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3-03-29 08:05:03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推荐】

  随着时间的推移,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推荐】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1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万___千___百__拾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个月的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日期: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合同遵守。

  第一条出租房屋座落于,共层间,总计面积为㎡

  第二条出租房屋用途为,乙方改变房屋用途,应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期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上述房屋租金为每年万元;

  2、交纳时间:在每年月日前付清。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得乙方同意,但应通知乙方。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

  2、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如租赁房发生重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时,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收据抵消租金。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月以上,甲方可收回出租之房屋。

  2。租赁期间,房屋管理费、水电费、房租税、房产税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3。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计算。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情况下,房内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理。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按合同终止当时相等租金计算),并且甲方有权处理物品。

  6。在租赁期间,乙方应保证合法经营,否则,如引起有关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7、如因乙方原因,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8、为保证甲方房屋不受损害,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元,本合同终止后,如房屋无质量问题的,甲方退还上述保证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万元的违约金;如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到期后乙方如需续租,应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如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人:承租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地址:

  签订日期___年__月__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3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八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第九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二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在扣除有关费用后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押金。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出租方为乙提供物品如下:

  2.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_______度;

  (2)电表现为:_______度;

  (3)煤气表现为:_______度。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4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

  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读《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为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对这一解释作出了权威解读。

  转租期超承租人剩余租期合同无效

  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意义重大。解释在准确判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确定了认定合同效力的原则:

  一是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解释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认定为无效。在违法建筑物范围认定上,确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二是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认定合同有效。

  无效合同支付使用费是返还财产

  对于有观点认为,解释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租人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是将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处理,这位负责人表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合同无效后,承租人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是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的租金。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租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租赁的房屋和实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占有利益。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即支付房屋使用费予以返还。

  对于房屋使用费按照何种标准确定,实践中做法很多。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因房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影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形,完全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承租人支付使用费可能与其获取的占有利益不符,有失公平,因此规定“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将是否支持的裁量权交由人民法院,根据承租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确定是否参照、如何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占有使用费。

  适用不同民法理论处理装修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解释在吸收各级人民法院和学术界意见基础上,确立了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一是,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二是,出租人是否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如何补偿,要区分不同情况。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的现值损失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合同解除,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下,由双方依照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时,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仍需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予以补偿;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出租人取得附合装饰装修物无需补偿。

  依法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对于解释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无权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这位负责人分析说,解释规定的是“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不是规定在任何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张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优先购买权纠纷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定,是解决该难点首要面临的问题。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该权利因此不具有“对世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118条规定,就是基于该条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本解释遵循法律规定精神,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定性还原为债权,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有四种例外

  按照解释规定,是否只要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就可主张优先购买房屋?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解释第24条规定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四种例外情形: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设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宗旨是简化物权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物的用益价值,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应当优先保护共有人的购买权。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情形。亲情关系往往是交换价值确定的重要考虑因素,具有浓厚的人

  篇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xx年X月23日至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含房地产、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2.当事人订立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后,该不动产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该不动产被查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在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3.不动产被依法查封后,当事人订立转让该不动产的合同,可认定有效。但转让合同约定在该不动产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出卖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该不动产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出卖人故意隐瞒不动产被查封的事实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请求撤销转让合同的,应予支持。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准该房屋为经营场所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6.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的交楼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如该约定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5条、《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3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满足基本的安全条件和买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具体把握标准可审查房屋电梯、水电、煤气等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二)关于善意取得问题

  7.转让人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转让条件,如果受让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

  8.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如交付房屋时建筑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可参照如下方式计算:总房价(套内面积+分摊面积)减少面积。

  (四)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问题

  9.在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变更登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的,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的权利不能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合同在主管机关的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

  10.在二手房交易中,出卖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履约费用等损失的,可予支持。但买受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如政府部门出台限购限贷政策的,人民法院应查明买受人是否属于限购或限贷范围。确因限购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12.要注意发挥司法审判在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居间合同市场中的作用。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确因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且买受人因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手续,或买受人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六)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

