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

机器设备资产评估报告

时间:2023-03-19 07:01:35 资产评估报告 我要投稿

机器设备资产评估报告范文

  目 录

机器设备资产评估报告范文

  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声明......................................................1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3

  资产评估报告书............................................................5

  一、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5

  二、评估目的..............................................................8

  三、评估报告使用者........................................................8

  四、评估范围和对象........................................................8

  五、评估基准日............................................................9

  六、价值类型及定义........................................................9

  七、评估依据..............................................................9

  八、评估方法.............................................................10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2

  十、评估假设及前提条件...................................................13

  十一、评估结论...........................................................15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16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8

  十四、本次评估报告提交日期...............................................19

  十五、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备查文件...........................................20

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声明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委托,本公司对贵公司拟进行资产收购(机器设备)事宜所涉及的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的设备于2009年11月30日之市场价值进行了评定估算,并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书。在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评估目的及价值定义、前提条件下,我们对资产评估结果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及前提条件下成立。

  二、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或预期的利益,同时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评估过程中没有运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成果;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业务助理人员已对评估对象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八、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提供给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各项依据等与评估相关的所有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性、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资料中存在虚假或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本评估结果无效,由此引起的相关后果由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负责,本公司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九、资产占有方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结论的有关事项,在委托评估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本评估报告必须完整使用。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的评估结论时,须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及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十一、本评估报告依照资产评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十二、未征得本评估机构书面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设备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深国众联评字(2009)第2-21235号

  谨提请本报告书阅读者和使用者注意

  本摘要内容均摘自深国众联评字(2009)第2-2123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报告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本摘要单独使用可能会导致对评估结论的误解或误用。

  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接受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孚色纺”)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收购(机器设备)事宜所涉及的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的设备于2009年11月30日之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被评估单位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基础上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11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华孚色纺)。

  被评估单位: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宁海华联)。

  (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是为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设备)收购事宜所涉及的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的设备于2009年11月30日之市场价值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估范围和对象为委托方委托评估的一批设备。

  1、委托评估的资产(设备)为被评估单位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

  2、委托评估的资产(设备)为被评估单位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的控股(持股比例100%)子公司宁海县华兴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11月30日。

  (五)经济行为文件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与我司签订的《评估委托合同》。

  (六)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对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设备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七)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八)评估结论

  纳入本次资产评估范围的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设备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账面原值为172,192,572.48人民币元,评估值为112,361,205.00人民币元。增值额-59,831,367.48人民币元,增值率-34.75%。账面净值27,200,764.01人民币元,评估值27,820,492.75人民币元,增值额619,728.74人民币元,增值率2.28%。

  其中:

  宁海县华兴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设备账面原值为22,289,437.20人民币元,评估值为18,186,760.00人民币元。增值额-4,102,677.20人民币元,增值率-18.41%。设备账面净值5,558,110.39人民币元,评估值5,591,834.00人民币元,增值额33,723.61人民币元,增值率0.61%。

  应予说明的是,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十二、特别事项说明”中所述事项可能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影响,鉴于目前条件的限制,我们无法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量化,需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书使用者特别关注。

  按照有关资产评估现行规定,本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即自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

  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设备

  资产评估报告书

  深国众联评字(2009)第2-21235号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贵公司拟进行资产收购(机器设备) 事宜所涉及的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的设备于2009年11月30日之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被评估单位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基础上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11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评估过程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

  (一)委托方概况

  名 称: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孚色纺”)

  注 册 号:840000000022641(1-1)

  住 所:淮北市溪路庆相桥

  法定代表人姓名:孙伟挺

  注册资本:贰亿叁仟伍佰壹拾壹万壹仟圆整

  实收资本:贰亿叁仟伍佰壹拾壹万壹仟圆整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棉花采购、加工。一般经营项目:纺织品、针织品、印染品、服装及其相关产品的制造、销售:纺织科学研究、信息咨询、代理服务;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出口及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成立日期:2000年10月31日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公司基本情况

  名 称: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海华联”)

  注 册 号:330226000010323(1/1)

  住 所:城关纺织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胡永峰

  注册资本:5,600万元(深圳市华联控股有限公司5320万元,投资比例95%;深圳市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80万元,投资比例5%)

  实收资本:5,6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公司成立日期:1995年6月19日

  经营期限自2001年12月28日至2019年8月26日

  经营范围:纺织、服装、制造、加工、纺织原料、纺织器材、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批发、零售、仓储运输、外贸自营进出口。

  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前身系浙江跃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2年3月,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1995年公司通过建立现代制度试点工作,以浙江宁海棉纺织厂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该集团由五个全资企业构成,分别为:宁海棉纺织厂、宁海布厂、宁海棉纺织厂经营公司、宁海棉纺织厂对外贸易经营部、宁海天衣织造总公司。

