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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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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作为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保障和促进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组织与领导能力,使其将来成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第一分校批准成立的,在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第一分校教育处指导下,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以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最终目的,按照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本着服务学生的原则,学校拟指导与推动学生组建百个学生社团。通过组建学生社团,实现学生社团为学生提供服务,促进学生成长的目的。
第四条 为更好的帮助学生社团达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间交流,培养学生领导力与团队合作能力,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第一分校社团管理组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第一分校社团管理章程》是根据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第一分校社团联盟总章程而拟定,为我校一切社团活动的根本纲领。在任意社团运作过程中所制定的各项规范、条例等制度性文件,均不得违背本章程所规定的条款,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第六条 社团进行的一切活动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且不得与《北京市中学生守则》《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第一分校学生守则》、《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第一分校学生文明礼仪读本》相悖。
第七条 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第一分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升学生领导力,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在社团活动中认识自我、锻炼自我、发展自我,展示才华、激发潜能。
2.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
3.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生活。
第八条 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第一分艺术中心、科技中心、体育中心在学校教育处和团委的指导下,以及学校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我校在校学生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过校规校级处分,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2.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3.有规范的社团章程。
4.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学生社团的全称为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第一分校*******学生社团,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第一分校教育处提出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 社团章程草案;
3. 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4. 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 全称、学生社团类别;
2.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 规章制度;
5.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6. 社团的终止程序;
7.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社团发起人持指导教师的鉴定意见到教育处领取《社团登记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各活动中心收到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报校教育处批准后,并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各活动中心将《社团登记表》送校教育处备案。
第十四条 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校团委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活动中心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 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3. 对学生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4. 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5. 其他应由社团活动中心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在新学期开学后2个星期之内到教育处下属艺术、科技、体育等中心负责老师处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愈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可以制作本社团的标志,会员证卡等物品,并由教育处下属艺术、科技、体育等中心负责老师监督其使用,社团的印章(不得刻制公章)应在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由教育处统一刻制,不得私刻。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的交流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内部交流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各中心负责人审查通过。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网站(主页)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向教育处交申请报告和样本一份,经批准后方可送到网络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各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教育处下属艺术、科技、体育等中心负责老师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应召开一次大会,商讨该社团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1.各社团行政负责人应在该社团全体会员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并由教育处下属艺术、科技、体育等中心负责老师批准,报教育处备案。
2.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教育处下属艺术、科技、体育等中心负责老师有权报请校教育处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3.特殊情况,可由教育处下属艺术、科技、体育等中心负责老师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有多门功课不及格者;
(2)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可以对该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可以向社团活动中心投诉或申诉。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教育处下属艺术、科技、体育等中心负责老师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新学期开学之初应向社团活动中心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或填写计划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教育处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预算经费报告;并填写大型活动审批表,经教育处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教育处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二十九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教育处下属艺术、科技、体育等中心负责老师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教育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
第三十条 各社团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音像资料(软盘)交各中心存档;学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报教育处,以上材料将作为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也不等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为主的原则,学生社团的大型全校性活动可向教育处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经教育处研究后,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可以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校、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只能用于该社团章程规定的活动。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第七章 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教育处每年对在籍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表彰一批校级优秀学生社团。学校每年对优秀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生社团的考核依照《首都师范大学第一分校学生社团考核评优办法》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规定时间不到团委活动部注册;
4.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有关单位的指导;
5. 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6. 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各活动中心负责人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社团活动中心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社团活动中心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社团活动中心将令其强行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
4.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教育处应当在报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第一分校校内各类各级学生社团。
第四十三条 对本条例的修改,须由教育处或全校学生社团大会1/3以上代表提出,2/3以上代表通过方可有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第一分教育处制定并负责解释,本条例的有关细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