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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10 18:35:29 晓凤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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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1篇)

  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时,要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下面由小编给大家整理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

  (一)公司各级领导、员工、外单位入公司车辆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安安全交通部门和本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驾驶。

  (三)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在生产区内随意行驶。

  (四)公司内行车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时,转弯应减速鸣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五)公司内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畅通。机动辆停放时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

  (六)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要分开停放,载货车辆要与非载货车辆分开停放,危险品货车要与非危险品货车分开停放。

  (七)生产区内不准随意停放单车、摩托车,门卫有权检查进出车辆。

  (八)公司内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九)汽车装载运输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为特殊情况,应先报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措施,方可行驶。

  (十)严禁在生产区内进行机动车辆维修和调试。

  (十一)公司内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门管理检查。

  另外,在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在厂区主要路口悬挂交通安全标语,以提高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加强路查路检,加大对交通违法违章的处罚力度,并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等。这些工作的`开展,可以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交通行为,降低交通事故发生,在厂区营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保障厂外员工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保卫科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第四条机修车间等各使用单位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工艺车辆)的常规管理,综合行政部负责公务车辆的常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

  第七条保卫科对公司私用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八条综合行政部负责通勤车辆的各项管理,保卫、安全部门协助定期核查通勤车辆的检验、安全设施、驾驶员资质等,并建立档案记录。

  第九条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十条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十一条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保卫科报告,公司保卫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综合行政部统一派遣,须到本市以外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由调度室统一调配,需外出执行任务、修理等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保卫科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生产区。

  第十五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六条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仓库线20公里/小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严禁车辆携带各类危险品进厂。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进出门、经过厂区高温高压路段或过磅,须按先后顺序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过磅车辆必须按顺序排队,禁止插队扰乱排队秩序。

  第十八条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2.5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栈桥、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进入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第二十条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第二十一条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必须封盖严密,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出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路段时,必须经公司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

  第二十四条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防止影响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

  第二十六条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租车、电三轮、人畜车进行生产区,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须经公司同意,方可进入。

  第二十八条生产区内夜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需停放的,必须以公司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九条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废旧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凭证方可放行出厂。

  第三十条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从物流门出入,禁止从人流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人流门进出的,须经公司同意方可通行,货车严禁人货混载。

  第三十一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托运物资出厂。

  第三十二条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限乘1人),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三十三条自行车和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

  第三十四条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

  第三十五条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三章宿舍区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进入生活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时)行驶和地点停放。禁止机动车辆在生活区占道停放,影响消防通道:

  1、凡住宿区职工拥有的'私家车、公用车、走亲访友的车辆公司停车场未建之前,所有车辆应靠边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进入宿舍区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

  3、严禁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行宿舍区。

  4、禁止三轮摩托车、货车、农用三轮货车驶入宿舍区。如有特殊情况者,包括施工方临时性使用车辆须公司安全保卫部同意方可进入。

  第三十七条在公司公大楼停放机动车辆,须听从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指挥,按规定停放,禁止机动车辆从绿化带间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八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论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公司宿舍区道路上通行,必须由其监护人对其进行带领。

  第四章厂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对职工上下班的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所有员工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觉学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知识。

  第四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有证件不得漏检。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

  第四十二条驾驶摩托车上下班(进、出厂)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头盔)行驶,骑电动车上下班提倡戴安全帽。公司要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戴头盔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戴头盔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保卫部人员可根据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驾车人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车辆制动装置的完好。自觉控制行车速度,要求:摩托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40公里以下,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每小时25公里以下。

  第四十四条因公出差人员或外派(驻外)人员,身处异地,更要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第四十五条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间受到机动车伤害后,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

  第四十六条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上班时间严禁擅自离厂,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如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第四十八条晚上加班超过8点的及运行夜班的,尤其是女工,强调员工不要回家,在宿舍住宿,运行夜班的可在晚8点前到厂。严谨前夜下班、后夜上班独自回家、到厂,如必须夜间上下班的,必须三人以上结伴而行。

