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31 12:00:57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

  为了保证危险作业场所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危险作业场所人员在工作中失误而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特制定该制度。

  (一)本单位的危险作业人员为电工、叉车驾驶员、产品的装卸工,生产车间的生产人员。

  (二)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岗位电工、叉车驾驶员等岗位员工的'文化程度要求高中以上文化和具备一定技术等级。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应对单位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在危险作业场所作业要办理相关的作业证件。如:压力容器操作上岗证、电工作业上岗证、临时用电证等,作业时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看护。

  (五)危险作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六)作业时现场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对于存在的隐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消除。

  (七)危险作业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检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能擅自接触或拆除。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2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项目,是指在安装、生产、工作中具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各类事故的作业或任务。如检维修设备设施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高压带电作业等。

  1.3.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危险作业项目实施“全员参与,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将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1.5.危险作业项目,实行“谁组织生产,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管理体制,并明确各方责任。

  1.6.重大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交底,应履行层层签字后交底书应存档备案。

  1.7.危险作业项目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作业(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1.8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火作业按《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执行),由安全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厂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1.9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到安全部补办审批手续。

  1.10安全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全面检查,作业中应布置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做重点监督监护。

  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1高处作业的定义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或者虽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机械振动(转动)、毒害物质及其他易伤害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2.1.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2.1.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1.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2.1.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2.1.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1.2特殊高处作业

  2.1.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力风高处作业。

  2.1.2.2在高温或低温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2.1.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2.1.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成为雪天高处作业。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2.1.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2.1.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2.1.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2.2高处作业要求

  2.2.1、各单位在安装、生产、工作中,需登高作业,必须提出《危险作业许可证》申请,经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业。

  2.2.2、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癫痫病、贫血病等禁忌症人员以及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2.3、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严禁赤脚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安全带;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护用品,必须建立登记,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检验、修理、报废等工作。

  2.2.5、梯子确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2.2.6、两梯连接使用时,连接处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三梯连接。

  2.2.7、在自然光线不足,夜间进行高处作业,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2.2.8、高处作业地点应避开各种带电线路,避开有烟雾、气体排放处。

  2.2.9、梯子放置斜度,一般与地面成60-70度之间为宜,严禁一梯两人操作。

  2.2.10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主管领导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2.2.11严禁上下垂直交叉作业;必要时应采取相应隔离安全措施。

  2.2.12高处作业所用工具材料等不得抛掷,工作完毕做到人走料净场地清;防止落下伤人。

  2.2.13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米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低压线路。

  2.2.14悬空作业一定要按规定选好吊拉绳,保持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安全带要栓挂牢靠;并设有监护人。

  2.2.15冬季及雨雪天气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2.2.16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2.2.17在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石棉瓦、瓦楞铁、塑料等危险屋顶工作时,必需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非生产(安装、施工)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的工作,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2.3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2.3.1首先承担作业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作业现场、作业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全措施;然后按高处作业等级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

  2.3.2遇有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单位领导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负责);可事后补办《危险作业许可证》。

  2.3.3作业高度在15米(含)及以下的一、二级高处作业项目,由安全部安全负责人审批。

  2.3.4作业高度在15-30米(含)的三级高处作业项目,由安全部和主管厂长审批。

  2.3.5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2.3.6遇有特殊高处作业环境条件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亲临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在审批手续上签字。

  3.电气高压(1000v)以上带电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3.1严格执行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选煤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3.2作业前,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并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3.3《危险作业许可证》由设备部、安全部,主管厂长审批。

  3.4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和“挂牌”规定。

  4.动火(焊接)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4.1严格执行《选煤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4.2严格执行公司《动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规定手续。

  5.设备检维修的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5.1严格执行《设备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要求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5.2严格执行《选煤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必须执行“挂牌”规定。

  6.其他

  6.1其他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危险作业,均按危险作业进行管理。

  6.2对于疑难无法认定作业项目,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全部予以确定,确保作业安全。

