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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导语: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科学、合理、高效的配置和使用固定资产,需要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内容,欢迎参考。
1 总则
1.1 目的
加强XXXXX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科学、合理、高效的.配置和使用固定资产,确保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XXXXX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 职责与权限
2.1 财务部
1) 财务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综合反映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账卡一致;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归口管理和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办理固资报废对外报批手续;
2) 负责登记公司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账,保证账账、账卡相符;
3) 负责公司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折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相关会计核算;
4) 全面掌握企业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手续和残值回收工作;
5) 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的对外报批手续;
6) 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管理和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具体业务工作;
7) 协助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
8) 参与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和检修计划的制订,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及后续支出和运行维护费的预算管理,并控制其资金执行情况;
9) 负责固定资产投保以及出险后的索赔工作等。
2.2综合部
1)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主要是指从实物形态及时、准确的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按技术要求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2) 根据所负责管理的实物资产的类别、特点,制定具体的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3) 建立健全所管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
4) 会同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建立、保管固定资产卡片副本,相互核对一致。
5) 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要量,合理调配固定资产;
6) 组织和督促使用保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使其符合财务价值管理的要求;
7) 正确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验收、调配、报废等工作;
8) 掌握所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技术状态,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9) 检查和鉴定固定资产技术状况和使用效率,对闲置、盘盈、盘亏和贬值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10) 审核和统筹安排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大修计划,编报费用预算,按批准后的预算组织实施,督促工程如期完成;
11) 组织更新改造及大修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12) 组织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停用、拆除及内部转移等技术鉴定工作。
13)组织对出险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收集有关资料提供给财务部;
14) 综合部为公司办公、电子(电脑、打印机、复印件、相机、空调等)及日常管理类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工程部为公司生产类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2.3 资产使用保管部门
1) 资产使用保管管理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主要是指对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安全运行、维护保养及检修等方面的'日常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使用及质量处于良好状态。
2) 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落实到人;
3) 提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检修意见,提交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
4) 指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并报财务部备案,遇有内部调动时,要主动与财务部联系,重新指定新的资产管理员并备案;
5) 资产管理员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及时组织办理各项资产变动交接手续,保证台账记录与财务部门一致;
6) 本部门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未经资产管理员许可,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调换和拆卸;
7) 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维护,以延长其使用寿命;对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安全存放保养;对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应进行及时调配;
8) 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需求计划,并由资产管理员办理计划填报及组织资产验收、领用等的相关手续;
9) 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等工作,会同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审批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归口管理部门鉴定、核查,进行审批后处置,及时收回处置收入交财务部门入账(或统一交由物资管理部门处置)。
10) 按财务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每季度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
11)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出险通知、现场保护及证据搜集等工作,配合财务部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索赔手续。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固定资产分类
3.1.1 固定资产划分为电力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四大类,并结合电力生产程序和设备分布情况确定为十四类,每一类固定资产又按照用途进行分类。具体分类见《XXXXX热电固定资产目录》
3.1.2 固定资产因更新改造或其他原因改变其原来用途,引起资产分类变化的,应予以重新分类。
3.2 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3.2.1 固定资产按历史成本入账。
3.2.2 零星购入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场地整理费、装卸费、运输费、安装费和税金及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入账价值;
3.2.3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2.4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3.2.5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3.2.6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3.2.7 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保管部门查明情况,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经实物归口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具体可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报财务部门入账处理;