  13.审判实践中对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其他性质的合同进行转性认定时,应当注意不拘泥于合同具有明确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约定,而应以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实质作为认定的依据。如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一方仅分得固定数量或固定比例房屋,且在房屋无法建成的情况下,相对方仍然需要支付与约定分得房屋相对应的价款或赔偿金的,则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4.当事人签订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其他性质的合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当事人之间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的,转让人应对受让人因该房地产项目产生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一)关于民事责任主体问题

  15.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审判实践中应注意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6.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第三人购买建筑材料等商品的,出借资质方无需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货款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7.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方式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也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18.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就该违法建筑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该施工合同有效。

  19、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可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

  (三)关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

  2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问题的民事责任,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经鉴定,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确实存在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四)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21.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献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于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协议变更合同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

  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不予支持。

  22.合同所涉工程不属于强制招投标的范围,当事人之间也没有进行招投标,但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了备案,该备案合同与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合同不一致的,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3.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原则上应当在合同相对人之间进行,并符合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合同依据或者承包人的授权,发包人直接向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结算和付款,一般不构成有效的结算和支付。

  24.当事人依照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价款签订了结算协议,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结算协议认定工程价款。

  25.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款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委托进行造价鉴定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承包人经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可依据证据规则判令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6.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约定工期内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延误工期期间的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对工期延误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损失。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变动,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应从严把握。

  (五)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27.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2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价值,不包括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

  29.承包人应当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合法途径追索工程欠款,不得留置建设工程或施工资料。施工合同终止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继续占有工程、拒绝撤场或者移交施工资料,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六)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3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约定迟延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的,可以同时适用,但二者之和不得过分高于迟延付款的损失,过分高于的认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把握。

  31.在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发包人迟延付款的情况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承包人重新承诺完工时间或发包人重新承诺付款期限,不能视为守约方对违约方放弃主张违约责任,但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或当事人明确达成谅解的除外。

  3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停水、停电等导致顺延工期的情形,承包人主张顺延工期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没有顺延工期的签证文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证据认定应否顺延工期。

  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33.业主委员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或未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的内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在起诉前未取得业主大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同时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追认的,该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3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可依据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未依约履行合同的责任问题

  35.物业服务企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业主请求降低物业费的,可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物业服务指导价和合同履行情况对物业费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三)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纠纷问题

  36.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业主因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有异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如其他业主认为增设电梯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作出增设电梯决定的业主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一)关于归责原则和抗辩权问题

  37.要充分认识交强险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性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无论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包括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除非交通事故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二)关于保险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38.对于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严格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要求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同时要求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从而使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如保险公司未能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则相关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39.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如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扣除交强险应赔部分再行赔付”,且保险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即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因自己的原因未投保交强险的,仍应认定该约定有效。

  (三)关于责任主体问题

  40.因租赁、借用等情形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1.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由挂靠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篇三: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案件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意将使用、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租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相关规定达成一致协议。

  第一条:房租基本情况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位于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无装修。第________层,共________层。

  2、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所有权人(购买人)姓名________。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相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发生。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金、租期、交付方式、交付期限

  1、租赁期限:租期暂定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________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并偿付对方总租金________的违约金。

  2、该房租期内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按季度结算,每季季初10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季租金。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3、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采暖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4、乙方同意预交1000元作为保证金,租赁期内,此保证金不冲抵其他任何费用。合同终止,乙方如无损坏财务及设施,并结清各项费用时,甲方应如数退还。

  第四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甲方同意在对房屋结构不产生影响的情况下,乙方可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投资由乙方自理。甲方承诺本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续租租金的递增方式应随房屋所在地市场情况而调整。

  第五条:合同期限届满

  1、租赁期满后,若租金或合同条款需要边更,需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未通知,视本协议有效;

  2、本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____日内房屋里如有余物,则视乙方放弃所有权,有甲方处理

  第六条:免责条件

  出租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毁损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公章)________

  承租方:(公章)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6

  出租方(称为甲方)

  承租方(称为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房屋租给乙方,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月租金为 元,付款方式为,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以后每次提前交下次房租,如不按时交纳,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在租赁期间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租金。

