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办法

时间:2024-07-19 10:01:13 登绮 办法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办法

  社区健康服务作为卫生工作内容之一,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直接关系民生和政府信誉。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办法,欢迎阅读。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办法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办法 1

  一、评估原则

  (一)内外评估相结合。内部评价是根据评估标准由行政部门组织对社区健康服务功能、公益性表达程度和技术水平等进行内部的系统性评价。外部评价是指委托第三方独立进行居民满意度调查。内外评价结合,更全面、综合地反映出社区健康服务的服务效果和发展状况。

  (二)业务与管理评估相结合。把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业务评价和对举办单位的管理评价,有针对性地分别进行评估,计分时再结合计算,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社区健康服务的整体工作。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评估,重点在于业务功能和关键流程,突出社区健康服务功能的实现。对举办单位主要从管理监督、政策落实、配套资源等方面进行评估。对政府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评估,重点评估落实社区健康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目标实现程度,包括政策支持、组织管理、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运行机制保证等方面,具体办法由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实施。

  (三)评估与指导相结合。评估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工作,评估体系注重专业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客观反映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绩效和实际情况,依托各专业机构的参与,在评估的同时进行相应的指导,逐步引导,逐步完善,逐步提高。

  (四)评估与激励机制结合。评估结果作为各级政府核拨社区健康服务相关经费的重要依据。

  (五)分级动态管理。按评估结果的总分高低顺位,将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分为A、B、C三个等次,逐年动态管理。

  二、评估内容

  (一)对举办单位的评估

  从5个方面进行评估:

  1.加强领导,强化医院社康科管理职能。评估各举办单位专职社区健康服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是否到位,评估其业务监督、计划、财务、技术等管理的实效。

  2.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专项经费管理。举办单位在总帐下设立社区健康服务专帐(辅助帐),以社康中心为单位分列收支情况,确保各项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发挥效益。

  3.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整体素质提高。举办单位要从数量、资质和服务能力等各方面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队伍建设、配备社康中心主任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全科医生为核心建立社康中心的专业技术服务团队,每万人口至少配置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同时确保每个中心的各项公共卫生业务有专人负责;保障社康中心人员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标准不低于院内同类别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并落实下社区津贴;落实社区医务人员到院内相关科室轮训措施。

  4.加大对社康中心硬件的投入。社康中心的业务用房和服务设备要符合《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5.提供资源支持,加强日常监督。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以举办单位所辖区域为范围,由医院组织人力实施社区诊断;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落实双向转诊制度;在社康中心开展中医中药适宜技术;落实专家下社区工作;监督社区健康档案质量,保证健康档案的准确性、规范性与合理使用;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下属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进行专题督导及量化评估。

  (二)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评估

  主要根据《深圳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服务内容的基本项目进行业务考评,评估要点如下:

  1.社区诊断:调查分析当年本社区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变化趋势;明确本社区主要健康问题;组织实施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干预计划并进行效果评价;向社区居民公开优质服务承诺。

  2.居民健康档案:充分利用健康档案,在提供各项服务时均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工作人员能熟练操作管理信息系统;居民健康档案合格率逐年上升。

  3.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经常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健康教育资料随手可得;每季至少组织1次主题健康教育活动;针对社区主要健康问题进行干预活动的覆盖范围逐年扩大;居民健康素养逐年提高。

  4.社区预防接种:准确掌握14岁以下儿童基数;为社区所有适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落实相关监测工作;预防接种设备齐全,设施运转正常并保留完整记录。

  5.社区传染病防制:做好传染病的登记、报告;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包括麻疹等重点疾病)的监测、疫点处理、应急接种和个案追踪随访等工作,落实结核病人的督导服药管理;对社区内工厂、企业、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的传染病(如艾滋病)防制进行宣传和指导;制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公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院内感染控制措施。

