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商业纠纷的经典仲裁申请书

时间:2024-09-10 16:27:09 仲裁申请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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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纠纷的经典仲裁申请书

  导语:合同纠纷是我们常见的商业纠纷,这时候都会通过仲裁申请l来解决!从而来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例文,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的栏目!

商业纠纷的经典仲裁申请书

  精选的优秀例文1: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云照,户籍住址陕西省镇巴县,现住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邓永、杜朋,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伟辉,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再审申请人陈云照因与被申请人黄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云照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采信没有原件的“万科金色沁园”转让协议不当,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导致本案事实认定错误;(二)二审法院适用自认规则不当,系法官的误导性询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二审法院采信涉案的两份录音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为此,请求裁定再审,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再审申请人陈云照在本案二审调查时已当庭确认被申请人黄伟辉所提交的案涉万科金色沁园商铺转让协议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并承认其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人民币26万元等事实。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转让协议复印件的内容无异议,故二审判决认可该转让协议复印件作为书证的证明力。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采信该份转让协议复印件内容并无不当,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关于被申请人黄伟辉所提交的两份录音证据,在二审调查播放时,陈云照均承认系其通话声音,二审合议庭在审查该两段录音的来源、取得方式并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将其作为本案证据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认定本案事实,亦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录音证据认定问题的规定。

  综合本案的现有证据及一、二审所查明的事实,陈云照在与黄伟辉签订涉案商铺转让协议的当天即接收该商铺,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按转让协议的约定全额支付转让款48万元,虽然陈云照在诉讼中提出双方已约定按人民币30万元价款解除原转让协议,并由其继续经营该商铺等主张,但其没有列举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陈云照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均不能成立。

  综上,陈云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云照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 洪

  审 判 员 昝龙应

  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丹

  精选的优秀例文2: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路***号,邮政编码:2012**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

  联系电话:021-22817315

  被申请人:中国××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路×号,邮政编码:553000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 176,960.00元。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308.8元。

  3.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2003年开始2005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2003年11月20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960.0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12.2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5,308.8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