  第四十九条夜间走路不要穿小巷,就算走远路也要尽量往大马路走,如果人行道上非常黑暗,可以靠着马路边上走,往人多的地方走。注意你身后是否有可疑人员跟随,并及时求救。

  第五十条不要随便搭陌生人的顺风车,打出租车要看好车牌号,并看清车主的面貌,上车后立即电话通知家人所乘车车牌号以及预计到家时间。

  第五十一条乘电梯要注意里面有没有人,看清里面人的长相,观察他是不是向你靠拢,尽量往电梯门口靠,一旦发生什么事可快速拍打各个楼层的指示灯。

  第五十二条可事先给家人打个电话,或请家人接站。

  第五十三条前夜下班、后夜上班带一些手电筒类硬物,必要的时候可以用手电筒照犯罪分子的眼睛,或是用身上硬物敲打防身。

  第五十四条在下夜班时手机等通讯工具要做好设置,以便发生事情可以快速播打报警电话和与家人联系。

  第五十五条汛期或洪水期间,遇到河道涨水、危桥、塌方路段,要谨慎行驶,不要逾越警戒路段冒险行驶。

  第五章考核

  第五十六条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200元处罚:

  1、在公司区域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情节轻微的;

  2、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3、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6、出入生产区机动车辆,按规定须办理通行证、准字牌而不通行证、准字牌的;

  7、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

  8、违反以上办法规定中的禁止性条款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以下规定的,除对个人给予从重处罚外,对施工单位人员违反的单位或私营业主给予考核,从治安保证金中扣除部门或全部金额;对公司员工违反该规定,考核该员工所在单位每项200元,单位正职100元、副职80元:

  1、驾驶机动车辆偷运公司物资出厂的;

  2、不听从指挥和管理,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值班人员或闯岗的;

  3、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

  1.为保障厂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安全保卫部门全面负责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2.进入厂区汽车门前有停车检查标志,由厂警检查合格后方行。

  3.厂区应设专门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的场所,并按规定停放。

  4.进入厂区汽车设限速标志(5公里/时)。

  5.厂区道路不得随便停车,道路上破土施工,要办理申报手续同意后方可,并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挂红灯。

  6.跨过厂区道路的'管道,要设限制高度的提示标志。

  7.厂区道路应平坦畅通,禁止在路面排放污物及酸碱等有危险物质,冬季要及时清除积雪、积水。

  8.机动车辆必须完好,证件齐全,进入厂区必须要戴好防火罩。

  9.本单位的厂内机动车如:铲车、摩托车等,驾驶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驾驶。

  10.车辆装载应为核定量,装载物品不得抛、洒、滴、漏,污染环境,装载危险化学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11.工作人员进入厂区必须三人成列、两人成行。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

  (一)管理知识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安全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二)信号、标志

  1.厂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2.厂区限制路应设置明显的管制路标。

  3.坡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4.厂区交通道路,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三)交通路线管理制度

  1.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要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2.公司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公司安全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3.严禁在要道上堆集货物、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公司生调科批准方可占用。

  4.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质,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垃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四)车辆管理制度

  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劳动、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2.公司内小型机动车(电瓶车、小型翻斗)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公司生调科、车队负责检审,每年不应少于2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3.公司车辆应由设备科负责,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五)机动车辆驾驶制度

  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由公司车队组织,公安、交通、劳动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行驶。

  2.公司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生调科、车队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行驶。

  3.厂管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4.厂区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内限速规定。

  ⑴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Km/h,直线路为10~15Km/h。

  ⑵机动车在正线行驶为20Km/h,支线为15Km/h,电磅为3Km/h。

  5.厂内教练车及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教练车”“试车”牌照。非司机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驾驶员指导。

  (六)车辆装载管理制度

  1.机动车力量装载要符合下列规定:

  ⑴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⑵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⑶装载化学危险品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⑷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⑸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七)非机动车、自行车管理制度

  1.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其它非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3.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4.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5.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串行。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

  一、目的

  为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以及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厂内车辆、社会车辆到厂内承运货物在厂区范围内管理。

  三、内容及要求

  1、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人员所需的身体素质。

  2、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超车、车辆带病开车,严禁人货混装、违章超车、超标装载和空挡滑行。

  3、对车辆的安全要求:行车前、行车中,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常规程序检查,停车后认真做好有关保养工作。

  4、车辆装载应按规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装载大件和易于滚动的货物应该用钢丝和绳索捆紧、栓牢、垫死,以免滚动、滑动造成事故。

