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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时间:2020-08-29 15:34:26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供大家学习和参阅。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减少或避免各类电气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统一由工务单位监督管理。机修等单位负责各自在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安全主任监督。

  第二章  电气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

  第四条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电气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并经指定医院鉴定。

  (2)取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规定定期复审。

  (3)热爱本职工作,作风严谨,工作不敷衍塞责,不草率从事,对不安全因素时刻保持警惕。

  (4)熟悉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掌握触电急救及电气灭火知识。

  (5)熟悉本公司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方式,掌握电气维修方法和日常检查要点。

  第三章  电气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认真作好本岗位的工作,对所管辖区域内电气设备、线路、电器件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六条  严格遵守安全法规、条例及制度,不得违章操作。

  第七条  宣传电气安全知识,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第八条  认真作好管辖区域内的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九条  一旦发生触电或电气火灾事故,必须快速、正确地实施救护或灭火,并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条  发现非电气作业人员维修电气设备或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应及时制止,有权停止其工作。

  第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提出危及安全的隐患及整改技术措施,同时将现场安全情况向上级汇报。

  第十二条  对假冒伪劣或经检测不符国家、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有权拒绝安装,对已安装的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规定的年限由本人或安全办公室统一到发证机构进行复审,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应自动下岗。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必须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在教育培训中,应强调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使新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用电的重要性,熟悉有关电的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方法。

  第十六条  通过教育培训,对使用用电设备的一般人员,还应懂得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对独立工作的电气作业人员,还应懂得电气装置在安装、使用、维护、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掌握电器设备的灭火方法,掌握触电急救的技能。

  第五章  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在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运行、维修和保护装置的配备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范和工艺要求。

  第十八条  对高压设备及线路的检修和改造,必须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任何电气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得盲目触及。对挂有“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止步、高压危险”等标示牌,非有关人员不得移动。

  第二十条  在架空线路下及周围作业时,必须作好防护措施,严禁在架空线路附近竖立高金属杆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电缆线路的巡视检查,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禁止在电缆沟附近挖土、打桩。

  第二十二条  非电气作业人员不得随意乱动和修理电气设备及线路。

  第二十三条  配电和用电设备必须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并经常对其进行检查,保证连接牢固可靠。同一变压器的电路内只能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

  第二十四条  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加装漏电保护,保证一机一闸一漏电,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绝缘鞋。对手持电动工具应定期做外观检查和绝缘测试。

  第二十五条  在潮湿、水中、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的用电设备,其控制线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  对触电危险的场所或容易产生误判断、误操作的地方以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设置安全标示。安全标示应坚固耐用,并安装在光线充分且明显之处。

  第二十七条  需要移动非固定安装的用电设备(如:电焊机、砂轮切割机、空压机等),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移动中要防止导线被拉断、拉脱。

  第二十八条  工人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插座、插头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配电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物件。

  第二十九条  工作台上、机床上使用的局部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第三十条  在安装电器时,应对元器件进行检查和检测,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假冒伪劣产品,一律拒绝安装。

  第三十一条  维修设备时,必须首先通知操作人员,停机后切断电源,在电源箱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在设备上挂“设备维修,禁止使用”标志牌,完成上述工作后方可进行维修工作。维修完毕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并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安全工具应定期效验。

  第三十三条  在雷雨季节前,做好防雷设施的检修、测试工作,确保设备的绝缘和接地装置良好。

  第三十四条  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远离至少20M以外。当遇到高压线断落时,周围20M禁止人员入内。

  第三十五条  在搬运、安装、运行、维修中,避免电气设备的绝缘结构受机械损伤,避免受油污侵蚀。

  第三十六条  临时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其线路的总配电箱除了设总隔离开关外,还应装设具有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开关。

  第三十七条  搞好环境卫生,经常地清扫电气设备,防止脏污或灰尘的堆积。

  第六章  电气火灾的预防

  第三十八条  应合理装设断路器、熔断器、热继电器等,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加强对电流及温升的监视,保持电压、电流和温升不超过允许值。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电器元件及线路绝缘的测试,及时更换陈旧及绝缘老化的电器元件和导线。

