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经济仲裁申请书

时间:2022-10-06 00:12:32 仲裁申请书 我要投稿

经济仲裁申请书范本

  经济仲裁申请书范本一

经济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诉方:××县××镇××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牛××,村长

  被诉方:××县××厂,地址:××县城关镇东方红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南××,厂长

  案由:被诉方单方终止合同。

  请求事项:

  (一)继续履行协议;

  (二)赔偿申诉方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年5月5日,申诉方与被诉方签订“联办淀粉厂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厂。

  申诉方投资为三分之一,被诉方投资为三分之二,投产后利润也按投资比例分成。

  协议书第12条规定:“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信守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终止。

  任何一方终止协议,一切后果由提出终止协议方负责。”(见附件2)

  双方于20××年5月筹建施工。

  申诉方与被诉方各投资10万元,计划20××年元月底建成投产。

  不料被诉方20××年8月突然提出:“经请示县经计委,不再给淀粉厂投资”(见附件3),为此,申诉方数次找被诉方协商,同时主动向县经计委申明情况,希望督促被诉方履约。

  但被诉方竟不予理会,公然单方终止协议,不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还无理要求申诉方承担被诉方全部投资款项。

  不仅如此,被诉方还背着申诉方函告县电力局,要求停止使用用电补贴,故意给筹建工作设置障碍。

  申诉方多次规劝其继续履行协议,但被诉方却根本听不进去,置经济合同法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于不顾,一直奉行违法行为。

  申诉方在做出多方努力毫不见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仲裁委员会

  申诉方:××镇××村民委员会(印)

  20××年4月1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2.协议书一份(复印件)。

  3.被诉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函件一份。

  经济仲裁申请书范本二

  申请人:××市钢窗厂。

  住所地:××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厂长,电话:××××××

  委托代理人:王××,××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货款×××元。

  二、赔偿损失费×××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13月2日,被申请人××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钢窗××××副。

  合同对钢窗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19××年6月份。

  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钢窗不符合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

  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省××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情况,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市钢窗厂

  20××年11月18日

  附:1、本仲裁申请书副本1份

  2、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2份

  经济仲裁申请书范本三

  申请单位:××市企业公司直属建筑工程施工队。

  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电话:××区 电话:63543号 被申请单位:xxx 法定代表人杨厂长 地址:××区 电话:33406号

  一、请求事项: 履行合同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1985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一份基本建设承包合同。

  主要内容:

  1.接楼房538.08平方米,核算造价每平方米为人民币210元,(包 干)总计是111316.80元; 2.原三楼的电器维修为4994.12元; 3.土建工程维修为18800.18元; 4.新建四楼增墙工程为3275.77元;这一项目是××市一商局设计室 1985年11月15日“技术变更通知单”增加决定的。

  5.木屋面改变为平屋顶水泥面,造价差为人民币22608.83元。

  此项 改变工程是依据省建委标准化设计室(1986年1月15日文件)和省某工厂接 楼技术鉴定决定的。

  以上各项工程造价合计人民币160995.70元。

  证明文件:

  (1)建设承发包合同复制件一份。

  (2)市一商局设计室技术通知单复制件一份。

  (3)省建委对某工厂接楼技术鉴定复制件一份。

  上述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所有建筑工程造价,都是按实际工、料计算出来的 。

  但依×市建工局、市建行联合文件×建工字(1986)第78号关于贯彻执行 省建委、建行黑建经(1986)第18号文件的补充规定中:

  (一)关于建筑材 料预算价格的调整——

  (二)调整办法中“6”之规定执行。

  “差”为材料调差金 额18234.83元;人工费调差为2750.94元;管理费增调为2226 .95元;增加现金5600.09元。

  以上总记:189808.49元。

  申请方除收到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外, 被申请方尚欠陆万伍仟捌百零捌元肆角玖分,拒不清偿。

  对此,我方认为:在建设承包合同中凡属国家颁布的法令和有关机关下达的规 定,一切被法律承认的经济权利主体都有无条件遵照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本案申请 方的请求,均有文件规定,因此被申请方的拒付款额是无理的。

  为此,提起仲裁申 请,希望给予仲裁解决。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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