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设施租赁协议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协议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及设施租赁协议,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及设施租赁协议1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本租房合同,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____市____路____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计租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甲方《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编号:____字第____号)
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________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
第二条:提供设备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房内设备另立清单租房合同,清单租房合同与本租房合同同时生效等设施。
2,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1,租赁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租房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租房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租房合同。
第四条:租金
租金为每月________人民币,如租期不满一个月,可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条:支付方法
1,租金须预付,乙方以每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每个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关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内支付下个月的租金,以此类推。
2,乙方须将租金付给甲方抬头的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抬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也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由__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
第七条:押金
1,为保证本租房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个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计利息,租房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2,租借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借期。
3,甲方有权向乙方查阅支付国际长途的费用,或乙方使用国际长途电话,可由甲方代买"国际长途电话使用卡",费用由乙方支付(根据卡上密码可在室内电话机上直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八条:禁止租赁权的转让及转借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
2,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3,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九条:维修保养
1,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并及时安排维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
2,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变更原状
1,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3,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
(1)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3)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甲乙双方所发生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
2,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及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损坏,破损而导致乙方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租房合同租房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
2,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3,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4,违反本合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的;
5,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
6,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7,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8,甲方出现前述第3,4或第7项行为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租房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租房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须解除合同时,乙方须把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内装修各类设备,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
对本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有关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及设施租赁协议2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在现实中,合同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关注更多的是租金、支付时间等事项,却忽略了一些不常见的问题。而正是由于对这些问题约定不明,往往导致租赁纠纷产生。我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来办理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实践,针对一些容易被当事人忽视,而又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希望能为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提供法律帮助。
一、无效租赁合同及其处理
按照《民法典》第6条和《民法典》第5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确认无效后,其处理上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顶。承租方实际使用房屋的,出租方不返还租金,作为租赁期间出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损失。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签订租赁合同前,双方应尽职调查,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无效合同。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有这么一个案子,某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给某公司,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及违约条款。承租方进入后对大厦进行了装修。几个月后,承租方以《租赁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其已经收取的房租,及该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赔偿其损失。经查,房产公司系大厦的建设单位,该大厦尚未办理整体验收手续。另外消防支队同意大厦投入使用,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未签发。法院认为,依照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大厦不具备出租使用的条件;房产公司将房屋出租给时,没有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也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根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了《建筑法》和《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和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由于《租赁合同》违反了上述两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无效。现实中,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入住的情况很多,作为承租方很难查清房屋是否验收合格,因此为避免此种无效合同风险,承租方除尽职调查外,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以保护自己一方权益。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这里定义的违章房屋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或不按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建筑的房屋。违章房屋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建造人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即擅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况不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而且侵害了他人或国家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二是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况下,建造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用于出租,则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虽然现实中这两种情况下,建造人可能通过补办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但租赁合同双方毕竟要承担无效合同的风险;三是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租赁合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用途都有严格的规定,实践中违反土地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大多是将非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以获得较多的租金,但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受到损失,并扰乱了房地产市场,这种租赁合同当然认定无效。