  7.考核

  7.1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罚。

  7.2违反本制度导致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7.3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3

  第一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第二条:施工现场必须采用TN-S及三相五线制系统,PE、N线必须分开设置,禁止使用四芯电缆外附一根导线的做法。PE线上严禁设置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第三条:每个项目部必须设一名专职持证电工对临时用电系统进行维护、检查接线等工作。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开关箱的基础进行硬化。

  第五条:电缆线路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

  第六条: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机动车道、起重机等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要符合规范要求;如果达不到安全距离的'要求,必须采用防护措施。

  第七条: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在总箱内和开关箱内设置漏电保护器,达到两级保护。其漏电动作电流和漏电动作时间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八条:总配电箱内应设置总隔离开关和总漏电保护器或各分支保护器;分箱内设置总隔离开关和分支隔离开关;开关箱内设置隔离开关和漏电断路器。

  第九条:PE线除在配电室或总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或末端处做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条: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阻值的要求。

  第十一条: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实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第十二条: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

  第十三条: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现口,应设在箱体底面。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4

  1、凡从事电气、焊接、起重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由各地区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

  2、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必须按规定穿戴劳防用品上班。精心操作,交接班要为接班者创造安全生产良好条件。

  3、机修电工、值班电工必须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厂供电系统和配电室各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任何电气设备或线路在末验电和认为无电以前,一律视为有电,在进行电气工作时,必须有两人进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在检修前应切断开关,切断后必须在断路器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进出配电室MCC必须关门。

  4、焊工在生产区域或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许可证”由动火执行人随身携带留存,以便检查。动火执行人要认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制度,检查动火器具。动火作业时,投氧气瓶应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应离7米以上,并且有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5、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作业,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装吊,禁止超载使用。利用厂房顶挂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确认可靠,否则不得任意挂接,电动葫芦的钢丝绳必须保持光滑,平时应加强检查,如有断丝必须及时调换,不可冒险操作。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使用,必须按规程进行。

  6、特殊工种要有高度安全责任感,时时刻刻以“三不伤害”为原则从事工作,真正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7、定期对电气设备、风、电焊设备、吊装设备进行安全检修、保养,对操作的工具要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确保检修、保养安全作业。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5

  (一)丙烷气库房和作业间属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库房和作业间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二)丙烷气库房和作业间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三)库房和作业间应采取整体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库房内电源体应符合防爆要求,电闸、开关应安装在库房外,室内通风必须良好。工作结束后,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四)库房存放的气瓶严禁横放,空瓶与满瓶应分开摆放,并有明确标识,且不得超过规定用量。库房和作业间严禁存放各种化学危险物品、油类、易燃可燃物品及杂物。

  (五)作业间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悉灭火应急预案。

  (六)禁止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气瓶。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禁止油类接触,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2帕的余压气体。

  (七)所有的气瓶不得靠近明火热源,应与明火热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热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八)气瓶作业系统上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其它安全附件应灵敏可靠。

  (九)相关人员对气瓶、气体管道要经常检查,防止泄露。气瓶间内装有可燃气体泄露报警器,若出现报警,作业人员应立即寻找泄露点并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理措施。

  (十)库房和作业间安装有六氟丙烷自动灭火器,工作人员应经常查看灭火器的红色玻璃球是否完好,如有异样及时联系保卫科。

  (十一)工作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掌握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必须妥善保管,自觉维护和保养。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6

  1、目的:

  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公司叉车作业需遵守的规定,以确保叉车驾驶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叉车驾驶人员。

  3、内容:

  3.1安全管理办负责维持厂区内交通秩序,全厂交通安全检查和考核,负责叉车驾驶员的委外培训工作。

  3.3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叉车的使用和保养及驾驶人员的调度、管理。

  4、作业程序

  4.1、资格要求

  4.1.1叉车驾驶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并取得叉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叉车。

