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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02 12:09:27 宜欢 制度 我要投稿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8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8篇)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确保本单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专卖店安全无事故,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教育管理

  1、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等人员按照县安监部门要求,按期参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专业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熟悉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掌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产品的性能和特点;储存及燃放知识;把握废弃残余物品的处置方法及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

  二、商品进销管理

  1、严格按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货源从烟花爆竹供应站购进。

  2、购进的产品要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燃放说明并附有商品检验合格证。

  3、不经销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磨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土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理配比超标不合格、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

  三、商品储存管理

  1、做到八防,即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击、防火、防盗、防破坏;

  2、不得超量储存,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严禁在储存场所吸烟和用火。

  3、物品堆垛需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四、安全消防管理

  1、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台帐,明确安全工作责任。

  2、灭火器必须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挪动。相关责任人要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技能,保证战时会用,同时要定期检查,按时更换灭火药剂,确保灭火器有效使用。老化消防器材要及时更新,以防影响抢险使用。

  3、经常对电器、电线、火源进行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定期对消防器材保养,

  4、零售网点应配备必要的沙、水,周边20米范围内禁止有明火。

  5、拟订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专卖店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不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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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检查制度

  1、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每月必须对销售周边场所和烟花储存场所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认真记好安全台帐,并及时落实整改。

  2、销售场所必须天天进行安全检查,随时发现销售场所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给予整改。

  3、定期对消防设施的配备施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及时地给予整改。

  4、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及时参加,上级有关部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努力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识和有关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2、全面开展本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积极参加上级应急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保证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3、对新职工必须经过全面安全教育,学握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水平后,方能上岗作业。

  (三)消防安全制度

  1、在烟花爆竹销售柜及储存场所必须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即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按要求保养、维修、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须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销售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消防知识,学握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常识。

  5、人人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懂灭火方法,会扑救初期火灾;懂逃生方法,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四)严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销售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2、禁止在储存场所动用明火,保持场所通风,防潮湿。

  3、任何人不得在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及储存场所吸烟或动用其它明火。

  (五)烟花爆竹销售经营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上级应急部门下达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定,合法经营。

  2、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3、烟花爆竹产品一律从本县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公司批发采购,严禁非法渠道进货,严禁采购销售礼花弹等超零售经营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4、烟花爆竹统一由批发公司配送到经营商店,不得由无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5、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采取隔离措施,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在销售店面内销售产品,严禁店外摆卖、一证多点和走街事巷销售烟花爆竹。

  7、购进的烟花爆竹商品不得超过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临时存放产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饭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后储”现象。

  8、严禁店内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烟花爆竹产品被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0、积极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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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烟花爆竹的采购和销售。

  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现场配备一名安全员(经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合格),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亮证经营。

  3、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10米范围内,严禁用火;必须在销售场所明显的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5、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6、按照规定量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8、一旦发生事故,视情况动用灭火器扑灭,不能扑灭则迅速通知周边人员撤离,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协助事故调查。

  9、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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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案件和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本规定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必须填报申请书。常年生产(连续生产三个月以上)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企业由省轻工业管理部门批准,乡镇企业和个体户由省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的企业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经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县、市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查,符合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生产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领取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准生产烟花爆竹。

  第五条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逐级上报省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的企业,购买氯酸钾须持县、市公安机关开具的购买证,到指定地点购买。烟花爆竹的氯酸钾最大含量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敏感度高的危险品。严禁使用氯酸盐类与雄黄、赤磷配制各种烟花剂。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设置,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设置安全机构,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专职安全检查员。生产烟花爆竹的个体户,也要确定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人员,有批评教育和责令其停止生产的权利。

  第九条生产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各种成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各级标准计量部门,应按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规定,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就地就近实行监督检验。对不按产品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及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有权制止其生产、销售,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格产品。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以及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点和批发部,应设专库。库房储存量不准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火药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烟火药、黑火药、成品、半成品、引线混存。不准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加工作业。