依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违章房屋的建造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违章房屋出租,作为承租一方防范的唯一办法就是租赁前认真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照,没有产权证或与产权证登记不符的房屋不能租赁。当然,个别承租人出于其他目的明知是违章房屋仍要租赁的,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或要求出租方提供担保,但这种风险未必能规避。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三)租赁房屋”。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该条为强制性规定,因此按《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律师意见: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对该区域动迁情况进行调查,避免因签订无效租赁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害。
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问题
网上看到一个案例:张某将自有的xx年期租赁合同,并对租金、支付及合同解除等条款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交付了租金并装修了房屋,开始营业。因该房屋地理位置好,生意兴隆。半年后,市场租金普遍上涨,张某有些后悔,于是以租赁合同未经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那么,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无效呢
1、关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并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该条规定以“应当”对登记备案加以规定,立法宗旨在于要求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因此确认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该条规定是否为强制性法律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32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然直接规定了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租赁行为无效,但是鉴于它属于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文件,不能规定合同效力问题。
公安部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可见出租私人或单位所有房屋用于他人居住,既要到房管部门,又要到公安机关登记。
笔者认为,未办理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应认定租赁合同有效。房屋租赁行为是诺成性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就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出租人交付房屋,承租人交付租金,合同即生效。对房屋租赁的合同进行备案,主要是便于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登记备案的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理论上属于对抗要件主义,不是一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依据《民法典解释》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不应成为强制性规定。现实中由于法律宣传及管理环节薄弱,以及当事人嫌手续麻烦及规避一些税费,公民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对法人间的少一些,但出于交易安全的必要,律师建议租赁双方应进行登记备案,以减少合同风险。
2、出租房屋应办理的法律手续
⑴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⑵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县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⑶在市、县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三、房屋维修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
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民法典》第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买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即无须当事人约定,承租人当然即享有的权利。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其在任何时候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只有当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承租人才能在同等条件下由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的权利。
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现实中常出现的问题是在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情况下将房屋所有权转让,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此情况应区分受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一是善意,即受让人不知房屋被出租的事实,其购买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权。租赁合同如经过备案,承租人可依法对抗受让人,申请撤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如租赁合同未经过备案,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赔偿范围是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确定违约赔偿标准是必要的;二是恶意,即受让人明知房屋被出租的事实而购买,那么承租人可依法行使撤消权。
3、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和继承
优先购买权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但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条第3款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民通意见》第9条第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凭期间,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即如果承租房屋是供家庭共同使用的,则承租人死亡时,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应视为享有优先购买权。
4、承租人在放弃优先购买权后享有继续承租权
按《民通意见》第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民法典》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在放弃优先购买权后享有继续承租权,即“买卖不破租赁”。
六、租赁房屋被拍卖、抵押、查封等相关问题
1、租赁房屋被拍卖、抵押、查封,承租人的权利
为说明此问题,我们假设一个案例。甲租赁乙的临街门市房经营餐饮业,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甲支付当年租金,开始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饭店生意日益兴隆。半年后,甲突然接到法院查封拍卖该饭店的传票。原来乙在出租甲之前已将该门市房抵押给银行,后因还不起银行贷款,被银行申请法院抵押拍卖还债。租赁时,乙未告知甲抵押的实情。甲损失惨重,租赁权益无法保障,被迫停业。
我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也就是说,如果出租在前,抵押在后,那么出租方的权益优先保障,可以说是“抵押不破租赁”;反之,已登记的抵押在前,出租在后,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则,租赁关系应予以解除。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
对于租赁关系在先的民事行为,我国立法充分保障承租人的权利不因租赁房屋被拍卖、抵押、查封等受到侵害,但也不是无限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在进行房屋租赁时,承租方一定要查验出租方财产的权属情况,如要求出租方提供产权证、使用权证明等材料,并核实该财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如果该房屋存有权利瑕疵,且仍要租赁,那么可以要求出租方提供担保,以弥补风险出现时的损失。鉴于该方面的知识比较专业,建议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服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租赁房屋不可作为工程款优先权执行标的
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自有的临街商业房出租给乙,租赁用途为咖啡屋,甲同意乙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详细了解了装修方案,约定了租赁合同终止后装修添附物的`处理。乙进驻后开始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并将整个装修工程承包给装修公司丙,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期间因乙其他生意失败,造成资金严重不足,不能按承包合同支付装修工程款,丙按承包合同完成装修后,多次向乙催要工程款未果,于是将乙诉至法院,申请法院依法将该房屋拍卖,装修工程款申请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赋予建筑企业对工程价款享有法定优先权,即“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立法本意上为保护建筑工程合同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但由于该两条规定过于笼统,逻辑不是很严谨,各方对此理解不统一,实践运用反倒引起很大争议。而许多建筑企业仿佛抓住一棵救命的稻草,只要发包人不给付工程款就按该条规定请求法院依优先权处理,而不考虑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承包人请求优先权,忽略了一个重要的条件,即承包人法定优先权指向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的不动产,如果是第三人的,则法定优先权不成立。上述论述虽未明确体现在具体条文中,但按拍卖相关法律规定,拍卖的财产应该是债务人的,而不能是第三人的。本案中,出租人的房屋不应成为建筑工程合同中债权执行对象。