  5、厂内行车速度每小时不超15千米,天气恶劣时不超10千米。进出厂内、厂房及倒车速度每小时不超5千米。在厂区内转弯等视线不良时应减速行驶。

  6、倒车时,驾驶员必须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鸣号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驾驶员同侧的车后面指挥。

  7、装卸时,汽车与堆放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米,多车辆同时进行装卸时,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不小于2米,沿横向两车横板的间距不小于1.5米,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0.5米。

  8、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用专用汽车运输,必须有消防、车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配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运输工具、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10、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凡污染厂区卫生(如车斗丢撒赃物等)、碰撞、压坏公物(花圃、花木、栏杆、水沟压板)由驾驶员承担清理和经济赔偿。

  11、外来车辆应服从本厂保安员的例行检查,登记及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放。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

  1、管理组织

  1.1、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业行政部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1.3、在本厂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行政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2、信号、标志

  2.1、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2.2、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2.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3、交通线路

  3.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3.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经行政部门批准。

  3.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车辆

  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可批准驾驶。

  4.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4.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4.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6、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

  4.7、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4.8、厂内行车限速规定

  进出厂门及转弯处5公里/小时

  厂内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

  4.9、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10、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11、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12、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

  4.13、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4.14、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5、装载运输

  5.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2m,超出部门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2、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1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3、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规定:

  5.3.1、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

  5.3.2、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3m,高度1.5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5.4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5.5、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6、其它交通事项

  6.1、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车,严禁进入厂内生产区域,并按规定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2、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道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6.3、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的规定(如下车推行)。工厂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

  6.5、严禁在工厂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

  6.6、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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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厂前区进出厂门,公路交叉口、危险品仓库、储罐区、生产区及其他危险地段,必须设置交通信号和明显标志,车辆和行人要严格遵守。

  2、因生产和基建临时施工障碍交通应经厂部批准,还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车辆、行人安全(如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等)。

  3、厂区道路必须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

  4、如生产需要所设的坛、池等应加围栏或盖板。

  5、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移动一切交通安全设施和信号标志。

  6、各种进出厂的机动车辆必须良好,经年审后持所核发合格证方可行驶。

  7、进出厂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厂内设置的“交通标志”所规定的.行车路线和行驶要求。

  8、各种车辆进出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9、各种出入厂的货车禁止违章搭人,装卸人员搭车要符合安全要求规定。

  10、装运危险品应当派责任心强,技术熟悉的驾驶负担,危险品要包装牢固、严密、轻拿、轻放、不得与性质不相同的物品混装,并指定专人押运,负责安全。

  11、车辆进入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区和储存区,必须戴防火罩,装卸时车辆应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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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类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职工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指定颁布的交通规则和法规;各类车辆的技术状况都应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严禁“病”车上路。

  2、严禁在公路堆放物件。

  3、职工进出厂区道路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闹。严禁拦车、爬车、追车。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或路边,横跨公路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和听清各种车辆发出的信号。

  4、行人和机动车辆通过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时要对各种车辆进行确认,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和“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严禁钻杆抢过。

  5、职工在汽车未停稳时,不得抢上抢下,更不准钻车、爬车、跳车。严禁在车辆底下休息乘凉。非随车工作人员不准搭乘作业机车、车辆和汽车吊车。

  6、载人车辆要按“准载”限额载人;载货车辆除允许的装卸人员外,不得人货混装。载货不得超宽、超长、超重。载运特殊设备、工件(长、宽、高超过规定)时,应在明显处插红旗标志(夜间挂红灯),装载物不安全时驾驶员不得动车;行车过程中一旦发现货物有滑动、滚动等情况必须立即停车进行加固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7、各种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准”,做到安全行车。

  (1)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规则,不准开快车;

  (2)不准病车上路

  (3)不准酒后开车和疲劳驾车;

  (4)不准违章超车和占道;

  (5)不准自流供油与脱档滑行;

  (6)不准无证驾车;

  (7)不准超员超载行车;

  (8)不准将车交非驾驶员开车;

  (9)厂内机动车辆不准到厂外公路上行驶;

  (10)运载各种物件不准超高超宽,必须将物件捆绑牢固。

  8、在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门有关“限速”的规定。厂区行驶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检修现场、检修通道路段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

