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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新版

时间:2025-01-18 16:24:51 文圣 章程 我要投稿

业主委员会章程新版(通用12篇)

  在当下社会,大家逐渐认识到章程的重要性,章程是作用于组织内部的规范性文书。那么章程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新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业主委员会章程新版(通用12篇)

  业主委员会章程新版 1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本委员会宗旨是:以规范化操作和科学、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协助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代表业主整体利益,维护业主公共权益,协调学校、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和业主三者的关系,逐步对华南师范大学教工住宅区实行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条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本会接受省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华南师范大学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本会由各学校有关部门、业主代表推荐候选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市住宅管理部门、学校和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暂设委员二十名,其中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执行秘书一名,本会会长、副会长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执行秘书为专职(协助物业刊物的出版),其他人员均为兼职。

  第五条 本会权利

  1、 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与华南师范大学有关职能部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一起参与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调整的讨论并决定;

  3、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工作;

  4、 负责协调学校、中心和业主三者之间的关系;

  5、 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六条 本会义务

  1、 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华南师范大学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 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和中心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中心收取合理的费用,并按规定处理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

  4、 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 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提出的有关指令、要求和规定;

  6、 本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不得故意刁难物业管理中心。

  第七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三章 会 议

  第八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 会长、副会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本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因故缺席时,由副会长主持。

  第十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政府及学校有关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人员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报华南师范大学批准方可执行。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华南师范大学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业主(必须是成年人)担任。

  第十四条 本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届中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但换届时由本会参与讨论候选人名单,由业主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或撤换:

  1、 已不是业主;

  2、 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 无理取闹、故意刁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

  6、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 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华南师范大学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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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维护业主权益的重要组织。为了保证业委会运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制定一份行之有效的业委会管理规约是必要的。

  本规范以某小区为例,适用于业委会组织结构成立较为稳定,管理经验丰富的小区。

  二、组织机构

  1、业委会委员会

  业委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和普通委员组成。

  2、管理小组

  管理小组包括安全、卫生和环境维护小组、财务管理小组、设施维护小组、媒体宣传小组。

  3、顾问组

  顾问组由业主委托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组成,提供咨询、建议和支持等服务。

  三、职责

  1、委员会的职责

  (1)担任小区的业主代表,维护业主权益,推动小区的建设和发展。

  (2)制定小区管理规划、管理制度和费用标准,并严格执行,实行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

  (3)主持召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会议,及时向业主汇报工作情况。

  (4)协调和处理业主之间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和问题。

  2、管理小组的职责

  (1)安全、卫生和环境维护小组:负责小区的安全、卫生和环境卫生保洁等工作。

  (2)财务管理小组:管理小区各项收支,制订预算计划和财务报表,以及维护业主的财产安全。

  (3)设施维护小组: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如电梯、照明、管道等,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4)媒体宣传小组:负责向业主发布小区要闻、发现和处理的问题等,提升小区形象。

  3、顾问组的职责

  (1)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处理法律纠纷。

  (2)财务顾问:提供财务咨询,监督财务管理。

  四、会议制度

  1、业委会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2、安全、卫生和环境维护小组、财务管理小组、设施维护小组、媒体宣传小组每月召开一次。

  3、业委会委员会和各小组会议应有议程、会议纪要,并及时向业主公开。

  五、选举制度

  1、业委会委员采取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无记名投票。

  2、业委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届满后,应在业主大会上进行新一届委员会选举。

  3、中途填补职位时,按照候选人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填补。

  六、监督机制

  1、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和听证会,听取业主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设立监察小组,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向业主公开财务、管理制度等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

  七、其他

  1、业委会应与物业公司、开发商等相关方进行密切配合,协调管理。

  2、业委会应注重业主意见和想法的征求和采纳,推进小区的共同发展。

  3、业委会应定期开展业主活动,增强业主间的交流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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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约为业委会的管理行为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条本规约中的“业委会”特指小区内业主自行组成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本规约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居住在业委会所管理的小区内的业主。