为避免出现工程款优先权争议对自己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出租人应提前在租赁合同中与承租人协商约定,承租人应就其向承包人按约支付装修添附工程款向出租人或承包人提供适当的担保。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方式由出租人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要求。承租人未按时履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构成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按设定的担保方式追究承租人的责任。
七、租金支付问题
1、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起诉时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扣押承租人的财产。《民法典》第36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2、支付租金时效问题
1996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租用乙公司房屋,租期八年,每年租金5万元。xx年2月甲公司搬走,但没有与乙公司解除合同。到xx年8月乙公司来人带来一文件到甲公司,称甲公司要付欠的租金40多万元及滞纳金。原来甲公司经办租房的经办人及有关领导现已都离开了,单位里都没有人知道租房合同没有解除这件事,几年来也没有人来催房租。因不知来龙去脉,甲公司办公室人员丙在文件上面签上“已收到”。
本案涉及支付租金时效问题。按《民法典》第37、 3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乙公司应于xx年4月之前催要最后一年的租金,否则应当认定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这里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如果xx年2月甲公司搬走,致使乙公司不能及时找到甲公司催缴租金,可以视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的,诉讼时效中止。甲公司办公室人员丙在文件并在上面签“已收到”,只表示收到文件,并不表示对文件内容的“自愿履行”,因为其职权上也没有能力做出履行的意思表示,因此对本案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没有影响。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是一个重要条款,一般双方都很重视,但提醒合同双方应注意时效问题,因租赁合同延付或者拒付租金时效为年,属于特殊时效,争议出现应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丧失胜诉权。
八、转租问题
1、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按以上两个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是可以的,但事先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因此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转租条款,出租人可对转租附加一些必要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可。
2、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从转租中获益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承租人转租房屋所获租金是次承租人使用房屋所支付的对价,出租人作为产权人当然有权从中提取一定的收益。一般情况下,承租人转租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租赁房屋的收益,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因此转租后承租人义务应该是加重了,所以法律应该允许承租人从转租中获益。
鉴于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从转租中获益,因此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转租收益分配比例,该比例中应考虑承租人后期对房屋修缮的投入,确保公平,避免出现纠纷。
3、房屋转租后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房屋转租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出租人转让房屋,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同等条件下均享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因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因此其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这里还涉及一个深层次问题就是次承租人购买了租赁房屋后,租赁合同是否解除
我们认为,次承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其取代了原合同出租人的地位,原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承租人转租收益权依然存在。那么在合同有效期内,次承租人需向承租人支付转租收益,否则会损害承租人合法利益,不符合“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宗旨。
九、租赁合同解除问题
1、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的情况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房屋及设施租赁协议3
出租方:____
承租方: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地址甲方将其位于的房屋,面积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为:每月____元。
二、支付方式为:____,乙方应当在每月的号将当月租金交付甲方。
第四条、用途乙方租赁用作的'住所使用。
第五条、转租事宜□租赁期间内,乙方可以自行转租或分租,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租赁期间内,乙方可以转租或分租,但须征得甲方同意。
□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进行转租分租。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未约定的其它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名确认后生效。
出租人:____
承租人:____
时间:________
房屋及设施租赁协议4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乙方租赁甲方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位置:坐落于区街号。
第二条房屋租赁范围:前楼;后楼除壹间外其余由乙方承租;前院、后院;门房。
第三条附属设施设备:以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清单为准。
第四条租赁期限:拾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五条租金总额:万元整,即壹年租金为万元整。
第六条合同履行顺序:乙方先予履行。
第七条租金交纳时间,合同双方签字后,乙方在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两年租金,即万元整,从第三年,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
第八条租赁物交付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租赁物交付期间。
第九条租赁房屋用途:乙方可用于合法经营。
第十条房产税:在租赁期间,房产税乙方每年承担元整。
第十一条租赁物转租: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转租。
第十二条房屋装修及费用:甲方同意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其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租赁物的保护:乙方有义务保护租赁物的完整性、整体性、功能性,不得损毁,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租赁物的安全:乙方要特别注意防火,杜绝事故发生,甲方有权对安全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水、电、暖、税等费用的承担:乙方承担水、电、暖、税等费用。
第十六条设施设备的购置:在租赁期间乙方可购置新设施设备,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装修费及新购置的'设施设备费用补偿问题:租赁期届满后,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费及新购置的设施设备费不予补偿。乙方购置的新设施设备在租赁期届满后,可移动的乙方带走,但不得影响原来的整体性、完整性、功能性,不可移动的,影响原来的完整性、整体性、功能性的设施设备不得拆除。
第十八条特别约定:租赁期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租。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甲方违约,承担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可解除合同;乙方违约,承担叁拾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费及新购置的设施设备费用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约定管辖:若进行诉讼,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及设施租赁协议5
出租人:身份证号:
承租人: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坐落于南京市区街道办事处,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双方约定租赁用途为居住用,居住人数为:.
第三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年。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
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乙方应结清其承担的相关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支付方式:.
