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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在现在社会,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资产评估报告准则,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准则1: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
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
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
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
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权瑕疵;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四)在不违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采用的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五)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八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三)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
准则2:
一、基本准则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二、具体准则
1、《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号)
3、《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号)
4、《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
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6、《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
7、《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09]211号)
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
9、《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10、《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
11、《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
12、《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
三、评估指南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
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号)
4、《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
四、指导意见
1、《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1]228号)
2、《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11]229号)
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0]215号)
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号)
5、《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
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
7、《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
8、《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五、其他
1、《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2]246号)
2、《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2]247号)
六、废止文件如下:
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
2、《资产评估计划指南》
3、《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
4、《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
5、《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6、《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准则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五章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具体准则。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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