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

时间:2023-02-10 16:41:52 运输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运输合同(集合1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关于运输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运输合同(集合15篇)

关于运输合同1

  甲方:宿州市蕲隆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应法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汽车挂靠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挂靠车辆

  本合同的挂靠车辆车号为: ,车型为: ,吨位:。 乙方对挂靠车辆拥有所有权及管理权,乙方将车辆挂靠在甲方经营运输。

  第二条 挂靠期限

  乙方车辆挂靠经营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止。

  第三条 挂靠费用

  1、管理费:乙方在挂靠期间每月应向甲方缴纳挂靠管理费用元,每季度共计元,挂靠管理费每季度交纳一次,可先行后交。

  2、代收代付费:乙方每月应将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税、年(季)检等相关费用,足额交付给甲方,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其他

  1. 乙方在甲方的运营活动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付款

  方式为月结,时间为每月8号。(现金或电汇)

  2. 乙方在甲方的运营活动中的路线由甲方决定,运费按低于

  市场价计算。

  3. 短途运输和零星运输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车辆挂靠期内,乙方车辆以甲方公司的名义进行运营。

  2、车辆挂靠期内,乙方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3、挂靠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的保险,应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

  4、车辆挂靠期内,乙方车辆运营账款从甲方账户出入,甲方不得拖延支付,最迟不得拖延10天。

  5.车辆挂靠期内,必须服从公司统一调度和指挥,不服从的甲方有权取消车辆挂靠资格并终止合同。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挂靠期间,车辆管理权属于甲方,产权和收益归乙方支配和使用,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使用。

  2、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积极参加甲方的.安全活动,加强车辆保护,按规定进行正常年检、季检、二维、技评。

  3、挂靠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的保险,应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

  4、挂靠车辆发生车辆损失或交通事故,乙方除应及时报案外,还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报案后,征得乙方同意,协助乙方

  处理事故,涉及保险索赔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双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甲方负责将收到的保险索赔金转付给乙方。

  5. 乙方车辆在甲方无运输任务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其他运输活动,如甲方需用乙方在接到通知的2个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补充合同条款的违反,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应赔偿乙方5个月的挂靠管理费;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应赔偿甲方5个月挂靠费。

  3、甲方无故延迟支付乙方运营款项的,应赔偿乙方该笔款项日均千分之五的迟滞金。

  第七条 补充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争议解决方式

  1、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如在协议履行期间,因情势变更需修改协议条款的,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因协议某方单方丧失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能力,或其行为已构成实质违约的,另一方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但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至乙方所在地法院。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

  甲方:

  (盖章)

  年 月

  日乙方:年 月 日 (盖章)

关于运输合同2

  托运方:______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______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对企业负责,搞活流通,降低运输成本,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照平等.互利.协商______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签定本运输合同,并共同信守下列条款:

  一.货物名称:烟花鞭炮(纸箱包装)

  二.运输方式:采用公路运输.运输车辆由乙方统______调度;

  三.运输范围:出湖南常德运到全国各地;

  四.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1.甲方必须按运输要求办理好每批货物税务手续及安全运输手续;

  2.乙方负责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装货,并将货物安全.及时.数量准确地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及分为卸货签收;

  3.运输途中必须保持货物完好,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遗失.货损缺件均由乙方按甲方的销售负责赔偿;

  4.乙方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按照危货运输规则要求进行;

  5.道路上发生的事故,须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安排车辆装货体积必须准确,确保按要求安排货车,货车必须保持车厢整洁,干燥及性能良好。

  五.运费结算时间及方式:

  1.运费价格:根据路途远近当次定价;

  2.凭签收单在签收货物后当次结算,以现金支付;

  六.运输合同的有效时限,从20______年6月1日至______年6月1日止;

  七.本合同共二页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朱学富法定代表人:金义武

  代理人:______代理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运输合同3

  订立合同双方:_______

  (简称甲方)委托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民法典》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_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计(  ),全船运费为___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交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 (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

  乙方: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 (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关于运输合同4

  甲方:鄂尔多斯市顺兴亿达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四道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承运乙方末煤一事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遵守:

  一、合同期限:

  二、货物名称:煤炭

  三、货物数量:

  四、起止地点:

  五、运输价格:56元/吨,以后随行就市

  六、结算方式:运输费用结算按卸货方实收计量为准(按矿发数量的千分之三为途中损耗数量,超过的按150元/吨扣减运费),甲方凭收货方过磅单结算,随到随结,不得拖延,运输发票甲方根据运输量给乙方提供,税费由乙方承担。

  七、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须对承运的煤炭加盖篷布,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耗。

  2、运输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与乙方没有关系,由此造成损失的协商解决,遇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车辆必须服从乙方煤场人员指挥,不得私自插队、无理取闹等。

  4、乙方因资金紧张等造成运费结算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组织车辆及时运输,甲方不承担责任。

  八、双方在运行当中发生的具体事宜,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关于运输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合作前提下就甲方运输公司砂石料外运(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我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内容如下:

  第一条、运输费用标准及总价

  甲方外运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到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外运路段总长约为________公里以内,以________________元/吨计算,承包给乙方,外运总量________万吨。

  第二条、遵守条约

  1、乙方必须保证本车队的完好性、必须服从甲方调度员的安排。

  2、车辆入厂后驾驶员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统一指挥。

  3、乙方凡新增车辆必须告知甲方。

  4、如乙方不能保证甲方的'拉运,甲方有权调动其它车辆。

  三、结算方式

  1、乙方运输到总量的________________%时,甲方必须一次性付运费的________%,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如结不请乙方有权停止拉运。

  2、待砂石料全部拉运完甲方一次性付清。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运输合同6

  托运方:______地址:______电话:______

  承运方:______地址:______电话:______

  为促进双方长期运输合作事宜的发展,根据《合同法》本着诚信原则,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标的:每批次货物名称.规格.件数等以托运方销售清单为准。

  第二条:运输及结算:运费价格以每立方米为计算依据,具体标准如下:

  1.发往______运费价格为/立方米;

  以上报价不含送货费,如需送货,另行协商。(如______次发货量超过10立方米,承运方负责免费送货,收货地:______ 。)

  运费结算方式以由承运方凭发货单到托运方按次结算。

  第三条:每批次货物运输期限为发货后______天内到达目的地并交付指定收货人。非人为因素(如天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逾期到达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接货方法:由托运方送至承运指定地点,如需上门提货双方另行协商。

  承运方接收货物时,应仔细检查货物是否齐全完好,如于清单不符或有问题的承运方应当当场拒绝运输。

  第五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发往上述区域的货物有承运方托运;