  第十二条仓库内要严格按照防爆要求安装照明设备,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四章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销售点,由所在地县、市供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商定。销售单位和个人须由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凭销售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销售。

  销售点必须符合专人、专库、专柜的要求,销售员应熟悉所售产品性能和安全常识。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必须设在远离居民区、仓库、工厂、公路的地带,应分片划段,单独设立。凡跨县、市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经销地公安机关批准后,到指定的销售市场销售。

  第十五条严禁向未经批准的生产单位和个人订货、进货。严禁生产单位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未经批准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出口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应补换中文商标和说明,否则不准销售。

  第五章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购货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烟花爆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贷单位应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的安全要求。用拖拉机、柴油机车运输时,必须安装火星熄灭器。装载烟花爆竹的车辆,不准在人员稠密地区停留。

  第十九条运输、装卸、押运人员必须懂得烟花爆竹的安全常识。装卸时严禁拖拉、冲撞、摩擦。

  第二十条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其它货物,严禁客货混载。

  第二十一条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烟花爆竹搭乘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内夹带烟花爆竹。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连续多年不发生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单位和个人,以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各种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处罚,同时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不改的,公安机关可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对因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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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安监部门或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及所在乡镇的监督检查。

  3、仓库、门市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

  4、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监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起过市安监局核定的数量,建立烟花爆竹购销台账。

  5、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6、仓库、门市内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张,仓库、拒台内严禁吸烟。

  7、仓库、门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顶班营业。

  8、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发生事故,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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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营烟花爆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安全经营放在最重要、最突出的位置,决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

  二、店内严禁使用火炉和电取暖设备,严禁烟火入内,店内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各经营户必须从供销社所属的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烟花爆竹公司购进烟花爆竹,其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四、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五、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六、不得私制悬挂含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不得非法采用拱形门、占道牌(板)等妨碍镇容的宣传形式。

  七、零售点售货间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售货间醒目位置,便于监督、检查和管理。经营负责人与证照必须相符。

  八、零售点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货架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

  九、不得走街窜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本制度必须张贴在店内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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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不小于200米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必须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限量存放,专店不得超过2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50千克;专柜不得超过1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25千克;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一经发现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五、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者变更经营场所时,必须向当地安监部门申请变更事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依法从严查处。

  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者不得转证、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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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搬运烟花爆竹时,只准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准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

  2、门市和库房内不得有热源和任何明火,不准带火柴、打火机、武器进入烟花爆竹库房,不准穿化纤服、有钉鞋、硬底鞋进入库房。

  3、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分级、分类、专柜、专仓存放。

  4、保持门店、库房通风、防潮、降温。

  5、堆垛要整齐、稳固,垛距内墙不少于0.45m,垛高不超过2米,地面要布设垫物保持干爽,防鼠虫咬坏产品。

  6、要有专柜、不堆和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一处。严禁出售非法私炮、超药量炮,禁止出售劣质不合格产品,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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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检查制度

  1、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每月必须对销售周边环境和烟花储存场所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认真记好安全台帐,并及时落实整改。

  2、销售场所必须每天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销售场所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3、定期对消防设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或更换。

  4、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及时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认真组织学习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知识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定期开展本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当地乡镇、街道及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3、对新招职工必须经过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规程之后,方能上岗营业。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烟花爆竹销售专柜及储存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即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按要求保养、维修、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须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烟花爆竹销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掌握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懂灭火方法,会扑救初期火灾;懂逃生方法,会组织人员疏散。

  四、严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销售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使用明火,严禁吸烟。禁止在储存场所动用明火,保持场所通风,防潮湿。

  2、任何人不得在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及储存场所吸烟或动用其它明火。

  五、烟花爆竹销售经营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定,并按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2、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3、烟花爆竹产品一律从合法的批发公司进货,不得从非法渠道进货,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及违禁产品。