  第四条本规约为依据小区业主委员会所需要的文书体例制定。

  第五条本规约的内容应以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为准。

  第六条本规约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添加、更改、废止。

  第二章业委会组建与运作

  第七条业委会的组建是根据业主会议的组织和选举进行的,业主会议应在每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业委会成员的选举应由业主自行组织。

  第九条业委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连续两届不得超过两人。

  第十条业委会应当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对小区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

  第三章业委会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业委会的主要职责为: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业委会有权对小区商铺、楼道等公共空间进行日常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取证。

  第十三条业委会应当对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回复业主。

  第十四条业委会应当协调社区公共服务,为业主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十五条业委会应当建立公开、透明、负责任的管理制度,向业主开展常规工作的.宣传和公开。

  第十六条对业委会在管理过程中的失误和过失,业主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章业委会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业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在业委会未能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等后果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可以追究业委会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全力支持业委会,积极配合业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除本规约规定之外,业委会的管理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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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应通过现场接待、设立意见箱、网络载体、热线电话、上门走访等多种途径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接受咨询、监督和投诉。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每月定期现场接待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地点一般为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或小区主出入口。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意见箱一般设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门口、主出入口保安室或小区公示栏等便于业主投放信件的位置。业主委员会每周收集一次意见。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公布热线电话,接受咨询和反映情况。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季度应安排一次上门走访,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对日常收集到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投诉和要求等情况建立登记簿。登记簿内容一般应包括反映日期、反映人、反映内容、登记人、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投诉和要求,如不能当场或及时解答处理的,一般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处理,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

  第八条 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讨论并积极吸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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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及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业委会指定委员分别负责保管。

  2、印章保管人员做好印章使用记录并妥善保存。

  3、印章保管人员的委员资格终止的,应于资格终止日的次日将其保管的'印章和印章使用记录移交给业委会。

  4、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5、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应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6、公共收益、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管理圈。经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财务专用章。

  7、业委会因故无法保管的,暂由居民区党组织代为保管。

  8、业委会不得违反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未经业主大会、业委会决定,擅自使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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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公章是业主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的文件,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决定、决议的有效性。

  第四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自业主大会按有效票权数表决通过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文件,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公章因故无法正常使用时,可以以半数以上有表决权委员签字的方式代替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同时采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缴或废除后重新刻制。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公章由专人保管,公章必须存放在业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一般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保管,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章,不得随意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更不能将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和盖章文件的复印件等文件。

  第九条保管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或秘书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

  第十条更换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应将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盖章文件的复印留底存档文件等资料一并移交。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员为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公章管理制度,不宜加盖公章的,公章保管人有责任提醒批准加盖公章的人员,并且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本制度加盖公章的要求,但无权拒绝符合本制度的盖章要求。

  第十四条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公章保管员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供业主查核。

  第十五条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严禁任何人随身携带公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况需经业委会会议批准方可带出。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人)同意后,公章管理人可直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情况登记入册:

  1、业主车辆在建筑区划内出险,需要业主委员会在现场证明上盖章;

  2、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证明;

  3、须盖章文件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成员签字的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和文告;

  4、在已经按程序加盖过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复印件上经审核一致后加盖公章;

  8、向有关部门申请政策解释、投诉的文件;

  9、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如经费收支情况、合同协议、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

  第十七条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各种合同、备忘录;

  2、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宜的手续文件。

  第十八条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2、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的申请文件、管理情况报告;

  3、本制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事项。

  第十九条在紧急情况下,有5名以上业主证明或有关政府部门证明,必须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无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续的,公章保管人经电话(短信)征得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后,可以先予加盖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须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盖章手续。

  第二十条业委会主任(负责人)是公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章管理出现的失控情况要负主要连带负责,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主动接受业主监督,实行常态化公示制度,每月最后一天,公章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qq群、公示栏等方式公示公章使用情况。连续两个月不公示,公章管理人自然失去公章管理人资格,业主委员会必须另外指派公章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对公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业主可直接向公章管理人预约查看公章登记表及盖章留存文件,公章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协助业主完成查看。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引导业主从网络公示平台上查看,减轻日常工作量。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业主查看的,公章管理人自然失去公章管理人资格,业主委员会必须另外指派公章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私用公章者,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必须聘请律师,追究其承担直接和间接的经济责任,违反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悖,或制度中有未尽事宜,由业主委员会开会讨论,修改制度,并在小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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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为确保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保管。