  2.托运方有权利在货物运到目的地前向承运方提出变更目的地的要求(所产生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3.承运方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安全完好地运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货物逾期到达的`,托运方有权按逾期到达货值的日万分之______要求承运方承担违约金,因此导致客户退货的往返运费由承运方承担;

  4.运输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承担因此给托运方造成的相应损失费用;

  第六条:合同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计1年。双方于期满时若无提出异议继续发货的,本合同继续有效,自动逐年延长。

  第七条:合同期内每批次运输争议以合同条款为准,如发生纠纷,由托运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托运方:____________承运方: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承运方证件及委托人证件复印件委托书。

关于运输合同7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和国家有关运输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运甲方货物运输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运输货物的品名:苗X。

  二、运输货物起运地点、收货到达地:从到。

  三、运输费用和结算方式:

  运费:结算方式:一次性结算运费,甲乙双方在运输完毕后结算。

  四、运输方式:公路货物运输。

  五、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将货物按乙方要求装载、卸载、办理货物交接清单。

  2)、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按时按量完成运输任务的,甲方有权委托其它运输单位承运该货物。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保证完成运输量的前提下,甲方不得与第三方签订运输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乙方必须安全、准确地将货物运到出库单上注明的单位地点,不能在未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货物运到其它地点。

  3)、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所装载货物受损、差缺等,乙方赔偿当次经济损失给甲方。

  六、对乙方承运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乙方必须在1小时内通知甲方,车辆、人员安全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条款,按货物价格的10%支付对方的违约金。

  八、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自行失效。

  九、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运输合同8

  托运人: 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联系人: ___________,

  承运人: 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

  收货人: 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 ,规格: ,数量: ,重 公斤,价值:人民币 元。

  第二条 货物起运地点:xx市 街 号

  货物到达地点: 市 街 号

  第三条 货物承运日期:xx年 月 日,货物运到期限 :xx年6 月 日前。

  第四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承运人必须保证货物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

  第五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货物起运及到达后的装卸均由承运人负责,承运人应在托运人指定的地点完成货物装卸。

  第六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货物运达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收货人,由收货人指定卸货地点,在卸货地当场进行验收,并对货物是否完好等情况开具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承运人 ,一份交托运人存底)。

  第七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本次运输运费 元,本合同签订后托运人预付定金 元,货物到达卸货并由收货人确认货物完好无损后7日内支付剩余的费用。

  第八条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人,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人所需费用。

  承运人应在货物到达以后,收货人未验收前妥善保管货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5%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并且不能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货物运到期限。如造成货物逾期到达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 元。

  3、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任何情况,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并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条 本合同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托运人:(盖章) 承运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本合同签订时间:xx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xx市 区 路(街) 号。

关于运输合同9

  托运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承运双方的安全责任,保障设备运输的安全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签订运输合同的同时,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运输项目

  1.设备名称:粗过滤器3台。

  2.运输起止地点:起点终

  点 内蒙古XX市乌斯太工业园区

  3.运输设备尺寸:长17米,直径4米加法兰盘90公分,合计

  宽为4.8米,高4.5米,重40吨。

  4.运输方式:分两次拉运,第一次运输两台,第二次运输一台。

  5.运输期限:自 20xx 年 08月 14 日到 20xx年 08 月24日。

  二、运输费用及付款方式

  1.运输总费用为(含税)大写: )

  2.付款方式:分两次付。两台罐到达并通过验收后,付清承运方 元;第3台到达并通过验收后付清剩余所有费用。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运输期间,甲方指派运输项目的安全的具体联系沟通。

  2)按约定落实施工现场起重机等装卸机械和人员,以及相关起重方案和安全措施,相应特种设备的捆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确保安全可靠。

  3)双方应相互协作,并按照各自的责任处理运输过程中有关安全工作,对产生的安全问题、事件应认真组织原因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为各自的'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5)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环境污染、交通等事故、双方应尽力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采取应急措施:按照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

  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四不放过”

  6)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和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拉运的车辆进行检查

  2)提供大件设备的起止地点、物理参数(重量、长、宽、高)以及防水、防震、防倾斜、防雨、防冻等具体要求。

  3)负责落实厂区内的现场道路通行条件和接卸条件(夜间卸货需要充分的照明条件),对可能影响他方通行或现场设施的部位,设置安全警告标志、标识并采取措施。

  4)必要时指派专人随车,负责沿途督促乙方落实运输方案的安全措施。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现场施工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对现场施工的管理。

  2)负责运输路线的勘察,确定沿途有关弯道、桥梁、架空线路、隧道等可能影响运输的相关措施,选择最优安全运输路线。

  3)负责双方随车人员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交底;落实各项针对性的运输安全、环境工作的具体措施。

  4)随车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现场规章制度,配备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工作,服从甲方管理。

  5)运输车辆具有相关证照,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适合本大件运输条件。驾驶人员应持有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件。

  6)按照甲方提供大件设备的起止地点、物理参数(重量、长、宽、高)以及防水、防震、防倾斜、防雨、防冻等具体要求,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7)负责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物件运输相关公路通行许可的申请;运输途中因货物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等造成的罚款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承担;落实引路车辆和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8)负责运输货物的绑扎,确保绑扎牢固和货物安全,悬挂安全标志、并确保特殊设备在运输过程中相关测量仪器的完好和正常运转;运输途中因车辆原因及驾驶员自身原因造成的罚款、停车费、过渡费、过桥费均由承运方承担。

  9)指派专人随车,负责沿途落实运输方案安全措施以及对运输货物、道路情况的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10)途中引路车辆应指定专人负责对道路情况的观察,确保车辆的安全通行。

  xx)对途中跨越道路的架空电力线路等管线构架,应保持安全距离。

  12)对沿途可能影响车辆通行的道路设施、树木绿化和其他设施,负责与相关部门联系处理,确保车辆能够安全通过。

  13)负责设置夜间运输的发光安全标志等。

  14)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货物损坏等事故,必须立即救援,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方面,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四、附则

  1、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可独立于主合同存在,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

  责任。因违反本协

  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双方设备损坏,人员上亡,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3、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3份,乙双执1份。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帐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XX县支行

  签订日期: 年 月

关于运输合同10

  (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特点

  公路货物运输是汽车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关系的协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除具有一般货运合同的特点外,还有下列几个特点。

  第一,承运人必须是经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运输工具、司机进行管理,明确职责,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

  第二,具有门到门的优势和特点。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全程运输合同,即交由公路承运人通过不同的运输工具一次完成运输的全过程。

  第三,承运人的许多义务是强制性的,如定期检修车辆,确保车辆处于适运状态;运费的`计算和收取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乱收费等。

