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运输的合同

时间:2023-01-22 13:18:27 运输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运输的合同(合集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运输的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关于运输的合同(合集15篇)

关于运输的合同1

  一、运输合同的一般概念

  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包含各种运输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运输合同概述。单行法中是根据不同方式的运输确定运输合同定义的。民法理论中一般将运输合同称为运送合同,是指“由承运人将承运的货物或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或旅客向承运人交付运费的协议”。这一定义强调的是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强调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与我国《民法通则》的合同定义是相吻合的。这一定义体现了从一般法上的定义演绎出特定法上的定义这一传统逻辑方法。依此逻辑方法,还可演绎出许多专门运输合同的定义。

  民法理论上关于运输合同的定义,来源于《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定义,“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根据这一定义向民法一般原理溯源的话,“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之一”:“在法律事实中合同属于人的行为”:“在人的行为中,合同属于合法行为”:“在合法行为中,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合同属于双方的行为”:“合同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以运输合同为基点,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分析,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得出合乎逻辑的解释。但是,由此向更具体的法律规范方向探索,传统理论很难作出科学的解释。第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及旅客之间存在严重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第二,当事人的“合意”,即传统民法合同自由原则在各种单行运输法中受到严格的限制,合同“协议说”在运输领域中的个别情况下才得到证实。

  二、运输合同的种类及其划分意义

  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促使运输业不断革新,法学论文《运输合同概述》。随着运输需求的持继增强,运输业中不断更新运输技术,采用新型新输工具,扩大运输设施。最终产生了方式更多、运距更远、速度更快、更为安全的社会效果。运输过程变得极其错综复杂。多样化的运输及其所产生的多样化的运输社会效果,产生了多样化的运输合同形式。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运输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同一种类的运输合同又可以依据其他分类标准进行二次分类或三次分类。因此,运输合同呈现出多层次、多分支、相互交叉的模式状态,各种运输合同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合同体系。这一体系中各个层次、各个分支的运输合同不仅具有共同的特征、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条件,而且又有明显的区别。

  划分运输合同种类的意义,首先是研究各种运输合同的共同特征、从整体上把握其性质的需求;其次,是科学区分各种不同的运输合同、正确认识不同经济关系对合同法的不同要求,进而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

  划分合同种类的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有二大类。第一是理论标准,为了满足理论研究的需要,法学理论上根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进行一般分类后再对各种合同进行二次归类。根据法学理论,运输合同属于有名、诺成、双务、有偿合同并具有计划性和经济性,又归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第二是生产方式标准,立法和实践中为了准确区分不同的运输合同,根据各种具体运输方式对运输合同进行分类。两种不同的分类各有其不同的意义,但又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前者对后者有指导作用,后者对前者有论据作用。

  从整体上研究运输合同,需要对各种具体的运输合同进行具体分析,因此,应该在法学一般原理指导下,根据各种运输生产关系的特点,对运输合同进行分类。当然,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也不可能是单一的。

  1、根据运输对象划分的运输合同

  运输对象是借助运输工具进行空间位移的人身和物品。依此将运输合同划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运输条件要求不同,因而也会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划分的意义在于二种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同。

  2、根据运输是否跨越国界划分的运输合同

  运输对象的起运点、所经线路和终点均在一国境内的,为国内运输合同。运输对象跨越一国或者多国边界的,为国际运输合同或称涉外运输合同。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前者适用国内法,后者则需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3、根据运输方式划分的运输合同

  当代运输方式主要是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内河运输、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与此相应,运输合同划分为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每种方式的运输合同都有相应的专门运输法 予以调整。不同的运输合同的相互区别,在各专门运输法中得到具体的表现。

  4、划分结果和意义

  在立法和实践中,上述三种分类均不是孤立的,而是综合交叉、同时发生作用的。作用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以运输对象标准为主,以国界标准和方式标准为辅。首先将运输合同划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然后依国界标准进行二次划分,即将旅客运输合同再划分为国内旅客运输合同和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国内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最后作三次划分,分别将国内、国际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以运输方式作更具体的划分。最后的划分结果是:

  (1)国内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国内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国内河流旅客运输合同、国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国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2)国际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国际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国际河流旅客运输合同、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3)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国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国内水上货物运输合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4)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河流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在作第二次划分时,既可以把国界标准优先,也可以运输方式优先,但划分的最后结果是相同的。

  第二,以国界标准为主,以对象标准和生产方式标准为辅。首先将运输合同划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国际(涉外)运输合同。然后,根据对象标准(或生产方式标准)进行二次划分,即划分为:国内旅客运输合同和国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最后做第三次划分,即以生产方式标准(或对象标准)所作的划分。这种划分方式的最后结果与第一种划分方式是相同的。

  第三,以运输方式标准为主,以对象标准和国界标准为辅。首先把运输合同划分为: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海上运输合同。然后,根据对象标准(或国界标准)进行二次划分,最后以国界标准(或对象标准)进行第三次划分。这种划分方式的最后结果与第一、第二种方式仍然是相同的。

  从形式上看,三种划分运输合同种类的方式最终出现的划分结果完全相同,似乎这种方法上的区分没有什么意义。但是,从形式所表现的全部内容上分析,不同的划分方式表明了不同的侧重点和合同范围,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以对象标准为主划分不同的运输合同,其重要性在于将客运和货运相区别,同时结合国界标准或运输方式标准,使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各自成立为整体运输合同下的子合同系统,可以满足理论研究、立法和实践的不同需要。