  9、汽车进入厂房的管理规定

  9.1 驾驶员必须按照用车单位带车人员(简称带车人)指定地点停靠车辆。

  9.2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必须下车到带车人指定地点待命;待命地点属生产现场的,驾驶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9.3 带车人要在确定装卸作业完毕,而且有关作业人员撤离汽车后方可通知驾驶员动车;驾驶员二次确认无误后方可上车,鸣笛启动汽车。

  9.4 用汽车拖拉物品时,由带车人负责物品运输途中的安全,确保被拖物品不伤行人。

  10、万能机、内燃翻斗车、电瓶车等生产工具车不准开出本厂区外从事作业,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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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员工均有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全体员工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属地责任单位对属地区域内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其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属地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内部管理细则,对进入属地区域的内外部人员、车辆进行管理和奖惩,但必须以明确履行告知和宣传义务为前提。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厂区是指包括公司所有生产装置区和储存罐区的独立封闭区域。

  第六条允许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的范围:

  1、物资原料采购送货车辆。

  2、产品物资销售提货车辆。

  3、外来施工检修车辆。

  4、垃圾清运车辆。

  5、消防、救护车辆。

  6、其他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可以进入厂区的车辆。

  第七条除施工和紧急情况外,机动车辆只能从公司门卫进出厂区。

  第八条轿车、客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进入厂区。

  第九条消防、救护车辆可以视其工作特点优先进入,紧急情况下不用登记可以直接进入厂区。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安全环保部保卫科职责

  1、负责对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

  2、负责对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进行防火措施检查。

  3、负责对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进行证照相符检查。

  4、负责对驶出厂区的机动车辆进行证物相符(出门证与所载物资的数量、品种、规格等级相符),并检查其是否夹带物资。

  5、负责对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的司乘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和安全提示。

  6、负责根据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的进厂目的,规定其行驶路线和停靠地点。

  第十一条其他单位职责

  1、负责引领本单位职责内相关机动车辆进厂,并履行相关检查登记手续。

  2、负责对引领进厂后的机动车辆的安全、治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车辆检查

  第十二条需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的检查内容

  1、有行驶证、车牌照,且证照相符。

  2、车况良好。

  3、正确配戴、牢固安装标准防火帽。

  4、有相关单位员工引领。

  5、油品运输车辆有正确配备标准接地线且连接处与车架用螺栓固定,接地线与地面相接触。

  6、登记领取相应《机动车辆入厂证》,并放置于驾驶室挡风玻璃右侧位置。

  7、凡需进入公司厂区的外来车辆,保安必须对车辆驾驶人员、驾驶室及车箱内物品进行仔细检查,监督运输车辆将自行焊接的水箱内所盛装水全部放掉或加满后对车辆进行过磅计量,司磅员要对过磅车辆车辆牌照号及过磅重量作好记录。外来车辆出厂时由保安首先对车辆驾驶人员、驾驶室及车箱内物品与进厂时进行核实,司磅员再次对出厂车辆进行过磅称重,当出厂车辆过磅重量与进厂车辆过磅重量相符时,准予放行;当出厂车辆过磅重量与进厂车辆过磅重量有差别时,由保安人员负责查明原因凭相关手续(如装货车辆凭《销售产品相关手续》;送货车辆凭相关部门开据的《入库单》;其他车辆凭安环部开据的《出门证》)出厂。

  第五章程序

  第十三条需进入厂区的送货、提货车辆进出厂区控制程序

  1、提货、送货车辆到达公司门卫后由相关单位引领并与车辆司乘人员共同进行登记,并将行驶证、驾驶证留于公司门卫处。

  2、公司保安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在相应单据上加盖“入门审验专用章”。

  3、公司门卫人员发放有明确规定的行驶路线和停靠区域的《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及《司乘人员入厂证》。

  4、车辆进入公司大院办理称重过磅等相应手续。

  5、车辆在厂区完成物资装货任务并由相关单位负责人与其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提货车辆执行《销售产品相关出厂手续》。车辆在厂区内完成卸货任务后由相关货物接收单位及物资采购单位共同办理相关车辆出厂手续。

