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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时间:2020-09-13 08:38:09 制度 我要投稿

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导语: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欢迎阅读。

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要求,确保《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和经济发展,经协商,决定建立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二条 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由下列三方组成: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表政府方);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代表企业方);

  (三)市总工会(代表劳动者方)。

  各方出席会议的代表为3人;根据工作需要,各方可聘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协调会议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因故空缺时,相关方应及时选派人员递补。

  第三条 协调会议的职责:

  (一)协调和研究全市性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政策问题,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依据;

  (二)对涉及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劳动法》及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重大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协调会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正、及时;

  (二)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三)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合作。

  第五条 协调会议以定期和不定期形式召开。

  定期协调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两次,召开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

  任何一方认为需要临时召开协调会议,可与其他两方通过协商确定会议内容和召开时间。

  第六条 协调会议由各方代表轮流主持,第一次会议由政府方代表主持。临时协调会议由提议方代表主持。

  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正式成员出席。

  第七条 各方应确定一内设机构为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召开协调会议的有关联系协调和准备工作。

  第八条 定期召开的协调会议,主持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各方;临时召开协调会议,提议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各方。

  第九条 协调会议可以就有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协调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公布。各方应根据各自职责抓好落实,政府方作为执法部门,应发挥相对主导的作用。

  第十一条 协调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暂时休会,并由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复会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2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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