  以国界标准为主的划分方式,其重要性在于将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相区别,同时结合对象标准和运输方式标准,有利研究解决运输合同的国内、国际统一和法律适用问题。以运输方式标准为主的划分方式,则体现了各国运输立法的普遍性。现代各国大多是以运输方式为依据进行运输立法的,例如,我国已经制定的铁路法、海商法、航空法等均以运输方式命名。专门运输法中一般划分了客运和货运,继而又对客运和货运划分为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

  运输关系中,旅客和货物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应当是不间断的。经济关系的这种特性,要求运输起点和终点发生有机联系。在两点之间存在不同的区段或者不同方式的运输。这种状况导致了两种特殊的运输合同关系。第一是同一运输方式中,由不同的承运人各承担部分区段的相继运输。第二是由二种或二种以上运输方式组合成的多式联运。相继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合同主体、合同条件和效力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复杂。

  三、运输合同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形成的运输劳动专业化出现以前,合同法所规定和调整的商品经济范围十分广泛、笼统,运输合同在合同法中仅占极小的位置。运输合同法有一个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1、古代没有运输合同的概念。

  在商品交换不是普遍现象的古代,物品和人的运送距离一般都很短,较大规模和长距离的运送其本上属国家职能活动并多用于军事目的。这种运输不能产生运输合同关系。商人活动中所需要的运送,一方面由于物品数量较小、距离不长,另一方面由于途中安全的需要,因而运送行为是由商人自已完成的。当运送物数量较大、运距较长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运送活动时,便雇佣他人、租赁他人所有的车船骡马等工具来进行。

  这种情况下,所形成的雇佣和租赁关系,大多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虽然,“无论‘古代法’或是任何其它证据,都没有告诉我们有一种毫无‘契约’概念的社会”,但是这种“契约”的粗糙和简陋,远远不能形成“运输合同”的思想。古代法对运输事务的调整主要是围绕所有权进行的,即对运输中的物品以及运输工具所有权的保护。如约公元前二十世纪的《苏美尔法典》第3条规定:“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线行驶而使船失事者,除船价本身外,应对船主人按……计算租船之资。”

  同时代的《埃什嫩那国王俾拉拉马的法典》规定:“租用有牛及御者之车或船,在支付规定租费后,可以使用终日;如船夫不慎而致船沉没的,则应照价赔偿。”相同性质的更为详细的规定则见于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在这一法典中,全部282条条文中,专门规定运输事务的条文多达15条,还首次出现了“托运”的概念萌芽,法典第112条规定:“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将银、金、宝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动)产交付另一自由民。

  托其运送,而此自由民不将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则托物之主应检举其不交所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应按全部交彼之物之5倍以为偿。”其他条文则对运输工具租赁、劳力佣、对运送物的责任、造船、航行、事故责任以及运价等做了详细规定。从这些内容看,当时的商品交关系已经相当复杂,运输合同的概念虽未形成,但已经包含在财产租赁、保管和人身雇佣契约之中。

  2、运输合同的产生和发展

  最古老也是历史上最发达的运输是海上运输,海上运输与海上贸易至今还是同义语。包含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海商法萌芽于公元前9世纪,是被称之为“罗地海法”的航海贸易习惯法,其后又经中世纪私人对海事惯例编纂时期,形成了“奥列隆惯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维斯比海法”,这些不成文法虽然只适用于当时欧洲某一地区的城市,还没有形成一国统一的海商法,但确可以此看出当时海上运输的发展程度,由此可推断出运输合同关系是当时海事法的主要调整内容之一。

  18世纪60年代自英国开始的工业革命,迅速带来了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1807年,美国人富尔顿发明汽船;1814年,英国人史蒂芬逊发明蒸汽机车,实现了用蒸汽作动力的铁路运输,1825年和1830年,斯托克敦至达林顿、曼彻斯特至利物浦间的铁路分别通车。工业革命导致交通运输的巨大发展,运输劳动专门化,运输产业已经形成规模。

  与交通运输业的形成和发展同步,各国法律对运输活动形成的许多社会关系、主要是运输合同关系作了相应规定。最早制定铁路运输法规的国家是比利时,1834年比利时开始修建铁路时,就以立法形式规定全部铁路由国家经营;19世纪30年代,英美铁路企业就开始实行较完整的客货运输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铁路公司与利用者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海上运输方面,早在蒸汽机船广泛采用、海上贸易量空前增大之前,各航运发达国家就陆续制定了大批海上运输法规。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国《航海条例》;1681年法国《海事条例》;1807年《法国商法典》中的海商编,1894年英国《商船法》;1893年美国《哈特法》,等等。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运输合同的规定。运输合同在各国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这一时期各国由于不同运输方式的差异和不平衡发展,主要是由于海上运输和铁路运输以及其他陆上运输之间的差异和不平衡发展,对运输合同的规定十分不同。

  3、运输合同在各国合同法中的地位

  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普通法国家,都没有一部完整、独立、自成体系的合同法,更没有这样的一部“运输合同法”。运输合同法规范分散见于民法典、商法典和有关专门运输法规中。

  在大陆法各国,运输合同与其它合同共同的一般性问题,如合同能力、效力、代理、时效等,都由民法典统一规定;运输合同的特殊问题如承运人资格、托运人和旅客权利义务等则分散于民法典或商法典中。

  民商分立国家立法顺序为民法典在前、商法典在后。法、意、德、日等国的运输合同法具有三大特点。第一,民法典中没有运输合同的专门规定。在《法国民法典》中,旅客和货物运输关系归类于租赁契约类中的“劳动力及技艺的雇佣”,而水陆运输者对受托运送的货物所负的义务,被视为旅店主人所负的义务。以此判断,运输合同渊源于寄托法自无疑义。

