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保险合同仲裁申请书

时间:2024-07-27 16:03:34 仲裁申请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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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合同仲裁申请书

  导语:仲裁申请书要体现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或是被申请人违约或侵权的事实和证据。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保险合同仲裁申请书,欢迎阅读。

关于保险合同仲裁申请书

  关于保险合同仲裁申请书(一)

  申请人:上海超强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毓龙律师,13621818325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4999弄23号3067室,法定代表人:金莉莉,总经理。送达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40号中联大厦1104室。代理人:晋毓龙,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21818325

  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馆驿后2号7、8、11楼。法定代表人:李晓民。送达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铭和苑桂雨坊11幢商铺3号,法务经理电话:0571-87000170

  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保险理赔款84000.85元。

  2.请求依法裁定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所有的沪B86626重型自卸货车于被申请人处投保了100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且附有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间自2009年9月16日零时起至2010年9月15日二十四时止。2010年6月18日8时34分许,该车在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沪宜公路路口处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康红相撞并使其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康红不承担责任,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后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1)嘉民一(民)初字第309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在交强险限额之外共赔偿王康红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34365元。2012年1月9日,经法院协助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理赔款246364.15元,扣除律师费4000元,仍然少赔84000.85元。

  申请人多次交涉无果,特依法申请仲裁,请求贵仲裁委依法仲裁,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杭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签章)

  关于保险合同仲裁申请书(二)

  申请人:A,男,49岁,汉族,B公司职工,现住河南省杞县宗店镇******。 被申请人:B公司。 法定代表人:C。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05年6月份至2006年12月份及2009年1月份至6月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计3168元,补交2007年1月份至2009年12月份未足额交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差额部分计1584元,以上共计4752元;

  2、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发2005年6月份至2009年4月份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差额部分共计47242元,补发2009年5月份工资1627元,加倍支付2008年2月份至2009年5月份期间的工资24405元,以上共计73274元;

  3、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补签劳动合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6月份通过招聘进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在工作期间,申请人一直勤勤恳恳,对被申请人布置的工作从来不敢有丝毫的怠慢。

  自申请人参加工作至2006年12月以前的这段时间,虽经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为逃避其应承担的社会义务,迟迟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也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给申请人交纳国家规定必须强制交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后在申请人的强烈要求下,被申请人才在2007年1月份开始与申请人签订了由其起草的据说期限只有一年的固定条款的劳动合同,并从2007年1月份开始为申请人交纳上述保险,但并未足额交纳(因工资未足额发放而使得交费基数偏少),而且自2009年1月份起,被申请人又停交了申请人的上述保险。

  虽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1月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被申请人只让申请人签字,却并不让申请人看详细内容,签订后的劳动合同也没有让申请人保管一份。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申请人仍然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也继续为申请人发放工资,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从这时起又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时被申请人本应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直至2008年1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被申请人仍然不与申请人补签劳动合同。而且在劳动报酬上,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核定的应发工资为每月1759元(核定实发工资为每月1627元),远远高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每月600元。2009年5月份,在申请人没有违反任何劳动纪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又突然口头宣布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停发申请人的工资。

  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单方面宣布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中的任何一项,申请人不同意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被申请人口头宣布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并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为保护申请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依法裁决。

  此 致

  太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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