  4.2.1没有公司的安排,叉车司机不准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未经公司领导同意,其他人员不得动用叉车。

  4.2、驾驶前检查

  4.2.1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后观镜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弯曲、损坏及裂缝产生。

  4.2.2检查水箱水位、电池水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或标准线增添后方可使用。

  4.3、驾驶规定

  4.3.1凡使用叉车者,一定要用叉车专用钥匙,启动时不允许拔出车钥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车钥匙启动叉车,避免损坏车锁。

  4.3.2叉车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驶。叉车出入口应减速慢行并响喇叭。驾驶时必须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4.3.3叉车启动时,注意观察周围是否有其它车辆、行人或障碍物;转弯时要看后倒镜及观察左右侧的情况,要亮指示灯,慢行并响喇叭;倒车时应先看倒后镜及回头观察情况,无障碍物始能行驶。

  4.3.4车辆与道路边缘应保持一定距离,以策安全,叉车载有物料,在下斜坡时,应倒车行驶并控制好车速。上下斜坡时应慢速行驶,下斜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4.3.5行驶时货叉应距地面200-300mm,在行进中不允许升高或降低货物,不得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4.3.6遵守工厂限速规定,车速不得超过5Km/h;严禁高速行车,以保证安全。

  4.3.7在十字路口或其它困难不见的'地方,请减速慢行,并鸣喇叭;在潮湿、不平的地面行驶及转弯时,请减速;避免急转弯,避免在不牢固的物体表面行驶。

  4.3.8运输途中停车时,一定要关闭电源后放可离开叉车。

  4.3.9叉车出入口应注意构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始入或始出。

  4.3.10行车时,非业务需要,一般人员不得站在叉车司机身边,更不能用来运人,或进行其它与叉车作业无关的工作。

  4.3.11不得在车间或危险品仓库内擅自接驳蓄电池等叉车电路,以免产生火花。

  4.3.12严禁超载行驶。

  4.4、装卸规定

  4.4.1叉车装运的货物不能太高,以免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导致事故的发生;除短距离移位外,不得同时运输两板的货物。

  4.4.2叉起货物时,货叉应先仰后提升;下降时,应先下降后倾斜。

  4.4.3利用叉车升空工作时,一定要站稳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准站立在铲叉上作业。

  4.4.4不要运送松散的货物以免翻倒,运送前应将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稳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设备、空桶、易滑动之缸体或物件必须绑上绳索,绑紧后放可提升。

  4.4.5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4.4.6停车时,不要将货叉悬空。禁止叉物悬空时司机离开叉车。

  4.4.7无论有无装货,货叉下面绝对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货物定要井然有序的堆放在无碍通行的地点,货物或叉车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业完毕将叉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货叉平放地面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整理清洁。

  4.5.2停放后将货叉调整至中央位置。

  4.6、保养规定

  4.6.1注意保养工作,驾车前检查遇有刹车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时通知设备部或维修厂商来处理。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发现叉车有异常声音或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厂家进行检修。司机不得私自检修。

  4.6.3每周清洗叉车一次,各部位所需的油、水、电池补充加足。

  4.6.4各部门指定保养叉车的司机,每一个季度应进行一次全面的保养和维修工作。

  4.6.5叉车保养责任人所保养的叉车及厂内的叉车驾驶员,如违反上述的规定,按公司规定处罚。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7

  (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证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内一切动火作业。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动火证的办理,以及监督检查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证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2动火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

  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

  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方可进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5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

  4.3.7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5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13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管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人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进入受限空间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4.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1.2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4.1.3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4.1.4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安全环保科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4.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4.2.1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4.2.2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4.2.3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2.4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4.2.5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4.2.6检修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且取样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其中:

  4.2.6.1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GBZ1-20xx《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5%-21%。

  4.2.6.2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4.2.6.3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4.2.6.4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4.2.6.5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4.2.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4.2.8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4.2.9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安全环保科批准;