  6.社区妇女保健:掌握社区育龄妇女、新婚夫妇、孕妇、产妇等重点服务对象变动情况,完成本社区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结案;落实孕期访视;做好产后访视,访视率与访视质量逐年上升;进行计划生育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开展青春期、新婚期、孕期、产褥期及围绝经期的五期健教、保健指导。

  7.社区儿童保健:本社区儿童保健全程服务完成率逐年上升;实施儿童健康检查和发育评价,发现高危儿及时转诊;实施保健指导;完成本社区0-2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结案;建立体弱儿管理专案,有条件地进行专案管理。

  8.社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治:采取多种途径早期发现高血压病与糖尿病及其高危人群,建立社区登记管理制度,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登记率逐年上升;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专案,按照病情分级,进行规范管理,患者规范管理率逐年上升;专案管理的患者血压、血糖的控制率逐年上升。

  9.社区老年保健:动态掌握社区老年人基本情况,建立社区常住老年人的健康档案;定期使用COOP/WONCA功能状态量表测量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社区老年人进行周期性体检;实施老年人心理健康指导、家庭访视;落实老年人优先服务、优惠和减免措施。

  10.社区康复:落实残疾通报制度,建立社区康复服务档案;对有康复需求的居民提供家庭访视服务;指导生活技能、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康复训练;落实残疾人的双向转介。

  11.社区心理卫生:掌握社区居民心理卫生健康状况,有层次地开展社区人群的心理健康指导与心理辅导;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卫生健康教育活动;对精神疾患建立专案管理,定期访视、功能评估与康复管理,落实双向转介制度。

  12.全科诊疗与社区护理:具备初步的院前急救的基本知识与技能;落实连续性服务,签约服务居民数逐年增加;严格执行全科诊疗程序,合理使用中西药物,按照规范落实双向转诊;为接诊对象严格按SOAP格式规范书写健康档案;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患者隐私得到保护;落实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工作,健全社区护理规章制度和护理人员岗位职责,定期评价护理质量。

  (三)居民满意度评估

  居民满意度评估的指标反映社区健康服务水平的状况和特征,通过居民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知晓率、利用率、满意率、推荐率、不满意率等内容调查,反馈居民对社区健康服务的满意情况、不同需要和期望,以及功能的实现程度和服务效果。

  三、评估标准

  包括具体指标与评分细则(见附件)。

  四、评估方法

  (一)市、区分别成立本级的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评估专家工作组(管理评估组、业务评估组)。领导小组由卫生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的相关领导组成,负责对整个评估进行指挥协调和巡视监督。管理评估组由社区健康服务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和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业务评估组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专业指导机构相应的专家组成。具体成员名单在每年考评前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二)满意度调查: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专业咨询中介机构,采用统一时间、统一方法和经过调查培训的队伍进行社区卫生服务满意度调查,按照居民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知晓率(权重10%)、利用率(权重10%)、满意率(权重50%)、推荐率(权重10%)、不满意率(权重20%)分别进行并产生满意度总体结果。

  (三)举办单位自评:各举办单位组织内部管理人员和业务专家进行自评,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并根据年度评估的要求将年度自评的结果备案。

  (四)区级评估:根据评估标准,管理评估组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调查和查阅资料等方法对辖区内所有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举办单位进行评估;业务评估组采取通过信息系统提取客观数据、现场考察、查阅资料、抽样复核和技能考核等方式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进行评估。区级评估可根据各区实际安排每年一至两次,确定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数量、区评得分,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市卫生局备案。

  (五)市级抽样复核。市级评估是根据各区的管理和业务评估结果进行质量审核,市级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安排在下半年。

  1.分层随机抽样:由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从各区参评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名单中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样,产生各区参加市级评估的社康中心名单,被抽中的社康中心的举办单位即为参加市级评估的举办单位。

  2.现场复核:管理评估组和业务评估组专家,按照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分别到举办单位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进行评估,核实各项指标落实情况及区评结果,并独立记分。