3.2.8 集团公司内部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3.2.9 对技改工程增加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1) 技改工程仅涉及某一项固定资产,如原固定资产需报废,应先将该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按改建、扩建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新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 如原固定资产不报废,并且技改工程不改变原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净残值等因素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3) 技改工程涉及多项固定资产,其中一项或几项需报废的,先将需报废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费用进行拆分,对需增加的新的固定资产项目,按固定资产的建造成本(包括购入成本和应分摊的工程材料费、安装费、人工费、管理费等)作为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对需增加原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应按分摊的工程费用,减去相关的变价收入,增加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4) 技改工程对原固定资产的影响较大,已改变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等相关因素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同时应组织相关人员重新确定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净残值等,修改原固定资产卡片;
3.2.10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3.2.11 已入账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结算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 发现原登记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3.3 固定资产的折旧
3.3.1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和折旧年限确定。
3.3.2 根据XX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净残值率见下表:
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表
固定资产分类 |
折旧年限 |
残值率% |
年折旧率% |
一、输电线路 |
|||
1、铁塔(杆)输电线路 |
18 |
5 |
5.28 |
2、水泥杆输电线路 |
18 |
5 |
5.28 |
3、电缆输电线路 |
18 |
5 |
5.28 |
二、变电设备 |
|||
1、变压器 |
10 |
5 |
9.50 |
2、换流设备 |
|||
(1)一次设备 |
10 |
5 |
9.50 |
(2)二次设备 |
5 |
5 |
19.00 |
(3)辅助设备 |
10 |
5 |
9.50 |
3、电气一般设备 |
10 |
5 |
9.50 |
4、电缆 |
10 |
5 |
9.50 |
三、配电线路 |
|||
1、配电线路 |
10 |
5 |
9.50 |
2、配电设备 |
10 |
5 |
9.50 |
四、用电计量设备 |
6 |
5 |
15.83 |
五、通讯线路及设备 |
|||
1、通讯线路 |
10 |
5 |
9.50 |
2、通讯设备 |
10 |
5 |
9.50 |
六、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
|||
1、自动化控制设备 |
8 |
5 |
11.88 |
2、仪器仪表及测试设备 |
7 |
5 |
13.57 |
3、电子计算机 |
3 |
5 |
31.67 |
七、发电及供热设备 |
|||
1、输煤设备 |
|||
(1)卸煤设备 |
12 |
5 |
7.92 |
(2)输煤机械 |
12 |
5 |
7.92 |
(3)除尘设备 |
12 |
5 |
7.92 |
2、煤粉设备 |
12 |
5 |
|
3、输油设备 |
12 |
5 |
7.92 |
4、锅炉设备 |
12 |
5 |
7.92 |
(1)锅炉本体 |
12 |
5 |
|
(2)锅炉辅机 |
12 |
5 |
7.92 |
5、排污及疏水设备 |
12 |
5 |
7.92 |
6、除灰除尘设备 |
12 |
5 |
7.92 |
7、化学水处理设备 |
12 |
5 |
7.92 |
8、制氢设备 |
12 |
5 |
7.92 |
9、供热管道及设备 |
12 |
5 |
7.92 |
10、汽轮发电机组 |
12 |
5 |
|
11、水轮发电机组 |
12 |
5 |
7.92 |
12、内燃发电机组 |
12 |
5 |
7.92 |
13、烟气脱硫(脱硝)设备 |
12 |
5 |
7.92 |
14、其他发电及供热设备 |
12 |
5 |
7.92 |
八、水工机械设备 |
10 |
5 |
9.50 |
九、检修维护设备 |
|||
1、机床设备 |
10 |
5 |
9.50 |
2、锻压设备 |
10 |
5 |
9.50 |
3、起重设备 |
10 |
5 |
9.50 |
4、铸造设备 |
10 |
5 |
9.50 |
5、电镀及热处理设备 |
10 |
5 |
9.50 |
6、焊接设备 |
10 |
5 |
|
7、土木建筑设备 |
10 |
5 |
9.50 |
8、水工维护设备 |
10 |
5 |
9.50 |
9、材料试验设备 |
10 |
5 |
|
10、其它机械设备 |
10 |
5 |
9.50 |
十、生产管理用工器具 |
|||
1、工具 |
7 |
5 |
13.57 |
2、其他生产设备 |
7 |
5 |
13.57 |
十一、运输设备 |
|||
1、铁路运输设备 |
10 |
5 |
9.50 |
2、水上运输设备 |
10 |
5 |
9.50 |
3、汽车运输设备 |
4 |
5 |
23.75 |
4、其它运输设备 |
6 |
5 |
15.83 |
十二、房屋 |
|||
1、生产及管理用房屋 |
20 |
5 |
4.75 |
2、受腐蚀生产用房屋 |
10 |
5 |
9.50 |
3、非生产用房屋 |
20 |
5 |
4.75 |
4、简易房屋 |
5 |
5 |
19.00 |
十三、建筑物 |
|||
1、水电站大坝 |
30 |
5 |
3.17 |
2、其它生产用建筑物 |
|||
(1)铁路、码头等 |
12 |
5 |
7.92 |
(2)道路围墙等 |
12 |
5 |
7.92 |
(3)灰场 |
12 |
5 |
7.92 |
(4)生产设施 |
12 |
5 |
7.92 |
(5)非生产设施 |
12 |
5 |
7.92 |
3.3.3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3)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
3.3.4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按月计提,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3.3.5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折旧政策的,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并在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附注中予以详细披露。
3.4 固定资产的增加
3.4.1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建、投资转入、接受捐赠、盘盈及其它途径增加。
3.4.2固定资产的购建方式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零星购置。
3.4.3固定资产增加依照公司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3.4.4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履行交接验收程序。
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工程财务核算以及竣工决算程序按照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1) 对技改工程增加固定资产,应在技改工程竣工决算后,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使用单位、财务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固定资产责任部门验收。合同承办部门需填制“技改工程转增固定资产验收单”,提供本次技改所涉及固定资产技改前的使用状况、技改工程对固定资产的拆除情况、以及进行财务结算和固定资产管理所需要的其它资料;使用部门应提供拆除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或者保管情况,以便于财务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 零星购置固定资产,由经办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计划及“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单”组织实施。资产购入后,应及时办理资产验收、交接手续,填制固定资产卡片,连同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发票单证等,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零星购置固定资产需要安装的,安装完成后转增固定资产。
