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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时间:2020-12-10 12:13:55 制度 我要投稿

关于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例

  导语:为了进一步加强审批、管理与竣工验收工作的有机结合,切实抓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完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于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欢迎参考。

关于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章 审批与交接

  1、为了加强建设项目预先管理,局审批科对各类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完毕后,随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建设单位先期发放《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责任明白卡》,告知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责任明白卡》内容包括:告知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经我局相关人员到场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否则将按照法律予以严肃处理;工程开工前后必须悬挂批前、批后公示牌;其它必须说明的问题等。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责任明白卡》一式三份,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建设单位保留,一份存入审批档案,一份交支队执法管理人员留存。

  2、局审批科对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完毕后,随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单位规划管理责任告知书》,向建设单位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同时发放《建设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双向评议表》,用于执法管理过程的双向监督和管理。

  《建设单位规划管理责任告知书》内容包括:告知建设单位的验线、公示、违规处理和其它必须说明的问题等。《建设单位规划管理责任告知书》一式三份,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建设单位保留,一份存入审批档案,一份交支队执法管理人员留存。

  《建设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双向评议表》一式二份,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份建设单位保留,一份交支队执法管理人员留存。

  3、局审批科完成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后,于审批后5日内将审批手续复印件向监察支队移交;包括修规图(电子版)和其它附件。移交时,审批人员、支队人员当场签署交接清单。自交接之日起支队履行跟踪监察责任。

  4、支队定期(每半月)向局审批科报送一份无证违法建设查处(督查)情况汇总表,局审批科对支队报送的无证违法建设项目,在违法建设问题处理完毕前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审批科应掌握该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情况,在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审批科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规建设问题处理完毕后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章 验线、验正负零管理

  1、建设项目开工时我局审批、测量、执法和法制科人员

  到场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当场出具验线报告单,未发放验线报告单的建设工地一律采取停工措施。

  2、工程建设至正负零阶段,必须再次经我局审批、测量、执法和法制科人员到场验正负零,经验正负零合格的当场出具验正负零报告单,不合格的由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待违规问题处理完毕后经我局审批、测量、执法和法制科人员再次到场验正负零,合格后允许继续建设。

  第三章 跟踪监察管理

  1、支队接到审批科转来的批后项目,立即填写《跟踪监察责任书》,按照支队长、主管副支队长、大队长、监督人员的顺序逐级签订责任书。《跟踪监察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发现建设工程违规建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同时以书面形式逐级签署意见,按照意见处理违法建设项目。《跟踪监察责任书》一式六份,签署意见人员每人一份,督查室存档一份。

  2、每处建设工程必须有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跟踪监察,对建设工程的跟踪监察负全部责任。执法人员应对建设项目情况充分了解,并进行不间断的全面巡查。对建设工程必须严格进行各种规划指标的测量,比照规划平面图进行核实,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内容进行。

  3、执法人员应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及施工单位的《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检查。(根据驻马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图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的,其他各施工图审查部门不予审查,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4、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

  5、执法人员应对每次检查情况予以记录,确保各项检查数据的真实,便于汇报及管理。

  6、每处建设工程必须建立跟踪监察档案,档案内存放与该处建设工程相关的.所有材料,其中将《跟踪监察双向测评表》的填写作为工作重点,必须详实、准确、及时。《跟踪监察双向测评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一份存入跟踪监察档案。每次检查情况由建设单位和执法人员分别进行填写并签名,按照表格顺序逐步填写。

  7、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对建设单位进行吃、拿、卡、要,不得无理拒绝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监察双向测评表》正常填写的要求。如有上述行为的发生将予严肃处理。

  8、执法人员要将临街建设项目的效果图及建设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9、执法检查时对经核查确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现场情况认真记录,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不得隐瞒、拖延不报,否则出现问题由监督员负完全管理责任。

  10、执法人员将工作情况向上级采取书面报告,特殊情况可采取口头、电话汇报方式(事后进行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违法建设单位、地点、项目名称、规模、违规情况、查处情况等。采取定期汇报形式,各执法人员向大队长进行汇报,大队长向主管副支队长、支队长汇报,支队长向局汇报,采取书面签署意见形式,按照领导签署意见办理。

  违法建设查处后汇报时限及要求:执法人员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后1日内向大队长汇报,大队长提出处理建议1日内向主管副支队长汇报,主管副支队长提出处理意见后1日内向支队长汇报,支队长每周将查处汇总报局,局领导应在一周内进行批示。

  第四章 信访接待与处理

  1、我局建设项目信访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支队负责信访登记和传达工作。

  2、信访工作采取责任追究制,按照谁办理就由谁答复的原则办理,如出现虚报、瞒报、处理存在问题,由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3、涉及各单位、科室的信访问题,经领导批示后根据批示意见限期办理。由具体经办人撰写信访回复材料,按照公文办理程序予以行文和答复。

  4、信访回复时限及要求:经办人在收到信访事项后办理回复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书面说明。民意快线、市长热线等限时办理的信访件,按照信访件提出的具体时限提前1天办理,便于局领导签阅和行文。

  5、有二个以上科室、单位联合办理的信访事项,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办理,领导批示未注明牵头科室或单位的,批示靠前的科室或单位为牵头科室、单位。牵头科室、单位负责催办、回复、解释信访事项,相关科室、单位予以积极配合。

  6、支队信访值班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员时,仅负责登记、转达、通知信访事项,不负责解答、回复和反馈信访问题。由由领导批示的经办科室、单位经办人具体解答、回复、反馈信访问题。

  7、如遇有回访、群访、缠访、闹访出现,支队信访值班人员立即将情况向局办公室报告,局办公室通知具体经办科室、单位人员快速到场解决。

  第五章 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结束后,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交《跟踪监察双向测评表》等材料,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以此对施工情况及监察人员的文明执法情况进行考评。《跟踪监察双向测评表》无监督员签署意见,局竣工验收小组将不予验收。

  2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建设项目存在违规建设行为,而之前未将问题书面上报的,将按照《跟踪监察责任书》逐级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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