  1998年8月,宁海县工业总公司和深圳市华联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定兼并浙江跃龙纺织集团的协议书,双方在剥离宁海天衣织造总公司的基础上,以1998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其进行资产评估,以宁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宁会(1999)第265号浙江跃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为准,对企业进行承债式兼并。该评估经宁海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宁国资办(1999)26号批复,确认评估后1998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7,174.65万元。

  1999年6月1日,深圳市华联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决议一致同意并通过了如下资产剥离方案:(1)存货剥离48万元低值易耗品。(2)递延资产剥离335万元水电增容费。也一致同意并通过了如下负债调整方案:(1)因宁海棉纺织厂与中国纺织进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宁波海达棉纺联营厂,于1997年10月期满,上海方的权益810万元转为长期应付款。(2)长期借款中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计779万元转为资本公积。(3)兼并时转贷到深圳市华联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人民币贷款:工行宁海支行4338.80万元、将作为宁海新设公司(即本公司)对深圳市华联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长期应付款。

  1999年8月,深圳市华联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中化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

  2000年1月1日,将持股比例99%的宁海县华兴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作为合并子公司;2009年持股比率变更为100%。

  2001年1月1日,将持股比例100%的宁海华联纺织进出口公司作为合并子公司,同时由于撤消了对宁海棉纺织厂对外贸易经营部的投资,2001年不再将其作为合并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情况如下:

  控股子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宁海县布厂 838.90 100% 药棉布

  宁海棉纺织厂经营公司 100.00 100% 轻纺原料

  宁海华联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 80.00 100% 进出口业务

  宁海县华兴纺织原料有限公司 1000.00 100% 纺织原料、服装等 厦门市宁华纺织有限公司 100.00 100% 纺织品销售

  2、委托评估的资产:

  (1)委托评估的资产(设备)为被评估单位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存放在宁海县城关纺织路146号的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的车间内。

  (2)委托评估的资产(设备)为被评估单位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的控股(持股比例100%)子公司宁海县华兴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存放在宁海县城关环城东路67号的宁海县华兴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的车间内。

  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系为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收购(机器设备)事宜所涉及的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的设备于2009年11月30日之市场价值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三、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和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使用人和相关主管审核机构。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四、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估范围为委托方委托评估的一批设备 (详见评估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委托评估的资产(设备)为被评估单位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存放在宁海县城关纺织路146号的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的车间内。

  (2)委托评估的资产(设备)为被评估单位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的控股(持股比例100%)子公司宁海县华兴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存放在宁海县城关环城东路67号的宁海县华兴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的车间内。

  委托评估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一致的。具体评估范围以企业申报的资产评估明细表为准。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错误!链接无效。

  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方根据本次评估的特定目的而确定。

  由于资产评估结果是对某一时点的资产状况提出公允价值结论,故本次评估以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为取价标准。评估基准日是评估结论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评估基准日发生改变,评估结论将发生变化。 六、价值类型及定义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七、评估依据

  (一)主要法律法规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4、《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5、《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6、《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7、中评协2008[218]《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现行的有关税收法规;

  9、《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4]134号);

  10、《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其他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准则及规定。

  (二)经济行为文件

  华孚色纺与我司签订的《评估委托合同》。

  (三)资产占有方提供的重大合同协议、产权证明文件

  1、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填报的评估申报表;

  2、宁海县华兴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填报的评估申报表;

  3、委托方提供的部分发票及其他相关证照资料。

  (四)取价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交的部分发票等资料;

  2、《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3、本公司收集的其他有关询价资料和参数资料,以及评估师市场信息调查结果。

  八、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设备采用成本法进行。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一)市场法适应性分析

  市场法是根据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对象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对象的价格,如果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并不完全相同,需要根据被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对价值的影响做出调整,市场法比较适用于有成熟的市场、交易比较活跃的机器设备评估。本次评估对象大多数为专业生产设备,目前在国内市场上的交易较少,因此很难在国内收集到类似交易案例,所以不宜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二)收益法适应性分析

  利用收益法评估机器设备是通过预测设备的获利能力,对未来资产带来的净利润或净现金流按一定的折现率折为现值,作为被评估机器设备的价值。使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条件是要能够确定被评估机器设备的获利能力、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以及确定资产合理的折现率;但是大部分单项机器设备不具有独立获利能力。由于本次评估对象大多数为单项机器设备,因此亦不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三)成本法适应性分析

  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也可估算被评估资产与其全新状态相比有几成新,即求出成新率,然后用全部成本与成新率相乘,得到的乘积作为评估值。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经综合分析后确定资产评估价值。

