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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授权委托协议书
劳动仲裁授权委托协议书【1】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
(1)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2)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为下列第 项:
一、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签仲裁文书)。
二、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仲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
三、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注: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2.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劳动仲裁调解书范本【2】
申请人:汪六十一,男,汉族,现年58岁,陇南东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工。
委托代理人:刘鹏,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陇南东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阁,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诉:本人从1985年开始就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是生产豆腐,月工资330元,到了1997年,到北山大山梁为被诉单位植树造林并看管树木,月工资380元。到了2009年元月,被诉单位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被申请单位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并补发2009年元月至5月的工资。
被申请人辩诉:申请人1985年在我公司工作查无实据,应当是1997年3月23日到我公司从事大山梁园林看护工作,2009年1月1日,市粮食局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占山经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我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停发工资。
经查:申请人汪六十一1985年就在粮食处下属单位当临时工,于1997年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工作是在北上大山梁看管植物园。2009年1月1日,市粮食局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占山经营,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被申请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停发工资。
经本委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 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买够15年的养老保险,从1992年至2006年,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
三、 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09年1至5月份工资5000元。
四、 本调解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 本调解协议书一式六份,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各一份,仲裁委存档两份。
首席仲裁员: 王 庆
仲裁员:辛明德 杨迎春
2011年6月15日
书记员:刘满园
劳动仲裁调解书范本【3】
申请人单祝纯,男,1952年10月13日生,江苏如皋人,住江苏省如皋市搬镇镇丁许一组。
委托代理人崔小红,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单友华,住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丁许村一组。
被申请人如皋市华能制线有限公司,住所如皋市磨头镇新港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徐长林
委托代理人王久华,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工资12000元及2010-2011年年终补加工资5000元;支付2010-2011年加班工资47815.04元;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5000元,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保险。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双方劳动关系自2011年12月23日起解除;
2.被申请人同意一次性补助申请人5000元(含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各项补偿);
3.上述款项,被申请人确认在2012年4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4.除上述内容外,双方无任何权利与义务的争议。申请人不再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内与解除等事项向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夏冰
二oXX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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