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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导语:为了奖励在公路交通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调动公路交通行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订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按照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中国公路学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公路交通行业的重大科技项目、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一、应用于公路交通行业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应用于公路交通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
三、应用于公路交通行业的标准化研究、科技信息研究成果;
四、在实施公路交通重大工程项目中的成套技术研究成果;
五、在实施公路交通行业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的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等技术成果。
第三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实现“科教兴交”战略。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中国公路学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组织领导工作。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等级,按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中国公路学会的名义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之日起三十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后报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批准,以中国公路学会名义授奖。
第七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第八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申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九条 授奖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路学会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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