  (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赔偿金的一般处理原则

  承运方的主要违约责任

  ①承运方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②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方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第一,不可抗力;第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第三,包装不符合规定(无法从外部发现)。第四,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缺、变质。第五,托运方的过错;第六,有押运人且不属于承运方责任的;第七,其他经查证非承运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③货物错运到达地或收货人,由承运方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按规定处理。

  ④货物赔偿价格,按实际损失价格赔偿。如货物部分损失,应按损坏货物所减低的金额或按修理费用赔偿。赔偿费用应专账支付,不得在运费内扣抵。

  托运人的违约主要责任

  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②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事故,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到第三者物质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赔偿责任:

  T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T错报笨重货物重量;

  T货物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定制作标志。

  ③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到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方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托运方负责赔偿。

  ④由于托运方责任给承运部门造成损失,或因捏报而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时,除由托运方负责赔偿外,必要时应交有关部门处理。

关于运输合同11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在货物出运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即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填妥内容,签名盖章后传真给乙方,并做好货物出运准备工作。

  2. 甲方负责货物装箱、计数及施封,并如实填写《集装箱货物装箱单》,甲乙双方以铅封完好作为货方和承运方交接的唯一凭证.如铅封完好,箱内的货差和货种不符与乙方无关.

  3. 甲方进行集装箱装货时,不得夹运未经乙方确认许可的货物和危险品以及未经海关、铁路、交通部门许可的货物,否则一切由此而引发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 甲方有责任控制装箱货物的重量不超过如下限重:(21.5吨/20’,26吨/40’),否则, 因超重或隐瞒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5.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因甲方或收货人原因造成收货或提货不及时而产生堆存费、滞箱费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有关处理意见,并书面确认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目的港免费堆存期为 天,超期收取超期费每天RMB /20’,RMB /40’.

  6. 在约定的`装货期限内,甲方货物落空或筹备不足,造成装货拖车的空跑,甲方应支付回空运费和码头吊装卸箱费等。乙方给予甲方各 小时免费装卸箱时间.超期酌情支付车队费用.发生时甲方应书面确认给乙方,然后与其他费用一起支付。

  7. 货物托运后,甲方需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事项的,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须是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前2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须向乙方确认、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改变收货人的改单费为RMB100/票,改变送货地点视远近增减费用)。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接受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后,应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订舱等,并通知甲方已安排的派车计划,以便甲方准备货物装箱等事宜。

  2. 在起运港CFS(码头场内装箱)条款下,由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把货物送达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如甲方自行监装,因装箱不当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 乙方根据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及《集装箱货物装箱单》交承运人制作有关运输单证;货物装船后,乙方可为甲方*办运单及相关单证并把运单及有关单证邮寄或传真给甲方。

  4. 船舶开航后,乙方及时通知甲方预计货物可以到达的日期,也可以按照甲方要求,出具《货物跟踪表》。

  5. 货物到达目的港前24小时,乙方在目的港的代理应向甲方收货人发出电话通知或传真《到货通知书》,并在货物抵港后根据《货物托运单》明示地址及时送抵收货人仓库。

  6.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通报船舶班期,并征询运作过程中的意见,以不断改进服务,促进双方合作愉快。

  三、 费用结算

  1. 费用结算方式:

  (1)□半月结:每月5号前付清上月16号—上月最后一天的所有费用,每月20日前付清当月1号—15号的所有费用。

  (2)□月结:每月五号前付清上月产生的所有费用。

  2. 费用总额以双方约定为准,相关费用如有变动(提价或降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按事先约定价格结算。(运价见附表)

  3. 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费用的,应按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对于半月结或月结的客户,如该客户违反约定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其半月结或月结的费用结算方式,并对其采取预付方式结算费用。

  4. 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以到我司银行账号为准。

  5. 结算采取先收款后开发票的原则。

  四、 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委托合同

  ·货运代理协议书 ·棉花运输合同 ·班轮运输合同

  (一)□货物的运输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只负责协助甲方提供有关资料但不负赔偿责任。

  (二)□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代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费由甲方承担(保险费为货物申报价值的 )。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乙方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乙方不负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货物申报价值,同时需扣除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定损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发生货损时,甲方(或甲方的收货人)必须立即要求停止装卸),并通知乙方及保险公司到现场查证并开始取证以便理赔.如货物装卸完毕,运输工具撤离后,再向乙方索赔,则所有责任由甲方自理.但下列原因引起的除外:

  (1)甲方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起运前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

  (5)因参与罢工、停工、工潮、*动或民众骚动人员直接引起的损失;

  (6)因罢工、停工、工潮、*动或民众骚动所间接引起的损失;

  (7)因任何恐怖的分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动机直接引起的损失。(8)其他不可抗力等.

  (三)□甲方不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由甲方自负.

  五、 其它事宜

  1. 本合同所提及的《货物托运单》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2. 如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

  3.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将依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友好协商解决。

  4.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关于运输合同12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具体包括:

  一、甲方按照每车价格360.00元记,截至目前共拉106.3吨,共计38268.元,大写(叁万捌仟贰佰陆拾捌元整)。

  二、未按合同规定配车发运,承运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赔偿托运方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三、承运方在运输过程中要保持货物的'完整,每车需采样化验、司机签字、煤样留底,如出现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按换煤处理,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煤价、税费、包装费、运杂费等)赔偿托运方。

  四、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由承运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协议从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4月1日止生效,双方应遵守执行上述协议不得无故违约。

  六、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托运方住所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运输合同13

  甲方(托运方):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承运方):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回天系列货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价值及包装标准:以甲方发货单为据。

  二、货物的起运和到达地:以甲方发货单为据。

  三、收货人名称和详细地址:以甲方发货单为据。

  四、运输质量和安全要求:乙方根据甲方托运的货物,提供合适的运输车辆,以公路运输方式将甲方货物按时完整的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交接货物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货物交接手续:乙方在甲方指定地点接收货物,甲乙双方在货物发货单上签字后,货物即交付给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将“发货单”交给甲方指定货物接收人签字或盖章后,交接货物。将其中回执联或货物收条带回交给甲方,至此本次货物运输任务完成。

  六、运输期限:2-5天。

  七、运费范围和结算标准:见附件

  八、运费结算方式:见回单结算。

  九、双方责任:

  1、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发生丢失、短少、污染、损坏,乙方按照甲方出厂价格进行金额赔偿。

  2、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或将货物错运,错交收货人,致使货物未能如期到达时,乙方应将货物无偿的运到甲方的指定地点交货,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错运造成货物丢失,按九条1款进行赔偿。

