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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01 12:00:11 制度 我要投稿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给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用工人员。所称的灵活人员,是指除劳务派遣人员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等渠道雇佣的临时提供劳务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仅限于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并依法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数量。

  第五条 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岗位工作,确有需要的,应当在经验丰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作业。确需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六条 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明确其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参照劳务派遣人员予以保障。

  第八条 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相关部门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工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应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以及具体内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涉及实习学生的,还应当与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劳动安全防护条件和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劳务派遗协议、劳务合同、实习协议应当载明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等事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在签订劳务派遗协议或劳务合同前,应当对拟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涉及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等特殊岗位的',还应当审核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等信息。

  第十二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或灵活用工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立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

  第十四条 教育和督促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及时关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身心状况和行为习惯,对行为异常人员及进行心理疏导和精神慰籍。

  第十六条 为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佩戴使用。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公司派遣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务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保险费。公司可以视情形为灵活用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应当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等特殊岗位的,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实习学生及其他实习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习学生及其他实习人员的委派单位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习学生委派单位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不落实岗位贵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公司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

  中层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是企业全员教育的主要部分。企业安全管理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思想认识提高了,就能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带头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职工起到有效的教育作用。因此,要自觉学习安全法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2、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教育的必要性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性强、知识面广,它既包括社会科学内容,同时具备政策性和广泛的群众性,对安全要求的标准也日益提高。因此,中层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只有认真学习并努力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管理知识,才能跟上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

  3、中层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上的责任

  方针政策主要靠中层管理人员去贯彻实施,企业主要靠中层管理人员去管理,一个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重视安全生产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是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爱护企业出了责任性伤亡事故,中层管理人员要承担责任,根据性质的不同,要受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所以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制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就显得更为重要。对国家有利,对企业有利,也是对中层管理人员最好的爱护。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按照《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济铁总发[20xx]11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线施工人员(以下简称施工人员)是指涉及我局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

  第四条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本着按需培训、讲求实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分层次、分系统开展培训。

  第五条参加培训的施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送培单位正式职工。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路局成立施工安全培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任组长;职教处副处长和安监室副主任,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多元处主管施工的副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总工室,安监室,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职教、建管、多元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领导小组在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施工人员培训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汇总培训计划;

  (二)负责选定培训机构;

  (三)组织审定培训师资、培训教材以及按照指导性教学计划(附件1、附件2)编制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四)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局外施工企业和局内辅业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施工人员的发证工作;检查、监督运输站段施工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第八条各成员部门职责:

  (一)建管处: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组织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提报相关业务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与职教处联合组织审定培训教材,并负责施工企业的培训发证工作。

  (二)职教处: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负责汇总培训计划;负责选定培训机构,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与建管处联合组织审定培训教材,并负责施工企业的培训发证工作。

  (三)安监室: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提报相关安全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制定培训教材;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四)有关业务处: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组织本系统的施工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提报相关业务内容施工的施工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制定培训教材;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第九条培训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培训计划,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培训师资管理,根据培训内容选择培训师资,组织教学工作;

  (三)负责对学员进行管理,规范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四)建立培训考试题库,组织培训考试;定期分析培训效果,掌握培训质量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培训工作情况。

  第三章培训方式与内容

  第十条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分为进场前培训与定期培训,均采用集中脱产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按照路局年度职工培训计划由路局统一组织。

  计划外需扩增培训人员或培训期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路局管理项目的局外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培训,由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二)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局外建设项目的局外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培训,由路局审批项目部门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三)局内辅业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由本单位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路局运输站段的施工人员,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以及其它相关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有关行车设备的基本知识、施工作业的卡控知识、施工防护的具体要求、劳动安全的保护措施、非正常情况的.应急处理知识及相关技能等。

  第十四条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可根据所管项目具体情况,对培训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适当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进场前培训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18学时。定期培训每2年培训1次,每次不少于18学时。

  第四章考试与发证

  第十六条培训考试由培训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必须明确组卷人、监考人和阅卷人,并由本人签字。领导小组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考试方式为闭卷。劳动安全和相关业务知识分别组卷,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劳动安全100分为合格,相关业务知识80分为合格。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完成规定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负责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报相关业务部门审核,路局建管处、职教处联合验印、颁发证书。