  4.2.10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2.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4.2.12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4.2.13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

  4.2.14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2.15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灭火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4.2.16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4.2.17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4.2.18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4.2.19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4.2.20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4.2.21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

  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4.3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

  4.4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

  4.5进入罐、容器、井内作业时,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4.6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要按要求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4.7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

  4.8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9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

  4.10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

  4.1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11.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危险设备所属单位专职安全员认真填写许可证上设备所属单位、设备名称、设备内介质、检修作业时间、检修作业内容、设备切断置换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后,交由检修单位填写。

  4.11.2检修单位在接到《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检修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该证上检修单位、检修单位负责人签名、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和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

  4.11.3在完成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经现场分析或检测检查合格后,依序由现场检测分析人、危险设备所属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签名后,《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生效,检修单位方可开始作业。

  4.11.4《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为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联由检修单位留存。

  4.11.5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涉及动火的,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执行并办理相应的动火许可证。

  4.11.6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现场监护人(包括设备所属单位和检修单位)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对于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窜入或析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现场检测分析人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并最多每隔30分钟进行检测分析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设备内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

  (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程序

  4.1高处作业的定义:

  4.1.1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4.1.2一般高处作业:

  4.1.2.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作业。

  4.1.2.2企业内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

  4.1.3特殊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4.1.3工况高处作业:

  在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1.3.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4.1.3.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4.1.3.3在高大釜、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1.3.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分级: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2.2.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2.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2.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2.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2.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2.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4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

  4.3.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3.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

  4.3.6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3.7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3.8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3.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3.10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3.11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3.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3.13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3.14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3.15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3.16在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4.3.17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8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3.19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4.3.20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4高处作业审批

  4.4.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4.4.2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处作业需向安全环保科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4.4.3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4.4 10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4.5 10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5执行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4.5.1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4.5.2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4.5.3如施工期较长,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并且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坏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吊装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吊装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吊装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吊装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吊装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程序

  4.1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的;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的;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的。

  4.2作业要求

  4.2.1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4.2.2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4.2.3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4.2.4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4.2.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4.2.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4.2.7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

  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2.8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4.2.9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4.2.10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4.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4.2.12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4.2.13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五)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1.目的

  为规范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减少临时用电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临时用电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临时用电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要求

  4.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4.2的要求。

  4.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4.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4.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4.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同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 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0.7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10.8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六)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1.目的

  为规范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动土作业引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动土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动土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动土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动土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动土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动土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要求

  4.1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2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4.3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4.4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

  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 m处,高度不应超过1.5 m,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6二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4.7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8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9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4.10动土作业涉及临时用电和断路时,应同时执行临时用电和断路的要求。

  (七)断路作业安全管理

  1.目的

  为规范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减少断路作业引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断路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断路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断路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断路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断路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断路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断路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断路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要求

  4.1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4.2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4.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4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 m,不低于1.0 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八)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

  1.目的

  为规范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减少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引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抽堵盲板作业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抽堵盲板作业作业;

  3.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抽堵盲板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抽堵盲板作业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要求

  4.1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4.2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达到合格要求。

  4.3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车间(分厂)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4.4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4.5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系统压力应尽可能降低,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4.6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

  4.7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4.8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4.9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4.10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8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

  2.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3.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5.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6.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3)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7.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序;

  5)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8.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9

  一、总则

  1.1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

  2.1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2.1.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1.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审批

  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四、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1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4.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4.5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6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8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9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4.10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11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12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13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14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五、高处作业相关人员的职责

  5.1作业负责人职责: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5.2作业人员职责: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5.3监护人职责: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5.5生产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5.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六、附则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厂区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测定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厂区区域内除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动火作业。

  但固定动火区内对盛有或盛过物料、油品、硫酸等的容器、设备、管道、储罐等进行动火作业,仍要按本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三、定义