  3、在下述情况下,乙方不负责赔偿责任:A错报、匿报货物重量、规格、性质、数量;B货物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包装容器不良;C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的变化。如果因上述情况给乙方带来损失,则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但乙方在接收货物之前需对A、B两条中的状况提出质疑,否则视同乙方认可。

  4、货物在承运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如堵车、大雾天气等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按期交货时,乙方应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将交货时间最多顺延两天,如乙方出现上述情况未通知甲方,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交货承诺期延期的,三天以内按100元/天赔偿甲方违约金,三天以上的超过三天按300元/天赔偿甲方违约金。

  5、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货到目的地后及时送达甲方指定地点不能滞留。

  6、乙方应在货送达后一个月内将客户签字的.发货单返回交甲方商务部,凭回执单即可按清单中送货数量及协议价格标准开具增值税发票随时结算运费。

  7、乙方必须确保甲方产品在运输、搬运过程中不损坏,不弄脏,注意保护产品的标识,并注意通风防尘,防湿、防变形。以免损坏甲方产品的形象。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按甲方要求制订和实施相应防护措施,满足产品特性要求。

  8、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责任由乙方自己负责。对甲方货物造成损失亦由乙方按九条1款承担责任。

  十、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发货单,作为本合同的不可缺少的附件与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出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双方均有权于甲方所在地诉诸法律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合同自20 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 年12月31日终止。

  甲方(托运方):乙方(承运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关于运输合同14

  一、运输合同的一般概念

  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包含各种运输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运输合同概述。单行法中是根据不同方式的运输确定运输合同定义的。民法理论中一般将运输合同称为运送合同,是指“由承运人将承运的货物或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或旅客向承运人交付运费的协议”。这一定义强调的是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强调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与我国《民法通则》的合同定义是相吻合的。这一定义体现了从一般法上的定义演绎出特定法上的定义这一传统逻辑方法。依此逻辑方法,还可演绎出许多专门运输合同的定义。

  民法理论上关于运输合同的定义,来源于《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定义,“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根据这一定义向民法一般原理溯源的话,“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之一”:“在法律事实中合同属于人的行为”:“在人的行为中,合同属于合法行为”:“在合法行为中,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合同属于双方的行为”:“合同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以运输合同为基点,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分析,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得出合乎逻辑的解释。但是,由此向更具体的法律规范方向探索,传统理论很难作出科学的解释。第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及旅客之间存在严重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第二,当事人的“合意”,即传统民法合同自由原则在各种单行运输法中受到严格的限制,合同“协议说”在运输领域中的个别情况下才得到证实。

  二、运输合同的种类及其划分意义

  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促使运输业不断革新,法学论文《运输合同概述》。随着运输需求的持继增强,运输业中不断更新运输技术,采用新型新输工具,扩大运输设施。最终产生了方式更多、运距更远、速度更快、更为安全的社会效果。运输过程变得极其错综复杂。多样化的运输及其所产生的多样化的运输社会效果,产生了多样化的运输合同形式。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运输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同一种类的运输合同又可以依据其他分类标准进行二次分类或三次分类。因此,运输合同呈现出多层次、多分支、相互交叉的模式状态,各种运输合同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合同体系。这一体系中各个层次、各个分支的运输合同不仅具有共同的特征、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条件,而且又有明显的区别。

  划分运输合同种类的意义,首先是研究各种运输合同的共同特征、从整体上把握其性质的需求;其次,是科学区分各种不同的运输合同、正确认识不同经济关系对合同法的不同要求,进而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

  划分合同种类的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有二大类。第一是理论标准,为了满足理论研究的需要,法学理论上根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进行一般分类后再对各种合同进行二次归类。根据法学理论,运输合同属于有名、诺成、双务、有偿合同并具有计划性和经济性,又归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第二是生产方式标准,立法和实践中为了准确区分不同的运输合同,根据各种具体运输方式对运输合同进行分类。两种不同的分类各有其不同的意义,但又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前者对后者有指导作用,后者对前者有论据作用。

  从整体上研究运输合同,需要对各种具体的运输合同进行具体分析,因此,应该在法学一般原理指导下,根据各种运输生产关系的特点,对运输合同进行分类。当然,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也不可能是单一的。

  1、根据运输对象划分的运输合同

  运输对象是借助运输工具进行空间位移的人身和物品。依此将运输合同划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运输条件要求不同,因而也会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划分的意义在于二种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同。

  2、根据运输是否跨越国界划分的运输合同

  运输对象的起运点、所经线路和终点均在一国境内的,为国内运输合同。运输对象跨越一国或者多国边界的,为国际运输合同或称涉外运输合同。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前者适用国内法,后者则需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3、根据运输方式划分的运输合同

  当代运输方式主要是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内河运输、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与此相应,运输合同划分为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每种方式的运输合同都有相应的专门运输法 予以调整。不同的运输合同的相互区别,在各专门运输法中得到具体的表现。

  4、划分结果和意义

  在立法和实践中,上述三种分类均不是孤立的,而是综合交叉、同时发生作用的。作用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以运输对象标准为主,以国界标准和方式标准为辅。首先将运输合同划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然后依国界标准进行二次划分,即将旅客运输合同再划分为国内旅客运输合同和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国内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最后作三次划分,分别将国内、国际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以运输方式作更具体的划分。最后的划分结果是:

  (1)国内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国内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国内河流旅客运输合同、国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国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2)国际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国际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国际河流旅客运输合同、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3)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国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国内水上货物运输合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4)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河流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在作第二次划分时,既可以把国界标准优先,也可以运输方式优先,但划分的最后结果是相同的。

  第二,以国界标准为主,以对象标准和生产方式标准为辅。首先将运输合同划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国际(涉外)运输合同。然后,根据对象标准(或生产方式标准)进行二次划分,即划分为:国内旅客运输合同和国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最后做第三次划分,即以生产方式标准(或对象标准)所作的划分。这种划分方式的最后结果与第一种划分方式是相同的。

  第三,以运输方式标准为主,以对象标准和国界标准为辅。首先把运输合同划分为: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海上运输合同。然后,根据对象标准(或国界标准)进行二次划分,最后以国界标准(或对象标准)进行第三次划分。这种划分方式的最后结果与第一、第二种方式仍然是相同的。

  从形式上看,三种划分运输合同种类的方式最终出现的划分结果完全相同,似乎这种方法上的区分没有什么意义。但是,从形式所表现的全部内容上分析,不同的划分方式表明了不同的侧重点和合同范围,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以对象标准为主划分不同的运输合同,其重要性在于将客运和货运相区别,同时结合国界标准或运输方式标准,使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各自成立为整体运输合同下的子合同系统,可以满足理论研究、立法和实践的不同需要。