  第二,独立的运输合同出现于商法典中。在法、德、日商法典中,运输合同作为独立的合同种类作了较民法典更为详细的.规定,如《法国商法典》第一编第六章为《运送合同》,《德国商法典》规定了“运送营业”,《日本商法典》的商行为编中规定了“运送”。第三,“运输合同”法律概念一出现就把一般运送合同与海上运送合同相区别,海上运送合同一般由法典中《海商编》专门规定,与船舶买卖、租船、海上保险等合同规定在一起而单独构成专门合同法体系。个中原因值得深入研究。

  实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国家,如瑞士、旧中国,在民法中规定运送是独立合同关系之一,同时在单行法中规定运输合同法的具体内容。

  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运输合同法的产生及内容难以总结,但包括运输合同在内的有关运送方面的成文法却有据可查,如1830年英国《运送人法》,1892年美国《统一买卖法》等。

  4、现代运输合同法

  技术革命导致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交通运输业发生了巨大变革。铁路运输和海上运输的规模空前巨大。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汽车、飞机相继问世。1885年德国人本茨制成以内燃机作动力的汽车,汽车很快便成为最主要的陆上运输工具,各国根据汽车运输的需要,开始持续不断地、大规模地修筑主要或是专用于汽车运输的公路。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各国普遍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公路运输网络。

  1903年美国人莱特兄弟成功制作了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双翼飞机并试飞成功,各国纷纷进行飞机试验和制造,并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用于作战和军事运输。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飞机在军事运输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战后则成为主要运输方式之一。战后,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标志的新技术革命,导致交通运输业的全面发展,各种方式的运输运量增大、速度加快、安全性提高。

  交通运输业的巨大变化,使运输生产关系日趋复杂多样,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要以运输合同形式进行生产、交换和消费活动。运输在全部社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其所产生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等等,直接或间接导致了社会上层建筑主要是法律领域内的重大变化。

  第一,运输方式多样化的同时,运输生产的垄断性加强,运输利用者与运输经营者订立运输合同的自由意志受到后者的极大的限制。

  第二,运输业普遍具有国家垄断的性质。由于运输业成为国民经济的“命脉”之一,运输业固有的军事意义等等,国家普遍对运输业实行国有化或者对私营运输实行严格的控制,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同时受国家意志的限制,国家为了缓和矛盾,开始侧重保护运输利用人。

  第三,运输方式多样化导致运输合同的多样化,在传统的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之外,出现了以运输方式、运送物种类等多种标准划分的运输合同。第四,运输业发展所带来的国际贸易需求的增加,日益把一国经济与他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联系在一起,一国的运输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他国运输,产生了统一国际运输法(包括统一国际运输合同法)的客观需要。

  与此同时,一国之内各种运输方式发展不平衡的趋势带来了新的矛盾,一方面由于联合运输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激烈竞争,迫使国家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调控,甚至直接进行行政命令和国家经营。

  上述各因素在立法上表现为大量专门运输法规的产生,如铁路法、公路法、航空法,等等,每一专门运输法中都对运输合同有着专门、详细的规定。在各专门运输法中,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并存,但基本内容却是运输合同法规范。体现在专门运输法规中的合同法及其各专门运输法规本身,已经大大超出传统民法、商法的范围,传统的民商法理论已经不能完全解释这些现象,而应成为新的部门法,“经济法”的范围,成为经济法学的研究范畴。

  现代运输合同法与早期运输合同法相比较,特点是相当鲜明的。第一,运输合同法对运输垄断者,即合同中承运人一方进行全面的限制,如资格限制、运价限制、运输线路和时间的限制等。第二,运输合同自由原则让位于运输合同法定原则。当事人只有在运输法规没有规定、没有不同规定或许可的条件下才享有合同自由。承运人一方往往没有合同的自由,而旅客和托运人一方只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第三,多种运输合同责任形成,从传统的不负过失责任制演变为严格责任、不负过失责任和过失责任多种责任制并存。

  四、运输合同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运输合同在本质上仍然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换是运输合同这一形式的内容。但运输合同所体现的商品交换的内容,有其特殊性。对于承运人一方,其所支付的,是自身活劳动(劳动力)即法律上所谓的劳务,以及物化劳动即运输工具的消耗,其收取的是以运价为形式的等量货币;旅客和托运人支付运价,而换取自身或物品的空间位移这种“有益效果”的发生。

  运输合同产生和发展与合同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同步的。合同的历史长达数千年,但只是到了商品经济发展为普遍的生产形式,由于商品流通的需要,才产生了运输业,运输合同才作为运输生产的基本联系方式。

  1、运输合同法定原则

  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共同决定其权利义务关系。但传统的合同自由原则,在运输合同领域中从来就没有普遍实行过,尤其是铁路运输业和航空运输业发达以后,在相关运输合同中受到很大限制。著名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的论断,“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运输合同发展过程中得到的是相反的表现,倒可以认为是一个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之所以如此武断地作出结论,看看现当代各国法律对承运人资格的严格规定就可以理解。

  运输合同领域中不是合同自由原则,而是合同法定原则,或者说是法定合同原则。合同自由只是在个别的、具体的运输合同中得以体现。

  法定合同原则主要来自于国家对整个交通运输的严格管理和控制;其次,就少量国家允许的私营运输部分,由于其仍然处于垄断地位,普遍实行的仍然是标准格式合同。结果是,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或者剥夺。在运输活动中表现为:旅客和托运人一方的合同自由被承运人一方所限制或剥夺,其只有签订或不签订合同的自由,而丧失了选择承运人、协商合同内容、择选合同形式的自由;承运人一方的自由则被国家限制或剥夺,其要么就是具有国家身份的主体,要么是国家的代理,或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

