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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通用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通用1
一、 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二、职责:
1、公司安保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管理处主任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
3、各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4、各项目安全员应结合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并填写《安全标志设置清单》。
5、 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设置的位置为作业场所存在坠落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的安全防护与标识符合规定。
6、安全标志牌未经各管理处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7、各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
8、各项目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9、公司办公室每季度对各管理处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通用2
一、安全管理红线
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3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30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 "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3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3、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4、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5、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
6、不设警戒进行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的;火工品丢失的。
7、井下及井口附近20m范围内、地面瓦斯区域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8、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鸡爪子、羊尾巴、明头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不齐全、不完好的.。
9、超控顶距作业的。
10、不支护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11、掘进机急停装置失效、采煤机与工作溜不闭锁的。
12、清理皮带机头、机尾浮煤不停电闭锁开关的。
13、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牵引区撤人设警戒"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运输大巷人车追尾的;小巷运输未挂保险绳、车尾巴以及超挂车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14、安监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安全检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15、在井下吸烟、带明火的。
三、考核处理
对于触犯红线的副队级以上干部,给予免职处理;对于触犯红线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罚款10000---20xx0元。
四、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订完善权属矿安全委员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通用3
一、安全措施和器具的管理制度
1、对所有安全设施器具必须统一造册,专人管理。
2、定期对安全设施、器具进行维护、更换,保证其随时处于安全有效的状态;
3、根据生产的情况,及时加强设施、器具的投入,不断提高安全保证水平。
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对所有的设备按设备的技术状况、维护状况和管理状况分为完好设备和非完好设备,并分别制定具体考核标准;
2、对所有设备都要进行润滑的"五定"管理,即定点、定质、定时、定量、定人,岗位操作及维护人员要认真执行"五定"润滑要求,并做好运行记录;
3、设备缺陷的处理要做到能排除的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要详细记录及时逐级上报,在处理每项预防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明确专人负责,防止缺陷扩大。
三、设备检修制度
1、检修人员必须经安监部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后,方可上岗。
2、一切检修项目应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落实检修安全防护措施。
3、检修易燃、易爆、有毒的设备、容器管道前,必须清洗、泄压、排爆、排毒干净,经取样分析合格,并在与其它设备相连的管道加盲板。
4、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存在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5、进入设备作业,应办理设备作业证,如设备停电后,必须在电源开关处理后挂标示牌、上锁或取下熔断丝。设备如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的必须穿戴适用的防护用品、防毒面具,并设作业监护,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6、高处作业(2米以上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固定好脚手架,并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7、检修完毕后,一切安全设备恢复正常状态,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盲板抽加情况,并做好设备记录。
四、电气检修安全制度
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由质监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的人员担任。
2、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
3、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或拆下熔断丝,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经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牌或送电。
4、必需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带电作业实践的人员担任。
5、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连接正确,保护按零或接地良好,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定期检测。
6、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通用要求》(BG3836.1)执行。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通用4
一、新增设备管理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需增置的设备经批准购买后,须报设备科备案。
第二条 经设备科进行可行性方面的技术咨询,方可确定检修项目或增置电器及机械设备。
第三条 为保证设备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门应协助设备管理部门人员对设备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使用者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四条 设备项目确定或设备购进后,设备科负责组织施工安装,并负责施工安装的质量。
第五条 施工安装,由设备科及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报告"方可使用。
二、使用设备管理
第六条 电气机械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员要与生产管理部配合,组织操作人员接受操作培训,设备科负责安排技术人员讲解。
第七条 使用人员达到会操作,清楚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设备性能的`程度,设备科考核合格,上岗操作。
第八条 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新诗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
第九条 设备科要指派人员与各部门负责人,经常性地检查设备情况,并列入工作考核内容。