  4、烟花爆竹统一由批发公司(点)配送到经营商店,不得由无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5、零售经营单位不得销售礼花弹和用于炸鱼的春雷。

  6、烟花爆竹产品被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7、积极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

  操作规程

  1、烟花爆竹必须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2、经营和储存场所应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标明报警电话,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摆放电炉、取暖器、煤气灶等生活设施。

  3、储存场所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密封和避光,最高温不能超过35℃

  4、烟花爆竹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堆放,整齐摆放。

  5、经营场所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规定容量(50箱)。

  6、无地板的.仓库,地面要设置30厘米高的垛架,铺设防潮阻燃材料。

  7、严禁在储存场所内进行拆、钉木质包装箱和其它可能产生火花、引发爆炸的作业。

  8、烟花爆竹进出,操作人员应轻拿轻放,严禁推、拉、抛、掷和碰撞。

  9、储存场所内应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对零售经营场所及储存场所的安全全面负责。

  2、负责制定本店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3、掌握本店各类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及相关安全技术知识,落实本店事故应急救援人员。

  4、经常性开展周围环境及储存部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5、从合法渠道进货,实行专柜经营。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禁产品和无厂名、无厂址、无商标的“三无”产品。

  6、参加安监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组织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7、依法参加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履行本店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3、认真开展日常安全检查,落实经营场所、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安全措施,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整改。

  4、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本店各类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及应急救援措施。

  5、熟练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6、参加安监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组织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7、负责做好入库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登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安监、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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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四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质证书。销售人员要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第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岗位责任制:

  (一)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现场管理制度;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三)隐患整改制度;

  (四)事故报告制度;

  (五)查验操作规程;

  (六)拆箱操作规程;

  (七)堆码操作规程。

  第九条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三)零售网点选址及外部距离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要求规范》(AQ4128-20xx)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心智健全,男65岁以下,女60岁以下;

  (五)零售网点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实行专店、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六)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应急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七)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账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八)配备2个(含2个)以上的5公斤干粉灭火器、水桶及其它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九)零售网点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刀闸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防护设施。

  第十条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存放总量不得超过许可核定存放量;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0.45m,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住宿,不得设置炉子等明火设施。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警示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严禁烟火;

  (二)禁止吸烟;

  (三)禁止在销售现场试放烟花爆竹;

  (四)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第十三条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必须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零售网点的消防器材应每天检查和保养,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埋压和挪用。

  第十五条零售网点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搬运作业中,只能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就近采购本县经营批发企业按规定配送的烟花爆竹产品并建立台账,做到进货、销售和库存情况相符。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零售网点不得私制、悬挂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不得采用拱形门、占道牌(板)等妨碍市容的宣传形式。

  第二十条零售网点不得走街窜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禁止连摊、连片销售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零售网点的销售和储存场所泄露的少量药物,要用湿拖布及时清理,严禁用扫帚清扫。

  第二十二条零售网点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同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通知附近人员有序疏散。

  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网点,是指依法在本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或备案,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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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经营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经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所在乡镇组织安监部门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及消防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三、门市及库存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完善。

  四、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监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超过县安监局核定的数量。

  五、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门市及库存内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柜台及烟花爆竹存放处内严禁吸烟。严禁在门市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七、门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顶班营业。

  八、坚决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九、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发生事故,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当地消防部门和县安监局报告。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制度 12

  一、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合法经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经营。

  专业培训:零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掌握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安全设施:零售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二、零售场所要求

  选址要求:

  零售店、零售点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面积与存放限量:

  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规定上限(如200平方米等,具体根据当地规定)。

  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数量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且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量。

  平面布置与建筑结构:

  零售场所内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并确保其畅通无阻。

  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

  建筑物应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结构,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等,并满足耐火等级要求。

  三、销售与储存管理

  销售管理: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销售员应熟悉所售产品性能和安全常识,并能向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使用指导。