  证书填写要求。施工人员参加进场前培训的,经考试合格后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资格性培训合格证”并注明培训有效期,培训机构在“培训考核单位”处盖章后,由路局建管处、职教处在“发证单位”处联合盖章。已经取得《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施工人员参加定期培训的,经考试合格后,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适应性培训考核记录”,并在“培训内容”栏目内注明培训有效期,培训机构、路局建管处、职教处联合盖章。

  培训发证流程。培训结束后,各培训机构将实施性教学计划、空白试卷及答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考试成绩单(附件4)一式三份,报路局建管处、职教处各一份,作为验证的依据,同时报路局施工安全xx大队备案。

  第十九条运输站段的施工人员完成规定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按运输站段的培训、考核、发证办法颁发《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初次取证的,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资格性培训合格证”并注明培训有效期。已经取证参加定期培训的,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适应性培训考核记录”,并在“培训内容”栏目内注明培训有效期。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报路局施工安全xx大队备案。

  第五章培训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管理,落实培训责任,建立培训工作档案。局内施工人员的培训考试试卷、成绩应及时返回施工人员所在单位,归入个人技术档案,存档备查,保存期三年。局外施工人员的培训考试试卷、成绩由培训机构保存备查,保存期三年。

  第六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人员上岗时必须随身携带《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没有携带合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失效的,不得进入营业线施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培训、考核。遇规章制度有重大调整时,进行及时培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局内施工人员的培训,纳入全局职工培训计划的,由路局支付培训经费;由运输站段培训的,由人员所在站段支付培训经费。局外施工人员的培训,培训经费由局外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爆破员的培训由路局公安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4

  矿山安全员是整个矿山工作中最关键的岗位之一,直接关系到矿山的正常生产、生存发展,岗位十分重要。为确保矿山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矿山安全员岗位责任制,望遵照执行。

  一、制定整个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明确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督促岗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用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并交企业备案。

  三、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作好日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结合本矿山的实际情况“安全生产”的思想。

  五、安全员必须在生产现场随时巡视,不得滞留在办公室。在巡视过程中督促检查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置,防患于未来。

  六、凡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安全员必须立即向主管负责人报告,并提供真实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尽快妥善处理,安全员必须及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合同有关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人。如属安全员失职造成的事故,安全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重点妥善组织开山班严格按规定时间放炮,并与其一道共同负责检查督促放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在放炮现场设置警示牌、警戒线,拉响警报,确保放炮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在不耽误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服从主管领导的临时性工作安排,兼任砂石选题监督的工作,控制挖掘机对砂石采集的含泥量,保证砂石质量。

  九、安全员兼职空压机房的开机管理维护。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

  1、认真和自觉遵守安全工作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和项目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遵守现场安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坚守本质岗位,做到自己不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他人,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2、熟知本岗位工作施工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尤其要克服习惯性违章行为,保证安全生产。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陡坡、悬崖、临边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经常检查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严禁使用,并及时更换。

  4、严禁赤脚、赤膊、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

  5、上下班要按规定的道路、通道行走,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6、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中不准说笑打闹,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上班前严禁喝酒。

  7、要注意各种危险标志、信号、安全警示,不可通过“禁止通行”的区域;切忌坑内、洞口、陡坡、岩石下等危险处所休息。

  8、爱护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安全警示标志,确实需要临时变动的,要经工地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同意,并采取其他临时措施,作业完成后立即恢复。

  9、再油库、炸药库、电锯房、木料加工场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严禁吸烟及携带明火、引火物入内

  10、严禁再同一断面或其附近进行上下双层或多层作业。若无法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高处作业不得向下或向上抛掷材料、工具等物件

  11、发生工伤及其他安全事故时,及时抢救和向上级报告,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分析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6

  外来人员主要是指来校工作、学习的非本校师生员工,如农民工、合同工、外包工、临时工(以下简称“四工”);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要把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纳入行政工作之中。

  2、加强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是厂内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如下工作:对外来人员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办理并查验外来人员出入学校的证件;对外来人员住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外来人员中违法违纪行为。

  3、外来人员必须接受所在单位领导的管理,自觉遵守本条例。

  4、外来人员除按公按部门规定办理暂住证外,“四工”人员应持有户口所在地乡或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务工许可证(待业证)、居民身份证和我厂用工部门(系、处、室、公司、中心等)出具的证明;

  5、施工的建筑队等集体单位应与保卫部门签定治安责任书,并按工程费(包工费)提交百分之一(不低与1000元)的治安担保金。工程竣工后,由保卫处考核,无民事纠纷、无刑事治安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无违法违纪违章人员者,如数退还。

