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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04 19:48:34 办法 我要投稿

潮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导语: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潮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潮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卫生部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查确定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市级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四)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愿意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三)诊疗项目;

  (四)上一年度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核准程序。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接到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及现场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给铭牌,实行挂牌服务。

  第七条新农合管理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协议,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医疗费用控制、医疗费用结算等。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2年。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一个月以上通知对方,并公告参保人。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和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用药目录以及相关的规定,对病人进行治疗。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超范围自费药品的,必须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后方可使用。严禁大处方、滥检查,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规范诊疗行为。按照《广东省常见病基本诊疗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规范住院登记、病历书写和管理制度。按照《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医疗文书的登记、书写和存档,严格执行医疗各项管理制度,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建立病人就诊、检查、治疗和住院绿色通道。

  第十二条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严格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要求严格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住院和门诊收费收据,并作为会计核算的凭证,不得虚开收费收据,更不能造假使用收费收据。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管,严格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杜绝虚假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如实为参合人员提供处方、病历、统一收费凭据、住院费用清单(超范围的自费药品应标明)、出院记录和出院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套骗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而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所损失的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同时要对其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领导责任。

  (一)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合人员继续滞留住院、挂床的;

  (二)违反《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广东省常见病基本诊疗规范》相关规定的;

  (三)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

  (四)接诊时不审阅参合人员以前的病历记载,重复给药,非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

  (五)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六)不按处方剂量规定,超量给药的;

  (七)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食品和用品的;

  (八)将自费药品与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的;

  (九)允许或纵容采用冒名就诊、挂名住院的;

  (十)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和社会评议情况,对成绩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作出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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