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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6年5月16日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科技创新创造,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广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广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八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四)在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时间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奖励金额为20万元。
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金额为特等奖8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3万元。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
(二)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
(三)市直有关部门;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限额推荐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客观、真实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已经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或者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二)已申报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并明确为不予授奖的;
(三)在知识产权或者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按学科或专业随机抽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学科或专业评审组。
学科或专业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并经公告无异议的推荐材料按照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学科或专业评审组作出的初评意见按照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奖励项目及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奖励建议进行审议,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参与广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与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参评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广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每次奖励经费不低于200万元,并随着财力的增长而增加。
第二十一条 广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广安市志,并可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广安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广安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广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组织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1年8月15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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