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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董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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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董事会章程

  下面是关于湘潭大学董事会章程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

湘潭大学董事会章程

  (2004年6月11日董事会第二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推动合作办学,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的办学体制,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发挥高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特成立湘潭大学董事会。

  第二条 湘潭大学董事会是社会各界参与和指导湘潭大学办学的一种组织形式。董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湘潭大学发展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实业家等各界人士以自愿方式组成。董事会对湘潭大学办学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指导,对董事会基金筹集、投放进行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坚持“双向参与、互利互惠、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董事会会员应遵守董事会章程,维护湘潭大学的整体利益,为湘潭大学改革、建设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董事会由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组成。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常务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经上届董事长、副董事长推荐并经全体董事会议讨论。副董事长可根据参加单位和个人所承担的义务、社会影响等,由董事长提名推荐并经协商产生。

  第七条 董事会聘请若干名有影响的领导干部、社会活动家、专家学者、企业家为名誉董事长。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会议。全体董事会议闭会期间,由董事长会议行使董事会职权,董事长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如遇特殊情况,各相关会议可以适当提前或推后。

  第九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董事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湘潭大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人选由湘潭大学推荐,报全体董事会议通过后,由董事长聘任。各董事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秘书处进行联络。

  第十条 秘书处应与各董事单位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向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学校领导汇报和反映董事单位和董事个人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加强学校与董事单位及董事单位之间的信息往来,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各相关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和董事长的意见,制定和修改董事会各种规章制度,并按董事会工作制度安排董事会的工作,使董事会运行机制不断完善,促进董事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董事会设立基金、科技协作、人才培养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组织和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基金

  第十三条 为更好地开展董事会的工作,支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校园建设,特设立湘潭大学董事会基金。

  第十四条 制定《湘潭大学董事会基金条例》,成立基金管理小组,加强对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董事单位应定期向董事会交纳会费,以保证基金的不断积累和增值。根据董事单位的具体情况,一般董事单位每年不少于3万元;副董事长单位每年不少于5 万元。如当年交纳有困难的单位,可向董事长申请缓交和减免,但不得连续三年不交。

  第十六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1. 改善湘潭大学的教学、科研条件,支持校园建设;

  2. 为董事单位培养人才、科技咨询等提供必要的支持;

  3. 奖励有突出成绩的教职工和学生;

  4. 奖励对董事会发展有突出成绩的董事和工作人员;

  5. 董事长和董事会全体会议认为需要开支的项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的权利:

  1. 参与制订、修改董事会章程、董事会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等;

  2. 听取湘潭大学校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对湘潭大学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3. 参与研究湘潭大学的发展规划,对湘潭大学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研究、咨询、监督;

  4. 与湘潭大学合作创办实体,并享受国家给予学校的有关优惠政策;

  5. 参加湘潭大学的对外交流活动,并通过湘潭大学与有关国家或地区开展联系,拓展业务;

  6. 参加湘潭大学各项建筑设计、承建及教学、科研、生活设备配置的招标、投标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

  7. 审定董事会基金使用方向和重点,审定基金的年度预决算,并实行监督;

  8. 有退出董事会的权利。

  第十八条 董事的义务:

  1. 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湘潭大学,募集资金,发展新的董事单位;

  2. 向湘潭大学提供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方便,积极支持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场所和学生实习基地,促进湘潭大学教育、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

  3. 根据互利互惠原则和单位财力、物力情况,为湘潭大学适当提供资金和物质资助;

  4. 协助湘潭大学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5. 积极参加湘潭大学的各项活动;

  6. 及时将本单位董事的人选、机构变更情况向董事会秘书处告知。

  第十九条 湘潭大学的义务:

  1. 优先为董事单位提供各类优秀毕业生,优先优惠为其培训各层次专门人才。董事个人或单位子女报考湘潭大学,优先录取,在政策容许范围内给予照顾;

  2. 每年定期为董事单位领导培训一次,费用原则上由学校负责;董事单位推荐的职工进行再培训或深造,费用由推荐单位负责,学校相应给予优惠;

  3. 向董事单位优先优惠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攻关和开发,帮助解决经济技术难题,提供国内经济技术信息;

  4. 为董事单位在湘潭大学的工作、活动提供方便,搞好后勤服务;

  5. 海外董事回国考察、探亲、旅游,湘潭大学在可能的条件下提供一定的方便;海外董事子女回湘大就读,在国家政策许可下,给予特殊照顾;

  6. 对湘潭大学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董事单位或个人,将写入校史。由董事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的建筑、大型设施、奖励基金,以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或在校内建立永久性纪念物。所有资料存入湘潭大学综合档案室,永久存展。根据董事个人条件,湘潭大学授予其相应的学衔、职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湘潭大学董事会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6月11日湘潭大学董事会第二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修改通过,从修改通过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湘潭大学董事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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