  二、租赁期间内,乙方应妥善保管房内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或修复原样(自然损坏除外):水费、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取暖费、煤气、卫生费、电话费等一切费用,均有乙方自负。

  三、租赁期间,双方需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各自有关手续,并服从当地政府部门管理,不得违法乱纪,否则后果自负。

  四、签订协议时,双方要出示各自有效证件(甲方需出示有关房屋证明或证件)。

  五、租赁期间,乙方不得私自转租转借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在租期内,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并由违约方相对方付违约金 元整。

  七、房内如有电话和高档电器,甲方要求乙方交纳房屋设施押金 元,退房时如无损伤和欠费,押金退回。房内设施在房屋交接时要交接清楚或列清单: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水表底数:电表底数:煤气底数: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住址:

  身份证住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7

  甲方: 证件号码:

  乙方: 证件号码: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定本合同,希共同遵守。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因需要租用甲方,房产证号。

  2、租期__年,自__日至__日止。

  3、租金每月__元,按个月付一次,以后每次付租金应提前5天,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继续租用。如租期满后乙方是否继续租用甲方房屋必须提前个月通知甲方,同时甲方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将房屋租予乙方使用也必须提前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租用甲方房屋。

  4、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以下费用由乙方承担: ,同时以下设备也租予乙方使用: ,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5、乙方需付甲方水、电费设施押金__元,抄见数: 水度,电度,煤气度,租期满时乙方付清一切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押金,中介费元由乙方支付。合同生效后中介费不予退还。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或损坏房屋结构或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房屋损坏应照价赔偿。

  7、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纪守法,如有违法行为以及治安事故,则一切责任自负。

  8、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能终止合同,如有违反按违约处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对方违约金元。在租赁期内乙方如要转租他人应经甲方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9、未尽事宜:

  10、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 电话:

  乙方签字: 电话:

  日期: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8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转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丙方):

  经过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门面房两间、住房两层所有房间、水电设施、院落及附属建筑物。

  二、房屋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租金  该房屋租金年租金为 (大写: )元整。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四、付款方式  丙方一次性支付年租金给乙方。

  五、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房屋交付给丙方使用。

  六、甲方对房屋使用的.承诺  

  (一)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在交易时确定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抵押债务、遗留费用(水费、电费等)等未清事项,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二)甲方保证丙方房屋的使用权期限为 壹________年,如因拆迁、改建等原因影响丙方使用,甲方应退回丙方该年所缴房租,并支付丙方损失费 0(贰万)元整。

  七、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丙方  承担。  因丙方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丙方承担并赔偿损失。

  八、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九、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三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受害方缴纳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十、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损毁和造成损失的,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二、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丙三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壹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____

  日 期:____日 期:____日 期: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9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调剂房屋使用的余缺,甲方愿意将产权(或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xxx市(县)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租房屋坐落地址:xxx

  第二条房屋名称、规格、等级、间数、面积、单价、金额、地面质量

  房屋名称

  间数面积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期为xx年xx月,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居住。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xxx元整,甲方应出具。租金在当月xxxx天内交清,交租金地点在xxxx。

  (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多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出租方不得任意抬高租金)。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得乙方同意,但应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的xx%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如租赁房发生重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时,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抵作租金。

  3、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由甲方负担。

  4、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xx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xx%计算。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xx月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押金(如乙方付有押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

  2、租赁期间,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由乙方负担。

  3、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xx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xx%计算。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窗,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经房屋修缮管理部门批准方能施工。乙方在租用房屋内装修墙窗的格、花、板壁、电器等物,在迁出时可一次折价给甲方,亦可自行拆除,但应恢复房屋原状。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出后xx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第八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房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市(县)房管局、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10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甲乙双方特制订以下房屋租赁合同条款:

  一、租赁范围和要求:

  1、甲方向乙方租赁平房五间和门前水泥地场地。

  2、甲方只向乙方提供房屋,不负责水电。

  3、为在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互不干扰,所赁房屋的南门和西侧门一律封闭,互不出入,并由甲乙双方共同落锁或钉牢。

