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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办法
导语:企业合作是指不同的企业之间通过协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共同开发产品或市场,共享利益,以获取整体优势的经营活动。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励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充分调动分院、研究所等院属单位和有关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技副职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类别、等级和待遇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设集体奖和个人奖两大类,并各分设一等奖和二等奖若干名。原则上,集体一等奖不超过4个(其中分院可获1个),二等奖不超过8个(其中分院可获2个);个人一等奖不超过11个(其中科技副职可获2个),二等奖不超过25个(其中科技副职可获4个)。
第三条 此奖项是院级奖励。院向获奖集体、个人分别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
集体奖
一等奖 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等奖 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个人奖
一等奖 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等奖 奖励人民币6000元
第三章 奖金的来源、奖励范围
第四条 奖金来源从“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 奖励对象为每年在院与省市、企业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集体奖的对象为分院(含合肥研究院,下同)、研究所等院属单位(不含整体转制的单位);个人奖的'对象为上述单位中的组织管理人员(含单位的有关领导)、科技人员、科技副职。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分院申报集体奖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科技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工作,有专职领导和专职从事院地合作工作人员,组织机构落实;
(二)制定了院地合作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并制定了鼓励政策和措施;
(三)重视科技副职选派与管理工作,对科技副职生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
(四)按时、按质完成每年院与省市、企业合作项目经济效益(含社会经济效益)调查表,写出本年度与省市、企业合作工作分析报告;
(五)积极组织、督促所辖区研究所科技成果上网,组织研究所解决网上企业难题招标项目。
第七条 研究所申报集体奖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科技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工作,有负责院地合作的工作人员;
(二)制定了院地合作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并制定了鼓励政策和措施;
(三)积极参加院组织的院地合作活动;
(四)重视科技副职选派工作,积极支持科技副职工作;
(五)在研究所主页上建立产业化频道,及时将科技成果上网,更新信息,并支持院高技术产业化信息系统的建设;
(六)按时、按质完成每年院与省市、企业合作项目经济效益(含社会经济效益)调查表,写出本年度与省市、企业合作工作分析报告。
第八条 申报个人奖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科技副职积极从事院地合作工作,为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给研究所和地方带来明显经济效益。
第九条 分别具备以上申报的.基本条件,并达到《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评选细则》(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选细则》)规定的申报基本要求,可以申报集体奖或个人奖。
第五章 评选依据
第十条 评选以《评选细则》为依据。
第十一条 《评选细则》根据院与省市、企业合作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评选细则》由“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和修改,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院成立“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院有关领导,院办公厅、人教局、政策局、计划局、基础局、高技术局、生物局、资环局、产业局等有关负责人和管理专家组成(见附件4)。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技术产业发展局。
第十四条 奖励工作由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归口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评选细则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评审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拨付奖金等手续。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京外研究所通过主管分院申报;京区研究所直接向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七条 分院和研究所等院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好初选、初审工作;
(二)推荐出所属单位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三)填报《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申报表》;
(四)分院对所辖区域内的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按时向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奖励范围和条件,组织对分院和研究所申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资格审查、材料核实、计分、初评,并提出初评意见上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材料和初评结果,进行审议并通过。
第八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对于上报材料不属实的',一经查实,院将撤消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院将予以批评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评选细则》中所指的合同收入、销售收入、引资、引进项目等指标均是指在评奖年度(1月1日2月31日)实现的累计数据。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时,对单位和个人做出的成绩,必须附有真实的证明材料(指合同副本、各种收入的`到款票据复印件、合作单位证明、表彰嘉奖的复印件等)。
第二十三条 证明单位或个人做出的成绩,同一项目最多只能各使用一次;同一项目同时证明两单位或两人及以上时,必须分清各自在该项目中所占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与省市、企业合作奖的申报时间为评奖年度次年的第三季度,上报时间截止10月31日。院将在工作会议上宣布上一年度奖励评审结果,并向获奖的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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