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四章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五章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争揽业务。
第六章附则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的必要性【2】
制定评估报告准则的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财政部的“三定”方案,财政部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管理。资产评估准则制定是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2004年,财政部发布两个基本准则,对指导和规范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评估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既包括基本准则,也包括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按照财政部要求,遵循评估市场的客观规律,总结评估理论和实践经验,制定了包括评估报告准则在内的多个准则,以完善评估准则体系,规范行业执业秩序。
(一)规范评估执业行为,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的最终产品,评估报告的质量影响到资产评估行业被市场的认可程度,影响行业的信誉,直接关系到资产评估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和执业实践不断完善评估报告的技术规范,解决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其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适应市场变化,满足报告使用者及有关监管部门对评估报告的合理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评估行业服务领域不断扩大,新的经济行为、新的评估业务类型不断出现,评估服务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相关当事方对评估报告的要求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都从各自监管角度对评估报告提出新的要求,不同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也对评估报告的功能寄予不同的期望。在这种情况下,结合评估准则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一部平衡各方利益、满足各方需求的共同遵守的评估报告准则已成为必须。
(三)建立基本的沟通和理解平台,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委托方、相关当事方、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之间的桥梁,通过制定专门的评估报告准则,有利于统一评估报告的专业语言和内容要素,便于各方在使用评估报告过程中,加强沟通和交流,合理理解和使用评估报告,建立沟通和理解的专业平台,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准则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具体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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