  1、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塑料焊、喷灯、电钻、打磨、砂轮等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我公司为各生产车间、仓库、罐区、气柜区、棚库、污水处理站、固废仓库及其它涉及甲、乙类物料的区域。

  3、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的区域。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可不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我公司固定动火区为机修房室内及室外30m区域范围。公司生产区域内除固定动火区以外均为禁火区域。

  2四、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

  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动火作业单位为外包施工时,外包施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的施工资质证书,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b)、施工单位必须向园区缴纳“风险抵押金”,为施工人员缴纳“意外伤害险”;(c)、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及《应急处置方案》;(d)、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e)、所有动火作业器具必须交由公司统一管理,使用时凭证领取。

  (5)、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应确保安全;(c)、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d)、作业使用的电气焊用具、脚手架、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6)、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动火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动火作业。监火人员应配戴红色“监火人”袖标,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7)、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涉及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其它特殊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8)、动火人凭《动火安全作业证》领用动火作业器具;

  (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0)、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距用

  火点15 m以内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11)、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12)、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3)、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14)、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1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不应在烈日下曝晒;

  (17)、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由安环部牵头联合生产单位及动火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进行全程录像,并实行“一票一录像”,并保留该录像至少三个月;

  (18)、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19)、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1)、在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执行相关的

  规定。

  2、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公司各相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六、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具体要求如下:

  (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采取上、中、下取样;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环境分析;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2、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七、《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动火安全作业证》应根据作业的危险程度写明作业等级。

  2、《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本款第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安全作业证不应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5)、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凡是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场所一律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特殊动火作业提级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提级为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提级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节日、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备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涉及外包施工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单独设本,最后由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字并经园区安监监管人员或专家现场确认后方可生效。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小时。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持有和保存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监火人、动火人各执一份,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安全作业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八、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车间主任(或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安全管理人员

  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第五款的各项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九、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化工有限公司

安环部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1

  1、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引用标准、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xx)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xx〕62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xx〕132号)

  《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监〔20xx〕279号)

  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xx〕83号)

  4、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职责

  5.1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

  5.2.1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

  5.3.1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3.3对涉及二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3.4对二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4安全员职责

  5.4.1协助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4.2检查动火作业人员资质和动火监护人员资格。

  5.4.3保障动火专业检测仪器的完好有效,对动火作业现场严格进行专业仪器检测分析,填写检测分析合格后的数据,作为动火作业前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

  5.4.4对凡涉及一级或特殊级别动火作业的全过程实行“一票一录像”,录像至少保留三个月。

  5.4.5随时检查作业现场状况,发现违章或动火作业安全条件发生改变时,有权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5动火所在单位职责

  5.5.1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分级定义标准,确定动火作业级别。

  5.5.2编制动火作业任务单中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分析和应急预案。

  5.5.3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

  5.5.4对动火作业现场是否具备相应动火条件进行初审。

  5.5.5对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

  5.5.6发现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条件改变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6动火作业人职责

  5.6.1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参加动火作业前安全分析,提出建议。

  5.6.2检查保障动火作业器具安全可靠;严禁把动火器具借给没有动火资质的人员使用。

  5.6.3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

  5.6.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5.6.5动火作业结束时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5.7动火监护人职责

  5.7.1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5.7.2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5.7.3发现作业现场安全作业条件改变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5.7.4会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动火突发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6、管理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特殊级别动火和一级动火应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动火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B。

  6.1.2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

  6.1.3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没有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动火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全面落实的,一律禁止动火。

  6.1.4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操作依据,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同一地点、指定的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6.1.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1.6动火地点具体实施动火作业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

  6.1.7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监护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岗位熟悉工艺且是班组长以上人员担任或是车间的公司义务消防队员担任。

  6.1.8节日、假日原则上不安排一级和特殊级别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向园区安监部门报备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6.2作业分级

  公司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特殊动火级别最高。

  6.2.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和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6.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6.3作业现场安全要求