三、转让和报废设备管理规定
第十条 设备年久陈旧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废、报废之前,设备科要进行技术鉴定与咨询。
第十一条 设备科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残值情况,更换新设备的价值及货源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填写意见书交使用部门。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将"报废、拆除申请单"附意见书一并上报,按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批准后,交付供应部输,新设备到们后,旧设备报废、拆除。
第十四条 报废、拆除旧设备由生产管理部、设备科安全环保科分工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置。
四、设备事故分析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发生设备事故,设备主管、生产管理部值班人员要到现场察看,处理,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六条 发生设备事故的操作人员及当事人将事故时间、原因、设备损坏程序、影响程度等做记录上报本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 设备主管,值班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签注处理意见,报生产管理部经理。
第十八条 对重大事故由维修部门通知人事部及有关部门,按处理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完毕,生产管理部值班主管将"事故分析报告"存入设备档案。
第二十条 人为事故应根据情况按"奖惩条例"的条款及处理权限,对责任者给予行政、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属设备自然事故,维修部门进行处理,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部设备主管人员编制设备检查保养半年计划,填制"半年设备检修计划表",报部门经理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生产管理部经理审核计划,呈报总经理后,批准执行生产管理部半年设备检修保养计划。
第二十四条 设备管理人员编制检修保养单"月设备检修保养计划表",并按月计划表的内容,逐项填写"保养申请单"检修保养时需某部位停电、水、气时,还要填写"停电/水/气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值班人员填写的"月设备检修保养计划表"、"保养申请单"、"停电/水/气通知单"一并报部门经理,生产管理部经理与总经理和各部门沟通后,签注意见,下达执行。
第二十六条 值班人员根据批准的月检修保养计划,签发"设备 级保养任务单"填写任务单中"内容及要求"栏目,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在"检修保养工做记录簿"中登记派工项目及时间。
五、设备日常维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电气使用部门的设备发生故障,须填写"维修通知单",经部门主管签字交生产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 维修部门主管或值班人员接到通知,随即在"日常维修工做记录簿"上登记接单时间,根据事故的轻重缓急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处理,并在记录本中登记派工时间、
第三十条 维修工作完毕,主修人应在"维修通知单"中填写有关内容,经使用部门主管人员验收签字,并将通知单交回维修部门。
第三十一条 维修部门在记录簿中登记维修完工时间,及时将维修内容登记入设备卡自责并审核维修中记载的用料数量、计算出用料金额填入单内。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通用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 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 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 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 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 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 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 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 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 "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 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 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 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织、纪委监察、人力资源(劳资部门)执行;对工人的留用查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报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对因区、队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六条 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强行组织,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七条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八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九条 "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条 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在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 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 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 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 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
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区(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人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处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处长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安监处长或安监局长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焦化、电力、化工、建筑、建材、机修、洗选加工、新产业等地面生产单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通用6
一、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疏散设施处应设置统一标识和检查、测试、使用方法的文字或图示说明;
2、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3、在工作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5、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6、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7、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8、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9、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10、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1、举办全校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三、认真做好安全疏散设施检查应填写《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并存档。
四、发生火灾时,各处室应启动安全疏散设施供师生员工逃生,应引导师生员工通过消防安全疏散通道进行自救逃生。
五、学校总务处应定期检查学校内安全疏散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通用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劳动防护,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健康,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工作过程中未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由公司统一发放和配备,供员工使用的防护品(具)和保健品。