  三、印章保管

  1、法人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保管,公章和财务章由业委会决议(过半数同意)并授权保管人员;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

  2、保管人不得将印章随身携带外出,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的,应将印章暂时交由副主任或指定委员保管,并作好交接记录。

  3、保管人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

  4、印章遗失的,必须报告房产局、街道办(社区委员会)、公安局、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并登报申明作废,同时及时申请重新依法刻制新印章。

  四、印章使用

  4.1业主委员会法人章、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是业主代表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印章启用应在小区发布附印鉴的'启用公告,并抄送相关政府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4.2印章必须经半数以上业委会委员签字方可使用,对于未经半数以上业委会委员签字批准的盖章文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撤消。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公章时,需经半数以上委员电话口头同意或短信同意,但事后公章保管人要负责提醒同意印章使用的委员在《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上完成补签工作。

  4.3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同意盖章的文件(以《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为准),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4.4业主大会印章可以在业主大会已经通过有关决议、决定、公告、协议、规章制度等文件上使用,具体包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企业解聘与选聘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续筹决定等

  4.5业主委员会印章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使用

  4.6每次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都要及时填写《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使用人(除业委会集体使用外)、批准人(半数以上委员)均应签字。

  4.7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附则

  5.1本制度自第二届业委会20xx年第二次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5.2经一年的试行,对未尽事宜,业委会可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作适当修正并经讨论通过,主任批准后执行。

  5.3下一届业主委员会应该遵循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管理制度,如有修正,需经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并向业主代表大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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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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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主任、副主任各自保管用于业主大会账户的私人印鉴。业委会印章由副主任——保管,业主大会印章由——委员保管。

  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对外使用。(例如:合同的签订等)

  三、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对内使用。(例如:小区内的信息发布等)

  四、使用财务专用章,应当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中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维修资金等资金使用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进行使用。

  五、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均需进行书面登记备案。如需外出携带使用需另行登记并在领取和归还时由使用人签字确认

  六、维修资金系统秘钥(业委会专用)由负责财务的人员单独保管,供上网查阅维修资金账目使用。

  七、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刻制。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

  八、印章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方可使用,凡未经会议通过一律不能使用。印章保管人必须做好用印登记手续(附印章使用登记表),并留存文件副本存档,以便备查,绝对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九、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公章时,使用人需在居委会2人以上见证下与业委会过半数委员电话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得到过半数委员的口头同意后将电话联系记录表交给印章保管人查验后方可使用,事后印章使用人和保管人应向业委会会议做出说明,并在会上形成业委会决议。

  十、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每月核对印章使用登记情况,确保印章使用登记记载的印章使用情况与印章实际使用相符。

  十一、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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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业委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及时对业主意见、建议、投诉作出答复或处理。

  2、业委会应在小区内公布接待业主的地点、时间、接待人员、联系方式,业委会委员实行轮流值班接待制;业主可以到接待点直接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也可以通过电话、信函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

  3、业主直接到接待点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的`,接待人员应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来访业主签字;业主电话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接听人员应进行电话录音并形成书面记录。

  除可以当场答复的以外,一般情况下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仍无法答复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4、业委会应接受业主查询信息的申请,查询时业主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产权证;五名及以上业主就同一事项集中查询时,业委会应与业主约定时间、地点,组织业主分批查询。

  5、对于不属于业主大会、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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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的自治组织,负责管理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为了确保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透明度和高效性,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1、业主委员会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财务工作。

  2、财务管理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财务主任带领,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3、财务主任负责财务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组织起草执行《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2)定期召开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财务管理问题;

  (3)审核和批准业主委员会的财务预算和财务报表;