  4、不准在房顶上堆放,晾晒任何东西。

  5、不准在房顶、墙壁等处随便打洞、孔,钉钉,如需装修,经甲方允许后进行。

  6、乙方在使用过程中,要保持现有房屋的完好。

  7、不准增建固定设施。

  8、租赁期间乙方无权转借或租赁他人使用,乙方只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无拥有权。

  9、租赁期间房屋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

  10、乙方只准经营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允许的.行业,不准经营网吧、游戏厅、各类学习班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业。

  11、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准放音响(节假日除外),以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12、租赁期间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二、租赁时限和付款:

  1、租赁时限:自___至___止,时限为________年。

  2、租赁费:每年___元,________年共计___元。

  3、付款方式:采取按年度付款方式,第________年于签订合同之日将第________年的租赁费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的租赁费必须于当年的____月____日前交付,否则停止使用。

  三、如因甲方或上级规划占用等所赁房屋需停止使用,甲方将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按终止月结算租赁费,乙方不得强求租赁或提出其它要求。

  四、本合同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11

  出租方(甲方):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承租方(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屋面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屋面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

  1-1.甲方的房屋座落于, 甲方承诺合法拥有该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现经甲方 同意 将该 屋面 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屋面面积共平方米。

  1-3.甲方承诺合法拥有该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利,并担保该标的物不存在权利瑕疵或者质量瑕疵。

  1-4.如甲方变更该房屋产权的,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基站在租赁期限内不受影响,如甲方变更房屋产权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屋面仅作为

  2-2. 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屋面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该房屋面租赁期共年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屋面,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3. 租赁期间,乙方无权自行转租或者转借该屋面。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4-1. 该屋面经双方商定为每年人民币:。

  4-2. 自租赁合同签定后,乙方按合同第十条约定,一次性将 元

  4-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中已包含物业管理及公用分摊费用,乙方不再另行支付甲方此项费用,如物业管理公司需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4-4. 乙方用电自行与当地电力部门协商解决,甲方给予提供方便,电力接入费用及今后电费由乙方向电力部门支付。

  4-5.如乙方选择按年支付租金,每年租金随市场价格调整,租金额由双方协调约定订立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并在每年期满前30天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年租金。

  4-6.如乙方按年支付租金,但并没有在每年期满前30天与甲方协商因市场调整而变化的租金,甲方将认为乙方同意下年租金增加的额度,甲方订立本合同补充条款,同本合拥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房屋修缮责任

  5-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该房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5-2. 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五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六、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6-1.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或法定情况的,不得解除本合同: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者全部该房屋的;

  (2)乙方擅自将屋面转租、转让或转借;

  (3)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

  6-2.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应提前30天主动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合同变更。

  七、续租

  7-1.乙方若要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租赁标的物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凭合同。7-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租赁标的`物的优先租赁权。

  7-3.如乙方未在租约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续租并在年租期满前15天交下年租金,甲方视乙方放弃续租权力,甲方有权收回对租赁标的物的使用权。

  八、乙方的违约责任

  8-1.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_元,所剩余租金甲方不需要返还。

  8-2.乙方如若擅自将承租屋面转给他人使用的,按屋面合同总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承租屋面损坏的,还应照价赔偿。

  九、甲方的违约责任

  9-1.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屋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承担屋面总租金10%的

  9-2甲方承诺拥有该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因出租方权利瑕疵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十、免责条款

  10-1. 因不可抗力因素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无法继续使用,本合同继续履行已无可能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一、付款方式 以转帐的方式支付甲方,甲方账号如下:

  11-1.姓名:张翠华

  11-2.开户行: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

  11-3.账户:

  十二、支付时间

  12-1.在合同签订并取得甲方出具的普通收据后(甲方不负责提供任何税金发票,税金由乙方支付),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年的租金。

  十三、本协议履行中如遇争议。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条款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2.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向双辽市人民法院起诉。

  14-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向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及通知,通讯地址以本协议列明地址为准,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

  14-4.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一式俩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俩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层,共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租给乙方居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该房屋租金为________元/月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房屋押金______元整。水电费用由____交纳,最后以表数结算。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下次交款时提前十五天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出租后如有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维修养护责任:租赁期间,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七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合同到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八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取暖费由甲方支付,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物业管理费;