  法定运输合同主要表现在:第一,国家强制订立某些运输合同,限制或剥夺合同一方或双方的合同自由。这一表现,在战时的军事运输中特别突出。第二,法律规定强制性合同条款,当事人不得排除其适用。第三,法律对承运人资格和运输营业进行严格规定和限制。第四,法律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对运输业务和运输合同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和控制。

  2、运输合同法的地位

  运输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其在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位置,或者是说运输合同法归类问题,也可以说是运输合同法与其他法的关系问题。

  在公法和私法日趋混同的法制变化条件下,研究运输合同法究竟是属于公法还是属于私法,并无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近代法律的发展总趋势是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和公共事务职能扩大,表现为公法的扩张,传统私法的公法化。就运输合同领域来看,国家管理职能涉及到合同的各个方面,运输合同决不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的。

  民法和行政法二者历史悠久,各自成体系并有较完整的理论体系。经济法则是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干预而形成的新的法的领域。经济法不可能脱离整个社会的法的现象,而凭空产生,它必然同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发生复杂的联系。运输合同,作为合同种类之一,其必然与民法中的合同具有有机联系;作为国家对运输经济管理和控制的对象之一,又必然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范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运输经济关系历来是国家管理、干预的重点对象之一,因此,运输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表现形式――运输合同,自应是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之一。

  3、运输合同专门化和国际、国内统一问题

  (1)运输合同专门化

  运输合同专门化是与各种运输方式自成体系的生产方式特征直接相关的。与此相适应,国家对运输的管理也是专门化的,例如美国以三个联邦委员会分别专门管理陆上、海洋和航空运输,我国则以交通部、铁道部和民航总局分别管理公路和水路、铁路、航空运输。所不同的是,美国有统一的运输部对各运输方式进行宏观管理,我国则缺少相应的统一机构。

  更为重要的是,包括运输合同在内的运输立法,是以完全依据各运输方式经济关系的特点和直接需要分别进行的,西方各国和原苏联的运输立法不仅脱离了民法,甚至也抛开了商法典。我国运输立法的现状和取向亦与外国相同,目前已制定颁布了《铁路法》、《海商法》、《航空法》和一大批专门运输法规和运输规则,公路法和公路运输法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上述状况构成这样一种态势,即运输合同法成为独立的法律类型,运输合同应视为不同于一般民事、商事或经济的合同的独立合同。运输合成成为专门化的合同。

  然而,无论何种运输方式的合同,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总是相同的;同时由于运输方式的不同,又决定了不同的合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其异同主要表现为:第一,运输法关于责任问题的强制性规范不受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影响。第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受法律的限制(或者说受法律的保护)。第三,陆上运输责任普遍小于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

  (2)国际统一

  各国关于运输合同不同的法律制度,给国际运输带来了严重的障碍。在海上运输中,研究解决国际统一问题早在1873年就成为国际法学会组建成立的基本任务,其后于1897年海事、海商分离,又成立了国际海事委员会;1948年,成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这些活动陆续产生了多种国际公约。国际统一的部分实现,最早发生在欧洲铁路运输领域,1892年欧洲各国制定了货物运输伯尔尼公约,公约的条款可以全部排除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或者取尔代之。这一公约的效力及影响不限于欧洲,几乎遍及全球。在航空运输和公路运输方面,也同样经历了这样一种运动。

  所有国际运输方面的国际公约,都具有一个相同的特点,即并不以直接实现签约各国法律的统一为目的,而是为国际运输提供了在公约范围内管理运输合同的实体规则。当某一国际运输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必须适用公约的规定而不是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这一特殊原则,使各国要么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要么规定国际条约优先,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在我国海商法、航空法中得到了完全的体现。

  (3)国内统一

  在国内运输领域内,所面临的基本问题不是运输合同的国际冲突,而是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如何协调发展、公平合理竞争问题。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的国内运输完全是一国的内政,他国无权干涉。但是,由于一国的经济、地理管理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各种运输方式的发展很难平衡,经济关系方面的矛盾和冲突无法避免。从法律制度上看,一国的法制从整体上是统一的,但各具体法、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甚至矛盾和冲突几乎也是常见现象。运输合同法中这种矛盾和冲突也再所难免。因此,国内运输合同的统一问题,虽然至今仍为世人所忽视,但其毕竟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

  五、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运输合同是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对其法律特征作出不同的概括。

  传统民法依据当事人地位、合同行为、合意的目的和结果等,认为合同的法律特征,一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三是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从国内经济合同法的角度,认为经济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经济合同还有与其他类型合同相区别的自已的特征:

  第一,经济合同对当事人有特定要求;

  第二,经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协议;

  第三,经济合同直接或间接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或制约;

  第四,经济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经济法学》(新编本)根据我国经济合同制度规定,强调社会组织作为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格,并指出,“经济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是不同层次的商品交换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两个层次的商品交换关系。前一层次的商品交换关系发生在生产(包括生产性消费)领域,这种商品交换关系是为了满足双方当事人生产经营或工作任务的需要,其直接后果则是生产了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或完成了特定的工作;

  后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发生在生活消费领域,这种商品交换关系是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生活消费的需要,其直接后果是生产了劳动力。这两个层次的商品交换关系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前者是为后者准备条件和服务的。体现在合同关系上,前者由经济合同确认,后者由一般民事合同确认。”这一精辟论述将经济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作了科学界定。