  6、除提货车辆、卸货车辆外的其他车辆在办理完毕以上相应手续后,凭相关单位签署的相关手续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办理《出门证》,离厂时凭相关单位与安全环保部共同办理的《出门证》到公司门卫办理出门检查登记手续。

  7、保卫科人员根据《出门证》及登记情况对车辆进行检查。

  8、检查无误后放车辆出公司大门。

  第十四条外来施工检修车辆进出厂区控制程序

  1、施工检修车辆到达公司门卫。

  2、调度部安排人员引领并与车辆司乘押运人员共同进行登记,将行驶证留于公司大门门卫。

  3、公司保卫科人员、保管中心及施工单位对车辆共同进行检查,需带入厂区的工具、设备材料等分类作好登记,并签发《临时物资入厂检验证》。后发放《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及《司乘人员入厂证》。

  4、施工检修车辆凭据《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及《司乘人员入厂证》进入厂区到达相关施工地点进行施工。

  5、施工检修车辆在厂区内完成检修任务后由施工属地单位与其到安全环保部凭《临时物资入厂检验证》与其车辆随车物资进行逐一核实无误后由安全环保部、属地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出门证》,凭三方单位签发的《出门证》放行出厂。

  6、公司保安根据《出门证》及登记情况对车辆进行检查。

  7、检查无误后放车辆出厂。

  第十五条垃圾清运车辆进出厂控制程序

  1、垃圾清运车辆到达厂区大门。

  2、调度部安排人员引领并与车辆驾驶人员共同进行登记,将行驶证留于公司门卫。

  3、公司保卫科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需带入厂区的工具分类作好登记,后发放《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及《司乘人员入厂证》。

  4、调度部安排的人员随车到垃圾池监督装车。

  5、车辆装完垃圾后,经相关人员查验无误后,与其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出门证》相关签署手续,凭调度部与安环部方共同签发的《出门证》放行出厂。

  6、公司保安根据《出门证》及登记情况对车辆进行检查。

  7、检查无误后放车辆出厂。

  第六章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除施工需要和紧急情况之外,机动车辆只能从厂区大门进出厂区。

  第十七条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只能按照相应《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规定的路线行驶,规定的区域地点停靠。

  第十八条任何机动车辆不得随意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九条任何机动车辆不得在厂区大门门卫附近长时间停靠。

  第二十条机动车辆在厂区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冰雪、积水的道路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区门、仓库、装卸油台、电子衡、生产装置区不得超过5公里。

  第二十一条油品运输车辆进厂数量应以保证厂区道路通畅,保证装、卸油区运行通畅为原则,由储运车间、门卫负责管控调度,经营分公司等相关单位辅助疏导管理,司乘人员可在厂内排队登记,按车辆登记先后顺序依次进厂,油品运输车辆一次可同时进入两辆车,其他运输车辆将车停放在厂外。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和公司内外部车辆进出厂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并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除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垃圾清运车辆只能在公司指定垃圾池清运垃圾。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对车辆进出厂区查验管理不认真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对车辆查验不认真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其损失情况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除名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厂区内不按规定地点违章停车,擅自占用消防通道的,对其罚款200元/次。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辆在厂区内不按限速规定行驶的对其罚款100元。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在厂区不按指定的行驶路线行驶的,对其罚款500元/次。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辆在厂区非指定区域长时间停靠的,给予机动车所属单位或个人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九条非特殊情况,任何油品运输车辆不得在厂区内脱水,否则给予车主罚款1000—5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司法责任。特殊情况需要脱水时,由公司领导批准,生产调度部、相关供销部门、储运车间共同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油品运输车辆未按登记排号顺序私自进厂的,对其罚款200元/次。

  第三十一条因疏导不利导致厂区内交通混乱、交通堵塞的,给予储运车间罚款100元/次。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规定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

  目的

  为加强选厂交通安全管理,保持厂区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防止厂区内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标志牌、道路交通设施、绿化带等不受机械车辆损坏;保障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厂区道路干净、整洁,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机动车辆。

  管理部门及职责

  1、生产科为全厂所有机动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及所属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

  2、安全环保科负责现场安全监管,安全检查。

  定义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厂区(含生产作业区域)行驶的各种车辆,即:汽车、装载机、挖机、摩托车、叉车、外单运送材料的载重卡车。

