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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章程
下面是中国砂石协会章程,全文如下,仅供阅读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砂石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Aggregat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砂石生产(开采)、运输流通、市场经营、施工使用、设备制造及大专院校、科研设计院所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系统和所有制限制而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全国砂石行业的发展服务,提升行业的经济、技术及管理水平,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国砂石行业持续、科学、健康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信息,承办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务,引导砂石行业可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开展调查研究,结合砂石行业生产、流通和施工应用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提供依据;反映会员诉求,呼声,通过协会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对话渠道,影响政府争取解决企业会员关心的问题,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
(三) 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公平、合法竞争秩序,督促企业规范运作,提高行业整体实力水平。
(四) 举办研讨论坛,总结交流砂石相关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创新发展方面的经验。推动本行业与其它相关行业的横向联系和交流,为行业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五) 组织制订、贯彻实施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提高行业标准化水平,协助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推动和促进砂石行业的产业进步。
(六)开展砂石行业企事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和品牌建设工作,倡导企业诚实守信,提高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七) 组织建立信息网络系统,搜集和整理商业和服务信息,为砂石行业提供经营管理和创新发展信息,反馈市场供 求信息。
(八) 开展职业培训,通过组织举办业务培训班、进修班、研讨会等活动,培养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
(九) 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展览、展示活动,搭建上下游产业链的信息、沟通平台,为砂石行业引进新产品和新技术,拓宽新领域创造条件。
(十)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通过建立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和组织出国考察等活动,为砂石行业生产及流通企业提供与国外同行的学习、交流、合作的服务平台。
(十一)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立协会网站,通过期刊和网站宣传行业,实施舆论导向。为会员单位提供树立企业形象和交流综合信息的平台。
(十二)开展其它有益于行业发展和关系会员利益的工作;承办国家有关部门、各级政府、会员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代表人原则上由单位法人代表担任,特殊情况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人更换,应及时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地区砂石协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其会员即为本会会员。个人会员为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砂石行业和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业绩。
(四)具备合法身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注册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与行业活动,维护行业利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诉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审查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各种报告。
(十二)聘请熟悉并热心本行业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顾问。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解决本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3日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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