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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最新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置业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加广大农民(股东)的`财产性收入,规范股东行为,促进本社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某某村置业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三条 本社是以本村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以现金入股,平均或基本平均持股,通过投资开发、建房出租、物业管理等取得收入,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民主管理,按股分红,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社地址:某某县某某村。
第六条 本社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本社经营范围:农业开发,度假旅游,房地产业,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绿化工程,农贸市场等。
第八条 本社报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接受县农村合作经济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股份设置及股权构成
第九条 合作社入股对象:户籍在本村的农民,在本村工作的村干部(公务员除外),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 入股限额: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实行平均或基本平均持股,首批入股限额为:每股1万元,农户每户基本股一股,村干部每人基本股一股,村集体经济组织200股。
至股权募集截止日尚未筹集满1000万元,允许已入股的农户和村干部增加股份,但每户、每个干部的增加的`股份不得超过2股。农户和村干部增加股份后,尚不足1000万元的,不足的部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认购。
第三章 入股原则及股份管理
第十一条 对目前暂无资金入股的本村农民,本社保留其每户加入一股基本股的权利。届时可向本社购买,股价按交易时的评估价计算。
第十二条 在合作社存续期间出资者一经入股,不得抽资退股,但可按下列条款进行股份变动转让。
1.持股人股份在一年后根据持股人意愿可实行转让、馈赠、抵押和继承,但须经理事会同意。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及中层以上管理者在任职期间,其所持股份不得转让。受让人累计持股不得超过3股。
2.持股人死亡,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经理事会同意,其持有的.股份可由本社收购,本社收购的股份,可以出售给其他股东。
第十三条 持股人股份在办理转让时,统一以交易时的评估价计算。
第十四条 本社收购股份,出资者新入股份或增减股份的手续在当年年终结算后三十天内办理。
第十五条 出资者缴纳股金后,本社对出资者签发统一印制的股权证,采取记名形式,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十六条 为了加强合作社内部股权管理,本社明确由财务部门负责股份管理,负责发放内部记名股权证,建立股东名册和股金档案,对股东及其持股额、红利、收益等情况进行登记,处理股权转移及变动等事项,并定期向股东代表大会公布股本变动和收益情况。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为了节省管理费用,理事会、监事等所有管理人员均实行兼职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可给予适当补贴。本社综合管理费率控制在合作社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以内。具体比例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社财务部门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于股东代表大会召开日的前20天备置于某固定场所或通过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供全体股东查阅。同时,财务会计报表要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本社的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弥补亏损。
2.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
3.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提取分红基金,按股分红。
第二十条 本社分配在会计年度结束二个月内进行。为了保护股东利益,决定自本社成立起三年内实行保底分红,年保底分红率初定10%。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缩短或延长保底分红期,可调高或调低保底分红率。
第二十一条 本社按国家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缴纳必要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社在发生经营性亏损而无法弥补时,其亏损额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承担。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凡持有本社股份,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为本社股东。
第二十四条 股东的权利:
1.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查询合作社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大会记录和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帐簿等相关资料,有权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3.依照章程规定获取股利、转让股份;
4.本社终止或破产清算后,依法取得剩余财产的'份额;
5.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2.按规定自愿缴纳认购的股金,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维护本社利益和形象,积极为合作社的发展尽职,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合作社利益的活动。
4.履行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社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3.选举和更换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
4.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会组成人员;
5.审议批准理事会或合作社法人代表的报告;
6.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7.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8.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对合作社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10.对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召开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15日前负责将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代表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两种。定期的股东代表大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举行。
如遇下列情况,应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1.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2.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认为必要时;
3.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
股东代表大会的表决采用一股一票的方式。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章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合作社发展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3.审定合作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
4.制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合作社增、减股方案及奖配方案;
6.制定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7.决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8.任免包括合作社经理、会计主管人员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9.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意见建议;
10.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由__名理事组成,任期三年,理事会成员人选按股权状况推荐,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通过产生。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并应在委托书上载明授权范围。理事应当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作社章程,致使合作社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对合作社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但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的理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认为必要时,可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议应有详细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并须由全体出席会议的理事(或代表)和记录员签字。理事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均需归档。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是本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权为: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2.签署合作社的股证权;
3.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4.决定和处理合作社日常重大事务;
5.合作社章程、股东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设立监事__人,对合作社实施监督职能,对理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其职权主要有:
1.列席理事会议;监督理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理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合作社章程及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行为;
3.检查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有权要求报告合作社的经营业务活动情况;
4.有权核对向股东代表大会提交的财务报告、会计报表、有关的经营业务统计报表,必要时可委托专门部门进行审计;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6.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7.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生的费用由合作社承担。
第三十六条 监事不得由理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兼任。
第九章 合作社的成立、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宣告成立。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的合并与分立由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的合并与分立均需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或分立各方分别签订合并或分立协议,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
第四十条 合作社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代表大会决定解散或因不可抗力连年亏损,无法继续经营时,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可宣布终止、解散。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因,确定清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合作社财产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清算小组如发现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停止清算,并代表合作社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结束,清算小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经审计验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工商部门和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合作社终止、解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有关实施细则,由理事会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凡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相一致之处,由理事会负责提出修正意见,提请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生效,解释权归理事会。
股东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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