  3.结果标化:以行政区为单位,根据本辖区内市级评估的结果对相应的区级评估得分和服务对象数量进行调整与标化,确定各中心的最终结果。

  (六)评估总分计分方法

  1.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总分与分类。额定总分为1000分,由三个部分相加而成,其中举办单位评估200分,占20%,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评估300分,占30%,居民满意度500分,占50%。

  2.在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评估中,对于医院周围社区、功能缺失社区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其缺失功能的相应评估指标可以进行标化,标化方法见附件。

  3.举办单位总体情况:以其所属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总平均分作为举办单位总体的`得分。

  五、评估结果的利用

  (一)作为经费核算的依据之一

  社区健康服务维持经费补助以该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实际承担服务对象数量和服务质量确定实际补助额,以每年考核评估中各中心所得的最终总分和核准的实际服务对象数量作为经费计发标准,按《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维持经费财政补助分配办法》(深卫发〔2004〕52号)进行计算和分配。

  (二)作为质量改进的决策依据

  评估结果将作为政府对社区健康服务财政投入绩效评价的客观指标,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衡量我市社区健康服务水平的重要依据和制定社区健康服务宏观政策的基础数据,也可作为各举办单位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日常业务开展的操作指南和不断改进服务质量的动态参数,是全市实施社区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的重要标准。

  市、区卫生局每年根据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结果对全市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进行奖惩。对于年度绩效评估A级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属下70%以上的社康中心评估为A级的举办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于年度绩效评估C级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连续两年绩效评估均为C级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对其举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拨相关经费或调整退出。

  (三)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公开信息

  根据公益性服务机构监管的要求,最终评估结果将公布于市卫生局网站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办法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的战略,发展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构建整合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市民健康,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健康服务,是指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康机构)及其举办机构为市民提供的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家庭健康管理等为一体的医疗卫生服务。

  本办法所称社康机构是指经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健康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健康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强化政府责任,引导全社会参与,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社区健康服务的组织领导,将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各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投入保障、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把社康机构建设成为市民健康服务基础平台。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健康服务相关政策、规范、标准的拟定和监督管理,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社区健康服务的监督管理。[1]

  市、区两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社区健康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社区居委会等积极开展健康社区建设,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善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动员居民建立本人的健康档案、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健康促进活动。

  第七条社区健康服务体系以政府办社康机构为主体,社会办社康机构为补充。

  社康机构负责承担社区健康服务任务,发挥分级诊疗制度的基层网底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堡垒作用。

  社会办社康机构与政府办社康机构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科研教学、学科建设、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医务人员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各区人口总量和现有医疗机构布局情况等,下达规划期内各区社康机构设置数量。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本区域社康机构设置数量,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社区人口分布和结构、现有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等,拟定辖区社康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各社康机构的服务区域和应当承担的居民健康管理责任。各区社康机构设置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社康机构设置规划每五年修订一次。纳入社康机构设置规划的社康机构,可由政府举办或社会力量举办。

  第九条社康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的社康机构,由举办医疗机构负责运营和管理,并在资源配置、人员调配、财务管理、业务协同、绩效考核、薪酬分配、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实行医疗机构本部与社康机构一体化管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举办的社康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办理主体资格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条社康机构应当符合社康机构设置标准,并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社康机构设置标准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一条社康机构依法提供下列社区健康服务: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医疗服务;

  (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1]

  (四)心理、营养、运动、戒烟等健康咨询与指导服务;

  (五)医养结合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服务;

  (六)社区急救网络建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服务。

  第十二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社区健康服务管理规范,规范社康机构的标识、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质量控制要求等。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辖区社康机构执行社区健康服务管理规范,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对社康机构及其举办医疗机构的考核。

  第十三条社康机构开展社区健康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技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服务、家庭病床、医养结合等相关技术规范,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保障服务质量与安全。