  以国界标准为主的划分方式,其重要性在于将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相区别,同时结合对象标准和运输方式标准,有利研究解决运输合同的国内、国际统一和法律适用问题。以运输方式标准为主的划分方式,则体现了各国运输立法的普遍性。现代各国大多是以运输方式为依据进行运输立法的,例如,我国已经制定的铁路法、海商法、航空法等均以运输方式命名。专门运输法中一般划分了客运和货运,继而又对客运和货运划分为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

  运输关系中,旅客和货物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应当是不间断的。经济关系的这种特性,要求运输起点和终点发生有机联系。在两点之间存在不同的区段或者不同方式的运输。这种状况导致了两种特殊的运输合同关系。第一是同一运输方式中,由不同的承运人各承担部分区段的相继运输。第二是由二种或二种以上运输方式组合成的多式联运。相继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合同主体、合同条件和效力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复杂。

  三、运输合同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形成的运输劳动专业化出现以前,合同法所规定和调整的商品经济范围十分广泛、笼统,运输合同在合同法中仅占极小的位置。运输合同法有一个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1、古代没有运输合同的概念。

  在商品交换不是普遍现象的古代,物品和人的运送距离一般都很短,较大规模和长距离的运送其本上属国家职能活动并多用于军事目的。这种运输不能产生运输合同关系。商人活动中所需要的运送,一方面由于物品数量较小、距离不长,另一方面由于途中安全的需要,因而运送行为是由商人自已完成的。当运送物数量较大、运距较长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运送活动时,便雇佣他人、租赁他人所有的车船骡马等工具来进行。

  这种情况下,所形成的雇佣和租赁关系,大多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虽然,“无论‘古代法’或是任何其它证据,都没有告诉我们有一种毫无‘契约’概念的社会”,但是这种“契约”的粗糙和简陋,远远不能形成“运输合同”的思想。古代法对运输事务的调整主要是围绕所有权进行的,即对运输中的物品以及运输工具所有权的保护。如约公元前二十世纪的《苏美尔法典》第3条规定:“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线行驶而使船失事者,除船价本身外,应对船主人按……计算租船之资。”

  同时代的《埃什嫩那国王俾拉拉马的法典》规定:“租用有牛及御者之车或船,在支付规定租费后,可以使用终日;如船夫不慎而致船沉没的,则应照价赔偿。”相同性质的更为详细的规定则见于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在这一法典中,全部282条条文中,专门规定运输事务的条文多达15条,还首次出现了“托运”的概念萌芽,法典第112条规定:“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将银、金、宝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动)产交付另一自由民。

  托其运送,而此自由民不将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则托物之主应检举其不交所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应按全部交彼之物之5倍以为偿。”其他条文则对运输工具租赁、劳力佣、对运送物的责任、造船、航行、事故责任以及运价等做了详细规定。从这些内容看,当时的商品交关系已经相当复杂,运输合同的概念虽未形成,但已经包含在财产租赁、保管和人身雇佣契约之中。

  2、运输合同的产生和发展

  最古老也是历史上最发达的运输是海上运输,海上运输与海上贸易至今还是同义语。包含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海商法萌芽于公元前9世纪,是被称之为“罗地海法”的航海贸易习惯法,其后又经中世纪私人对海事惯例编纂时期,形成了“奥列隆惯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维斯比海法”,这些不成文法虽然只适用于当时欧洲某一地区的城市,还没有形成一国统一的海商法,但确可以此看出当时海上运输的发展程度,由此可推断出运输合同关系是当时海事法的主要调整内容之一。

  18世纪60年代自英国开始的工业革命,迅速带来了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1807年,美国人富尔顿发明汽船;1814年,英国人史蒂芬逊发明蒸汽机车,实现了用蒸汽作动力的铁路运输,1825年和1830年,斯托克敦至达林顿、曼彻斯特至利物浦间的铁路分别通车。工业革命导致交通运输的巨大发展,运输劳动专门化,运输产业已经形成规模。

  与交通运输业的形成和发展同步,各国法律对运输活动形成的许多社会关系、主要是运输合同关系作了相应规定。最早制定铁路运输法规的国家是比利时,1834年比利时开始修建铁路时,就以立法形式规定全部铁路由国家经营;19世纪30年代,英美铁路企业就开始实行较完整的客货运输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铁路公司与利用者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海上运输方面,早在蒸汽机船广泛采用、海上贸易量空前增大之前,各航运发达国家就陆续制定了大批海上运输法规。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国《航海条例》;1681年法国《海事条例》;1807年《法国商法典》中的海商编,1894年英国《商船法》;1893年美国《哈特法》,等等。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运输合同的规定。运输合同在各国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这一时期各国由于不同运输方式的差异和不平衡发展,主要是由于海上运输和铁路运输以及其他陆上运输之间的差异和不平衡发展,对运输合同的规定十分不同。

  3、运输合同在各国合同法中的地位

  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普通法国家,都没有一部完整、独立、自成体系的合同法,更没有这样的一部“运输合同法”。运输合同法规范分散见于民法典、商法典和有关专门运输法规中。

  在大陆法各国,运输合同与其它合同共同的一般性问题,如合同能力、效力、代理、时效等,都由民法典统一规定;运输合同的特殊问题如承运人资格、托运人和旅客权利义务等则分散于民法典或商法典中。

  民商分立国家立法顺序为民法典在前、商法典在后。法、意、德、日等国的运输合同法具有三大特点。第一,民法典中没有运输合同的专门规定。在《法国民法典》中,旅客和货物运输关系归类于租赁契约类中的“劳动力及技艺的雇佣”,而水陆运输者对受托运送的货物所负的义务,被视为旅店主人所负的义务。以此判断,运输合同渊源于寄托法自无疑义。

  第二,独立的运输合同出现于商法典中。在法、德、日商法典中,运输合同作为独立的合同种类作了较民法典更为详细的规定,如《法国商法典》第一编第六章为《运送合同》,《德国商法典》规定了“运送营业”,《日本商法典》的商行为编中规定了“运送”。第三,“运输合同”法律概念一出现就把一般运送合同与海上运送合同相区别,海上运送合同一般由法典中《海商编》专门规定,与船舶买卖、租船、海上保险等合同规定在一起而单独构成专门合同法体系。个中原因值得深入研究。

  实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国家,如瑞士、旧中国,在民法中规定运送是独立合同关系之一,同时在单行法中规定运输合同法的具体内容。

  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运输合同法的产生及内容难以总结,但包括运输合同在内的有关运送方面的成文法却有据可查,如1830年英国《运送人法》,1892年美国《统一买卖法》等。