  (四)评估方法的选择

  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成本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和资产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将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作为资产评估值的一种方法。

  重置成本法计算公式为:

  V=C×q

  其中;V=待估资产市场价值;

  C=待估资产重置成本;

  q=待估资产综合成新率。

  (1)重置成本的确定

  重置成本包括购置或购建设备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

  (2)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首先,通过对照设备铭牌技术参数、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测算出该设备的年限成新率;

  其次,通过现场设备勘察,全面了解设备的原始制造质量、运行现状、使用维修、保养情况以及现时同类设备的性能更新、技术进步影响因素,综合考虑设备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可能存在的经济性贬值确定其现场勘察成新率。

  最后,对年限成新率和现场勘察成新率分别赋予权重后确定综合成新率。

  (3)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待估资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综上所述,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产特点、业务经营特点及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在对三种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进行分析后,确定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对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进行评估。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接受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的设备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定于2009年11月30日。评估目的是为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机器设备)收购提供价值参考意见。我司于2009年12月10日确定了评估方案,评估工作于2009年12月11日正式开始,2009年12月14日现场工作结束,2009年12月30日出具正式报告。整个评估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1、评估前期准备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向资产占有方布置评估准备工作,并对资产占有方有关人员进行辅导,由资产占有方填报资产评估报告申报表。评估人员协助资产占有方进行资产申报工作,同时收集资产评估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制定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2、现场清查核实

  根据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产权清查核实和价值评估,具体步骤如下:

  (1)听取资产占有方对企业情况、待评估资产历史和现状的介绍;

  (2)根据资产占有方申报的资产内容,评估人员到现场对实物资产进行逐项勘查。

  (3)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以及取得的相关资料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确定资产的评估方法;

  (4)查阅产权证明文件、设备购置合同以及相关凭证;

  (5)开展市场调研、询价工作;

  (6)对资产占有方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测算。

  3、进行资产评估汇总分析

  根据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工作,在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的情况下,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修改、校对与必要的调整和完善。经三级审核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4、提交报告

  根据评估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初稿,对委托方提出的意见进行判断和修改后,本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十、评估假设及前提条件

  本报告系在以下评估基准和评估假设及限制条件下制作完成的:

  (一)评估基准

  1、所有申报评估资产的产权均是正常的,因而能够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无任何限制或影响交易的他项权利之设置或其他瑕疵。

  2、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评估的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

  3、我们的评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评估的资料,我们对这些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和有限的抽查验证,我们相信这些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但对其准确性不作保证。

  4、所有资产均采用人民币计算价值或价格。

  (二)评估假设

  1、除本报告中另有陈述、描述和考虑外,所有被评估资产的取得、使用等均被假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假设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经营活动均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经营之有关规定进行。

  3、本次评估以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特定评估目的为前提。

  4、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假定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状况与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5、本次评估均以被评估资产现有用途不变且资产占有方合法及持续经营为前提。

  6、除本报告中另有声明、描述和考虑外,我们未考虑下列因素对评估结论的任何有利或不利之影响:

  (1)已有或可能存在的抵押、按揭、担保等他项权利或产权瑕疵或其他对产权的任何限制等因素。

  (2)未来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等(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市场供求关系、财政税收政策、内外贸易政策、环境保护政策、金融货币政策等)因素之变化。

  (3)各类资产目前的或既定的用途、目的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率、环境等情况之改变,或被评估企业有关与被评估资产直接或间接的任何策略、管理、运营、营销、计划或安排等(如经营策略、管理方式、经营计划、管理团队和职工队伍等)发生变化。

  (4)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

  (5)出现战争、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6)被评估企业未列报或未向我们作出说明而可能影响我们对被评估资产价值分析的负债/资产、或有负债/或有资产;或者其他相关权利/或有权利和义务/或有义务等。

  (7)债权债务实现(收款和付款)的时间。

  7、除在本报告中另有说明外,以下情况均被假设处在正常状态下:

  (1)所有实物资产的内部结构、性能、品质、性状、功能等均被假设是正常的。

  (2)所有被评估资产均被假设是符合法律或专业规范等要求而记录、保管、存放等,因而资产是处在安全、经济、可靠的环境之下,其可能存在或不存在的危险因子均未列于评估师的考察范围,其对评估价值的不利或有利影响均未考虑。

  尽管我们实施的评估程序已经包括了对被评估资产的查看,这种查看工作仅限于对被评估资产可见部分的观察,以及相关管理、使用、维护记录之抽查和有限了解等。评估师并不具备了解任何实体资产内部结构、物质性状、安全可靠等专业知识之能力,也没有资格对这些内容进行检测、检验或表达意见。