  但是,“运输合同”这一概念的产生,既不是根据现有民商法的规定,也不是根据前述商品交换的种类或层次,而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直接决定的。在运输业生产中,运输方式多样化,运输对象既有货物又有人身,交换内容是货币与货物和人身的位移。这一活动中所发生的合同关系可以也必然被不同的法的部门调整,但各现行运输法中规定的“运输合同”,完全是以各种运输生产方式的技术特性和国家的严格管理及其管理特点作为划分依据的。我国现行《海商法》、《航空法》和《铁路法》以及其它运输法规当中,基本上是把客运合同与货运合同相区别。客运合同可属于一般民事合同,但货运合同却不能一概归入经济合同,除了涉外货运合同属国际运输以外,还有托运人是公民的货运合同,其不能适用《经济合同法》。

  我国民法理论和经济法理论上,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标的是运送行为本身,而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或人身;其次,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多数是诺成、标准合同,运输合同整体上具有计划性。这些特征的表述,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没有民法典、商法典情况下,从传统民法理论出发,结合我国《民法通则》进行研究的结果。

  另一方面,又是结合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分析的结论。这个结论表明,运输合同的特征既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又不同于其它种类的经济合同。研究方法上,明显表现出民法原理加现行法律规定的模式。这种模式虽然对认识运输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现象具有指导意义,但由于我国交通运输立法视野特别广大,且现行运输法中运输合同的内容十分复杂。

  而且在事实上,现行运输合同法规范受运输方式、运输活动特点直接决定的特性相当明显。因此,传统民法理论在解释运输合同特征时,显得苍白无力;而经济法理论根据现行经济合同法规定分析运输合同时,又显得范围过于狭小。

  “运输合同”体现的是比民事合同、经济合同更为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运输活动中发生的运输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这些特征基本上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决定的。因此,从现实生产方式特征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这二个基本出发点研究运输合同,将更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以此出发,笔者认为运输合同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合同的本质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表现在订立合同、选择对方当事人、决定合同内容、选择合同方式和协议变更合同等多个方面。早期法律不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合意对双方均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导致垄断产法规,继而导致国家对经济生活全面干预,国家干预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在运输合同领域,限制合同自由发生的最早、最普遍。法律一方面规定运输基础设施公用化和国有化,另一方面对承运人、运价、线路、时间均详加规定。结果是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全面的限制。

  然而,由于运输合同仍然是合同,而合同的本质仍然是自由,假如剥夺当事人的全部自由,合同关系就不复存在,经济关系就成为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模式,如战时军事运输,所以,法律仍旧保留当事人一定的自由。自由的程度则取决于立法者对运输合同关系(经济关系)的认识和运输关系对法的要求。这种要求表现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情况下,实行自由竟争利大于弊的领域,当事人合同自由度大,反之则小。运输业各种生产方式中,普遍不应实行自由竞争,因此,运输合同自由度相当小。在运输业内部,铁路最不易实行竞争,铁路运输合同的自由最小;而海上和航空运输涉外性很强,可以实行有限竞争,运输合同自由度较大;公路运输可以适当竞争,则合同自由最大。

  在这里,原本属当事人的自由是否消失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在当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越来越高情况下,公民和其它社会活动主体的自由度应该越来越高,而不应相反。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现形式。

  具体合同当事人的自由不再完全以其个别表现为基本形式,而是取得了共同的表现形式。后者的内容是较前者更高程度的、更丰富的自由。现代社会中,每一具体运输合同当事人行使其全部个人合同自由,既是不可能的,又是不需要的。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法律化,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利益的集合形成社会利益,二者在本质上并无矛盾之处。

  2、承运人资格特定化

  交通运输业的国家中央集权,在运输业历史上是各国通例。中央集权主要表现在设立完备的中央和地方交通行政组织、对交通从业人员以全面管理、对运输生产组织经营权实行特许制,对运输业务进行严格监督,等等。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旅客和托运人,另一方为承运人。旅客和托运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承运人必须是具有特定资格的、拥有运输能力的企业或经济组织。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固然是平等的。

  但由于运输组织的垄断性和对全社会的影响巨大,事实上双方不可能平等。同时由于运输组织的社会意义,一方面,国家需要保护或扶持运输企业,或者由国家直接经营运输业务,避免运输企业经营失败给全社会直接造成危害;另一方面,国家要保护运输业利用者即社会公众的利益,需对承运人给以种种限制、赋予种种义务。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法律化,在这里主要是对承运人意思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现为承运人必须具有特定资格,承运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

  运输业的公用性和独占性决定或国家经营,或以法律或行政特许方式允许私营,或兼而有之。西方发达国家运输业历经从私营到国家经营,又从国营到私营的运动。但这个运动过程不是同圆上向原出发点的回归,而是螺旋式上升,即西方国家本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运输业重返私营化和放松管理运动,仅仅是国家把经营权部分转交给私人组织,从对运输业的严格管理变为放松管理。国家从直接经营方式和直接行政干预变为以法律进行更全面、更高级的间接管理。

  从我国目前运输立法状况看,铁路、民航、远洋运输也在经历与西方发达国家类似的管理制度变革 .但这种变革决不是放弃对运输业的管理和中央集权,实行私有化,而是变国家经营为企业经营,变行政干预为法律调整,变直接管理为间接调控。即使如此,绝大部分运输企业如铁路、航空、远洋运输企业仍然由国家所有或控股,这些企业的改革与一般国有企业的改革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在运输企业主体资格上,运输企业首先应符合民法规定的法人条件,其次必须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这是毫无疑义的。但由于运输企业的公用性和独占地位,运输企业还必须符合专门法的规定,如铁路运输企业必须符合铁路法的专门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必须符合航空法的专门规定,海运企业必须符合海商法的规定等等。即使是公路、内河等允许民营的运输,运输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也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

