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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租赁合同

时间:2023-01-11 08:56:41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有效的租赁合同14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有效的租赁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效的租赁合同14篇

  有效的租赁合同 篇1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审核要点主要包括:

  一、出租物业的面积

  对于出租物业已有房地产权证或业经法定机构出具测量报告的(常见于房屋、写字楼、厂房、商铺的整体租赁),合同双方最好将房地产权证或测量报告上所记载的建筑面积约定为租赁面积,并将房地产权证或测量报告作为合同附件。

  对于出租物业未有房地产权证或未经法定机构出具测量报告的(常见于商场、写字楼的部分租赁),合同双方最好共同聘请一家中介测量机构对租赁面积进行测量,并共同派代表参与测量的过程。在测量结束后,合同双方代表应就测量结果进行确认,并将测量报告、测量图表作为合同附件。

  二、出租物业的用途

  (一)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房屋的用途,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能改变用途;改变用途不应违反房屋的本来可用范围、房屋本来的`使用性质。

  (二)合同应约定承租人如果要改变租赁用途,一定要事前取得出租人的书面许可。合同应约定擅自改变用途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出租人的解约权等。

  三、租赁期间

  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租赁的起止日期。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四、出租物业的交付条件

  在租赁合同的交付条款中,出租物业的交付条件应属核心条款,其衍生出来的问题不仅涉及实际交付的时间、租赁期限的起算,还涉及交付物品的维修、出租物业的返还、保证金和各项押金的返还等问题。在出租物业的交付条件中,应当约定承租人应在房屋交付前付清租赁合同约定的在交付前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预付租金、预付管理费、装修押金。

  五、租金的计算与支付

  租金起算点要明确;如有装修时间,不计算租金的(所谓免租期),也应明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补充协议约定或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装修与提前解约

  合同应约定,承租人装修房屋和装修方案应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装修不应破坏房屋基本结构。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不得要求退还装修费。

  七、押金的支付与返还

  租赁合同通常约定承租人支付相当于数月租金的押金给出租人,主要用于:1、担保租金的支付,防止欠租;2、对房屋的合理使用,防止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害;3、防止拖欠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对出租人而言,一定要收到押金后再交付出租房屋。在退租时,租赁双方应检查房屋状况,除房屋和设备的正常损耗外,如不存在损坏,进行费用结算后,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承租人。

  八、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中可以针对不同情形分别约定违约金: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擅自改变用途的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九、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

  通常由出租人承担房屋和附属设施的维修费用;对于一些微小的维修,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但一定要明确范围,最好能列一个清单,避免含糊不清将来发生纠纷。

  十、房屋附属设备、水电气等相关手续

  租赁合同应当对房屋附属设施的情况作出明确的约定;对房屋使用相关的水、电、天然气、暖气、网络、电话、有线电视等使用和缴费应作出约定。对房屋的钥匙交接、物业交接等做出约定,并按照约定进行交接、作出记录。

  有效的租赁合同 篇2

  (一)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的法律要件:

  (二)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三)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相对人乃至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它不是对国家强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对法律的谴责和否定违约以及侵权态度的藐视。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属于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于无效。

  有效的租赁合同 篇3

  颁布日期:20040304 实施日期:2004030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

  云高法报[20xx]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较多。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对城市和农村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及是否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要求并不一致。在我省,对农村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房屋是否需要经过竣工验收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实际上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在城郊结合部,农民集体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盖自用房屋,且所建盖的房屋未按《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建筑工程的设计,也没有相应的消防设计,后将自用房屋出租用于经营性用途;承租人使用房屋后,也未因为房屋用途的变更而进行相应的消防设计和完善或整改消防设施,或者因为房屋所有权人未按相关规定建盖房屋而导致承租人不能申报相关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另外,-些农村地区原来不属于城市规划区的范围而现在方纳入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在审理这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常涉及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而以此为据来认定租赁合同效力的问题。

  《消防法》及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均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交付施工。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改正或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和租赁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上,我院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如果租赁标的物未经消防工程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应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简单地以租赁标的物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就一律以租赁合同违反消防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租赁合同无效,而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城市房屋,如果建筑工程从设计开始就没有相应的消防设计,也未经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就开工,导致消防工程不合格而影响租赁合同履行的,应以标的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如果有消防设计并经审核施工,竣工后因用途变更导致消防工程需要进一步完善、整改,且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未责令停止使用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二)对城郊结合部农民集体自建的房屋出租后作为公众聚集的场所,如果标的物的出租不符合《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可在责令相关当事人办理相关的消防工程验收手续后,认定租赁合同有效;对租赁等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证但产权明确为出租人的,或者房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各方对房屋质量没有异议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上述两种意见,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有效的租赁合同 篇4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租赁乙方网络及相关设备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租赁甲方宽带网络及设备。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为甲方提供的宽带网络及设备的维护管理.

