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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及其制度的决定权
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大特色。设立特别行政区及其制度是我国的重大决定事项,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特别行政区及其制度是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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