3.4.5购置固定资产一般应签订经济合同。重大建造项目应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认可并进行价格、性能的比较之后,方可签订经济合同;
3.4.6经济合同一式三份,综合部、财务部、相关部门各一份。
3.4.7投资转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由经办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组织实施,按前条规定办理资产交接和入账手续。
3.4.8盘盈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保管部门查明情况,填制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经实物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报财务部门入账。
3.4.9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入账价值以及更新改造入账价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确定。
3.5 固定资产的验收和领用
3.5.1固定资产的验收:
1) 房屋、建筑物、技改工程的验收,参照国家相关工程管理标准,工程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登记入账,并由合同承办人将立项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及决算资料交财务部一份,据以结算;
2)仪器设备和家器俱的验收,由设备采购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上述单位和有关领导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并由承办人将固定资产验收单、发票、合同等资料交采购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
3)验收必须严格把关。数量验收,应按货运单当场开箱,依照装箱单对主机及其附件逐台、逐件进行核对;质量验收,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现场试验,各项技术参数均应符合要求,并应检查完好无损。如发现数量不符,质量问题及损坏情况应立即通知采购人员,并督促采购人员及时和供货商或厂家取得联系,办理退换或赔偿等有关手续;
3.5.2固定资产的领用
1)使用部门根据公司“工程物资管理系统”的流程领用固定资产后,应填制“固定资产领用单”;
2)房屋及建筑物、技改工程等固定资产于增加验收后,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各一份),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增加单"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3)各使用部门领用的固定资产实行挂牌定位管理。每台(套)固定资产在适当位置挂置固定资产标示牌,必备内容为:(1)固定资产编号,(2)固定资产名称,(3)固定资产规格型号,(4)固定资产数量,(5)固定资产管理部门,(6)固定资产使用部门,(7)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专责人,(8)固定资产存放地点;
4) 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的固定资产账应每半年核对一次,使用部门与管理部门核对相符,管理部门与财务部核对相符,如有缺漏错误事项应予以及时补正;
5) 各使用部门领用的固定资产,如需要在部门之间进行调配时,需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管理部门对各使用部门某些不再使用或有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处理,防止资产积压和浪费;
6)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专责人更换的,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部及归口管理部门,以便修改固定资产卡片及台账的相关内容。
3.6 固定资产转让
3.6.1固定资产转让包括出售各类固定资产(但不包括已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处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抵偿债务,及其他让渡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3.6.2固定资产转让包括出售各类固定资产(但不包括已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处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抵偿债务,及其他让渡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3.6.3固定资产转让涉及投资、捐赠等其它经济管理事项的,须同时遵守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
3.6.4固定资产转让由单位内部经办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组织实施,填制XXXXX热电固定资产转让审批单,办理审批手续后,连同有关文件、合同、协议、单证等,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经办部门负责回收转让价款交财务部门入账。
3.6.5公司与其他单位进行固定资产置换,视同一项连续的固定资产转让及购置行为,比照固定资产转让及购置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管理。
3.7 固定资产报废
3.7.1报废条件
1)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机件陈旧,损坏严重,经鉴定再给予大修也不能符合生产要求;或虽然能修复但费用太大,修复后可使用的年限不长,效率不高,在经济上不可行。
2)腐蚀严重,继续使用将会发生事故,又无法修复。
3) 严重污染环境,无法修治。
4)淘汰产品,无零配件供应,不能利用和修复;国家规定强制淘汰报废;技术落后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5) 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运行。
6)进口设备不能国产化,无零配件供应,不能修复,无法使用。
7) 因运营方式改变全部或部分拆除,且无法再安装使用。
8) 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毁损,无法修复。
3.7.2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1)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注明资产基本情况及报废原因等有关资料;
2)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签注审查意见;
3)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之前使用部门及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拆除或变价出售;
4)凡经批准报废的.设备,使用部门将报废仪器和报废单及时交回仓库,对于无法缴库的资产,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应妥为保管;
5)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组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计划经营部对报废固定资产做出清理意见,并对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清理过程中的收支(如清理费用、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款、残料收入等)情况做出价值估计;
6) 经批准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专人办理完审批手续后,及时传递至财务部做资产报废账务处理,以确保账实相符。
7) 报废固定资产由设备采购部按照《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统一处理,变价收入及时交回财务部入账;
8)经查如报废固定资产是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或保管人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责任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确定赔偿金额,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7.3下列固定资产报废,须上报上级单位审批:
1)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施;
2) 发电机组;
3) 原值5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物。
3.7.4低于上述标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由公司自行处置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3.8 固定资产卡片
3.8.1 固定资产卡片的存储介质采用电子形式。
