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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时间:2024-09-18 22:45:09 敏冰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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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研究中心章程范本(精选6篇)

  现如今,人们运用到章程的场合不断增多,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章程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程研究中心章程范本(精选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程研究中心章程范本(精选6篇)

  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省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本章程中简称“中心”)是由xx省科技厅批准立项、依托xx大学机械工程学院、致力于从事清洁燃烧理论与技术、低温余热利用与工业过程节能、新能源开发与利用、及与循环经济相关的能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条 “中心”将发挥自身优势,在工程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作用,推动我省能源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章程为“中心”建设、运行、管理遵守的工作规范。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中心”以推动xx省能源产业发展为目的,逐步打造成海峡西岸经济区能源科技高端研发服务平台,最终成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五条 “中心”致力于节能减排、新能源开发、循环经济等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攻关任务,承担攻克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的任务。

  第六条 “中心”为xx省内的高能耗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包括进行测试服务、培训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等。

  第七条 “中心”将积极进行研究成果的产业化转化。

  第八条 “中心”将积极参加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第九条 “中心”将成为技术人员进修、本科生及研究生实践的基地,并提供学习和实践的有利条件,为xx省培养出高层次的能源科技人才。

  第十条 “中心”将积极开展与外单位的合作研究;积极组织和参加技术交流研讨活动;加强国际学术交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包括人员聘任、仪器管理、技术研发、工程化基地、财务开支、行政管理等。

  第十二条 “中心”设办公室和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和组织研究成果的转化开发工作;学术委员会负责“中心”的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中心”的工作人员由固定人员、客座人员和附属人员组成。其中固定人员主要由xx大学能源学科的专业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组成;客座人员主要由xx大学能源学科的客座教授、合作单位技术人员和研究生组成;附属人员主要由科研和行政秘书组成。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中心”是隶属于xx大学的`二级单位,独立建制,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业务上接受xx省科技厅和xx大学科研处的共同指导。

  第十五条 “中心”将实行“开放、流动、联合和竞争”的运行机制,遵循“资源分享、风险分担、分工合作、成果共享”的合作模式,积极开展与有关企业和科研机构共建。

  第十六条 “中心”将积极对外开放,加大产学研合作力度,提供有偿技术服务以获取建设发展经费。

  第十七条 “中心”将通过积极申报政府部门的纵向课题和为省内企业提供节能减排技术服务而获取研究经费,逐步形成“以项目组织人,以研究培养人,以技术服务人”的良性自我发展模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心”领导小组及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中心”领导小组。

  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公司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研发中心在公司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特定制本章程。

  第二条 建立技术中心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公司建立以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技术创新的主体。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公司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任务是为公司发展提供技术支持,通过整合技术资源和人才资源,强化公司科学技术管理和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四条 技术中心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经费由公司提供。技术中心应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通过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二章 技术中心的职责

  第五条 技术中心的职责:

  1、参与制定和执行公司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的规划和计划。

  2、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需要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负责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形成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3、参与公司有关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等重大项目的调研和技术论证工作;组织制定公司重大科技开发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实施计划。

  4、协助组织召开公司级技术方案评审会和重大技术问题讨论会。

  5、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科学和技术资源及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以产、学、研合作为主要载体,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开展广泛的、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6、负责收集、分析与公司相关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公司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7、负责组织科技成果上报鉴定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和研究开发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8、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优秀的科技人才到公司开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增强公司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组织科技人员的学习培训,加快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人才。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机构配置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依照高效、精干的原则,依照国家、省市研发中心建设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七条 公司技术创新组织体系由决策层、管理层和研发层组成。

  第八条 决策层为公司专家委员会,下设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由公司主要领导组成,论证和审核批准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对研究开发方向和重大技术课题进行决策;制定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政策;确定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年度科技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十条 技术委员会主要由李鹤林院士及其团队成员以及公司内的副总工程师等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一条 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研发中心主任并负责研发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研发中心主任负责研发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研发中心设:试验部、设计中心和技术质量管理部。

  第十四条 研发中心负责组织技术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管理;编制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公司年度重点科技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公司科技管理体系和考核制度;总结上报月度、季度、月度公司科技统计报表及《企业研发中心评价指标》报表;负责科技项目及合理化建议活动的组织申报工作;负责科技成果鉴定、上报、奖励等工作;负责科技开发经费的管理和运作等工作;负责研发中心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研发中心负责建立科技开发项目立项制度,组织开发项目的申报、审查及立项工作,并定期检查、总结、汇报研究开发项目的进展情况;负责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发项目;参与新技术、新产品和公司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鉴定工作;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及技术合同的管理;收集、研究国家和行业的有关科技政策、科技信息及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制定公司科技发展方向。

