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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专项工作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导语: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中国科学院专项工作奖励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院专项工作奖励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院专项工作奖励是指为推动科技创新活动和事业发展,以中国科学院冠名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 院专项工作奖励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鼓励求实进取精神,发挥奖励的激励效应。
第四条 奖励方式应以荣誉为主。确需颁发奖金的院专项工作奖励,应按有关程序审批,奖金由院长基金支出。
第五条 院专项工作奖励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提交专项工作奖励建议方案;
(二)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建议方案;
(三)建议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六条 院专项工作奖励建议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奖励目的、奖励对象、组织管理、经费来源、奖励数量以及奖励条例(草案)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院专项工作奖励按科技、党务与行政两类,分别由综合计划局、办公厅归口管理。
第八条 院机关各部门一般不设立专项工作奖励,为推动工作需要,可建立定期通报或发布排行榜的办法,确需设立的,应按程序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院批准,不得以“中国科学院”名义开展奖励活动。
第十条 为加强与社会的联系,扩大影响,院鼓励和支持吸纳社会资金开展奖励活动。
利用社会资金进行奖励活动,应按国家有关法规,经院批准后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宜的奖励活动,应按有关保密法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杯等奖品由院办公厅统一设计。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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