  (4)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合理有效利用。

  三、财务预算和审批

  1、业主委员会每年制定财务预算,明确收入和支出的预期以及预算分配原则,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2、业主委员会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租金收入、公共设施使用费等,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保洁费、安保费、绿化费等。 3、财务预算的执行不得超出业主大会批准的范围,如有需要调整预算,应及时向业主大会报备并获得批准。

  四、财务报表和审计

  1、业主委员会应每季度编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及时在业主共有场所公示,接受业主审查。

  2、财务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等,应清晰、真实、准确。

  3、业主委员会应至少每三年组织对财务报表进行内部审计或请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资金管理

  1、业主委员会应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资金进出必须通过账户办理,禁止以个人账户进行业务收付。

  2、业主委员会的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和业主大会批准的范围和用途进行,不得挪用、私分或侵占。

  3、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资金授权和审批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六、业主参与和监督

  1、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财务状况和工作进展,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2、业主可以自愿参与业主财务监督小组,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3、业主可以通过书面申请了解业主委员会的财务信息,业主委员会应予以配合和公开。

  七、违纪违法责任

  1、对于财务违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和处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于涉及财务犯罪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报请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

  3、对于私分、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向有关部门报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

  1、本财务管理制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应经过业主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2、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有权解释本制度,并及时向业主公告。如有争议,以业主大会决议为准。

  通过制定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可以加强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保障业主权益和小区财产的安全,并促进小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业主提供了一个参与和监督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的机制,增加了透明度和信任度。希望业主委员会能够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为小区的发展和业主利益的实现做出贡献。

  九、资金收支管理

  1、业主委员会应根据财务预算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及时收取物业费、租金等收入,并确保收款及时入账。

  2、业主委员会应制定明确的费用支付流程,对所有支出进行严格管理。支出必须有相应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并确保付款凭证完备。

  3、业主委员会应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政策,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十、财务报表和审计

  1、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及时向业主公示。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业主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内部审计或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确保财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审计过程应公开、公正、公信,审计报告应及时向业主公示。

  十一、资金管理与使用

  1、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使用。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处置业主委员会资金。

  2、业主委员会应根据财务预算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预算和用途进行资金支出,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凭证。

  3、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审批制度和资金使用流程,严格控制资金的支取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合法。

  十二、业主参与和监督

  1、业主委员会应主动向业主公开相关的财务信息和报告,接受业主监督和建议。业主有权要求查阅和复印业主委员会的财务文件和资料。

  2、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业主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回应业主关于财务管理的疑问和建议,处理好业主的合理诉求和权益。

  3、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财务状况和工作进展,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有关财务管理的重大决策,应经过业主大会的讨论和决议。

  十三、违纪违法责任

  1、对于财务违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及时调查处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对于有关财务犯罪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立即报请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3、对于财务严重违规行为、挪用、侵占业主委员会资金等犯罪行为,业主委员会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积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十四、制度宣传与培训

  1、业主委员会应定期组织业主会议、活动等形式,宣传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业主对财务管理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2、业主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财务管理培训,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通过制定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可以确保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透明度和高效性。同时,也为业主提供了一个参与和监督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的机制,增加了透明度和信任度。希望业主委员会能够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为小区的发展和业主利益的实现做出贡献。同时也希望广大业主能够积极参与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共同促进小区的繁荣和发展。

  业主委员会章程新版 12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策;

  2、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行状况;

  3、及时理解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工作,努力提高社区物业管理水平;

  4、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行;

  5、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6、配合物业服务,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7、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她有关费用;

  8、监督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和其他公司或个人在社区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9、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她职责。

  二、业委会委员守则

  1、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2、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3、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有关义务。

  4、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社区居委会携手共创服务完善、邻里和睦、互相关爱、和谐安全的崇高社区。

  5、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看待业主的意、建议和改善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6、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工作。

  7、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能力。

  三、财务制度

  1、坚决执行财务规章制度,钱、物、帐、批,分别由四个人分管。

  2、本着厉行节省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用好每一分钱。

  3、账目清楚,记录具体,杜绝挪用。

  4、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重要为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的合法收入。