  4、现代运输合同法

  技术革命导致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交通运输业发生了巨大变革。铁路运输和海上运输的规模空前巨大。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汽车、飞机相继问世。1885年德国人本茨制成以内燃机作动力的汽车,汽车很快便成为最主要的陆上运输工具,各国根据汽车运输的需要,开始持续不断地、大规模地修筑主要或是专用于汽车运输的公路。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各国普遍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公路运输网络。

  1903年美国人莱特兄弟成功制作了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双翼飞机并试飞成功,各国纷纷进行飞机试验和制造,并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用于作战和军事运输。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飞机在军事运输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战后则成为主要运输方式之一。战后,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标志的新技术革命,导致交通运输业的全面发展,各种方式的运输运量增大、速度加快、安全性提高。

  交通运输业的巨大变化,使运输生产关系日趋复杂多样,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要以运输合同形式进行生产、交换和消费活动。运输在全部社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其所产生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等等,直接或间接导致了社会上层建筑主要是法律领域内的重大变化。

  第一,运输方式多样化的同时,运输生产的垄断性加强,运输利用者与运输经营者订立运输合同的自由意志受到后者的极大的限制。

  第二,运输业普遍具有国家垄断的性质。由于运输业成为国民经济的“命脉”之一,运输业固有的军事意义等等,国家普遍对运输业实行国有化或者对私营运输实行严格的控制,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同时受国家意志的限制,国家为了缓和矛盾,开始侧重保护运输利用人。

  第三,运输方式多样化导致运输合同的多样化,在传统的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之外,出现了以运输方式、运送物种类等多种标准划分的运输合同。第四,运输业发展所带来的国际贸易需求的增加,日益把一国经济与他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联系在一起,一国的运输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他国运输,产生了统一国际运输法(包括统一国际运输合同法)的客观需要。

  与此同时,一国之内各种运输方式发展不平衡的趋势带来了新的矛盾,一方面由于联合运输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激烈竞争,迫使国家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调控,甚至直接进行行政命令和国家经营。

  上述各因素在立法上表现为大量专门运输法规的产生,如铁路法、公路法、航空法,等等,每一专门运输法中都对运输合同有着专门、详细的规定。在各专门运输法中,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并存,但基本内容却是运输合同法规范。体现在专门运输法规中的合同法及其各专门运输法规本身,已经大大超出传统民法、商法的范围,传统的民商法理论已经不能完全解释这些现象,而应成为新的部门法,“经济法”的范围,成为经济法学的研究范畴。

  现代运输合同法与早期运输合同法相比较,特点是相当鲜明的。第一,运输合同法对运输垄断者,即合同中承运人一方进行全面的限制,如资格限制、运价限制、运输线路和时间的限制等。第二,运输合同自由原则让位于运输合同法定原则。当事人只有在运输法规没有规定、没有不同规定或许可的条件下才享有合同自由。承运人一方往往没有合同的自由,而旅客和托运人一方只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第三,多种运输合同责任形成,从传统的不负过失责任制演变为严格责任、不负过失责任和过失责任多种责任制并存。

  四、运输合同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运输合同在本质上仍然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换是运输合同这一形式的内容。但运输合同所体现的商品交换的内容,有其特殊性。对于承运人一方,其所支付的,是自身活劳动(劳动力)即法律上所谓的劳务,以及物化劳动即运输工具的消耗,其收取的是以运价为形式的等量货币;旅客和托运人支付运价,而换取自身或物品的空间位移这种“有益效果”的发生。

  运输合同产生和发展与合同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同步的。合同的历史长达数千年,但只是到了商品经济发展为普遍的生产形式,由于商品流通的需要,才产生了运输业,运输合同才作为运输生产的基本联系方式。

  1、运输合同法定原则

  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共同决定其权利义务关系。但传统的合同自由原则,在运输合同领域中从来就没有普遍实行过,尤其是铁路运输业和航空运输业发达以后,在相关运输合同中受到很大限制。著名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的论断,“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运输合同发展过程中得到的是相反的表现,倒可以认为是一个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之所以如此武断地作出结论,看看现当代各国法律对承运人资格的严格规定就可以理解。

  运输合同领域中不是合同自由原则,而是合同法定原则,或者说是法定合同原则。合同自由只是在个别的、具体的运输合同中得以体现。

  法定合同原则主要来自于国家对整个交通运输的严格管理和控制;其次,就少量国家允许的私营运输部分,由于其仍然处于垄断地位,普遍实行的仍然是标准格式合同。结果是,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或者剥夺。在运输活动中表现为:旅客和托运人一方的合同自由被承运人一方所限制或剥夺,其只有签订或不签订合同的自由,而丧失了选择承运人、协商合同内容、择选合同形式的自由;承运人一方的自由则被国家限制或剥夺,其要么就是具有国家身份的主体,要么是国家的代理,或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

  法定运输合同主要表现在:第一,国家强制订立某些运输合同,限制或剥夺合同一方或双方的合同自由。这一表现,在战时的军事运输中特别突出。第二,法律规定强制性合同条款,当事人不得排除其适用。第三,法律对承运人资格和运输营业进行严格规定和限制。第四,法律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对运输业务和运输合同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和控制。

  2、运输合同法的地位

  运输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其在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位置,或者是说运输合同法归类问题,也可以说是运输合同法与其他法的关系问题。

  在公法和私法日趋混同的法制变化条件下,研究运输合同法究竟是属于公法还是属于私法,并无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近代法律的发展总趋势是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和公共事务职能扩大,表现为公法的扩张,传统私法的公法化。就运输合同领域来看,国家管理职能涉及到合同的各个方面,运输合同决不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的。

  民法和行政法二者历史悠久,各自成体系并有较完整的理论体系。经济法则是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干预而形成的新的法的领域。经济法不可能脱离整个社会的法的现象,而凭空产生,它必然同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发生复杂的联系。运输合同,作为合同种类之一,其必然与民法中的合同具有有机联系;作为国家对运输经济管理和控制的对象之一,又必然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范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运输经济关系历来是国家管理、干预的重点对象之一,因此,运输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表现形式――运输合同,自应是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之一。

  3、运输合同专门化和国际、国内统一问题

  (1)运输合同专门化

  运输合同专门化是与各种运输方式自成体系的生产方式特征直接相关的。与此相适应,国家对运输的管理也是专门化的,例如美国以三个联邦委员会分别专门管理陆上、海洋和航空运输,我国则以交通部、铁道部和民航总局分别管理公路和水路、铁路、航空运输。所不同的是,美国有统一的运输部对各运输方式进行宏观管理,我国则缺少相应的统一机构。