  6.3.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6.3.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3.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6.3.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6.3.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3.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6.3.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3.8 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6.3.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6.3.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4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6.3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4.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4.2必须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公司分管生产和分管安全领导(安全总监)、动火作业单位的负责人、生产部、设备部、安环部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园区消防中队到现场监护。

  6.4.3动火作业前,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召集分管生产和分管安全领导(安全总监)、技术部、生产部、安环部、设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讨论动火事宜,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4.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6.4.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6.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5.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6.5.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呢进行动火分析。

  6.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6.5.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6.5.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6.5.6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6.6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6.6.1高处动火作业

  (A)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B)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6.6.2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A)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严禁将氧气瓶或乙炔瓶放入受限空间。

  (B)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项目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氧含量在18%—23.5%范围内,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6.7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6.7.1动火作业任务单一式两份,第一联安全环保部门存档备查;第二联动火作业所在单位持有。

  6.7.2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第一联动火所在单位持有;第二联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第三联安全环保部门存档备查。

  6.7.3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7、动火作业实施程序

  7.1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实施程序

  7.1.1动火作业所在单位需要动火作业前,如果是涉及到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的,必须提前向公司级分管领导详细报告,待公司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按照相应动火级别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和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

  7.1.2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在准备好动火作业现场工作和填写完动火作业任务单后,请该动火级别的动火审批人到现场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任务单上签字。

  7.1.3动火所在单位凭着动火作业任务单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最终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才可以动火作业。

  7.2二级动火作业实施程序

  7.2.1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如果是涉及到二级动火作业的,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领导详细报告,待部门领导同意后,才可按照动火作业现场安全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前的现场准备工作。

  7.2.2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在准备好动火作业现场工作后,请该动火级别的动火审批人到现场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7.3.3动火所在单位凭着动火审批人签字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才可以动火作业。

  8、相关记录

  8.1动火作业任务单

  8.2动火作业许可证

  8.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8.4高处安全作业证

  8.5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2

  由于高空作业时存在不安全因素,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本规定。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不论什么工程,不论专职或临时,不论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必须执行本规定。

  2.高空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收缴残疾、高度近视以及睡眠不足,身体疲劳、情绪不稳、酒后等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查看施工现场情况,编制、贯彻安全技术措施。坚持施工用工、机、器具、材料、确认完好,方能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处理。划定作业安全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登高作业时,衣着简捷利落,要穿软底鞋,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并拴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不能拴在尖锐棱角的构件上,以免被其割断造成事故。

  5.在未设护栏的平台(房顶、屋面、栈桥上盖)及角度孔洞、豁口周边2米以内临边作业时必须设安全绳、戴安全带;在临近窗口、护栏作业,身体重心有可能超过窗口、护栏时必须戴安全带。

  6.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所用物料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

  7.在厂房内进行高空作业时,特别注意周围环境;如电缆,电线,各种机械设备、管道、支架等。如有危害工作人员安全的现象,应立即排除或停止作业。

  8.使用梯子、脚手架、跳板登高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执行相关的安全措施。

  9.高空作业时,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应把工具、器具放在工作点边缘。传递物件应用掉绳,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10.高空作业时必须设有监护人,禁止单独高空作业。

  11.禁止立体交叉作业。

  12.攀登、悬空的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执行相关的.安全措施。

  13.遇到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雨时,禁止露天高空作业。若因抢修需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4.雨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冻措施,事先清除作业场所的雨水、冰雪。

  15.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16.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3

  方法措施:

  1审查和落实相关作业指导书中有关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交底。

  2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自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施工场地尽量错开。

  3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4交叉作业通道应保持畅通。

  5在夜间和光线不足的地方禁止进行交叉作业。

  6有危险的`出入口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7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任意拆除;必须拆除时,应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并采取临时安全施工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原搭设单位验收。

