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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连保税区慈善总会”英文名称DALIAN FREE TRADE ZONE CHARITY FEDERATION(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共同发起,并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民间非营利公民社会团体,其业务接受上级慈善总会和大连保税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新型互助的人际关系,发动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兴办慈善事业,赈灾救助,扶助孤、老、残、幼、贫等弱势群体,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共同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楼,邮政编码1166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募集、管理,使用本会资金,按捐赠人的意愿和本会宗旨,举办和资助各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第七条 开展同国内外、港、澳、台等慈善机构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热心慈善事业人士的联系,进行多形式、多渠道、多领域、多内容的交流与合作,为国内外有识之士投资慈善产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八条 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理念,指导会员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向保税区管委会提出有关社会慈善事业方面的建议,协助管委会推动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常务理事、理事构成)
(一)团体会员。凡热心和支持我区社会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人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热心和支持我区社会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经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有获本会表彰、奖励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按照本会的宗旨,努力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要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和罢免事宜;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是最高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成员每界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决定工作机构;
3、筹备下一界会员代表大会;
4、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5、审定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
6、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提出理事增补方案报请理事会代表大会通过;
7、审定本会机构、编制及主要制度。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条 常驻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正、副职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织。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或接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两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形式的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长责任制,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资助;
(三)举办慈善实体的收入;
(四)举办慈善募捐活动的收入;
(五)会费;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用途: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
(一)兴办社会福利慈善事业项目;
(二)资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
(三)救助社会有生活困难的人
(四)其它。
第二十八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可使用资金的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增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使用按本会制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审计、稽查本会财务状况,审查年度预、决算和年度财务公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要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要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要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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