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形资产评估报告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适用于继续使用假设和公开市场假设。即对委估资产在持续经营和在公开市场的公允价格标准下进行评定估算。
无形资产评估结果是以无形资产评估基准日无形资产评估对象的现时情况和内外部条件作为基础,反映无形资产评估对象在本次无形资产评估目的下,按公开市场原则所确定的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等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无形资产评估价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无形资产评估目的等条件以及无形资产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无形资产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的无形资产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此次已说明的特定无形资产评估目的使用。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所列若干附件为评估报告之重要组成部分,与评估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形资产评估报告
浙江XX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北京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委托方委估的转受让的汽车节油器专利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勘察、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 2011年8月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委托方:北京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资产占有方:北京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三沅里街十四号信和大厦5022 法定代表人:苏鹏凯 注册资本:50万
经营范围:节油器,尾气净化器,节油装置,柴油节油器,柴油净化器,积碳清理器,动力增强器,强力节油器,船用节油器,出租节油器,汽车节油器,汽车净化器
北京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初的民营公司。注册于北京望京产业开发区,是一家专业研发和生产内燃机节油和减排产品的公司。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始终秉承“以市场为向导,以科技为基础”,优先开发社会最急需产品的方针,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在机动车尾气治理方面取得了在辽宁本溪和山西长治等地市的政府机动车尾气治理标兵。目前拥有职工25人(包括研发人员5名)。
二、评估目的
北京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对外转让该专利使用权给宁波XXXX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评估目的是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无形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为北京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汽车节油器。委估无形资产的专利号为ZL 2006 2 0172899.6,申请该专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
专利号:ZL 2006 2 0172899.6
专利申请日:2006年12月31号
专利权人:北京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专利权期限为10年,专利剩余法律保护期为5年。
四、评估基准日
本评估项目基准日是2011年8月1日。资产评估中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考虑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本次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加快转让工作等因素,经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8月1日,该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能准确反映资产本身的价值。
五、评估原则
根据国家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及评估人员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评估:
(一)坚持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的评估原则
(二)坚持预期和公开市场的操作原则
本次资产评估过程中,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及资产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要求,遵循以上基本原则,对委估资产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资产的技术状态和参数,以保证客观、公正地反映评估对象的现时公允价值。
六、评估依据
1、《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修订);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1996)03号”文颁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3、《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暂行规定》和财企[2004]20号《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及《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委托方提供的专利权证明:“ZL 2006 2 0172899.6”;
6、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和资产占有方法人营业执照;
7、评估人员现场勘查记录等。
七、评估方法
以被评估资产继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或假设前提,根据被评估资产状况、资产评估目的'、委估资产类型和市场状况以及评估人员掌握的价格资料,针对本次评估的特定目的,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
八、评估过程
本次评估于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7日,包括接受委托、现场调查、评定估算、评估汇总、提交报告等全过程。主要步骤为:
1、接受委托:我公司于2011年8月1日接受北京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正式受理了该项资产评估业务。在接受评估后,由项目负责人先行了解委托评估资产的构成、产权界定、经营状况、评估范围、评估目的,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共同商定评估基准日、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并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约定书”,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义务和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现场调查:在资产占有方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评估人员根据其填制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资料,调查专利技术成熟、进展状况、设备齐全、市场适应情况和技术创新点等各项指标,并对其专利权证明文件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实、验证。
3、评定估算:评估人员针对资产类型,依据评估现场勘察等情况,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评定估算委托评估资产的评估值。
4、提交报告:评估人员对待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得出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本公司按公司内部的审核程序对报告做全面的复核审查。在全面考虑有关意见后,项目负责人对报告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特殊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本次评估结果,未考虑现在或将来委估资产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抵押对评估值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十、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的重大事项
1、在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2、评估基准日后至评估报告提交之间,未有对本次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一、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
1、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评估资产在现有不变并继续经营或转换用途继续使用,以及在评估基准日的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即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的假设条件下,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目的而提出的公允估价意见。
2、本报告的附件是构成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评估结论按现行规定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可以此评估结果作为底价或作价依据,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4、本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5、本次评估是在独立、公开、科学、客观的原则下作出的,我公司参加评估人员与委托方无任何利害关系,评估工作置于法律监督之下,评估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6、报告所涉及的有关法律证明文件,由委托方提供,其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7、本报告仅用于为委托方对外投资提供价值依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视为对被评估单位日后偿债能力作出的保证。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评估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评估师及评估机构无关。
十二、评估结论
专利技术是一项无形资产,它必须与其生产要素相结合才能体现出其价值,而生产要素比例是一个变量,因此专利技术的价值评估具有较大的弹性。根据未来收益额预测,北京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评估的无形资产——汽车节油器专利技术评估值为人民币273万元整(¥2,730,000元)。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报告提出日期为2011年8月7日
十四、附件
1、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复印件)
2、资产占有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评估机构资格证(复印件)
5、注册评估师资格证(复印件)
6、专利“汽车节油器”产品实物图
7、委估专利权证(复印件)“ZL 2006 2 0172899.6”
注册资产评估师:XXX
注册资产评估师:XXX
浙江XX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O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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