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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时间:2022-05-20 10:22:0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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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范本,敬请参考借鉴。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推进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体现村民自治为重点,充公发挥村民参与村务工作的主动和积极性,畅通民主渠道,集中民主意见,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根据《村民委员会法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全面推行以“四权四制”为核心内容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民主选举出的村民代表组成。民主选举村民代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员、人大代表意见基础上,根据村民血缘关系、居住地域等实际,按照5-15户产生一名代表的比例,划分选区并确定代表名额。

  2.在村“两委”的组织领导下,按照选区、代表名额组织村民小组会议,在充分 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采取无计名投票、差额选举、举手表决、表态发言等形式选举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产生后由被代表的村民户主签字确认,以保证代表的合法性。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

  2.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4.尊重百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通情达理,平易近人,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热爱集体,关心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带头致富和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本领,能够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有一定的文化和参与议政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能推选为村民代表:

  1.一年内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

  2.正在被立案侦查、服刑的。

  3.近年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超生的。

  4.从事封建迷信、宗派活动的。

  5.拖欠或侵占集体财物的。

  第三条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决策和协商的各类会议,并村代表村民发表建议、意见和要求。

  2.监督村“两委”成员对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地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村级公务的事务公开以及集体财物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听取一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参与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的专业协会组织的建立。

  4.向村级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反映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5.组织所代表的村民会议,制定切合实际的村规定民约。

  6.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所代表村民授以予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 村民代表应有以下义务:

  1.向代表区域内村民宣传党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

  2.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协助村组办理代表警匪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向代表区域内的村民解释涉及村民利益相关的事项,宣传、落实村民代表会议或本组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各项决策。

  5.调解民事纠纷,维护邻里团结,实现社会和谐。

  6.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的利益。

  7.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的要求,组织召开代表区域内的村民会议。

  8.维护村民代表会议及本组村民代表的权威性,保证所代表村民的思想和行动的统一。

  第五条 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撤换,并从原被代表农牧中补选。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由村党支部组织召开,就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程序及相关事项等问题进行培训,发放村民代表证和印章,同时由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常设机构“村民代表会议”,并从村民代表中靠窗产生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执行主席为村民代表会议召集人的主持人。选举过程中,鼓励村党支部书记竞选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村委会成员不能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的竞选。

  第八条 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审查批准村务、财务公开方案;

  2.研究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研究决定村级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等筹集;

  4.研究决定集体经济的立项、承包方案和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村级财物;

  5.研究决定征用土地及收益分配方案;

  6.研究决定社会救济对象、扶贫开发资金、评比表彰活动、慰问困难户、资助贫困生等事项;

  7.研究决定计划生育、地企纠纷、邻里矛盾等事项;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上述条款中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村民代表的条件,经全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以制度形式加以确定并组织实施,实现村民向村民代表的授权,确保村民代表会议作为常设机构代行村民会议对村务事项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职能(除“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职能)的合法性。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制度

  1.村民代表会议议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2.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根据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意见提出,也可以由10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撮同,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所提议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体现大多数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具有代表村民整体利益性。

  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3-5天向村民代表告知会议内容,以便代表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4.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服从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决议,并在决议上加盖印章。

  5.建立会议签到制度。每次会议必须登记参会的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决定、决议等,并要立卷存档。

  6.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决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

  7.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负责向所代表的农户宣传、解释和说明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政策。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下,全村村民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村民代表议通过。

  第十二条 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将所有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都按照党支部改造决策组织权、村民(代表)会议改造决策表决权、村委会改造决策实施权、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决策权进行进行科学配置,按照决策机制进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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