  三、本合同签订时间为 年。起租时间: 年 月 日,到期时间: 年 月 日。

  四、按每月 元 。合计 。

  五、付款方式:以见发票为准,30天内支付。

  六、甲方在租赁期间,享有所租赁设备的使用权。

  七、甲方对所租赁设备应保持完好,租赁期届满归还乙方。

  八、违约处理:

  1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与协议不相符,甲方有权提前退还设备并解除合约。

  2 、甲方文明合理使用设备,不得人为故意损坏,如造成损坏应负责维修。

  九、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其它补充:

  本合同租赁期满时,如甲方需要继续使用租赁设备,可与乙方协商,办理续租手续。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效的租赁合同 篇5

  【案情简介】

  20xx年7月15日,原告武某与被告山东省日照市某家电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日照市某家电公司将自己有权对外转租的位于日照某路段沿街楼房B座一层的房屋租赁给原告武某,用于开电玩城,租期10年,租金每年30万元,第二年至第十年每年租金递增比例为上一年度的5%,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将该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次日,原告即开始对涉案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该涉案房屋的整体消防验收合格手续,被告一直未能提供。同年8月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给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承诺于20xx年8月31日前将消防备案手续到位,过期承担一切损失。到期后,被告仍未提供涉案房屋的消防验收合格手续。20xx年9月3日,原告武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签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因出租方到约定期间(20xx年8月31日前)未给承租方提供消防备案书(消防验收合格证),造成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给承租方造成损失,承租方现要求终止租赁合同。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出租方承担,自20xx年9月3日起出租方不向承租方计算房租。后被告迟迟不返还原告预交的租金并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租金并赔偿损失100余万元。

  【意见分歧】

  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本案所涉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即对外出租,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应合法有效。因被告无法提供涉案房屋的消防验收手续直接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自愿达成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导致合同解除过错在被告,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租金及押金并赔偿原告损失。

  【案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第二条 “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消防机关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条“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的规定,原告所租赁的房屋不属于必须要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对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将租赁房屋经消防验收合格约定为合同生效条件,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具备合同无效的情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属有效合同。

  虽然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是租赁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租赁房屋的消防验收是原告开办电玩城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之一,因被告家电公司在承诺期限内未能提供涉案房屋的消防验收手续,导致原告无法办理电玩城开业前所需手续,致使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被告家电公司亦同意解除,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导致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的责任在被告,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交租金及押金并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租金及押金165068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68 865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有效的租赁合同 篇6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有效的租赁合同 篇7

  我国《消防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该法

  第12条还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开业。"所以规定针对的是公众聚集场所的开设者或者经营者提出的,而非针对开设、经营者之外的房屋出租人的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处罚的对象也是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经营者而不是房屋出租人。此外,承租人承租房屋的用途不同,决定着该房屋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设施的状况也不一样,承租人完全可以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承租并准备用于经营住宿、餐饮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房屋增设消防设施,使其符合保证消防安全的要求。所以,租赁合同的效力与出租房屋是否必须经过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本身没有必然联系,除非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将租赁合同标的'物经消防验收合格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3月4日就此问题作出批复,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

  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有效的租赁合同 篇8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所租赁设备及数量见本合同第一条)机械租赁事家协调一至,订立本合同。

  一、机械型号及技术要求

  二、机械使用时间:自施工中标后机械设备进场起至该工程完工时止机械进场时间

  三、租金及支付:

  租金及计算:租金见/月;实际使用不足月部分按照月租金÷30天×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

  租金支付:租赁费用按月计算。第月的25日由出租方开具当月租费结算单机发票交承租方办理结算手续。承租方应按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按85%支会租赁费。

  租金优惠:租赁期满12个月按11个月计算租费。

  其它:

  四、技术安全要求:

  (一)承租方

  1、按合同约定及时传给出租方租金;

  2、给出租方机械操作手提供食宿方便,其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二)出租方

  1、按承租方要求及时将机械进入工地交付使用;

  2、负责办理检测手续及各种管理部门的所需证件;