  4.________________;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一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双方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超过交款日十天的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一条提前终止合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赔偿对方一个月租金,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政府拆迁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可向对方提起法律诉讼,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合同份数,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入住时:水表号_________电表号_________煤气表号_________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13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

  ____市房租租赁合同

  (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

  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丙方)_______

  备案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丙方的居间撮合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 租赁用途:_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玩为:_____,最多不超过_______人。

  (二)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____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____年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___________________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 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租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_____付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租赁期满或合同接触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先关费用的承担方式: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

  (1)水费

  (2)电费

  (3)电话费

  (4)电视收视费

  (5)供暖费

  (6)燃气费

  (7)物业管理费

  (8)房屋租赁税费

  (9)卫生费

  (10)上网费

  (11)车位费

  (12)室内设施维修费

  (13)_______________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居间服务

  (一)丙方应当认真负责的为甲乙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提供机会或媒介服务,如实报告有关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事项,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验。

  (二)本合同签订后(□及时□____日内),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元整(:_________)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乙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元整(:_________)作为佣金,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甲乙双方支付的佣金总和应不超过月租金标准。

  (三)本合同签订后,如租赁双方解除、中止或变更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仍应向丙方支付所约定的佣金。

  第七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____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转租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延迟交付房屋达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只是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者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发送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九条第四款约定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阻力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兑换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每逾期____日,按日租金的200%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损失。

  (六)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办法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有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叁 份,其中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丙方执 壹 份。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居间人(丙方)签章:

  经纪执业人员签字:

  北京XX公司

  联系方式: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1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市下吕浦____层,

  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千百拾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房屋押金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床铺一个。

  (2)柜子一个。

  (3)空调一个。

  (4)热水器一个。

  (5)桌子一个。

  (6)电脑桌一个。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度;

  (2)电表现为:度;

  (3)煤气表现为:度;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中介执一份备案。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1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县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门面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门面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门面描述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___________的门面出租给乙方用于自主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三层(地下室、一层、二层商业门面)____平方米。

  二、租赁门面用途

  1.乙方租赁门面作为合法商业门面使用。

  三、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为_五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店面第

  一、

  二、________年年租金为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2)元整,前________年年租金保持不变,每年一次性缴清清________年(12个月)租金。以后年度租金金额根据周围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具体协议如下:第________年开始如市场商铺入驻率达到50%以上,年度租金在前________年租金基础上上浮20%,即每年年租为贰万陆仟肆百元整(26400);如市场商铺入驻率达到80%以上,年度租金在前________年租金基础上上浮50%,即每年年租为叁万叁仟元整(33000);第________年租金在第________年租金基础上上浮10%。以上租金均为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交缴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付第________年度一个月的租金人民币:___元整(2200),作为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乙方需在本年度租期结束前一个月将下________年度租金一次性划款至甲方银行账户内,划款凭证为收据。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抵付租金,并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当日将上述门面钥匙交付乙方。

  2.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合同期内不得将乙方租用的门面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

  3.在租赁期间,甲方应确保所出租门面权属清楚,无共同人意见,无使用之纠纷。

  4.甲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

  5.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6.乙方需按时依据市场管理方要求交纳承租门面的租金、电、物业税费及社会公共收费(治安、卫生、工商、税务)等费用。

  7.续租: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门面,乙方应确保房屋设施完好并如期交还。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门面。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搬离。

  8.其它:乙方在合同期有效内如改变经营性质需和甲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得自行转让、转租出租门面房,乙方在有效合同期内如擅自终止合同,甲方不退还已缴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有效合同期内如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乙方营业时如需临时占用周围公共面积,需和相邻业主保持一致意见。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15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门面房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门面的。

  (4)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门面2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门面或门面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门面及门面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20天的。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出租的门面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门面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门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约定条款,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八、其他条款

  1.在租赁最后________年期,乙方所缴纳的水费、电费、房租等各种费用应留存相应收据交接房屋时作为费用结清的依据。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诉请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连补充条款及附件共八条肆页,壹式两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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