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书

如何写仲裁协议书

时间:2022-10-26 09:14:38 仲裁协议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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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仲裁协议书

  如何写仲裁协议书?仲裁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协议将其经济合同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居中依法评断是非,并一次性作出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特定争议的方法或者制度。

如何写仲裁协议书

  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书。

  是各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以书面方式请求仲裁的协议,即当事人各方之间经过相互协商

  一致达成的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居中依法评断是非,并一次性作出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书面的协议。

  格式:

  如何写仲裁协议书[格式一]

  仲裁协议书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争议的事项)

  (1)……

  (2)……

  (3)……

  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名称:

  地址: 地址: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注意:仲裁机构的名称一定要准确。)

  如何写仲裁协议书[格式二]

  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年月日签定的合同第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 当事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日期: 日期:

  如何订立有效的海事仲裁协议 三

  引例:中国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以下简称“货轮公司”)与安徽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签订一份租船协议。

  租船协议其中有以下一条与仲裁相关的条款:"ARBITRATION IN HONG KONG ENGLISH LAW TO APPLY"“仲裁地在香港适用英国法律”。

  后双方就运费应付的责任和数额问题产生纠纷。

  双方协商解决不成,货轮公司提请仲裁,通过其香港律师行委任一名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会员Mr. William Packard作为申诉人委托之仲裁员。

  进出口公司认为此举有违租船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并未参与该次仲裁中任何一个程序。

  最终,Mr. Packard依据英国的仲裁法在英国伦敦作出裁决并出具了裁决书。

  后货轮公司向中国武汉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进出口公司提出抗辩。

  该裁决最终被武汉海事法院判定无效,不予执行。

  在该引例中,当事人双方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导致了双方花费了相当的时间和财力却仍未解决纠纷。

  最直接的诱因就是在订立的仲裁协议中只订明了仲裁地点及适用的法律,但对于具体仲裁机构的选择却未明确,为此引发了笔者做以下的思考。

  一、海事仲裁协议的特殊性及重要性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海事仲裁作为解决海事争议的途径之一,较之一般的商事争议又有其特殊性。

  首先,一般的民商事争议基本都发生于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是一种静态的,而海事争议具有特殊的不平等性、流动性和涉外性;其次,发生了海事争议时,往往只有提单、保险单、运单等运输单据,而无法通过静态的合同解决;再次,类似于碰撞等侵权纠纷的海事争议,无法事前订立含有仲裁条款的格式合同。

  海事争议的特殊性决定了海事仲裁协议的有效存在更为重要。

  它直接决定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纠纷能否通过仲裁来解决。

  它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来说均具有重大的意义: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判,须遵守仲裁协议约定的程序,并且履行仲裁裁决;仲裁机构则取得仲裁权,排除法院管辖;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失效,法院则可以行使管辖权,也可以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二、海事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理论上说,这些要件可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大类。

  对此,中英两国的海事仲裁制度的规定不尽一致。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有的合法形式。

  这种形式有口头和书面之分。

  与大多数国家和公约要求一样,我国和英国的海事仲裁制度也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但对书面形式的理解却不完全一致。

  1996年修订的英国仲裁法大大拓宽了书面仲裁协议的范围。

  将“书面”的解释扩大到仲裁协议本身可以不必是书面的,但只要其存在有书面证据证实即可,而且任何可录制信息的方式均被视为书面形式。

  与英国一样,我国也十分强调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

  但是过于强调书面形式,已经不适合越来越快速发展的并多样化的国际贸易需要。

  我国《仲裁法》不妨借鉴英国1996年仲裁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明确地作出广义的解释。

  近些年,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放宽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限制的倾向,这一点也符合多数国家立法和公约修订的趋势,是势在必行的。

  (二)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

  笔者认为:仲裁协议归根到底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约定,依据契约原理,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首先应当满足当事人应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实等一般契约应具备的有效要件。

  除此之外,还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一些要件:

  1.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在国际商事仲裁尤其是一临时仲裁为主的海事仲裁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所要使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密切相关,对于仲裁裁决能否在外国获得承认和执行也有很大的影响。

  几乎所有的海事仲裁条款至少都有类似“伦敦仲裁”的规定。

  许多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允许当事人就其仲裁地点作出选择,但是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不同于地理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它是由相关国家的法律或者仲裁规则规定的。

  2.仲裁机构

  对于这一项,我国《仲裁法》是将其作为仲裁协议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有明确要求的。

  而中英两国海事仲裁制度在这几类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上则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英国仲裁法不仅未对海事仲裁协议的具体内容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反而采取一种非常宽容的态度,肯定了以下仲裁条款的效力:(1)表明仲裁意愿和仲裁地点的仲裁条款;(2)订明由哪一方选择有浮动仲裁条款;(3)指定不存在仲裁机构或者错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4)只写“适当仲裁条款”字样的仲裁条款。

  尤其在海事仲裁中,租约与提单的仲裁条款通常订立得十分简短。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规定则过于刚性,不符合国际海事仲裁发展的潮流,也不利于中国海事仲裁事业的发展,从根本上损害了中国的利益。

  我们应该从鼓励仲裁、支持仲裁发展和尊重仲裁的独立性的角度出发,给予仲裁广阔的发展空间。

  3.具有可仲裁性的争议事项

  为使仲裁协议能最大限度地容纳当事人意图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所有争议,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也就是仲裁协议的范围通常订立得足够广泛。

  伦敦海事仲裁协会(LMAA)条款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提交的是仲裁协议范围之内的争议,仲裁庭便有权行使管辖,即使这些争议是在仲裁庭组建之后产生的。

  2004年新修订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规定了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应该包括海事、海商、物流争议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

  并且还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的八大类海事争议案件。

  当然,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协议的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立法所允许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

  我国《仲裁法》第58条第3款作了明确规定,争议事项如果违反上述各项规国家强制性规定和公共政策,不仅在实践中无法得到仲裁庭的适用,而且即使仲裁庭依其做出了裁决,该裁决也会被撤销或被拒绝承认和执行。

  我国立法正是从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和仲裁制度的有效性考虑,才作出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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