  更为重要的是,包括运输合同在内的运输立法,是以完全依据各运输方式经济关系的特点和直接需要分别进行的,西方各国和原苏联的运输立法不仅脱离了民法,甚至也抛开了商法典。我国运输立法的现状和取向亦与外国相同,目前已制定颁布了《铁路法》、《海商法》、《航空法》和一大批专门运输法规和运输规则,公路法和公路运输法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上述状况构成这样一种态势,即运输合同法成为独立的法律类型,运输合同应视为不同于一般民事、商事或经济的合同的独立合同。运输合成成为专门化的合同。

  然而,无论何种运输方式的合同,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总是相同的;同时由于运输方式的不同,又决定了不同的合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其异同主要表现为:第一,运输法关于责任问题的强制性规范不受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影响。第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受法律的限制(或者说受法律的保护)。第三,陆上运输责任普遍小于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

  (2)国际统一

  各国关于运输合同不同的法律制度,给国际运输带来了严重的障碍。在海上运输中,研究解决国际统一问题早在1873年就成为国际法学会组建成立的基本任务,其后于1897年海事、海商分离,又成立了国际海事委员会;1948年,成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这些活动陆续产生了多种国际公约。国际统一的部分实现,最早发生在欧洲铁路运输领域,1892年欧洲各国制定了货物运输伯尔尼公约,公约的条款可以全部排除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或者取尔代之。这一公约的效力及影响不限于欧洲,几乎遍及全球。在航空运输和公路运输方面,也同样经历了这样一种运动。

  所有国际运输方面的国际公约,都具有一个相同的特点,即并不以直接实现签约各国法律的统一为目的,而是为国际运输提供了在公约范围内管理运输合同的实体规则。当某一国际运输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必须适用公约的规定而不是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这一特殊原则,使各国要么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要么规定国际条约优先,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在我国海商法、航空法中得到了完全的体现。

  (3)国内统一

  在国内运输领域内,所面临的基本问题不是运输合同的国际冲突,而是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如何协调发展、公平合理竞争问题。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的国内运输完全是一国的内政,他国无权干涉。但是,由于一国的经济、地理管理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各种运输方式的发展很难平衡,经济关系方面的矛盾和冲突无法避免。从法律制度上看,一国的法制从整体上是统一的',但各具体法、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甚至矛盾和冲突几乎也是常见现象。运输合同法中这种矛盾和冲突也再所难免。因此,国内运输合同的统一问题,虽然至今仍为世人所忽视,但其毕竟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

  五、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运输合同是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对其法律特征作出不同的概括。

  传统民法依据当事人地位、合同行为、合意的目的和结果等,认为合同的法律特征,一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三是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从国内经济合同法的角度,认为经济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经济合同还有与其他类型合同相区别的自已的特征:

  第一,经济合同对当事人有特定要求;

  第二,经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协议;

  第三,经济合同直接或间接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或制约;

  第四,经济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经济法学》(新编本)根据我国经济合同制度规定,强调社会组织作为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格,并指出,“经济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是不同层次的商品交换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两个层次的商品交换关系。前一层次的商品交换关系发生在生产(包括生产性消费)领域,这种商品交换关系是为了满足双方当事人生产经营或工作任务的需要,其直接后果则是生产了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或完成了特定的工作;

  后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发生在生活消费领域,这种商品交换关系是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生活消费的需要,其直接后果是生产了劳动力。这两个层次的商品交换关系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前者是为后者准备条件和服务的。体现在合同关系上,前者由经济合同确认,后者由一般民事合同确认。”这一精辟论述将经济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作了科学界定。

  但是,“运输合同”这一概念的产生,既不是根据现有民商法的规定,也不是根据前述商品交换的种类或层次,而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直接决定的。在运输业生产中,运输方式多样化,运输对象既有货物又有人身,交换内容是货币与货物和人身的位移。这一活动中所发生的合同关系可以也必然被不同的法的部门调整,但各现行运输法中规定的“运输合同”,完全是以各种运输生产方式的技术特性和国家的严格管理及其管理特点作为划分依据的。我国现行《海商法》、《航空法》和《铁路法》以及其它运输法规当中,基本上是把客运合同与货运合同相区别。客运合同可属于一般民事合同,但货运合同却不能一概归入经济合同,除了涉外货运合同属国际运输以外,还有托运人是公民的货运合同,其不能适用《经济合同法》。

  我国民法理论和经济法理论上,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标的是运送行为本身,而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或人身;其次,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多数是诺成、标准合同,运输合同整体上具有计划性。这些特征的表述,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没有民法典、商法典情况下,从传统民法理论出发,结合我国《民法通则》进行研究的结果。

  另一方面,又是结合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分析的结论。这个结论表明,运输合同的特征既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又不同于其它种类的经济合同。研究方法上,明显表现出民法原理加现行法律规定的模式。这种模式虽然对认识运输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现象具有指导意义,但由于我国交通运输立法视野特别广大,且现行运输法中运输合同的内容十分复杂。

  而且在事实上,现行运输合同法规范受运输方式、运输活动特点直接决定的特性相当明显。因此,传统民法理论在解释运输合同特征时,显得苍白无力;而经济法理论根据现行经济合同法规定分析运输合同时,又显得范围过于狭小。

  “运输合同”体现的是比民事合同、经济合同更为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运输活动中发生的运输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这些特征基本上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决定的。因此,从现实生产方式特征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这二个基本出发点研究运输合同,将更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以此出发,笔者认为运输合同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合同的本质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表现在订立合同、选择对方当事人、决定合同内容、选择合同方式和协议变更合同等多个方面。早期法律不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合意对双方均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导致垄断产法规,继而导致国家对经济生活全面干预,国家干预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在运输合同领域,限制合同自由发生的最早、最普遍。法律一方面规定运输基础设施公用化和国有化,另一方面对承运人、运价、线路、时间均详加规定。结果是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全面的限制。

  然而,由于运输合同仍然是合同,而合同的本质仍然是自由,假如剥夺当事人的全部自由,合同关系就不复存在,经济关系就成为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模式,如战时军事运输,所以,法律仍旧保留当事人一定的自由。自由的程度则取决于立法者对运输合同关系(经济关系)的认识和运输关系对法的要求。这种要求表现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情况下,实行自由竟争利大于弊的领域,当事人合同自由度大,反之则小。运输业各种生产方式中,普遍不应实行自由竞争,因此,运输合同自由度相当小。在运输业内部,铁路最不易实行竞争,铁路运输合同的自由最小;而海上和航空运输涉外性很强,可以实行有限竞争,运输合同自由度较大;公路运输可以适当竞争,则合同自由最大。

  在这里,原本属当事人的自由是否消失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在当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越来越高情况下,公民和其它社会活动主体的自由度应该越来越高,而不应相反。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现形式。