  (三)限制条件

  1、评估报告中所列示的任一评估值,脱离本次评估范围的单独使用或其他非全

  部的任何组合使用都将使评估值无效。

  2、对各类资产的数量,我们进行了抽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估。

  就所有由我们此次评估资产的数量而言,被评估企业管理当局均认为于评估基准日是实际存在并归被评估企业所有,同时向我们作出了承诺,我们相信这些承诺,但对其可靠性并不能作出保证。如果资产的实际数量与本报告所载资产数量不相符,评估价值将会发生变化。

  若本次评估中遵循的评估假设及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一、评估结论

  本公司认为,除本报告所载明的特别事项说明外,在资产现有用途或既定用途不变,并持续经营使用和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价值前提及假设条件下,本次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11月30日的评估结果如下:

  纳入本次资产评估范围的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设备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账面原值为172,192,572.48人民币元,评估值为112,361,205.00人民币元。增值额-59,831,367.48人民币元,增值率-34.75%。账面净值27,200,764.01人民币元,评估值27,820,492.75人民币元,增值额619,728.74人民币元,增值率2.28%。

  其中:

  宁海县华兴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设备账面原值为22,289,437.20人民币元,评估值为18,186,760.00人民币元。增值额-4,102,677.20人民币元,增值率-18.41%。设备账面净值5,558,110.39人民币元,评估值5,591,834.00人民币元,增值额33,723.61人民币元,增值率0.61%。

  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于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评估结果列示如下: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09年11月30日

  评估结果与账面值比较变动原因:

  设备评估净值增值619,728.74人民币元,其中华联纺织本部设备评估净值增值

  586,005.13人民币元,评估增值率为2.71%,华兴纺织设备评估净值增值为33,723.61人民币元,评估增值率为0.61%。由于评估成新率计算年限与企业会计折旧年限不同,因此造成增值。

  应予说明的是,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十二、特别事项说明”中所述事项可能对

  资产评估结果产生影响,鉴于目前条件的限制,我们无法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量化,需提请资产评估报告书使用者特别关注。

  按照有关资产评估现行规定,本报告所载明的资产评估结果在评估基准日后一

  年内(即自2009年11月30日至2010年11月29日)有效。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本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仅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价值定义、评估假设及

  限制条件下,根据有关经济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本公司认为,下列事项可能会影

  响评估结论,但在目前情况下本公司无法估计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谨提请本报告使用人和阅读人应予以特别关注:

  1、在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出具期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市场基本情况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但本公司不能预计评估报告出具后的政策与市场变化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3、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4、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保证。由于评估对象产权关系引起的一切纠纷与本公司和执行评估业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无关。

  5、本评估报告结论是对2009年11月30日这一基准日所评估资产价值的客观公允反映,本公司对评估基准日以后所评估资产价值发生的重大变化不负任何责任。

  6、本评估机构没有接受进行结构性测试和检验设施的要求,因此对资产内部有无缺损不能确定。

  7、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亦未考虑该等资产所欠付的税项,以及如果该等资产出售,则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8、在评估基准日后,评论结论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1)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调整;

  (2)资产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并对评估结论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

  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9、对于评估中可能存在的影响评估结果的其他事项,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在进行评估时未作特别说明,在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10、本报告含有若干备查文件,备查文件构成本报告之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书正文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2、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3、本评估报告的有关附件为本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的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和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使用人为本报告评估目的的使用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5、本评估报告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给予了合理关注,本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陈述不代表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或鉴证意见。仅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不对其产权和产权分割负责,也不对第三方负责,如有利用其风险自担,与本公司和评估人员无关。

  6、评估结论是本公司出具的,受本公司评估人员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7、本公司不对委托方和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使用人运用本报告于本次评估目的以外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所致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8、评估结果有效期

  按照有关资产评估现行规定,本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即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

  9、评估报告使用限定对本评估报告书的使用应遵循以下限定:

  (1)本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和评估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使用人所有。委托方同意使用本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其他使用人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本报告的每一个组成部分,本报告的每一个组成部分(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单独使用或其他非全部的任何组合使用均可能造成对本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的误解。使用人还应当特别关注本报告书中价值前提、特别事项说明、评估假设条件和法律效力。

  (2)除法律法规要求的财产评估主管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部门审查使用本报告书以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或同意,本公司不会将本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向其他人提供或公开。除法律法规要求的财产评估主管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部门审查使用本报告书以外,本公司也没有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解释本报告书的义务。

  十四、本次评估报告提交日期

  十五、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备查文件

  1、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宁海县华兴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委托方承诺函;

  5、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6、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7、部分资产现场勘察照片;

  8、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9、资产评估机构资质(复印件);

  10、资产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 定 代 表 人:XX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XX

  深圳市XXXX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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