  5、财务支出涉及“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平常办公费用”,或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的其她支出。

  6、业主委员会的所有收支,必须建立账目,并由一名委员担任出纳,负责各项钞票收支的保管与登记;财务委员担任会计,负责编制凭证,登记账薄,编制财务报表。

  7、除业委会每月必要的固定支出外,业主委员会发生的其他支出,单笔金额200元以内由经办人签字,由主任签字批准后报销。单笔金额超过200元(含200元)以上支出或当月合计金额超过元(含元)必须通过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批准。波及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8、业委会需购买必要的用品、设备或设施,由经办人列出具体的项目、清单、总金额及用途,交业委会会议审议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一致通过后方可购买。物品采购或制作完毕后,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非经办人)签收,手续完备后方可审批报帐。对于项目不清,用款不妥的,出纳或会计有权不予报销,并提交会议进行权衡审议。

  9、外来原始凭据,内容填写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未经审批签字的一律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10、钞票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保管,大额钞票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帐户。

  11、更换钞票保管人或会计,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12、业主委员会必须在每半年向业主发布一次财务收支状况,并接受业主质询和监督。

  13、年终结算一次。

  14、年终财务账册存档。

  四、接待制度

  1、每周定期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分别进行来访接待和来信解决。

  2、负责接待的人员,对来访者必须热情、耐心、诚恳、认真听取来访者的诉求,并做好具体记录。

  3、不管电话来访或人员来访,都要具体记录内容,根据实际状况协助解决,必要时通报给有关部门或向上级报告。

  4、对于业主提出的可行性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五、会议学习制度

  1、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每年召开一次,做出业主(代表)大会决策。

  2、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一般每三个月举办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会前将会议主题告知各委员。每次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重要会议做好会议纪要。

  在下列状况下,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a、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觉得必要,书面规定召开;

  b、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规定召开的;

  c、十名以上业主书面规定召开的。

  3、为更科学合理的提供服务,可根据具体状况不定期的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或告知规定期间在微信群中讨论,征求业主的意见或建议。

  4、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5、必要时可组织临时学习或外出学习。

  6、物业服务评估会议每半召开一次,邀请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人参与,对物业服务质量提出评估。

  7、参与社区召开的其她会议和学习。

  六、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制度。

  2、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整顿,归档等工作。

  3、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监管、销毁制度”保管好档案。

  4、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借阅、登记手续,对于借阅时间较长的档案,及时催要,使用者查阅保密档案,必须经业委会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5、档案库房必须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措施,库房内的`档案应排列有序,按照保管期限或类别,项目进行保管。

  七、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1、印章(涉及业主委员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分别由业主委员会不同委员妥善保管,保证印章安全。

  2、印章保管人和保管方式由业主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刻制。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拟定印章管理人员。

  3、所有用印采用报批制度,必须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批准方可使用, 凡未经半数以上委员批准,一律不能使用印章。 印章使用人必须做好用印登记手续,并留存文献原件副本存档,以便备查,绝对严禁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二)印章的使用程序

  1、所有印章的使用都要事先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并经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批准方可使用。

  2、紧急状况必须使用公章时,使用人需与业委会过半数委员联系,向其阐明状况,得到多数委员的口头批准后方可使用,但事后公章使用人必须在一周内完毕《公章启用登记表》的补签工作,批准使用公章的其她委员必须亲自核算状况,确认属实后方可进行补签,如有不实有权拒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每次公章使用都要有记录,要记录申请使用人姓名、用途、盖章人姓名、业主季会规章制度。

  (三)印章的使用范畴印章使用必须符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关选聘和解雇物业管理公司方案与协议、《业主委员会章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筹集方案以及业主大会通过的决策、决定、公示、协议、规章制度等。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每月核对印章使用登记本登记状况,保证印章使用登记本与印章实际使用状况相符。

  (五)凡违章使用公章,导致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交县主管部门查处,由负责人承当法律责任。

  八、本规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接受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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