  第十四条社康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社区健康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价格、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五条社康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为市民提供在线的健康咨询、预约挂号、缴费、病历查询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举办社康机构的医疗机构设置互联网医院,推进院本部与社康机构的联网运营,开展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家庭医生服务等互联网诊疗和健康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市民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当到社康机构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市民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现住址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市卫生健康、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实行双向转诊,引导市民到社康机构首诊。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当按照本市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有关规定就诊和转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市政府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投入机制和财政补助标准,推动社区健康服务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人民健康需求相符合、与城市目标定位相匹配,保障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

  纳入社康机构设置规划的社康机构,由各区政府免费提供自有物业或购买、租赁物业供其使用。[1]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康机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财政补助标准,足额安排社区健康服务经费,保障社康机构建设和运行发展。

  第十九条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更新、住房建设等相关部门在规划编制新建住宅小区、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等新建、改建建设项目时,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社康机构设置规划等预留社康机构用房。

  在建设规划中明确预留社康机构用房的,在项目方案报建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注明社康机构用房的`具体面积及位置,并征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意见。

  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配套社康机构用房验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后,开发单位应当将社康机构用房移交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

  城市建成区未配置社康机构用房或用房不符合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免费提供或者租赁等方式,对纳入辖区社康机构设置规划的社康机构用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社区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予以重点保障,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定人才评价、岗位设置、薪酬待遇、培养制度、职业发展、执业环境等政策时,支持和保障社区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市医保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社康机构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与健康管理、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等制度相衔接,以促进健康为导向的医保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健康服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规范,开发和维护社区健康服务信息平台。

  社康机构及其举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使用社康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录入服务情况,并接入社区健康服务信息平台,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提供卫生健康数据信息,推进卫生健康大数据共建共享。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应当完善相关业务和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范与社区健康服务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三条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制定社区诊断工作指南,指导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社区诊断,每年向社康机构提供社区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及其影响因素,指导社康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举办社康机构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全科医学服务体系,协同所举办的社康机构开展社区健康服务。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社康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双向转诊等技术支撑。鼓励政府办医疗机构与社会办社康机构开展管理、人才、技术等服务合作,提高社会办社康机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市民健康服务积分管理制度。

  市民参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等社区健康服务的,可以予以积分。[1]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服务企业、保险企业等相关单位提供积分兑换服务,促进市民参与健康服务。

  第二十五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健康社区行动推进委员会,各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康社区工作小组,推动健康社区、健康学校、健康企业等创建活动。

  社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与健康社区、健康校园、健康企业等建设,提供卫生健康技术支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驻社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员工健康管理主体责任,设置健康管理责任人和联络员,指导员工开展健康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社区疾病防控等活动,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传播健康生活理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区开展社区健康服务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监测评估。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社康机构及其举办医疗机构开展社区健康服务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绩效考核。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考核结果与社康机构及其举办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挂钩,具体办法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社区健康服务市级年度考核不达标的区,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约谈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限期整改。

  社区健康服务市级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社康机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社区健康服务经费拨付时予以扣减。

  第二十七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家庭病床、医养结合等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服务管理规范,建立相应的奖惩和退出机制。

  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家庭病床、医养结合等服务管理规范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社康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未办理主体资格登记的社康机构,其财务应当纳入举办医疗机构统一核算,与举办医疗机构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举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辅助账,对社区健康服务相关收入、支出、结余等进行专账核算,保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已办理主体资格登记的社康机构应当设立财务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独立核算,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完善行业自律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健康服务标准规范制定、服务质量评估、绩效考核评价等,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社区健康服务满意度评价,收集居民、社区医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社区健康服务质量持续改善。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绩效评估办法】相关文章:

绩效评估报告01-01

绩效评估报告05-15

社区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办法03-10

项目绩效评估报告05-31

2023社区健康服务活动方案12-14

事前绩效评估项目预期绩效报告12-24

环境卫生服务费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01-02

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06-16

园区事前绩效评估报告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