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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药学与药学保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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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药学保健是医院药学工作的一种新模式,它改变了以往传统药师工作以保障药品供应为主,逐渐向临床药学延伸的模式,而是从以药品为中心转变为以患者为中心的工作模式。药学保健是在成功进行临床药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本文在总结分析了我国药学保健的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其与临床药学的本质差别。
[关键词] 药学保健;临床药学
美国《医院药师协会》对药学保健的定义是药师的使命,是提供药学保健。药学保健目的是提供直接的、负责的与药物无关的关心照顾,以获得改善患者生存质量的确定结果。药学保健的主体是药师,客体是患者。因此,在实施药学保健[1]的过程中,执业药师应为患者提供积极有效的咨询服务,对用药患者的药物治疗结果负责,在药物治疗全过程中为患者争取利益,保护患者不受与用药有关的伤害。因此开展药学保健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1 药师工作方式的演变
1.1 传统药学阶段
此阶段制药工业尚不发达,药品品种少,质量内涵差,药师的服务是调配处方。后来根据需要发展了制剂、检验、中西药结合内容,在配方服务上,药师的责任主要是认清处方,保证质量和交待清楚用药,通过发药窗口与患者相接触。
1.2 临床药学服务阶段
临床药师的兴起是药师服务的一次突破。药师与临床结合、参与药物治疗。拓宽了药学覆盖面,丰富了药学内容,在药师与患者关系全面突破了原来配方局限。药师的工作不只是单一的调配,而是关心到患者用药方案,了解患者用药效果。调剂工作由传统窗口供应服务型向技术服务型转变。但在临床药学工作中,药师更多是作为医师的参谋出现。
1.3 药学保健阶段
90年代后,PC兴起要求药师的服务更进一步,即在做好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与药学相关的一些服务问题,解决患者目前的顾虑,提高患者用药的依从性。宣传药物的正确使用,防止药物的不良反应,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等。要求药师加强与患者面对面联系,了解患者疾病情况,并主动提供有关的用药信息资料。
2 基于临床药学的药学保健
药学保健是对临床药学工作业务的拓展和延伸,因此,开展药学保健也应以现有的临床药学为基础。药师应主动了解患者的疾病史、用药史,建立患者的药历,与医生探讨给药医嘱,将测定结果与患者对药物的反应、耐受性结合起来考虑是否调整给药剂量,而不是单凭测定结果来决定住院。药房人多设在住院病区,具有开展临床药学的有利条件,因此,可先从住院药房开始,建立与医师、护士的相互联系,参与查房,建立患者病历,讨论给药方案,收集用药信息等,同时研究室积极配合,协助解决临床药师遇到的问题。药学保健的开展可能受到多方面的阻力,其中包括来自医生和护士的阻力,药师可在医院内不定期地开展用药方面的咨询,给医生、护士介绍药物的新用途,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方面的研究进展,对新上市或医院新引进的药物进行介绍,向医生、护士、患者甚至社区居民提供用药方面的信息。
3 药学保健与临床药学的区别
3.1 定义
临床药学是临床药师的任务,而药学保健是保护患者健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由药师通过特定方式提供的。
3.2 业务范围
临床药学从一开始就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临床药学业务独立于药房供应工作,医院药房的这两方面工作有明确的分界线。临床药师的业务活动面很窄,局限于某些药物或某类疾病,如儿科的临床药师对其他专科的药物使用就不太熟悉。而提供药学保健要求药师多才多识,能考虑到患者各方面的需要。
3.3 工作重点
临床药学并未摆脱“以药物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其工作重点放在药物使用过程的合理性,不看重药物治疗的结果。药学保健的工作模式是“以患者为中心”,其直接目标是用药结果。药师不仅仅是药品的提供者,而且应当对药物使用的结果负责,药师的使命上升到通过合理用药,改善患者生活质量的高度。
3.4 服务对象
临床药学业务的针对性很强,因而只有部分患者得到此类服务,药学保健的服务对象是全体患者,如果药学保健真正开展起来,那么无论患者是住院还是门诊就医,无论在大医院还是小诊所进行治疗都能得到良好的药学保健服务。
3.5 负责对象
临床药学主要是向医生提供药学信息或合理用药建议,这类信息或建议能否起作用最终取决于医生。也就是说,临床药师的“委托人”主要是医生。药学保健的基础是患者承认药师对其药物治疗结果负有责任。药师的委托人是患者,药师必须与患者建立“一对一”的业务关系。
3.6 实践范围
临床药学实践的范围主要限于住院病房,而且是各自独立的。而药学保健的实践范围由患者的需要决定,可以遍及患者接受治疗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家庭病房),并在各个医疗机构之间保持连续性,如转院或出院患者的药学保健要移交给其他医疗机构或负责家庭病房的药师。
4 结论
药师的业务活动注意力是患者,药师本身由药品提供者转变成患者保健提供者,医院药学工作不再只考虑提供药学服务的行为、过程,而是要关注服务的结果,关注药物治疗对患者健康幸福的影响。药学保健是直接提供给患者的,不必假医生护士之手,因此药师的业务活动是对患者负责,而不是对医生负责。
[参考文献]
[1]邱季,范兽雁,李建中,等.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工作的内容及方法[J].安徽医药,2003,7(6):4767.
[2]董根山,杜习智,陈琦,等.临床药师和门诊处方、用药咨询[J].中国药师,2002, 5(4):20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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