  第十六条 设计室参与组织公司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和调研工作,组织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和技术论证工作;负责公司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七条 技术信息室负责科技情报的收集整理,负责查询、收集、整理、编辑于公司业务相关的科技资料和信息,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研发层是根据公司发展目标而设下的各类专业研究开发机构(包括项目组)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研发、开发、试验、设计产业化应用、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十九条 研发中心要根据公司主导产业的发展,建立直属的研发机构、工作站,作为公司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四章 研发中心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公司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技改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等,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发展方针和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及市场需求组织技术论证和评审,提交公司决策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研发中心作为公司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负责公司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业务管理和考核;负责研发中心的建设,承担公司重点科技项目计划的事实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发中心下设的各专业开发机构采用矩阵式的管理,行政上归公司管理办公室领导,技术业务上由研发中心归口管理。研发中心与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和外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企业均以科技项目为纽带,以目标责任书或技术合同(开发合同、转让合同、服务合同、咨询合同)为约束机制,共同承担完成科技项目的计划服务。

  第二十三条 研发中心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称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重要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由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提出,按具体要求申报立项,由研发中心整理、初审,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论证。报公司批准后,签订科技项目合同,研发中心根据项目进度和考核情况下拨开发经费。

  第二十五条 研发中心的研究开发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引入竞争机制,项目组成人员由项目负责人和科技人员双向选择,项目组人员可根据需要来自不同部门,研发中心的人员可与公司其他部门人员相互流动,中心内缺乏的急需专业人员可对外实行招聘,以利于研发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六条 研发中心的管理人员实行定编定员,竞争上岗;研发层的科技人员在项目完成后应立即转入其他项目,采取人员能进能出的开放的用人机制。

  第二十七条 研发中心负责编制公司科技开发项目计划,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增列计划外项目,必须向研发中心提交申请报告。

  第二十八条 研发中心受公司委托,负责依法与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等高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合作,签订技术合同,进行联合开发科技成果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章 科技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经费的来源:

  1、公司自筹的科技经费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应满足科技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并逐年递增,科技收入经费达到公司销售收入3%以上,基本达到国家、省对国有重点企业的要求。

  2、研发中心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和其他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等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收入。

  第三十条 科技经费的管理:

  1、研发中心专设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科技费用的管理,业务上受公司财务部及审计部的监督。

  2、研发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3、科技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执行程序审批。

  第六章 研发中心的考核评价

  第三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每年度按相应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企业研发中心认定与评价方法》及《企业研发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每年一月底前,研发中心应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认真填报《企业研发中心评价表》,上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技术中心。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是防洪减灾、调控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的重要措施。工程数量多、规模大、分布广,对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现代水电水运工程建设对水工材料的需求量大,需要研究和开发高性能超耐久、低能耗、节约地球资源的环境友好型水工新材料。为加强水工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经xx部批准,成立xx部水工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工新材料中心")。

  第二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主管部门为xx部。依托单位为南京xx科学研究院。

  第三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宗旨是在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的应用基础和重大公益类研究的同时,紧紧围绕水工程建设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注重开展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为水工程事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全称是:"xx部水工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xx部和有关部门的需求,水工新材料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和行业重大水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运行中与水工新材料有关的重大关键课题研究;

  2、承担水工新材料的检测与认证,制定水工新材料的有关技术标准;

  3、针对水工新材料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增强水工新材料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为水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4、组织开展水工新材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缩短成果转化周期,加速其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化;

  5、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技术和设备优势,通过联合攻关、技术创新和技术辐射,促进形成产业化的科技创新基地;

  6、开展水工新材料领域的国际合作;

  7、培养水工新材料领域的高级技术人才。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xx部工程安全和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是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单位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设管理司、xx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xx部建设与管理司、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xx部水电规划设计总院、xx部长江委员会、xx部黄河委员会、南京xx科学研究院、长江委员会长江科学院、长江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黄河委员会黄河xx科学研究院等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由xx部批准。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确定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总体发展方向和目标;

  2、制定和修改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

  3、指导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工作,协调内外关系;

  4、听取水工新材料中心有关重大问题的汇报;

  5、审议水工新材料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报告;

  6、聘任或解聘水工新材料中心主任、副主任。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关修改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及其他重大决议,须得到2/3以上委员的同意方能有效。

  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是水工新材料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由中心主任提名,征求本人同意后,报管理委员会备案后聘任,任期三年。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对以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

  1、对水工新材料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2、对重大研究开发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3、开展水工新材料技术应用咨询;

  4、管理委员会或水工新材料中心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专家委员会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临时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组织结构见下图。水工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下设:办公室、4个研究室、实验室和中试车间以及新材料公司。组织结构见下图:

  第十六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和水工新材料中心章程管理该中心各项事务;

  2、负责组织制定水工新材料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3、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4、主持召开水工新材料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重大问题;