  8严禁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

  9交叉作业时,工具、材料、边角余料等严禁上下投掷,应用工具袋、箩筐或吊笼等吊运。吊物下方严禁站人或逗留。

  10在系统试运时进行交叉作业,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必要时由试运人员进行监护。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内动土作业安全管理,消除或削减动土作业本身的风险以及动土作业对地下隐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动土作业本身或者导致隐蔽工程发生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结合公司的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动土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场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气管道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的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隐蔽工程的墙壁开槽打眼的作业。

  第三条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动土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隔离执行人、气体检测员、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六条作业人员应接受动土作业培训,执行动土作业管理程序。

  第三章技术安全措施

  第七条动土作业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交通状况;

  (二)附近的振动源;

  (三)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五)土质类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设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气候;

  (十三)其他。

  第八条动土工作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动土范围涉及铁道等第三方设施的,须经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动土项目,施工区域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技术、设备、运行、安全等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作业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条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二)熟知作业区域已存在的地下设施(电缆、光缆及油、气水管线等)情况;

  (三)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动土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四)人工开挖基坑时,操作人员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一般大于2.5米;

  (五)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一条动土安全要求

  (一)动土作业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

  (二)监督人员对动土区域、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监督,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不应进行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

  (四)对于作业过程中暴露出的线缆、管线或其它不能确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待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五)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十二条动土方式安全要求

  (一)当地下情况不明时,严禁使用施工机械进行动土作业。

  (二)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镐只能用来开挖表面)来确认1.2米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

  (三)开挖作业临近地下隐蔽工程时,应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铁钎、铁镐等工具和施工机械进行作业。

  (四)采用机械设备开挖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机械动土,多台阶同时开挖土方时,应验算边坡的稳定,确定挖土机离边坡的安全距离;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离应大于10米。

  第十三条保护系统安全要求

  (一)对于动土深度6米以内的作业,为防止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动土深度超过6米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设计。

  (二)在稳固岩层中动土或动土深度小于1.5米,且已经过具有地质勘察、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在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三)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22)执行。具有地质勘探、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表1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土质类型

  密实度

  或状态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5米以内

  坡高在5~10米

  碎石土

  密实

  1:0.35~1:0.50

  1:0.50~1:0.75

  中密

  1:0.50~1:0.75

  1:0.75~1:1.00

  稍密

  1:0.75~1:1.00

  1:1.00~1:1.25

  粘性土

  坚硬

  1:0.75~1:1.00

  1:1.00~1:1.25

  硬塑

  1:1.00~1:1.25

  1:1.25~1:1.50

  (四)在动土开始之前,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五)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六)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新的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再拆除旧的替代构件。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七)挖出物应及时运出,如需要临时堆土,或留作回填土,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井、沟槽边沿1米,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米,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八)在坑、井、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第十四条邻近结构物安全要求

  (一)动土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二)如果动土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三)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动土,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动土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1、 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2、建筑物距动土处有足够的距离;

  3、动土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第十五条进出口安全要求

  (一)挖掘深度超过1.2米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二)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三)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第十六条排水安全要求

  (一)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二)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第十七条危险性气体环境安全要求

  (一)对深度超过1.2米,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动土现场,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气体检测。

  (二)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动土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三)在可能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放有毒有害物质时,生产装置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八条标志与警示要求

  (一)采用机械设备动土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二)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三)动土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米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西南油气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西南司质[20xx]92号)同时废止。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5

  1、范围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2、职责

  2.1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在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应在安环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生产部专门人员对其作业环境现场检查后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生产部对用电单位的作业条件进行确认,采取的有效控制措施,准确填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

  4)临时用电作业期间,用电单位和生产部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2.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生产部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安环部及时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登记到临时用电作业台帐。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2.3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涉及的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手续。

  2.4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2.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3)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5)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6)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2.6电工工段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2.7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公司有权予以停止供电,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2.8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2-17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05-29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2-09

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03-03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2-27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2-02

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02-24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篇04-07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0篇)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