  储存管理:

  烟花爆竹应储存在专用的储存仓库内,仓库应符合安全要求,如防爆、防火、防雷等。

  储存仓库内应设置温度、湿度等监测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严禁在库区内动火、抽烟,严禁酒后进入库房,严禁将火具带入库房。

  四、安全管理措施

  日常安全管理:

  零售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操作流程。

  定期对零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零售场所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

  应急预案与演练:

  零售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措施。

  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对违反规定的零售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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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规定

  资质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亮证经营。

  零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选址要求:

  零售店或零售点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

  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桥下与涵洞内,也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二、安全设施与措施

  销售场所:

  零售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规定上限(具体根据当地规定确定)。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销售场所内必须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销售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储存管理:

  烟花爆竹的存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超量存放。

  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符合防爆、防火等安全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仓库内应设置温湿度监控设备,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

  电气安全:

  销售场所的电气线路应穿管敷设,避免裸露和明接头。

  用电设备、照明灯具等应采用防爆型或带有阻燃护套的设备。

  三、人员管理与培训

  安全员:

  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现场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经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合格),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

  培训与教育:

  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应急预案:

  制定烟花爆竹零售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措施。

  事故处理:

  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和疏散人员。

  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

  日常检查:

  定期对销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违规处理: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其他注意事项

  禁止行为:

  严禁在销售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等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周边安全:

  零售点附近应设置清晰、醒目的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

  确保销售场所周边安全畅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应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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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基本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具备有效的经营期限。

  零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零售单位应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并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销售场所的面积应不小于规定标准,且与其他商品或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烟花爆竹的储存管理

  烟花爆竹应储存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仓库或储存室内,严禁超量储存和超高堆放。

  储存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保持干燥、清洁,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

  储存场所内应设置有效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储存场所应实行严格的出入库登记制度,记录烟花爆竹的品名、数量、来源和去向等信息。

  三、烟花爆竹的销售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在销售现场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并亮证经营。

  销售人员应熟悉所售产品的性能和安全常识,能够向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销售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销售场所内使用明火或进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操作。

  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烟花爆竹销售的'各项规定,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非法产品。

  四、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零售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零售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隐患排查、整改和复查等情况。

  六、法律责任和处罚

  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零售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此外,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还应遵守以下具体要求:

  零售场所10米范围内严禁用火,必须在销售场所明显的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一旦发生事故,应视情况动用灭火器扑灭,不能扑灭则迅速通知周边人员撤离,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协助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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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经营许可: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经营。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的销售活动。

  安全培训: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销售人员应熟悉所售产品的性能和安全常识。

  销售场所:

  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并符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关于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选址要求。

  零售场所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规定值(如10平方米),且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桥下与涵洞内、地下及半地下室内等禁止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区域。

  零售场所应设专人专店或专柜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二、储存安全管理要求

  仓库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设置专用仓库储存烟花爆竹,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仓库内应严禁烟火,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仓库内产品堆放要符合规范要求,堆垛间的通道距离、运输主通道宽度、垛与墙间距等均需满足规定要求。

  存放限量: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允许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

  允许存放的烟花爆竹总药量和总箱数不得超过规定值。

  三、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明火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内严禁有明火,包括吸烟、使用明火照明等。

  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消防器材: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如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等,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四、用电安全管理要求

  电气线路: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应穿管敷设,不得有明接头。

  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

  用电设备:

  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等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或保持与烟花爆竹一定的安全距离。

  严禁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五、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检查:

  定期对烟花爆竹零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仓库管理、存放限量、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等方面。

  应急准备:

  制定烟花爆竹零售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和应急程序。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举报奖励: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对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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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零售单位基本要求

  经营许可: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经营活动。

  安全管理:零售单位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并确保其经过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合格。

  亮证经营:零售单位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亮证经营,即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悬挂在销售场所的显眼位置。