  第四十条  及时调整线路负荷,保持三相负荷平衡,防止过负荷运行,对连续使用时间过长的设备或线路加强监视。

  第四十一条  防止导线受到机械损伤,其易受重压或碰撞的部位,必须加套金属保护管。

  第四十二条  白炽灯、碘钨灯、高压汞灯等发热灯具使用时,应远离易燃物。在存放易燃物的仓库,不得使用大功率灯泡。

  第四十三条  配电箱(盘)和临时线路附近,不得堆放易燃物或其他物品。

  第四十四条  变配电室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测、更换。室内外保持清洁,无杂物、无积尘,不准堆放油桶或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十五条  导线压接处,必须保持足够的接触面,压接牢固,并经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插座的额定电流、电压应与实际电路相符合,不得盲目增加负荷,插座应安装在清洁、干燥无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  使用大功率的电热器具,必须有单独的电源开关,不得使用电气插座;器具周围必须有隔热装置;不得装置在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或可燃粉尘场所,使用时必须有人看管,不得中途离开;停止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四十八条  电气设备及线路在设计、安装过程中必须合理选型,其安装位置必须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四十九条  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灭火。

  第七章  特殊环境的安全用电

  第五十条  对油漆库(房)、喷漆车间(房)、液化气瓶组站、多粉尘车间等易燃、易爆环境,所有的电气设施均采用防爆型,且电气线路必须穿管密封敷设。

  第五十一条  对易产生静电的环境,必须采用合适的消除静电的方法,如接地、增湿、中和等方法。

  第五十二条  对热处理及有酸、碱、盐、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必须采用防腐型或防污型电气设备及元件,电气管路必须有良好的防腐措施。

  第五十三条  对湿度较大或用水及汽较多的车间(场所),必须采用密封或防水防潮型的电气设施。

  第五十四条  高温环境,必须采用隔热、防溅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  高频电磁设备必须采用屏蔽、接地等措施。

  第八章  电气安全检查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电气安全专项检查。

  第五十七条  检查各岗位的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及时纠正。

  第五十八条  对预防触电事故的各项措施,检查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或整改不力的部门及个人提出批评,问题严重的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新建或技术改进项目中的电气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电气设备及元件本身可靠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消除工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十条  对发现电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及时报安委会,安委会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制度进行修订或补充。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2

  为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在供、用电方面有章可循,保证供、用电设施合理分界,线路及电费计量装置等不出现脱节,特制定本制度。

  1. 凡从事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检修、运行等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GB 20860 2011) 以及电业部门的用电规定和我厂关于安全供用电的各项制度。

  2.电气工程的建设改造和电气设备的大修要jo格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脸收技术规范的规定。要组织设计、施工、机动、建设等专业人员验收,写出书面竣工报告。

  3. 35 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配电设备、6kV及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由动力科统一维修管理。

  4. 6kV高压电器设备操作应执行工作票制度且必须两人及两人以上进行操作,电器操作必须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5.全厂电气设备的运行管理由动力科负责,每季组织-次安

  全用电检查,查出的不符合安全用电技术规程标准的,各单位自行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6.全厂高压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定期校验,预防性试验由动力科负责,工作结束后,试验单送达用户。存在问题写出书面报告。

  7. 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各单位必须将管辖范围内的防雷设施投人运行,对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整改,填表报机动处,机动处建立台账,汇总统一上报有关部门。

  8.生活区内低压用电维护管理计费由物管处负责。

  9. 全厂电气设备的测量、指示能耗仪表由动力科负责校验,并负责现场校对。

  10. 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由安全科负责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1. 为确保人身、设备安全,加强停、送电管理,停、送电操作应亚格执行各项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由熟悉电气设备的人员负责填写停电申请票,办理工作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主管厂长审签,-份交电调度,一份交厂调度下通知,--份留申请单位作为工作凭证,厂区内的6kV及以上的线路停送电由电调度统-指挥。

  12. 凡厂供电范围内的电气事故、保护误动、越级分闸、触电伤亡、带负荷拉(合)闸、带地线合刀闸,造成的电气损坏等,,应通知机动处及有关部门,本着对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动力科及有关部门,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者,-经查出严肃处理。

  13. 高处作业、潮湿环境、危险场所、移动设备的作业,必须采用安全电压,装设合格的漏电保护开关。

  14.  在厂区内,外包工程使用电源(包括临时电源)须经动力科同意,按厂用电管理规定办理,由动力科指定专业人员安装合格计费表,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用户不得私自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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