  3、提供机械相关资料;

  4、服从承租方指挥,接受承租方检查;

  5、负责机械维修、保养,提供24小时服务,满足施工需要;

  6、操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

  7、因出租方机械操作人员造成的.机械故障事故,出租方承担全部责任,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进行赔偿;

  五、其它约定事项:

  1、出租方机械因故障停机,应在4小时内恢复使用,如果超过4小时但不足一个工作日,扣租金(月租费/30),如果一个月中因故障停机天数累加超过五个工作日,扣除半个月租金,如果一个月中因故障停机天数累加超过十个工作日,扣全月租金。

  2、出租方未按时进入工地、未近质量数量提供机械应扣、罚租金5000元;

  3、出租方机械或服务不能满足承租方要求,承租方有权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4、双方发生争执,可协调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管辖法为合肥中级人民法院;

  5、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6、本合同经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7、本协议两份,双方各执其中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的租赁合同 篇9

  【案情】

  20xx年1月,李某与房东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刘某将其所有的一间店铺租赁给李某经营,每月租金1500元,租赁时间为20xx年1月--20xx年1月。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向刘某支付了租金。10个月后,刘某由于资金紧缺,决定出售该铺面,张某以15万元将该铺位买下,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张某将铺面买下后,打算自己在该铺面经营水果生意,遂要求李某限期内搬出,在李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张某强行将李某的东西从此铺面搬出。李某要求继续租用此房屋,遂起诉至法院。

  【分歧】

  被告张某认为,铺面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处分,何况自己还给了李某3个月的期限另找房屋,自己已经仁至义尽了。原告李某则认为,自己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铺面直至合同期满。

  【评析】

  1、刘某要卖掉铺面,应当先通知李某。对此,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这两条规定说明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因第三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导致租赁合同合同的适用。也就是说,如果承租人李某不想购买这个铺面,那么李某在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还是可以按照原合同的条款继续租用这个铺面,房屋新的所有权人张某并没有权利让李某搬走。

  本案中,李某与房东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该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是2年,而双方发生纠纷时租赁期限并未届满,张某取得该铺面所有权亦在租赁期间以内,故符合“买卖不破租赁”产生效力的条件。所以,承租人李某提出要求继续租赁此铺面的要求是合法的,张某无权要求李某限期搬离,更不能强行搬离李某的东西。

  有效的租赁合同 篇10

  已经出租的房屋能否抵押?已经抵押的房屋能否出租?抵押权的实现与承租权的行使有无冲突?如何解决?这些都是房屋租赁、抵押中常见的问题。抵押权与出租权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有效,但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第三人因此可能不知道所购房屋上存在租赁关系,而与出租人建立买卖关系,该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在此情况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动产取得问题上存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取得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高级人民法院倾向第一种观点。这样处理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当前房价上涨形势下,也可防止部分出卖人为反悔卖房,恶意与他人串通假造租赁合同关系,达到悔约的目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不能实现的,可以请求出租人进行赔偿。

  一、租赁的房屋能否进行抵押?如何实现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出租人可以将出租的房屋进行抵押,房屋租赁不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其优先受偿权。同时,抵押权的实现亦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也就是说,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及于买受人。房屋租赁关系直接针对的是房屋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抵押权针对的是房屋的交换价值,二者并无本质冲突,出租人可以对房屋行使充分的处分权。抵押权人对已出租的房屋同意抵押的,该风险由其自行承担,抵押权人不能以该权利对抗房屋房屋租赁承租权。抵押权实现后,也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房屋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二、抵押的房屋能否进行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权与出租权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房屋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但房屋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房屋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房屋租赁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第三人因此可能不知道所购房屋上存在房屋租赁关系,而与出租人建立买卖关系,该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在此情况下,房屋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动产取得问题上存在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取得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房屋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笔者倾向第一种观点。这样处理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当前房价上涨形势下,也可防止部分出卖人为反悔卖房,恶意与他人串通假造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达到悔约的目的。房屋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因此不能实现的,可以请求出租人进行赔偿。

  有效的租赁合同 篇11

  出租方(甲方):

  法人代表:

  承租方(乙方):

  法人代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店面之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店面位于______________,该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同意租赁店面只作为____________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本合同正式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3.2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在合同期满前60天发出书面申请,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否则视为乙方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甲方未作书面答复,视为合同期满后不同意乙方续租),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后将本合同租赁店面出租给他人。