  二、销售场所安全要求

  选址及外部距离: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选址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且不应设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如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

  零售场所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也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零售场所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如与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边缘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面积及存放限量: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相关规定(如200平方米)。

  零售单位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存放烟花爆竹的数量,且不得超过规定的存放限量。

  平面布置及建筑结构:

  零售场所内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的原则进行平面布置,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等,其耐火等级应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一定距离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规定值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值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消防及电气安全:

  零售场所内严禁有明火,且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

  零售场所应配备足够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室内电气线路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应有明接头,且应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或带有阻燃护套电缆等。

  三、经营行为安全要求

  采购与销售:

  零售单位应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烟花爆竹的采购和销售。

  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安全管理:

  零售单位应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并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销售人员应熟悉所售产品的性能和安全常识,并能向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零售单位应按照规定量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四、事故处理及应急准备

  事故处理:

  一旦发生事故,零售单位应视情况动用灭火器扑灭初期火灾,如不能扑灭则迅速通知周边人员撤离,并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零售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工作,并在事后协助事故调查。

  应急准备:

  零售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职责、应急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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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员安全管理

  资质要求:

  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现场配备一名专职安全人员(经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合格),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亮证经营。

  行为规范:

  严禁酒后进入库房或销售场所;严禁儿童进入库区或销售场所玩耍;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库区或销售场所。

  进入库区的车辆必须加戴防火罩,车辆在装卸时必须熄火。

  进入仓库接触烟花爆竹产品的人员必须触摸静电接地装置,导出身上的静电;严禁穿戴钉底鞋、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物;严禁在库房内打手机等。

  二、储存安全管理

  仓库管理:

  仓库区为储存重地,严禁在库区内动火、抽烟;严禁在库区内或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试放烟花爆竹产品。

  严禁在库房内临时拉线用电照明;严禁在库房内用铁器清理垃圾。

  严禁将火具带入库房。

  仓库内产品堆放要符合规范要求,堆垛间的通道距离、运输主通道宽度、垛与墙间距等均需满足规定,严禁过量储存、超高堆放等违规现象。

  严禁在库房内封、启包装箱。裸露、破箱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及时更换包装或作销毁处理,严禁在仓库内长期储存。

  零售店/点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按照规定量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三、消防安全管理

  设施配备:

  库区内及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等,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库区内的消防、防雷、防静电以及报警等安全设施不能随便移动、损坏,必须保证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防火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规定值。

  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规定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四、销售管理

  合法经营: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按规定采购和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并与批发单位签订供销合同。

  禁止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警示标志:

  零售点附近要设置清晰、醒目的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

  五、监督检查与应急处理

  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实。

  应急处理: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一旦发生事故,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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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经营许可: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性能和存储、销售要求,掌握基本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安全管理人员:零售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零售场所安全管理

  选址要求:

  零售场所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

  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桥下与涵洞内,以及地下或半地下室内。

  不应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面积与布局:

  零售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规定上限(如200平方米等,具体根据当地规定)。

  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专柜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

  消防与电气安全:

  零售场所内严禁有明火,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

  电气线路应穿管敷设,接头处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规定要求的接线盒。

  用电设备、照明灯具等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安全设施与标志:

  零售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三、烟花爆竹存储安全管理

  存放限量:零售单位应根据其周边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存放烟花爆竹的数量和总药量,不得超量存放。

  堆放要求:烟花爆竹产品应堆放整齐,堆垛间的通道距离、运输主通道宽度、垛与墙间距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温度控制:当库房内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安全检查:应定期对存储的烟花爆竹进行检查,发现破损、过期或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处理。

  四、销售人员安全管理

  培训要求:销售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性能和销售要求,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行为规范:销售人员应严格遵守销售规定,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五、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应急预案:零售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救援措施和救援物资储备等。

  事故报告: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通知周边人员撤离,并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六、法律责任与奖惩机制

  法律责任: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奖惩机制:对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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