  具体合同当事人的自由不再完全以其个别表现为基本形式,而是取得了共同的表现形式。后者的内容是较前者更高程度的、更丰富的自由。现代社会中,每一具体运输合同当事人行使其全部个人合同自由,既是不可能的,又是不需要的。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法律化,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利益的集合形成社会利益,二者在本质上并无矛盾之处。

  2、承运人资格特定化

  交通运输业的国家中央集权,在运输业历史上是各国通例。中央集权主要表现在设立完备的中央和地方交通行政组织、对交通从业人员以全面管理、对运输生产组织经营权实行特许制,对运输业务进行严格监督,等等。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旅客和托运人,另一方为承运人。旅客和托运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承运人必须是具有特定资格的、拥有运输能力的企业或经济组织。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固然是平等的。

  但由于运输组织的垄断性和对全社会的影响巨大,事实上双方不可能平等。同时由于运输组织的社会意义,一方面,国家需要保护或扶持运输企业,或者由国家直接经营运输业务,避免运输企业经营失败给全社会直接造成危害;另一方面,国家要保护运输业利用者即社会公众的利益,需对承运人给以种种限制、赋予种种义务。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法律化,在这里主要是对承运人意思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现为承运人必须具有特定资格,承运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

  运输业的公用性和独占性决定或国家经营,或以法律或行政特许方式允许私营,或兼而有之。西方发达国家运输业历经从私营到国家经营,又从国营到私营的运动。但这个运动过程不是同圆上向原出发点的回归,而是螺旋式上升,即西方国家本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运输业重返私营化和放松管理运动,仅仅是国家把经营权部分转交给私人组织,从对运输业的严格管理变为放松管理。国家从直接经营方式和直接行政干预变为以法律进行更全面、更高级的间接管理。

  从我国目前运输立法状况看,铁路、民航、远洋运输也在经历与西方发达国家类似的管理制度变革 .但这种变革决不是放弃对运输业的管理和中央集权,实行私有化,而是变国家经营为企业经营,变行政干预为法律调整,变直接管理为间接调控。即使如此,绝大部分运输企业如铁路、航空、远洋运输企业仍然由国家所有或控股,这些企业的改革与一般国有企业的改革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在运输企业主体资格上,运输企业首先应符合民法规定的法人条件,其次必须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这是毫无疑义的。但由于运输企业的公用性和独占地位,运输企业还必须符合专门法的规定,如铁路运输企业必须符合铁路法的专门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必须符合航空法的专门规定,海运企业必须符合海商法的规定等等。即使是公路、内河等允许民营的运输,运输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也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

   3、运输职能社会化

  承运人所从事的运输活动,面向的是社会公众;承运人的活动不是孤立的、单一的,而是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即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运输职能社会化决定国家必须扮演投资者、建设者、管理者的多重角色,而承运人之所以能够成为承运人,承运人的运输活动范围,以及对运输活动结果所负有的责任,国家均以法律作出相应的详细规定。

  4、合同内容确定化

  运输合同法定原则,决定了合同的基本内容不是由具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相应的专门法予以详细规定,只有法律未做规定、没有不同规定或允许当事人协商的,当事人才能行使合同自由。如上所述,运输合同自由让位于运输合同法定,并非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自由,而是将这种自由上升到统一的法的高度,合同自由取得了新的表现形式。

  运输合同内容的确定化,在我国铁路法、海商法和航空法中有充分体现,尤其是海商法和航空法,合同内容规定的详细和完备,是我国前所未有的。在具体的运输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无需也不能就法律已有的强制性的权利义务规定进行磋商,法律已经充分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并且有效、平等地保护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的利益。

  5、合同形式格式化

  运输合同格式化原本产生于运输企业的垄断和独占性质,以及频繁发生的运输事务,决定具体合同双方协商在事实上的不可能。由承运方制定格式合同,是运输经济关系产生的必然要求。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格式合同会产生双方的严重不平等;在国家直接经营的条件下,格式合同实质上成了法的表现形式,取代了法律,这种状况不仅不能消灭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合同一方是国家或国家的代理,另一方是公民或法人),更为严重的,是完全取消了竞争, 窒息了运输经济发展的活力。只有依法的具体规定产生的格式合同,即法规定的格式合同,才更符合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并保护和促进运输经济的发展。

  因此,格式合同既是运输经济关系的必然要求,又是法律应当调整的对象。

  运输合同格式化,要求运输单票证应根据有关运输法的规定制定,格式化合同应表明法律规定的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重要的合同格式应当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关于运输合同15

  托运方: 承运方: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运输合同样本。

  第一条 领货凭证

  领货时凭托运人提货单(或提货单复印件)加之指定提货人身份证并签字。如收货人是企业公司,还应出示单位提货证明,提货时须当面验收货物,事后货物出现短损,承运方概不负责。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提货期限

  货物到达目的公司后,承运方电话告知收货方提货。收货方必须在三日內提取,如货物存放超过七日未提,每超过一日将收取货物运费的5%作仓储费;超过30天无人认领按无主处理,介此承运方有权将货物拍卖抵扣仓储费。

  第四条 保价运输

  保价运输费:按保价额的 ‰ 向托运方收取。

  托运人可自愿向承运人进行保价运输,如同一批托运的货物价值不同,托运人应对此批货物进行分别保价(运单上另行注明),否则视为平均保价,保价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保价额折合实际造成的损失向托运人赔偿。如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保价或高于货物实际价值保价,如出现意外承运人不予承担这部分经济损失,如不保价遇有丢失、货物受损、被盗、被抢、雨淋、火灾、交通肇事损坏货物和承运人被诈骗造成收货人整件提货不着,承运人最多赔偿托人该批货物实际短缺部分运费的二倍。

  第五条 保价期限

  自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日起至提货期限內有效。托运人应在货物起运之前支付保价费,如只在运单上注明保价金额或声明价值无效视同未保价。

  第六条 责任划分

  货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只按件数接收并未检查和清点每件货物内装数量是否有短损,所以承运人不承担內装货物数量和货物是否完好的经济责任。如需确认请在发货时双方当面开箱验收,并在运单上注明。

  第七条 查禁或扣留

  运输途中如遇检查部门(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对货物有异议被扣留或罚款均由托运人负责处理,并提供有关有效证件,并承担由此给承运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 违法责任

  托运人不准假报货名,不准托运国家禁运物品,不准夹带危险品,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合同范本《运输合同样本》。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推荐阅读:运输合同 公路运输合同样本

  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4.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3.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请至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二零零 年 月 日。

  货物经收货人签收后则表明此合同已完结,承运人不承担签收后货物短损等问题。

  附属:货物运输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津效应。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单位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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