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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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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江苏省和无锡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1.2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是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本条例。
2 组织及管理
2.1 加强公司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以下简称计生委)是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保证。公司各级组织应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公司计生委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分管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职工医院院长为副主任。公司一名专职干部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分厂(分公司)有一名主要负责人任计生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其分管范围内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分厂(分公司)由女工委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基础管理工作。
2.2 计划生育指标列入年度公司方针目标管理,列入承包经济责任制考核体系。每季度按百分制对各部门、分厂(分公司)进行检查并同承包经济责任制挂钩考核。计划生育考核评分标准(指标)如下:(见附表)
2.3 育龄夫妻必须与本公司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招工进公司的外来合同工、临时工,劳资部门必须查验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予使用。对退离职、除名者、长病假职工,专职干部应及时与街道计生委联系管理。
3 婚育规定
3.1 严格执行办理结婚登记程序。凡在本公司工作的男、女员工(包括合同工)需结婚者,由部门、分厂(分公司)签注意见,至计生办(女员工需体检)签注意见后,到公司工会出具结婚介绍信。经政府结婚登记处办妥法律手续才认可正式夫妻。凡未到晚婚年龄者,应积极响应晚婚,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计生委集体讨论,并交纳500—1500元晚育履约金后才能申请结婚登记。
3.1.1 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新婚青年以结婚证为凭证给予晚婚假期,限半年内使用,遇有特殊原因,可提出申请延长使用,但不得超过一年。
3.1.2 女方24周岁后生育的为晚育,也包括23周岁结婚后怀孕而生育的,可享受晚婚待遇。
3.1.3 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晚婚年龄,才能申请分配住房和接受公司的分房付款。
3.1.4 凡因特殊情况同意提前结婚者,在未达晚育期间的人流,按病假处理,由此造成其它方面的影响,一律由当事人负责。
3.1.5 如果男方为大龄青年(30周岁)女方未满晚婚年龄者,可酌情适当提前安排结婚及生育。
4 奖励和处罚
4.1 对部门、分厂(分公司)的奖励:根据考核标准(指标)要求,凡季度考核得分满98分的部门、分厂(分公司)(且无软措施人流),按每一女工1.00元计算给奖金额,作为对部门、分厂(分公司)计划生育的奖励。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给员工一定奖励,但必须用于计划生育方面。
4.2 对职工个人的奖励
4.2.1 晚婚奖励
4.2.1.1 为鼓励青年晚婚,对于达到晚婚年龄的新婚夫妇赠送纪念品。
4.2.1.2 凡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员工可增加婚假七天。增加的七天作计划生育公假不影响全勤评奖
4.2.2 晚育奖励
4.2.2.1 晚婚妇女生育后,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在九十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延长三十天晚育假,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4.2.2.2 晚育的女员工,产后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工作能暂时离开),并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由计生办审核,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可在120天产假的基础上,请长假六个月,享受基本工资80%。
4.2.2.3 根据政策,符合抱养条件的女员工,抱养一个孩子后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抱养后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本部门领导同意,可享受育儿长假至小孩十个月,工资待遇与晚育者相同
4.2.2.4 对符合晚育一胎多生,可享受晚育待遇,同样可享受产后长假,休长假期间待遇和审批手续同独生,但不能领取独生子女证,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4.2.2.5 符合晚育年龄生育的产妇产后出院,公司负责用小车送回家。
4.2.3 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的奖励
4.2.3.1 凡女员工施行结扎手术的,另增加10天计划生育假,男方给予计划生育护理假7天,以利照顾妻子生活。并且对现有一孩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现有二孩者,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
4.2.3.2 凡男员工施行结扎手术的,另增加5天计划生育假,女方给予计划生育护理假一天,以利照顾丈夫生活。并且对现有一孩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现有二孩者,一次性奖励50元
4.2.3.3 凡采取女扎、上环、长效药、避孕针的育龄一线有定额女员工,月经期间奖励公假一天。如果怀孕给予适当营养费补助。其中带环怀孕人流的补助20元。结扎怀孕人流的补助50元。另外,对于生一孩的育龄女员工,按规定第一次上环给予上环补助10元。
4.2.4 节育者的奖励
4.2.4.1 有生育能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女员工,三年内无人流给予一次性奖励30元。
4.2.4.2 有生育能力,符合规定而生育二胎的女员工,三年无人流一次性奖励18元。
4.2.4.3 确属“带环怀孕”而进行人流者,不影响上述奖金。
4.2.4.4 经2—3次上环后均不适应上环的女员工,经医生同意取环而采取其它避孕措施:只要不怀孕“人流”,按上述情况奖励。反之,取环后因避孕措施不力,仍怀孕“人流”,则按软措施人流处理。
4.2.5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
4.2.5.1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员工,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14周岁,在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120元。独生子女入托、入园、招工、分房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惠。
4.2.5.2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员工,按规定年龄退休的增发5%退休金。终身无子女或独生子女夭折后不再生育,也不领养子女的男女员工,到退休年龄退休时,由本人申请,公司计生委核定,退休金按本人基本工资100%发给。
4.2.6 有关计划生育假期如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人流假、结扎假、上环假、取环假和经期公假,不影响全勤评奖。
4.3 对部门、分厂(分公司)的处罚( 绥棱教育信息网 www.suilengea.com )
4.3.1 凡季度考核(标准见附表)总分低于90分,按经济责任制考核扣分。
4.3.2 凡季度考核(标准见附表)总分低于85分,按经济责任制考核扣分。
4.3.3 全年内,有超计划生育的部门、分厂(分公司)的奖金重扣。
4.4 对员工个人的处罚
4.4.1 凡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仍坚持早育者,扣除晚育保证金,并再罚款3000元。
4.4.2 对于有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员工,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4.3 育龄女员工因不适应稳定性措施,而采取短效避孕药、膜、套失败而怀孕,本人主动要求流产,则仍可享受计划生育假期和医疗费用,同时罚款100元。
4.4.4 凡不接受医生节育指导,不听女工委员及有关人员劝告,不采取任何措施或应采取措施而不采取者,怀孕后的人流假按病假处理,同时罚款200元。
4.4.5 顺产3个月,剖腹产6个月,必须采取稳定性措施(绝育、上环、长效药),如不执行.个人每月罚款20—30元。(不适应者例外)
4.4.6 夫妻双方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除按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外,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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