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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金塘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参考。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要求,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从而更进一步搞好我村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村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广大育龄群众应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充当计划生育主人。遵守计划生育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自觉地执行和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
第二条 自觉接受上级党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及全村村民的监督。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免费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各种宣传资料。
第四条 村委会对全村计划生育对象实行随访服务,及时了解掌握其各种生育、节育、孕前、孕中、产后动态及家庭生产、生活、生育情况,贴近群众,服从群众。
第五条 根据新条例,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对象,要采取全程跟踪服务和管理,对领取结婚证未怀孕的对象以及怀孕两个月以内的孕妇要进行免费优生遗传检测和免费发放叶酸片。
第六条 对带头实行晚婚晚育的对象,实行表彰奖励。对举报违法怀孕或违法生育的群众,经核实,情况属实者每人次奖励100元。
第七条 对按法律规定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而又主动放弃再生育的对象,自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与村签订生育协议。①享受国家在育龄妇女满40周岁后一次性奖励1000元;②从领取之日起至小孩14周岁止,每年给予240元奖励,根据新条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证,停止享受以上章程内的所有奖励,已享受的必须全部退还。
第八条 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本村农村家庭经本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与村签订相关生育协议的,村委会给予表彰奖励。小孩1—14周岁享受政府发放的每年240元的奖励。
第九条 贯彻知情选择原则,生育小孩40天后应采取有效避孕方法避孕,按照《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小孩90天后应首选上环,每例奖励对象200元(医学原因不能上环的除外),生育二个孩子90天后应首选结扎(医学原因不能结扎的除外),结扎对象报销280元手术费,奖励200元(。如不采取避孕措施避孕,不按时上环结扎的,意外怀孕,需做流引产手术,所有流引产手续费用由本人负责,村委会并对该户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本村育龄妇女查环孕检对象每季一次,凡按时参加全年4次查环孕检的每人次奖励5元。如不按时参加检查的对象,每次收违约金20元。
第十一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外打工,能按时参加全年4次查环孕检的每人次奖励5元。如不按时参加检查,又无证明的每次收取违约金100元。
第十二条 凡流入我村的计划生育对象应服从我村管理,其待遇与我村育妇一视同仁。如果不接受管理,每缺一次收取违约金60元。
第十三条 对于年龄大、患病的孤寡老人,村委会将定期上户进行慰问,每年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并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村民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鼓励晚婚晚育,凭证生育,严禁违法生育。
第十五条 为提高整个民族的人口素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近亲结婚。
第十六条 凡非法怀孕(含未婚先孕)的对象应主动终止妊娠措施,家庭及计划生育协会妇女组长要做好怀孕对象终止妊娠工作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外出务工的育龄群众,应自觉办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手续,并应自觉地接受双方计生部门的管理。确实不能按时回本村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应及时按要求寄回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的有效孕检证明。
流入人口应在流入十五日内由村委会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要求流入人口与租房户签订房屋出租协议,房屋出租户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同样纳入本村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式实行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八条 不得非法收养小孩。符合《收养法》规定意欲收养小孩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自觉到当地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收养手续,方能收养。
第十九条 青年结婚前和生育前应自觉参加婚前培训和优生遗传检测,凡符合生育一孩夫妇,必须由个人申请,填写一孩生育证的申请表,带好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照片到镇计生办办理一孩生育证,符合再生育按《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必须在怀孕前本人提出申请,由村、支两委初审后,持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母女照片2张,村民组村民座谈材料,带齐以上手续到镇计生办做好检查,报县计生委审批,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与全村育龄人员分别签订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合同。《外出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管理合同书》、《育龄夫妻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措施合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合同》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完善。
第二十一条 根据新条例规定,对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2-6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6-8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3倍征收。
第二十二条 为构建和谐社会,防止过高的生育性别比,坚决打击“两非”,凡有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原因的引产行为,一经举报落实,没收生育证,并不再安排生育,村委会对其进行通报全村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监督和有关情况的反映,由村专干组织信息员王检、杨佳、石小平等29名同志每年召开2-3次计划生育培训班。组信息员应在当月内主动向村专干报告小孩出生、性别、时间及胎次。
第二十四条 村委会及所属村民都应自觉按《章程》履行义务,认真遵守《章程》中的各项条款,按政策法规办事,保证各项政策、法规和各种制度、协议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如遇国家征收,非法生育不得享受村组任何待遇。
第二十六条 争当文明、富裕、幸福小家庭。
1、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生活达到小康水平;
3、优生优育,子女健康聪明;
4、夫妻恩爱,婆媳和睦,邻里互助友爱;
5、遵纪守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村民自治章程于2014年4月25日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村民自治章程的解释权属金塘村民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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