  管理内容

  第一条凡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持有效的行驶证并有完整的车牌号,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及车辆行驶相关证件,经生产科登记备案,在安全环保科签订安全协议并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准许在进入厂区作业(外来运送材料车辆除外),否则不准在厂区从事营运。

  第二条进入厂大门及转弯、过磅时机动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厂内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15公里/时,禁止超速行驶。

  第三条消防、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只有在执行任务时方允许使用警报器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超速行驶,其它车辆及行人应迅速避让。

  第四条运矿车辆运输时严禁超速行驶,并有可靠的防泄漏/抛洒的措施。

  第五条机动车在行驶中,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安全的距离。

  第六条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调头转弯、通过交叉路口及大门口时应减速慢行,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挖机、装载机等机械车辆带物行驶或调头转弯时,必须将物品放至较低位置行驶,以防止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晃动及物品坠落所造成的损坏。

  第七条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的贮存仓库区域限制车辆进出,摩托车禁止进入危险品仓库;机动车辆运送货物要捆扎牢固。

  第八条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的停车处,禁止在转弯处、交叉路口、消防设备和消火栓旁停放各种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坡度大于5%的路面上。

  第九条在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厂区交通安全规定,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都必须有驾驶证才能驾驶车辆,无驾驶证者不得驾驶车辆,否则按违章处罚;若造成事故的',应从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在厂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并先设法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及时主向管部门和安全环保科报告,听候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做好现场调查记录,查找事故原因,严格区分事故责任,在事故处理的同时应研究制订出有关防范措施,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外来车辆的安全管理由对口联系部门负责,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时由对口部门负责处理,安全环保科将视其严重程度对管理及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厂区所有机动车辆必须进行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保养并建立台帐(维护保养、车辆运行、定期检验),检查发现一次考核100元,第二次考核2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厂区机动车辆应按交通部门规定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验车审核,验车审核单据交生产科备案,未做到一次性考核100元,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在出车前及停车后都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检查项目按保养规程进行;在行驶途中,应随时观察车辆零部件和车辆运输的工作状况是否处理正常状态,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停车处理,如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排除,严禁带病行驶,未做到一次性考核100元。

  第十七条对不遵守选厂有关规章制度、不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管理的,调度应提出口头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200元及以上的处罚;

  第十八条对不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且造成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按情节轻重处罚200—500元。

  第十九条不服从指挥,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乱停乱放而造成厂区道路堵塞,交通混乱,影响进出其它车辆正常作业,除批评教育外,并给予当事人100—200处罚元。

  第二十条任何车辆撞(压)挂坏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除照价赔偿外每次考核100—300元。

  第二十一条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在运输作业行驶途中,一律不准载人;若违反规定,首先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厂区道路上维修车辆,污染地面及乱扔饭盒等垃圾杂物的,除责成当事人清除污染物外,另罚款50—200元。

  第二十三条损坏绿化(树木、花草等)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四条全厂员工如及时向生产科、安全环保科举报上述情况,并经查实的将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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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厂内运输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杜绝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会议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厂内所有运输车辆刹车、灯光、鸣笛、警示系统,必须保证正常使用,每检查发现上述项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车辆所属承包人罚款伍拾元,同时连带处罚车辆使用单位安全员贰拾元,单位负责人贰拾元。

  二、车辆进出库房、路口、垛口及转弯处,必须减速、鸣笛、打转向灯,每检查违反上述要求的对车辆所属承包人罚款叁佰元,同时连带处罚车辆使用单位安全员伍拾元,单位负责人伍拾元。

  三、原料、成品车辆每车限载2.5吨,如检查发现超载运行,每次对车辆所属承包人罚款贰佰元,同时连带处罚车辆使用单位安全员伍拾元,单位负责人伍拾元。

  四、厂内车辆在厂区行驶限速每小时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每检查发现一次超速行驶对车辆承包人罚款叁佰元,同时连带处罚车辆使用单位安全员伍拾元,单位负责人伍拾元。

  五、原料、成品倒运车辆除驾驶员可乘坐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等)不准载人,严禁人货混载,每检查发现违反上述情况,对车辆所属承包人罚款壹佰元,同时连带处罚车辆使用单位安全员伍拾元,单位负责人伍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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