  6、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令,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配合做好保卫工作。

  7、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令,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配合做好保卫工作。

  8、外来人员应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和随意生火,严禁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9、外来人员严禁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和私拿、损坏公物;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

  10、外来施工单位以及租赁学校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服务、储运的单位,必须切实做好防火、防毒防盗、防灾害事故工作。

  11、寄住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遵守宿舍规章制度,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严禁男女混住。

  12、凡触犯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凡违反校纪校规者,除行政处分外,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元至50元。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7

  一、所有现场人员必须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衣着整齐,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三、所有现场人员应积极参加现场组织的各项学习教育、培训活动,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接受施工现场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

  四、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离岗,严禁酒后作业,未经批准不得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施工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五、施工现场操作人员要认真执行操作规程,要做到无安全措施不操作;无安全交底不操作;无安全目标不操作;危险问题不解决不操作;机械电器无防护不操作;不懂安全知识不操作以及吸烟入室、生火登记等切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六、对无故不参加学习或违犯现场纪律、规定、制度者,由项目部据情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8

  总则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作业范围

  1.1电工作业

  1.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3.1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3.1.1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资产运营部审核。

  3.1.2资产运营部初审后,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1.3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卫生处、资产运营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资产运营部备案、存档。

  3.1.4资产运营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3.1.5“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

  3.2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2.1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3.2.2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具体规定详见“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3.2.3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3.2.4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向资产运营部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

  3.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3.3.1资产运营部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3.2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资产运营部负责办理培训事宜。(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3.3.3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3.3.4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3.5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3.3.6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3.3.7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费用

  4.1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所需的费用,总公司不予负担。

  4.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资产运营部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4.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4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4.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资产运营部统一保管。

  5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5.1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5.2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5.3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5.4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6其他:

  6.1持有特种作业《学习证》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取证,因单位或本人原因,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进行培训取证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9

  总则

  一、

  1班组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能否做到安全生产,在生产一线的班组群体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每个班组要认真做好班组安全联保互保制。为了提高生产的安全,适应现代化管理的要求,加强操作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班长负责本班的班组互联互保管理工作。

  3各岗位操作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车间颁发的规章制度。

  4班组主管负责人、班组操作负责人,操作值班人员要熟知本制度。

  二、目的:

  为切实加强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执行安全互联保,切实把安全任务落实到每个班组成员身上,结合班组实际情况,特制定班组安全互联保制度。

  1让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个人头上,生产班组全面实行联保互保制。生产岗位上的员工,监督他人遵章守纪、制止违章作业,保护他人生命安全。

  2多做协调、步调一致外,认真观察和关注自身与他人周围的作业环境,禁止违章作业。

  3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互相提醒,互相监督。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监督别人不伤害他人)。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制止他人在隐患未处理好而冒险作业

  5举报玩忽职守,冒险作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

  6爱护安全设备设施,并互相监督。

  7树立集体观念,工作中互相关心爱护,树立遵章守纪光荣、违章违纪可耻、人人痛斥三违的新风气。真正做到安全生产。

  三安全互联互保制度内容

  1每一位班组人员都要及时参加安全学习,通过学习来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安全互保联保意识。

  2班组人员都应及时的对本工作地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及时的处理,做到消除隐患不留死角、不隐瞒、不应付。

  3各班组人员都应把安全工作放到第一位,上班后都应该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情况,确认没有安全隐患后方可进入工作区域操作。

  4班组长作为本班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并及时制止本班人员违章作业。

  5每一位班组成员都应提高安全互保、安全联保意识,真正做好自主保安和群体保安相结合。

  6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7发生事故或“三违”时,对联保人、互保人比照责任人进行处罚。

  8对非同一岗位操作人员的,而在同一场所形成一个作业群体,自行为互保联保

  (1)互相监督,照顾对方按照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和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

  (2)互相督促对方按照规定穿好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发现不安全隐患,互相提醒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4)互相检查设备是否完好,工器具、物件码放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互保组成员有责任对任何违章作业者进行警示制止,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向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汇报。

  (6)进行危险作业时进行监督,互保组成员有责任做好安全思想的互导、交流工作,增强自主保安意识。

  (7)凡发生事故或“三违”行为,互保小组人员承担规定处罚。

  安全交底制度

  为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出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具体如下:

  1、进入生产岗位/施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其中须向广大员工交底本岗位生产流程、环境的特点、设备情况、作业伤害防范措施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安全技术教育、安全思想教育等方面的情况。并做好签名备案工作。如无进行技术交底的',一律不准上岗操作。

  2、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在制定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同时制定安全保证措施,并对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一律不准上岗操作。

  3、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由车间、班组两级或项目负责人共同完成,如因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则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如因员工不服从安排,不接受技术交底的有权调离相应岗位或停止施工。

  4、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留档备查。如因资料归档不清晰的由相关负责人负责。

  5、对已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在生产过程中,不按照安全交底情况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依安全技术交底去处理的,依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班组交接班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交接班的要求、程序和内容,不断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使用于公司内所有班组的交接班活动。

  3.职责

  3.1交班人员对交班前工艺、设备等安全生产情况负责。

  3.2接班人员签字确认后对交接班以后安全生产情况负责。

  3.3车间及安全等相关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班组交接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内容

  4.1交接班时间

  遵照公司上下班时间规定由各车间、部门适当调配。

  4.2交接班手续

  4.2.1双方对记录和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安全确认,在记录的签字栏签字认可。签字确认后,代表交接班手续已履行完毕,之后双方不得争执。

  4.2.2如有意见不一致时,由车间领导或值班人员协调解决。

  4.2.3交接班内容

  4.2.3.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车间,换好工作服,在班长的带领下,认真检查现场后进行交接班。

  4.2.3.2交班完毕的班组成员在班长的带领下,参加班后会,讲评当班生产任务完成的情况,处理完本班遗留的问题。

  4.2.3.3交工艺,当班人员应对管理范围内的工艺现状负责,交班时应保持正确的工艺流程,并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4.2.3.4交设备,当班人员应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认真操作,对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状况负责,交班时应向接班人员移交完好的设备。交待所有动静设备的现状,如遇检修,则要讲明检修的部位与进度。

  4.2.3.5交卫生,当班人员应做好设备、管线、仪表、控制室等的清洁卫生,交班时交接清楚。

  4.2.3.6交工具,交接班时,工具应摆放整齐,无油污、无损坏、无遗失。

  4.2.3.7交记录,交接班时,岗位运行记录、工艺操作记录、巡检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等应真实、准确、整洁。

  4.2.3.8传达公司或车间的指示与任务

  4.2.3.9凡上述几项不合格时,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并有权向车间反映。

  4.2.3.10接班人员要认真开展班前会议,并做好记录。

  4.2.3.11未得到接班者同意,或已到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到,交班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2.4 “十交”与“五不交”

  4.2.4.1 十交

  ①交本班生产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

  ②交仪表、设备运行和使用、维修情况;

  ③交生产安全情况;

  ④交消防和防护器具、工具数量及缺损情况;

  ⑤交工艺指标执行情况和为下一班的准备工作;

  ⑥交原始记录是否正确完整;

  ⑦交原材料使用和产品质量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⑧交上级指示、要求和注意事项;

  ⑨交跑、冒、滴、漏情况;

  ⑩交岗位设备整洁和区域卫生情况。

  4.2.4.2五不交

  ①生产不正常、事故未处理完不交(如已采取措施,接班人掌握情况后可以交接);

  ②设备或工艺有问题,搞不清楚不交;

  ③岗位卫生未搞好不交;

  ④记录不清、不齐、不准不交;⑤工段指定本班的任务未完成不交。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0

  为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增强其领导安全生产的能力,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通防、机电、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因工作或任职的需要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矿长确定,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派外培训的人员,返矿后应将有关证书交到安全培训科,存档备案。若考试不合格,回矿后,所有费用自负,不给予报销。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1

  (一)负责水、电、气、暖动力系统的管理和安全运行,保证烧结厂科研生产的需要和正常运行,对因管理不到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管理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电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努力做好水、电、气、暖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水、电、气、暖动力系统的检查,防止跑、冒、滴、漏事故发生。

  (四)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水、电、气、暖图样和电力装置等有关资料的合理性、安全性,把好工程的水、电、气、暖系统的质量关,参加工程验收。

  (五)经常深入生产科研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空压机、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电气系统和电力设备的事故隐患及时编制整改计划,并组织整改和验收。会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六)及时做好相关设备设施及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工作,并做好记录。

  (七)编制相关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做好现场人员的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工作。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2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本制度规定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单位。

