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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落实快递实名收寄制度

时间:2020-11-05 12:33:31 制度 我要投稿

三部门:落实快递实名收寄制度

  11月1日起,快递行业正式进入实名制的管理范围。中央多部门联合部署开展的寄递安全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也在继续推进。昨天(12月2日)上午,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国家邮政局联合召开全国视频座谈会,专题研究部署寄递安全“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推进落实工作。

三部门:落实快递实名收寄制度

  国家邮政局副局长刘君在会上强调,“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是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的核心抓手和有效保障,确保三项制度落地是寄递安全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首要任务。

  刘君表示,10月22日中央15部门联合部署开展寄递安全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以来,各部门积极推动三项制度落实,取得初步成效,“但从前期督导检查、明查暗访以及各地反映的情况看,部分寄递企业仍存在重发展轻安全、重效益轻责任等思想,在执行三项制度上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规范、不严格、不到位等问题。”

  日前,中央综治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安监总局、国家邮政局等15部门决定,即日起到2016年3月底,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危爆物品、寄递物流清理整顿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

  10月22日,国家邮政局下发通知,在全行业立即启动专项行动,一要全面落实收寄验视制度,二要加快推进实名收寄;三要加快推动邮件、快件全面过机安检。

  几天之后,国家邮政局下发《集中开展寄递渠道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全面推进“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措施要求的落实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其中,方案细化了实名收寄措施:自2015年11月1日起,除信件和已有安全保障机制的协议客户快递、通过自助邮局(智能快件箱)等交寄的邮件、快件外,一律要求通过对寄件人电话号码及相关身份信息比对核实后方可收寄。对于已有安全保障机制的协议客户,如电商企业、大客户等要全部签署安全协议;要求电商协议客户填写完整准确的寄件人信息,并定期给予抽查核实。对于非协议客户,尤其是在路边、车站、酒店、广场等人员流动公共场所收寄的邮件、快件严格实行实名管控;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快递运单或者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通过对寄件人电话号码及相关身份信息比对核实后方可收寄。各企业要制定本企业实名收寄操作流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用户信息保密与安全管理措施。

  刘君还强调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综治、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格按照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步调,合力推动三项制度落实。

  今年9月30日,广西柳州发生系列爆炸事件,这18起爆炸共造成11人死亡、51人受伤。爆炸是由多个装在快递包裹爆炸装置引发。官方将其定性为一起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个人极端刑事犯罪案件。

  2011年8月14日,上海圆通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发生快递包裹爆炸事件,该公司两名员工表皮轻微受伤。据媒体报道,监控录像显示,投递此包裹的是一位男子,收件人所在地为广州,但没有留下有效的寄件人联系方式和地址。事件即出,警方表示民营快递邮寄手续待规范。

  然而实名制能否实质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学者认为这有待商榷。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向财新记者指出,实名制是懒政和庸政的体现,从事实来看,实名制也未必能够很好地达成管理者想要的目的。“即便是实行实名制之后,当前信息管理的缺失,也不一定真的能降低管理者所担心的违法犯罪问题。”

  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教授李楯也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对此表示担忧,认为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博弈过程中,实名制即使推开,也挡不住人们各种歪招。

  不仅如此,快递实名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问题,亦是人们关心的焦点。

  在秦前红看来,包括快递实名制在内的实名制是一个利益权衡,“一方面的利益是管理者防范不法、打击犯罪等履职的方便,另一方面的利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他表示,公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为民”和“便民”,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在各类实名制的实施中,应把对公民隐私权等权利的损害降到最低。

  李楯也认为,推行实名制亟需完善相应的救济追责机制,在制度安排上让人放心地交出自己的隐私信息。

  在各方的争议声中,今年11月16日,《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面世,一方面再次明确实名制,一方面也为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制定罚则(详见财新网“快递条例征求意见:再提实名制”)。

  这则由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条例》,对用户、快递公司、相关部门的义务或责任均作出说明。其中提到,用户寄交快件时,应当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包括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身份信息、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企业要对运单信息进行核对,信息填写不完整或者核对不实的,不得收寄。

  《条例》还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负有验视内件和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企业收寄快件后,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快运单上作出验视标识,并建立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该《条例》目前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2月15日前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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