第二章采购
第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
(一)劳动用品采购计划由生产部提出,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采购部门负责采购。
(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及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要求到提供以下证件的单位购买:
(1)厂家的营业执照;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有效的检测报告;
(三)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单位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统一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应进行招投标,并经职工代表、生产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单位选择、定价、定式样、定标准等工作。
(五)劳保用品采购到厂后,采购部门应组织生产部及相关部门人员 进行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接受。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采购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公司库管人员、质检员检查验收。验收分为质量验收和数量验收。
要认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LA标志、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生产许可证、生产资质、经营资质、检查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观察护品有无破损缺陷、各项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验收要做好记录,参加验收人员要签字。发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数量不准确、证照不全、无LA标志的,坚决不予接受入库,并责令采购部门退库。加强验收稽核,发现验收程序和环节不全、不规范、不履行入库手续和手续不齐备。公司财务应拒绝支付货款。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制度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劳动用品的供应降低工程成本与消耗,加速周转,节省消费,特对工程所用劳动用品进行全面的统一的管理,各部门应遵守下列的规章制度,以便能使用完整的劳动用品。
(一)搞好劳动用品的入库验收,把好劳动用品的验收关,确保规格、数量、质量、符合使用规定。
(二)搞好各种机具设备的保养工作,严禁出库机具有拖延工程工期现象。
(三)搞好劳动用品的领发和盘点,面向生产、方便群众、保证供应、即时回收。
(四)搞好库内的业务员工作,做到技术资料齐备、单据帐目正确、库容整齐、收发即时、数量准确。
(五)搞好各种机械和用品的技术保管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用品的使用价值不受损失,质量完好无损。
(六)加强团结管理体制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洪等工作,确保仓库劳动用品的安全检查。
(七)行政办应搞好劳动用品的综合利用和调节工作,降低库存,节约仓库储蓄费用。
第五章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配备
(一)新购劳动防护用品须经仓库管理人员出具入库单,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在有存放条件的地点进行统一保管,并定期进行清点核实。
(二)按照劳动条件发给劳动者防护用品,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的安全健康所必须的则发,否则不发,劳动条件相同的发给相同护品。工种相同,劳动条件不同则发给不同护品。
(三)防护服:从事以下作业者施工时必须使用防护服。
(1)接触有毒、有放射性与对皮肤有感染的物质的作业者
(2)有强烈辐射热的或有灼烧危险的作业者
(3)有刺激、绞碾危险或可能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引起外伤的作业者
(4)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特别肮脏物品的作业者
(四)防护手套:(帆布手套、线手套、胶手套、绝缘手套)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绝缘手套供带电作业备用,胶手套供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工种使用
(五)防护鞋:(隔热皮鞋、球鞋、绝缘鞋、雨鞋、防砸鞋)发给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水、防腐蚀、防砸的工种使用
(六)防护帽:(安全帽、工作帽、草帽)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碾、防烫、防寒、防晒的工种使用
(七)毛巾:发给在操作中颈部需要防灼烧和从事粉尘、肮脏作业的.工种使用
(八)防护面具:(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护眼镜)发给面部有烧灼危险和喷洒伤害,有吸入有害气体危险,从事粉尘作业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
(九)安全带,安全网: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在高空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网。
(十)从事多种作业者,按其基本工种发护品。如果发给的护品对从事某些特殊工作不能适用时,则可供给所必需的护品做备用
(十一)对生产管理人员应按具体情况发给备用的护品
(十二) 所有护品均免费发给职工,教育职工节约使用
(十三)根据各科室,项目部人员所做计划,统一进行领用
(十四)所发劳动防护用品领取人有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的义务
第六章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
(一)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培训,确保员工100%正确使用。
(二)员工在巡检、操作、检维修、事故处理等过程中,须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穿着、佩戴或随身携带相应的防护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应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破损或变形、影响防护性能或达到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并更换或补发。禁止使用,过期和报废的防护用品。
(四)外来人员进入现场应按要求佩戴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要求,进入现场和工作时须佩戴与工作和场所危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五)应加强员工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七章 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
(一)仓库管理部门应按照仓库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及时清理过期、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全体员工应妥善保管各类防护用品,不得破坏防护用品结构及影响其使用功能。
第八章 劳动保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更新
(一)应定期对现场配备的公用防护用品(具)、药品完好、有效情况的进行检查,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二)对防护性能较高的劳动保护用品,机动部应定期组织强制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三)应对过期失效的防护用品及时更换、更新。
第九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评估
每年的一月和七月,由企管部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职业医务专业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召开劳动防护用品的评估会议。针对企业生产自身风险,以及为职工的头、手、眼睛、脸、听力、脚、呼吸、热、冻、触电等方面保护所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适应程度、配备标准、使用年限、质量要求进行全面评估,通过作业场所的风险分析,识别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修订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和产品有效安全期内使用,超出安全防护期限不得继续使用,应立即报废,由公司公司收回后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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