   3、运输职能社会化

  承运人所从事的运输活动,面向的是社会公众;承运人的活动不是孤立的、单一的,而是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即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运输职能社会化决定国家必须扮演投资者、建设者、管理者的多重角色,而承运人之所以能够成为承运人,承运人的运输活动范围,以及对运输活动结果所负有的责任,国家均以法律作出相应的详细规定。

  4、合同内容确定化

  运输合同法定原则,决定了合同的基本内容不是由具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相应的专门法予以详细规定,只有法律未做规定、没有不同规定或允许当事人协商的,当事人才能行使合同自由。如上所述,运输合同自由让位于运输合同法定,并非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自由,而是将这种自由上升到统一的法的高度,合同自由取得了新的表现形式。

  运输合同内容的确定化,在我国铁路法、海商法和航空法中有充分体现,尤其是海商法和航空法,合同内容规定的详细和完备,是我国前所未有的。在具体的运输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无需也不能就法律已有的强制性的权利义务规定进行磋商,法律已经充分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并且有效、平等地保护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的利益。

  5、合同形式格式化

  运输合同格式化原本产生于运输企业的垄断和独占性质,以及频繁发生的运输事务,决定具体合同双方协商在事实上的不可能。由承运方制定格式合同,是运输经济关系产生的必然要求。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格式合同会产生双方的严重不平等;在国家直接经营的条件下,格式合同实质上成了法的表现形式,取代了法律,这种状况不仅不能消灭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合同一方是国家或国家的代理,另一方是公民或法人),更为严重的,是完全取消了竞争, 窒息了运输经济发展的活力。只有依法的具体规定产生的格式合同,即法规定的格式合同,才更符合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并保护和促进运输经济的发展。

  因此,格式合同既是运输经济关系的必然要求,又是法律应当调整的对象。

  运输合同格式化,要求运输单票证应根据有关运输法的规定制定,格式化合同应表明法律规定的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重要的合同格式应当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关于运输的合同2

  托运方:______地址:______电话:______

  承运方:______地址:______电话:______

  为促进双方长期运输合作事宜的发展,根据《合同法》本着诚信原则,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标的:每批次货物名称.规格.件数等以托运方销售清单为准。

  第二条:运输及结算:运费价格以每立方米为计算依据,具体标准如下:

  1.发往______运费价格为/立方米;

  以上报价不含送货费,如需送货,另行协商。(如______次发货量超过10立方米,承运方负责免费送货,收货地:______ 。)

  运费结算方式以由承运方凭发货单到托运方按次结算。

  第三条:每批次货物运输期限为发货后______天内到达目的'地并交付指定收货人。非人为因素(如天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逾期到达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接货方法:由托运方送至承运指定地点,如需上门提货双方另行协商。

  承运方接收货物时,应仔细检查货物是否齐全完好,如于清单不符或有问题的承运方应当当场拒绝运输。

  第五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发往上述区域的货物有承运方托运;

  2.托运方有权利在货物运到目的地前向承运方提出变更目的地的要求(所产生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3.承运方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安全完好地运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货物逾期到达的,托运方有权按逾期到达货值的日万分之______要求承运方承担违约金,因此导致客户退货的往返运费由承运方承担;

  4.运输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承担因此给托运方造成的相应损失费用;

  第六条:合同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计1年。双方于期满时若无提出异议继续发货的,本合同继续有效,自动逐年延长。

  第七条:合同期内每批次运输争议以合同条款为准,如发生纠纷,由托运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托运方:____________承运方: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承运方证件及委托人证件复印件委托书。

关于运输的合同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二、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包装形式、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如下:

  货物名称:

  发货地点:

  到货地点:

  收 货 人:

  运费单价: 元/方。

  运输期限:按甲方通知时间。

关于运输的合同4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 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

  1. 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 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 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 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2. 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等)。

  八、出现合同第七条情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附:运单编号: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装运时间: 年 月 日

  签发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 装运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

  发货人: 承运人:

  托运人签章 承运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运输的合同5

  甲方:鄂尔多斯市顺兴亿达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四道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承运乙方末煤一事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遵守:

  一、合同期限:

  二、货物名称:煤炭

  三、货物数量:

  四、起止地点:

  五、运输价格:56元/吨,以后随行就市

  六、结算方式:运输费用结算按卸货方实收计量为准(按矿发数量的'千分之三为途中损耗数量,超过的按150元/吨扣减运费),甲方凭收货方过磅单结算,随到随结,不得拖延,运输发票甲方根据运输量给乙方提供,税费由乙方承担。

  七、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须对承运的煤炭加盖篷布,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耗。

  2、运输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与乙方没有关系,由此造成损失的协商解决,遇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车辆必须服从乙方煤场人员指挥,不得私自插队、无理取闹等。

  4、乙方因资金紧张等造成运费结算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组织车辆及时运输,甲方不承担责任。

  八、双方在运行当中发生的具体事宜,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关于运输的合同6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规定,双方在互惠互利、互相信任、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运输货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及地点:

  1、货物名称: 。

  2、起至地: 院内。

  二、运输时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运费: 元/吨(含税)。此运费为乙方按甲方要求将所承运之货物安全、及时、完好的全部运至甲方收货地址并履行合同所有义务后的运费单价,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而改变。最终总价款以甲方过磅数量乘以单价为准。

  四、付款方式:甲乙双方每季度结算一次运费,乙方开具运输发票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全部运费。运费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危险品运输合同范本五、内容及细则:

  1、承运车辆到起运地点后,甲方负责装车,乙方车辆须服从甲方人员调配。

  2、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正常生产用量,若影响甲方生产,每次罚款5000元。

  3、乙方车辆进厂后,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

  4、附则及约定事项:

  (1)运费指起至地范围内所发生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及风险和费用;

  (2)若出现货物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危险品专用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GB536-8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4)在承运甲方货物整个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其应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并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六、该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无效,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关于运输的合同7

  一、运输合同主体及其特征

  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基本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权利并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则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由于运输合同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作为合同主体也相应地具有特殊性。

  (一)承运人的性质和种类

  当代运输生产的高风险、高技术性质要求承运人具备多种条件才能进行运输生产活动。一般来说,承运人首先应拥有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掌握运输技术的运输专业人员并具有较雄厚的经营资本。因此,承运人一般不能是个人,而是较大规模的企业。其次,从现代企业制度角度来说,运输企业必须是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资格首先应符合法人的一般法律规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运输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专门运输法的规定。

  运输企业既然是企业,必然同其他企业一样,具有营利目的.。所不同的,是运输企业的营利目的,是依靠运用特定运输工具运送旅客和货物,即支出运输劳务和物化劳动并收取运费才得以实现的。但是,运输生产的性质决定,运输经济关系的相对方不是特定的、少数的个人或组织,而是不特定的、全社会的人或组织。运输企业具有公用性质,运输企业的二重性决定,企业效益和为社会服务作用的对立统一。这就导致必须以法律予以控制和调节。此外,特定地区和线路上所容纳的运力与运输需求应当适应,并且应当具有运行的固定性和规律性,进而要求限制承运人数量,并且限制承运人之间进行无节制的自由竞争,结果,是由法律确立承运人的垄断和独占地位,法学论文《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法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平等保护运输合同关系双方主体的权益,需要对承运人加以严格的资格(或身份)规定,并明文规定其权利范围并课以法律义务。但社会生活中并非一切运输生产活动都具有同等的公用性,因此,西方国家有所谓公用承运人和独立承运人之分,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承运人的相对方仍是社会大众,其公用性仍是不可否认的。因此,独立承运人不过是契约自由在运输合同领域内的标榜而已。我国有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之分,只有营业性运输才属运输企业生产活动。

  1、承运人资格与经营特许权

  西方某些国家在19世纪初,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制度曾一度允许一切人或者公司从事某些运输活动,但后来就逐渐被严格的限制和管理所取代。基本原因在于公路、铁路、内河、航空、海上等运输活动固有的公用性和对国家、全社会的经济、军事作用。各国对具体运输方式的严格管理程度和发生时间并不是相同的,一般取决于各运输方式发展的水平。最早出现国家干预的是铁路运输,其后是公路运输,再后是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

  国家对运输业的管理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直接投资、经营运输业务,即政府直接作为承运人与相对方发生运输合同关系。大多数情况下,政府采取投资控股的方式控制运输企业的活动。政府的直接经营活动,导致取消一切竞争,导致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历史上证明效果并不理想,本世纪七十年代美国运输业内发生的所谓“放松管理”的运动是一例证。因此,最普遍的国家管理方式是制定专门运输法,一方面限制进入运输领域,规定承运人从业资格和经营特许权,不具备法定从业条件、未取得运输特许权的个人和组织,一律不得从事运输活动。另一方面,专门运输法和行政法规对运输经营业务主要是合同的基本内容、运价、合同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行政管理,承运人不得违反。

关于运输的合同8

  合同号:

  日 期:

  订单号: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

  (1)品名及规格____

  (2)数量____

  (3)单价____

  (4)金额____

  合计____

  允许溢短装__%

  (5)包装: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船标记:

  (9)装运期限: 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天内装出。

  (10)付款条件: 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

  (11)保 险: 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____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年__月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 据: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 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17)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

  (19)其它条款:

  卖方:

  买方:

关于运输的合同9

  托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承运甲方木材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性质

  双方约定本合同为承揽合同,由乙方自备运输工具、人员,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将甲方砍伐并堆放好的木材装车运送至指定的木材厂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方。

  二、具体工作内容

  1、木材起运地点: 由甲方指定

  2、木材到达地点:由甲方指定

  3、木材承运日期:由甲方指定

  4、木材运到期限:由甲方指定

  5、木材装卸:

  ①填装,木材填装所需人工、机械设备由乙方配齐。

  ②卸车,乙方将木材运送至指定木材厂后根据厂方人员的安排卸车。

  三、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为 。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把木材运输到目的地。木材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的,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所需费用。

  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者乙方雇佣的司乘人员在起运前出示必要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驾驶证、行驶证、货物营运证明等);若乙方或者乙方雇用人员拒绝提供,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绝起运。

  ③、甲方或者甲方授权人员有权视情况跟车押运,需要改变运输路线的,必须经甲方协商同意;乙方擅自改变运输路线的,所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④、甲方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的权利义务

  ①、乙方有权在按质、按量完成运输后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运费。若甲方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规定的运费,乙方有权扣压木材。

  ②、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木材,乙方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在合理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

  ③、乙方有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木材运到指定的地点,并听从厂方人员的指示卸装木材。

  ④、乙方有义务托运的木材负责安全。在托运过程中如因乙方及乙方雇用人员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不当致使木材脱落:a造成木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运费中扣除;b造成第三人损伤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⑤、乙方因装载不当或者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驶被行政部门拦截,所产生的各种罚款由乙方承担;所载木材遭到扣留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从运费中扣除;需要卸载部门木材的,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对于卸载的部分,乙方仍有义务重新安排车辆运输。