3.8.2 财务部门、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应当使用同一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3.8.3 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资产名称、编码、分类、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计量单位及数量;
2) 资产原值及其变动情况;
3) 折旧率、残值率、累计折旧、已提减值准备、资产净值及其变动情况;
4) 主要附属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计量单位及数量;
5) 资产启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归口管理部门、使用保管单位、具体存放地点、保管人。
3.8.4 固定资产卡片正本即为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应同时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加强管理。
3.8.5 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变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对固定资产卡片副本做相应变动记载;固定资产实物形态发生变动时,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卡片正本做相应变动记载。
3.8.6 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无偿调出、有偿转让、盘亏等固定资产减少事项后,原固定资产卡片应继续保存5年以上。
3.8.7 公司将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规范管理程序,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运行,防止资产损失。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浪费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3.8.8 资产使用保管人员辞职、调离工作岗位、离退休,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将其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完毕。使用保管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3.9 资产出租及委托运营
3.9.1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对闲置不用或其他固定资产进行出租,或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或经营管理(以下简称委托运营)。
3.9.2 下列资产出租须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1) 发电资产;
2) 输、配电资产;
3) 原值1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物。
3.9.3 对固定资产实行委托运营的,资产的使用保管职责可以全部或部分交由受托单位履行,但是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仍应由委托单位负责,不得因委托运营而导致固定资产管理职能的弱化或虚置。委托单位应当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协议应当对双方在资产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3.9.4 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经营或委托经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3.10 固定资产清查
3.10.1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价值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原则上每年年末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3.10.2年终前各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应与财务部核对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卡、物相符;
3.10.3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应密切配合,配备懂技术和了解固定资产状况的人员协助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填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提供有关资料。
3.10.4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技术状况,要建立年审制度和技术档案;
3.10.5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核对工作;
3.10.6清查盘点结束后,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提交清查盘点报告,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清查盘点报告报送财务部门,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清查盘点结果进行处理;发现重大资产损溢,或有其他重要问题的,上报本单位决策机构审批。
3.10.7资产清查发现重大资产损失情况时按照集团公司《资产损失核销制度》执行。
3.10.8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按报废程序办理;
3.10.9发现固定资产盘盈时,应由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财务部按规定入账;
3.10.10发现固定资产盘亏时,应由使用保管部门负责查明原因,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亏审批单,按内部管理程序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报送财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
3.10.11如出现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的情况,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11 固定资产减值
3.11.1固定资产减值情形
1) 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 固定资产发生陈旧过时或者发生实体损坏等;
3) 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4) 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5)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 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
3.11.2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1) 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 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资;
4) 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 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3.11.3期末,应由价值管理部门、实物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设备采购部共同组成的专家组对出现上述情形的资产进行评估,确认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由财务部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3.12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3.12.1 主要风险
1) 固定资产增减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2) 固定资产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
3.12.2 关键控制
1) 审批部门应对申报的固定资产入账及处置等价格是否公允合规负责。固定资产增减方式涉及投资、捐赠等其他经济管理事项的,须同时遵守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
2)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程序中的初审及复审部门要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并对未按制度执行而导致损失的行为负责。
3) 执行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及款项支付;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的岗位要严格分离。
4 附则
4.1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4.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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