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管理办法(暂行)
导语:为进一步加强对艺术团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办团质量,使金帆艺术团的管理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管理办法(暂行),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加强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由经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中小学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学生艺术团组成,是北京市中小学生的业余艺术团体。通过艺术的形式展示学生的艺术技能,丰富课外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陶冶思想情操,推动和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展示首都教育的成果。
第二章 机构
第三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设秘书处、专家指导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第四条 各工作机构每年改选一次,成员组成由秘书处提名,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在本市中小学艺术传统校、校外教育机构的艺术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中选拔,每三年申报并复检一次。
第六条 新申请承办金帆艺术团的单位应向本区县教育委员会提交申办报告,由区县教育委员会进行初审后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同时,对原承办单位进行复检,复检不达标的单位取消承办资格。评估标准见当年文件。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秘书处负责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管理金帆艺术团工作,负责艺术团发展规划等政策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九条 承办单位法人对承办的金帆艺术团分团工作负责,并有专人负责各分团的日常管理、资料存档、活动组织等工作,主管校长每年向金帆艺术团总团进行工作述职。
第十条 承办单位聘请的艺术顾问和专家名单报金帆艺术团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名称和团徽必须规范使用,不得改动。例如称谓:(学校全称)金帆(项目)团。承办单位使用金帆艺术团名称参加国内、国际文化交流活动需交书面申请,经金帆艺术团秘书处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应发挥金帆艺术团在艺术教育工作中的引领和辐射作用,推动艺术教育的普及与提高,办好其它艺术社团,满足不同兴趣爱好的学生的.需要。
第十三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对本校专业教师、管理教师参加金帆团的管理和训练工作应计入工作量。
第十四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专业指导委员会应开展教学、训练的研究工作,探讨金帆团的管理、训练和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工作,并倡导本校专业指导教师撰写论文。
第五章 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各分团应积极参加北京市学生艺术节、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等艺术实践活动,国内、国际学生艺术交流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性演出活动。
第十六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各分团每年应在学校、社区等地举办各种专场演出,带动和吸引广大学生参与艺术教育活动,提高审美素质,增强审美能力。
第十七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各分团不得参加商业性演出,严禁占用学生上课时间参加各种社会性演出。
第六章 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负责招收和选拔艺术特长突出、全面发展的学生参加金帆艺术团,团员须正式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应结合各自金帆艺术团承办项目及艺术活动特色,做好小学、初中、高中与大学艺术特长生的对口衔接工作。
第七章 辅导教师
第二十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各分团的管理教师应对艺术团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应选拔热爱艺术教育,热爱学生,有事业心和奉献精神,有独立的专业培训、指挥或编导能力的本校专业教师参加金帆艺术团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应聘请德艺双馨的专家开展金帆艺术团的教学辅导工作,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应鼓励本校专业辅导教师定期参加各种业务培训。
第八章 物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每年安排一定的教育经费对承办单位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应对承办的项目给予活动经费、场地、设施、人员等方面的保障。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承办单位对金帆艺术团分团优秀教师和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教育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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