押金:人民币 元整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甲方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租赁期内该房屋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甲方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南京市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基础上不可以就房屋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整体结构不得改变房屋现有房间分布布局,不得拆除现有承重墙、隔断墙。
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邻里房屋受损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乙方不得将房屋进行转租,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八条合同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100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火灾或损毁以及出门未锁门造成被盗等事件,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赔偿。
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5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浦口区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章:承租人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及设施租赁协议6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面积及附属设施)租赁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天津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____室,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附属设施详见本合同附件:
附属设备设施清单。
第二条(租赁用途)该房屋仅作_______________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______个月。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每月。(备注: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2、该房屋租金按_______________支付,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具体以对方实际收到为准。
第五条(保证金):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该房屋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合同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当日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并保证出租该房屋的行为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
2、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___日不能交房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3、在乙方承租期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含自然损耗),甲方负有修缮责任。甲方修缮房屋的,乙方应予以协助。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乙方责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_______________天内退还该房屋,同时没收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②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该房屋结构、损坏该房屋或该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③拖欠租金累计达十五日;
④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
2、该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支付以下费用:
第八条(合同变更及解除)
1、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___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合同。租赁期间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_______________;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乙方退租时,留置不搬的物品由甲方处置。
2、租赁期满后,若乙方要求续租,需提前_______________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甲方若无答复,视为不同意续租,乙方应退还房屋;如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则应续签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3、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租赁物业被依法拆迁)导致该房屋损毁或灭失而不能继续租赁的,则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实际租期收取租金,保证金允予退还。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应该找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
房屋及设施租赁协议7
订立合同双方:曹金风(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租赁甲方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位置:坐落于肃州区肃园街23号。
第二条 房屋租赁范围:
(1)前楼;
(2)后楼除壹间外其余由乙方承租;
(3)前院、后院;
(4)门房。
第三条 附属设施设备:以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清单为准。
第四条 租赁期限:拾年,从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1月14日止。
第五条 租金总额:贰佰捌拾万元整,即壹年租金为贰拾捌万元整。
第六条 合同履行顺序:乙方先予履行。
第七条 租金交纳时间,合同双方签字后,乙方在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两年租金,即伍拾陆万元整,从第三年,每年8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租金。
第八条 租赁物交付时间:20xx年8月15日至20xx年11月15日为租赁物交付期间。
第九条 租赁房屋用途:乙方可用于合法经营。
第十条 房产税:在租赁期间,房产税乙方每年承担贰仟元整。
第十一条 租赁物转租: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转租。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及费用:甲方同意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其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租赁物的保护:乙方有义务保护租赁物的完整性、整体性、功能性,不得损毁,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租赁物的安全:乙方要特别注意防火,杜绝事故发生,甲方有权对安全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水、电、暖、税等费用的承担:乙方承担水、电、暖、税等费用。
第十六条 设施设备的购置:在租赁期间乙方可购置新设施设备,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装修费及新购置的设施设备费用补偿问题:租赁期届满后,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费及新购置的设施设备费不予补偿。乙方购置的新设施设备在租赁期届满后,可移动的乙方带走,但不得影响原来的整体性、完整性、功能性,不可移动的,影响原来的完整性、整体性、功能性的设施设备不得拆除。
第十八条 特别约定:租赁期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租。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甲方违约,承担叁拾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可解除合同;乙方违约,承担叁拾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费及新购置的设施设备费用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约定管辖:若进行诉讼,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房屋及设施租赁协议8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主任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___职务:__总经理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大厦1—5层宾馆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如下,以共同遵守:
1、甲方根据办事处工作需要和乙方业务需要,将办事处1—5层作为宾馆无偿租给乙方以接待__市委、市政府和各委、办、局领导各方游客来_处理公务、旅游。
2、乙方负责安排原招待所职工的工作并负责发放他们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宾馆所得营业收归乙方所有。
3、乙方负责对宾馆各类用品及设备等国有资产爱护使用,并出资费用维修设备,添置用品。
4、乙方负责宾馆对外业务的各种费用。
5、租用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6、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附件。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承租方总经理: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及设施租赁协议9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2、出租房屋面积共平方米。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屋内物品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大写。
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每个月交纳一次。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3、乙方向甲方交纳个月的租金作为房屋押金,房屋租赁期满后,如无拖欠相关费用、损坏物品等情况则退回押金。
第五条 乙方应交纳以下费用:
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如:水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通信话费、广播电视费等乙方使用房屋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3)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4)拖欠房租累计个月以上。
3、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4、甲方在特殊情况下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当在回收日期前个月前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九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
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
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屋内物品及设施清单
本《屋内物品及设施清单》为 (甲方)同 (乙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
一、大卧室:
二、小卧室:
三、客厅:
四、厨房:
五、洗漱间及厕所:
甲 方: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乙 方: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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