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困难学生补助实施办法

来源:办法 时间:2017-06-29 编辑:ksf 阅读: 手机版

  为了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学生的关心,帮助有志成才、生活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在设立奖学金及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同时,对特困学生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为激发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奋发成才,确保每一名经济困难学生适时、合理地获得经济资助,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困难学生补助实施办法

  一、 困难生的评定条件

  拥护和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立志成才,奋发向上,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习成绩优良。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家有危重病人,家庭无可靠经济来源的学生,须由所属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3.除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烈士及其它优抚对象子女,须由所属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4.家庭年收入为家庭所在地居民最低平均生活水准线以下的城市居民或下岗职工子女,应由所在街道出具证明;

  5.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须由所属乡镇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6.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并出据当地政府(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方为有效;

  7.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二、困难生的评定程序

  1.本人填写《山东医专困难学生补助申请表》。

  2.学生向班主任提供由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其家庭成员收入的证明,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各班班主任负责调查核实。

  3.通过个人申请,小组评议,宿舍评比,经班组评审讨论,系(年级)评定后,报学生处。

  4.经学生处审核,并将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

  5.公示名单无异议后,报请学校审批。

  6.我校困难生的评定,原则上分年度评,经济补助按年度发放。

  三、困难生经济补助发放原则

  困难学生评定比例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发放原则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时交纳学费和勤工俭学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有下列情况者不得享受困难学生的经济补助

  1.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学生处通报批评者;

  2.学习态度不端正,学年内有二科以上(含二科)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生活不节俭,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行为,或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4.故意或恶意拖欠学校学杂费的;

  5.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6.中途退学、辍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7.因病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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