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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业务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8-18 17:33:26 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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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业务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导语:为提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工作质量, 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业务代理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业务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工作质量, 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业务代理工作的管理,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业务, 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单位依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所进行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 是指取得招标业务代理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办理招标业务的单位。

  第四条 凡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业务的代理机构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确认资质、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代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收费

  第五条 代理机构分甲、 乙、丙三级,其资质等级标准为: 甲级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职工不少于三十人,专业配套;

  (二)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经济师任技术、经济负责人;

  (三)工程、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预算人员应有资格证书)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四)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固定职工担任;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二十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六)一般应代理过五个以上相应建设工程的招标业务。

  乙级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职工不少十二十人,专业配套;

  (二)相应专业工程师(建筑师)、经济师以上人员任技术、经济负责人;

  (三)工程、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预算人员应有资格证书)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以上人员不少于专业

  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四)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固定职工担任;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五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六)一般应代理过五个以上相应建设工程的招标业务。

  丙级

  (一)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职工不少于十人,专业配套;

  (二)工程师(建筑师)或经济师任技术、经济负责人;

  (三)工程、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预算人员应有资格证书),不少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四)行政负责人由固定职工担任;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六)一般应代理过五个以上相应建设工程的招标业务。

  第六条 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

  甲级:可代理所有建设工程招标业务。

  乙级:可代理中型或单项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建设工程招标业务。

  丙级:可代理小型或单项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建设工程招标业务。

  第七条 代理机构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可按招标项目的概(预)算或中标价计取服务费,服务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代理机构申请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招标业务代理机构资质审查申请书》

  (以下简称《资质申请书》);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机构章程及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简况;

  (四)注册资金及验资证明;

  (五)其它有关证件、材料。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经市、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直部门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招标业务代理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条 新成立代理机构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 为暂定等级,满两年后可申请核定正式等级。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申请书》;

  (二)《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副本;

  (三)《招标业务代理工作手册》;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经核定符合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申请升级的, 需按程序提交升级报告,并附本办法第 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经审查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资质申请书》、《资质等级证书》、《招标业务代理工作手册》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发。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由原发证机关每两年复审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审查。对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代理机构,予以降级或收缴《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须按规定填写 《招标业务代理工作手册》,每两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一次。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按批准的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业务,未经原资质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越级代理。省外代理机构进鲁从事招标业务,须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业务, 须按《条例》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负责缴纳委托单位应交的招标管理费,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须对招标投标工程的各种数据和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委托单位许可,不得擅自引用、发表或提供给第三方,违者按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一)分立或合并,应向发证机关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核定资质等级后,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收回其《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变更,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一)申请设立或定、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核定代理招标业务范围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招标业务的;

  (三)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的';

  (四)因重大过失或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利益的;

  (五)变更或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的;

  (六)其它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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