  3.3本合同期限届满,如该店面继续对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第四条 店面租金

  4.1甲乙双方约定的租金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元/月,即________元/月(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后按每年______递增。

  4.2租金和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租金按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进行如下约定:乙方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

  4.3乙方经营中涉及的费税(包括但不限于流转税所得税,物业管理费、治安费、垃圾清运费)及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用水、用电、通讯网络)均不包括在店面租金当中,由乙方自行承担。

  4.4 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方案,甲方负责店面装修。

  第五条 乙方如需在经营过程中对店面进行装修,其方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或损害所在建筑主体结构,施工方案不得堵塞人行通道或影响相邻店面经营。

  第六条 甲方的权力及义务

  6.1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店面租金以及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支付的各项费用。

  6.2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指派工作人员进入该营业店面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抄表、维修和改建,紧急状况下,甲方对店面的设施、设备的检修不受事先通知的限制。

  6.3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拖欠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达7天以上的,拖欠应承担的用水、用电及其它费用达30天以上的。

  6.4对于在合同履约期间,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或各项费用,即使甲方接受了乙方应交租金或费用的部份款项,不得视为甲方同意免减乙方应付款项,也不影响甲方追索不足部份的应付款及单方解除合同权力。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7.1乙方有权使用租赁店面进行独立经营幼儿园,其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但须依法经营。

  7.2乙方在租赁店面的一切物品,由乙方自行保管,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7.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停止营业。停止营业或变相不营业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单方进入乙方租赁店面,清空店面并对外出租。

  7.4乙方租赁店面前后的公共区域部份的清洁卫生,城管、城建、物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5乙方应自行购买承租店面内的财产一切保险。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8.1合同期满之日,合同自行终止

  8.2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可提前终止合同。

  8.3如甲乙双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因故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视为根本违约。

  8.4无论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应于10日内将租赁店面内物品自行搬离,逾期未搬,甲方有权在乙方不到场的情况下,将物品搬离,且不承担物品缺失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全面合理地履行义务,任何一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除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外,双方均不得提前终止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

  9.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属甲方违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未使用的租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为乙方已缴未使用的租金额的50%.

  9.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属乙方违约,乙方缴纳的未使用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为壹年的租金。

  第十条 法律适用的争议的解决

  10.1有关本合同的`内容,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受其保护和管辖。

  10.2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其它条款

  1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甲乙双方均表示,在本合同签订时,认真读过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理解本合同条款的精神与含义,均认为对双方公平合理。

  11.4甲方对乙方的所有通知、信函、文书等送达乙方租赁店面,乙方负责人或工作人员须签收,乙方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拒绝签收的,甲方注明情况并请邻近第三人签字作证,即表示已送达乙方;或甲方将书面通知、信函、文书以挂号信方式邮寄至乙方在本合同留下的具体地址联系方式时(乙方变更该地址或联系方式的,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自交邮之日起三天后视为已送达乙方。

  11.5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通知、信函、文书,一方按另一方如下的具体地址或联系方式送出时,即视为合法送出,一方变更该地址或联系方式的,须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一方按此预留地址或联系方式送出时,即视为已合法送出。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有效的租赁合同 篇12

  租赁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1、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免除合同一方的某些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对方有义务遵守法律认可的免责条款。格式条款就是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订好的条款,而且该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和对方协商。

  2、拟定格式条款的出租人有义务以一种合理的`方式提示承租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他的责任条款,例如,应当在合同中用不同颜色或者黑体字来打印免责条款,或者在订约的时候向承租人说明存在这个免责条款。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解释,出租人也有义务解释,否则该免责条款很有可能无效。

  有效的租赁合同 篇13

  1、如租赁双方在合同里面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合同只有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才能生效。但也有例外,就是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的,租赁合同仍然是生效的。

  2、如果租赁合同本身没有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而合同一方只是以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则主张不能成立,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该条款并没有不办理登记租赁合同即为无效的规定,故该条规定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就合同登记与效力之间的关系有明确的规定。

  3、租赁合同如果已经备案登记,则在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可以对抗其他购买人。

  如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则承租人不能对抗已办理了买卖登记手续的购买人。

  因此租赁合同是否备案,对于租赁协议并没有多大意义。相关的司法判例也没有把租赁合同备案作为生效或执行的依据。

  有效的租赁合同 篇14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此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什么样的房屋租赁合同才是有效的呢?本文总结了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形,仅作参考。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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