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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18 10:44:00 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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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导语:为加强科普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推动我省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提高全省公众的科技意识和科学素养,特设立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并根据《科普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科学普及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来源:

  (一)省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团体、民办机构和个人捐赠;

  (三)其它资金。

  第二章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三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创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城区和科普示范县、乡、镇、村等科普单位。

  (二)择优支持省级重点科普项目和科普研究课题。

  (三)鼓励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科普咨询。

  (四)出版科普书刊,举办科普展览,编印科普宣传资料,制作科普音像制品,扶持科普设施和科普媒体建设。

  (五)奖励优秀科普工作者,建立科普志愿者队伍,开展科普理论研究。

  (六)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

  (七)参加科技“三下乡”和科技扶贫等。

  (八)举办科技讲座,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与科普事业有关的`项目和活动。

  第四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统筹兼顾、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坚持社会公益性的目的。

  (二)围绕全省科普发展规划,择优确定科普项目,保证重点,优先安排影响面广、示范作用大、有相应配套经费的科普项目或活动,资助欠发达地区的科普事业。

  第三章 科普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负责审核科普专项经费预算和项目预算,监督检查科普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批复科普专项经费年度决算,适时组织科普专项经费使用绩效的评价。

  第六条 科普事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省级科普专项经费预算和项目预算,制定科普项目选项标准和审核程序,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选用科普项目;根据预算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科普活动,检查监督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科普专项经费决算,不断提高科普专项经费使用绩效。

  第七条 科普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和申报具体的.科普活动项目,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如实反映经费使用情况。向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书面报送年度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专款专用原则,规范支出程序,建立项目台帐,真实、完整、正确反映项目资金的收、支、余等情况,入账依据合法、合规。

  第九条 科普专项经费预算项目如有变更,应由项目单位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报要求,并报省财政审批;科普专项经费预算项目如有结余,可由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但需按新的用途重新申报,经省财政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科普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是组织管理费用和活动项目费用。

  (一)组织管理费用主要是指科普专项经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管理经费和遴选项目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审查项目预算、组织项目评选、跟踪检查项目实施及绩效考评等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费用是指为开展某项具体的科普活动而发生的成本支出,包括课题研究、活动场租、科普展品、科普基地建设、科普著作出版、科普设施、科普奖励和科技扶贫等费用开支。

  第十一条 科普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用于单位内部的个人奖励或福利。

  第五章 科普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科普专项经费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一)科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当年年末书面报告科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经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次年一季度报省财政厅;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制,对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每年抽取一定的项目检查实施情况,将项目执行结果与预算目标进行比较和对照,提出进一步完善管理的建议。

  (二)财政部门将分阶段组织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或绩效考评,根据审计结论或考评结果指导安排下一年度的`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科普经费全部或部分扣留未用于科普工作;不得将科普经费全部或部分截流未按规定用途拨款;不得将科普经费用于非科普工作;不得虚报科普项目和滥用科普经费。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的,停止并缴回专项经费补助,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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