  3、特殊工种操作规程技术要求高,作业危险性大,为规范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以及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统一到总公司质量技术安全部登记注册。

  5、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劳动局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得上岗作业。

  7、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体格检查,身体不适应特殊工种工作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

  8、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按国家现行劳动保护条例需要调离作业岗位时,及时办理调岗,对特殊工种职业病患者要安排治疗休养。

  9、项目部要对进场的特种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对其进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施工前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的劳动防护用品按时发放,并督促其正确使用。

  10、对违章指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且应向有前领导反应。

  11、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1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是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派出的人员。

  第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地工商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实行项目总包合同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六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 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第三章 境外安全风险防范

  第八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企业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其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 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预警。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安全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工商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及时报送外交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与驻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 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工作的一线指导和管理,及时传达国内的指示要求,通报相关安全信息,定期到企业和项目现场进行安全巡查。

  第十四条 各驻外使领馆要指导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帮助会员企业制订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增强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组成境外安全巡查工作组,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检查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开展境外安全巡查。

  第四章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的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的事件,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十七条 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在使领馆指导下妥善处置。具体程序如下: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

  (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了解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详情,包括:

  1.事件涉及单位或项目情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3.事件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人员姓名、籍贯、国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该报告的内容。

  (三)驻外使领馆负责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开展具体处置工作,提供必要领事保护,及时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要求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要积极协助解决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在未建交国家和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由代管驻外机构负责指导协调。

  (四)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及时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抄报外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必要时请国内派工作组赴前方指导协调。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五)地方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协助处理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有关工作组赴境外开展工作,或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家(地区)处理有关事宜;组织相关企业处理善后、索赔、安置、抚恤、撤离等后续工作。

  第五章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从严管理。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核,并征求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第二十条 各地公安部门要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进行提醒。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前,应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细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时,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制度以确保境外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安全管理规定、境外安全成本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二十三条 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并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项目驻地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第六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境外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分别报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驻外使领馆和中央企业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地方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各地商务、发展改革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的内容。对于因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而发生安全事件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因主观故意而引发安全事件的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来暂住人员及境外人员管理要求

  一、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人员,按以下规定申报办理: 年满十六周岁拟定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应当办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必须在到达后三日内,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不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出租户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

  3、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以及变更租住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5、不得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三、境外人员在居民家中住宿:

  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本人持住宿人的出入境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公安局办证服务大厅申报临时住宿登记。居民房屋租赁给境外人员住宿的,请提醒境外人员于抵达后24小时内,持本人出入境证件和租赁合同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4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2.2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

  3.配备要求:

  3.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

  4.职责

  4.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4.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4.1.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4.1.3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1.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1.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4.1.7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4.1.8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4.1.9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4.1.10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2.1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2.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4.2.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2.4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2.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2.6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2.7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3.1负责所属部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3.2现场监督本部门危险性较大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4.3.3对本部门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3.4对本部门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3.5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车间领导报告,并协调整改;

  4.3.6对于本部门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全科报告;

  4.3.7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3.8组织建立本部门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4.3.9安全员每月定期向单位安全科书面报告所在部门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简要总结。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5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焦化厂区域内施工的所有非焦化厂人员的'安全管理。

  二、管理部门职责划分:

  外委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安全科、机动科、武保科和工程所在车间共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安全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上岗证发放和日常安全管理;

  机动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资质审查;

  武保科: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治安管理,禁火区施工管理;

  所在车间:负责外委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监督及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情况的上报工作。

  三、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外委施工人员在焦化厂区域内施工时,必须佩戴焦化厂外委人员上岗证,每查出1人次不佩戴者,罚款20元。

  2、所有外委施工人员在进入焦化厂区域施工前都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不经教育便上岗者,一经查出,每人次罚款100元。

  3、外委施工人员上岗时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穿戴齐全、规范,每查出1人次不齐全、规范者罚款50元。

  4、外委施工人员违章操作参照《临钢新临钢公司违反安全规章制度100例及处罚标准(试行)》进行处罚。

  5、外委施工人员任意拆除、损坏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附件者,除照价赔偿、恢复原状外,不得再在焦化厂承担任何施工任务。

  6、外委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堆放物品、工具等阻碍安全通道者,每次罚款100元。

  7、外委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留有隐患,每查出1项罚款50元;造成人员、设备、财产伤害或损坏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8、外委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如违反焦化厂的其它规章制度,视同焦化厂职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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