  五、违约责任

  任何违反本合同所约定内容的行为都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争议解决

  1、任何因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应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运输的合同10

  托运方:

  承运方:

  托运方详细地址:

  收货方详细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货物编号 品名 规格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元)

  第二条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托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托运方:承运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关于运输的合同1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双方本着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运输费用

  1、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商业伙伴关系,乙方给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2、运输费用以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乙方报价单为准,暂定

  3、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对甲方的货物造成损坏、丢失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二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1、乙方车辆按计划时间正常到达甲方指定工厂或仓库,如厂方无法即时装货,所产生的压夜费用为100元/天,由甲方支付。

  2、本次运输货物吨金额总计为()

  第三条:其它

  1、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双方可商议续约,协商一致,另行签订续约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运输的合同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运输时间等:

  货物运到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货物承运起始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运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托运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收货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___

  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___

  货物编号:____________

  品名: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

  包装方式:____________

  数量(件):____________

  重量(千克、吨):____________

  保险、保价价格:____________

  货物价值:____________

  运杂费:____________

  结算方式:____________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

  托运人(签章):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承运人(签章):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收货人签收:____________

  第二条包装要求:托运货物的包装,应当按照承托双方约定的方式包装。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在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依法应当执行特殊包装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权利义务

  一、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①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

  ②货物交付托运后,到达约定地点之前,可以变更到货地点和收货人,或解除合同,但应支付因此给承运人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2、托运人的义务:

  ①按约定支付运杂费;

  ②如实告知承运人所托运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

  ③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

  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①要求托运人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

  ②对按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运杂费。

  2、承运人的义务:

  ①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

  ②及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a、电话;b、书面;c、其它);

  ③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

  ④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残留物。对于承运特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需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殊装置或专用设备;

  ⑤办理交接手续时,应根据合同记载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核对货物;

  ⑥对运输货物特别是贵重物品,提示托运人保险或者保价。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人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支付给承运方违约金______。

  2、在托运的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和禁运物品,造成车辆毁损或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或货物灭失,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货物包装原因,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运人责任

  1、由于承运人过错,造成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承运人应支付给托运人违约金______。

  2、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应将货物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按______承担违约责任。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按(a、有保价的,按保价声明价格赔偿;b、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c、按______承担赔偿责任;d、按货物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汽车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由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经举证后承运人不

  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

  (5)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缺、变质。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按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

关于运输的合同13

  托运方(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承运方(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乙方同意甲方托运_________货物,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____吨船舶一艘,船名_________,编号_________,船舶有_________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港_________号码头,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包装要求

  乙方将货物用_________材料包装,每包体积_________米,重量_________吨。(或_________型号包装集装箱。)

  第三条 货物集中与接收时间

  甲方应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内将货物集中于_________港_________号码头。由乙方联系港口接收集货,货物由甲方看守。

  第四条 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船舶抵达港,靠好码头,于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时至_________时将货物装完。

  第五条 运到期限

  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前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

  第六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电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负担。

  第七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__小时内将货物卸完。

  第八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派员监装,指导照章操作,保证安全装货,装完船封好舱,甲方派押运员_________人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

  第九条 运输费用

  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_____元,全船运费为_________元。

  第十条 运费结算办法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付清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集中货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时装货、按时起航,每延误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甲方未能按时卸货,每延迟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3.甲方未按时付清运输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未付部分运输费用_________%的违约金。

  4.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乙方_________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违章装、卸造成货物损坏,应赔偿实际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损失部分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甲方_________元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预付款。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因气候影响装、卸作业时间,经甲乙双方签证,可按实际时间扣除。

  2.因_________级以上风暴影响,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可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解决:

  1.申请仲裁机关裁决;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运输的合同14

  甲方(发包方)代表:

  乙方(承包方)代表:

  根据国家《合同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此协议。地名:荞坝乡三幢桥上面老林

  一、乙方帮甲方运输木材,将甲方山上的柳杉不管通过任何运输方式运输到林区的公路上,运输费用( )元每立方米。不包括上车费用,乙方油锯、裁桐、梯丫,运输一切工具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赔偿事宜和纠纷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安全事故由乙方自己负责。

  二、甲方山上的木材4米6公分以上的全部运完,运输木材甲方保证乙方5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若没有500方也要按500方结账,运输木材数量由甲方检尺为准,废材不扣尺,中途可以预支,生活费和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负,每次检尺后100立方米结一次账,7日内付清,如果双方约定的合同没有按照合同做,甲方违约就赔偿乙方运输费用的`100%。另外违约金20_0。00元(大写:贰万元整)。谁违约谁负责。

  三、此合同在双方结清所有账后作废、此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运输的合同15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甲方现委托乙方承运甲方的运输业务,乙方同时具备相应能力完成甲方的运输业务。根据国家的有关运输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为:__________。甲方应保证委托承运的货物不含有任何违法物品,甲方委托运输货物属易燃易爆、易挥发、有毒、易碎商品时,甲方应在委托单中明确注明。

  第二条 货物起运地、到达地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单的指令将货物从甲方指定地点运送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若起运地和目的.地有变更的,甲方应在货物起运前书面通知乙方。

  (货运委托单见附件)

  第三条 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

  乙方承运货物到达目的地经甲方指定验收人验收后,乙方应要求收货人在甲方的货物验收单上注明验收完毕字样,加盖收货单位公章并签字,填写收货数量及收货日期。

  6。以上事项,若由于不可抗力而发生的,可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发生诉讼的,双方约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4。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

  托运方: 承运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xxxx年xx月x日 签约时间: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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