  5、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及职员,协调部门间的工作关系。

  第六章 运营方式

  第十七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为社会公益类研究机构,通过承担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委托任务及开展技术开发、咨询、培训等取得收入,维持中心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在运行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的工作关系主要以项目合同的方式确定。

  第七章 人事及财务

  第十九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实行流动岗位和固定岗位相结合,面向社会择优选聘,注意吸收国外专家参加水工新材料中心工作。

  第二十条 水工新材料中心认真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xx部工程安全和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xx省基因与细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

  第二条性质:本中心是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组办,为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本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从事基因资源的制备、收集、保存、交流、检测和评估工作以及相关的技术开发和服务,目的是整合乃至全国、全球的基因资源,提高我省基因研究及产业水平,为提高人类的健康水平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中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科技厅和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住所:xx省基因与细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医学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城M3组团三楼,邮政编码:。

  第二章宗旨与目标

  第六条中心的宗旨与目标:依托中南地区雄厚的研发力量、人才优势、综合技术实力,结合新的机制以及强有力的'政府支持,充分发挥优势,提高中南地区基因研究能力和水平,促进基因技术的产业化,力争使中心成为我国基因新技术创新源泉和高级人才培养平台,并在技术上对下游基因产业和医疗服务业起到辐射推动作用。

  第三章理事会

  第七条中心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中心"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理事会有15-20名人员组成,理事会成员由各方代表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4-5名,秘书1-2人,下设学术委员会。

  第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时可以连任。各参加方在更换理事会人选时,须通知中心。

  第十条理事会决定中心的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听取并通过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

  3、决定聘用和解聘中心主任、副主任;

  4、理事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及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缺席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每次理事会会议须有书面记录,形成决议或纪要。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三分之二理事出席会议且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学术咨询委员会

  第十二条学术咨询委员会应由在本研究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中心的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咨询意见,选聘和考核项目专家。学术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10-15人。

  第十三条学术咨询委员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会议,咨询中心课题设置、评审课题进展、考核项目负责人,向理事会提出调整研究方向的建议。

  第五章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中心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中心办公室管理日常行政事务,其他事项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本中心兼管。

  第十五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5-7人,主任助理2人,秘书1人。中心主任、副主任和主任助理由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十六条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向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定,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中心主任任期五年,经理事会聘任,可连任。

  第十七条中心的财务管理遵照国家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事业单位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九条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本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中心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之处,由理事会修订补充,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二十三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和规定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和规定为准。

  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0528)。

  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湖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湖北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办公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领导与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各部门、各教学学院参与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监察。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生源及录取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八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九条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实行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四章入学

  第十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类、类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联考)且达到合格要求。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2以内。按照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5以内。

  第十三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其它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四条在综合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所报专业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五条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在录取时认可其加分。

  第十六条安排专业时采用“分数优先”的办法,无志愿级差。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作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普通类录取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省招办对排序规则已作出具体规定的,优先按相应规则录取;未作出具体规定的,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录取。在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办法。

  第十八条艺术类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成绩采用省统考(联考)专业成绩。若省招办对投档及排序规则已作出具体规定的,优先按相应规则录取;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体育类录取原则:体育类专业成绩采用省统考(联考)专业成绩。若省招办对投档及排序规则已作出具体规定的,优先按相应规则录取;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按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条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须在英语、日语或法语中任选一门作为第一外语。

  第六章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四条新生应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以前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或由家人代办入学手续。逾期二十日未办理入学手续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视为其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各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程研究中心章程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为水利工程投资者、建设者提供科学严谨的监理、优质的服务,确保投资者的建设项目投资省、进度快、质量好。同时,通过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资源,使其为股东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收。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xx省xx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xx省xx市x大道1号;

  通讯地址 xx省xx市x大道1号;

  邮政编码: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 xx省xx院内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为主业。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 批准,并领取了 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5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50 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

  货币 4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80 %;

  实物折价1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0 %;

  土地使用权折旧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0 %。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已由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 会计审计事务所 评估验证。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xx省xx局;

  xx省xx局。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分配红利;

  (2)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3)股东会上的表决;

  (4)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6)被推选担任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8)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3)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2)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3)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

  方式 出资额 股东签名

  1 xx省xx局 实物折价 10万元

  2 xx省xx局 货币 4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增加投资;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签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末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定期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年初举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2)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长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一名董事长,两名付董事长、四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2)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3)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借款的方案;

  (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和三总师;

  (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委派会计的报酬和支付方式;

  (12)拟订公司兼职董事津贴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由董事长指派一名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对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

  (2)检查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维护股东权益。

  (3)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责成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1)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也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按月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议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二十日以前备置于公司并送交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10%作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2)股东会决定解散;

  (3)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4)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有关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宜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织负责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总经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资金和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四条 公司领导在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领导在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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