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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
导语:统一着装是为树立良好的学生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深圳市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城市中小学学生穿学生装(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备(1993)38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校内学生用品管理的通知》(粤教勤(1997)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市、区、镇人民政府兴办的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以下简称公办中、小学校)实行学生统一着装制度。
本办法所称学生统一着装是指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以及其他规定的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服装(包括衣服和鞋、袜)。
第三条 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坚持服饰美观实用、管理规范透明、市场化销售、服务及时周到的原则。
中、小学校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接受家长、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中、小学校学生着装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中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委托市、区教育产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着装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中、小学校应当指定有关人员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统一着装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中、小学校学生服装分为中学男装、中学女装、小学男装、小学女装,并各分春夏制服、春夏运动服、秋冬制服、秋冬运动服共16个款式。
第六条 中、小学生服装款式的设计应当按照“朴素、大方、明快、实用”的要求,充分体现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展现中、小学校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专业人员以及校长、教师、家长、学生代表,对征集到的款式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学生着装用料的品种、规格及其质量技术要求,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全市中、小学校学生着装用品实行定点生产供应。定点供应企业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非定点供应企业不得参与我市学生着装用品的生产供应。
第九条 市、区教育产业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定点供应企业的服务内容、质量、态度、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实行末位淘汰制。考评办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为方便学生(家长)购买,逐步在市内大型商场或连锁商店和边远学校内设立专卖点(店),负责销售学生着装用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 全市中、小学校学生着装用品实行统一注册商标管理。商标名称、图案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商标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学生购买着装用品的数量,由学生在满足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着装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家庭经济能力自主决定,不得指令配售。
第十三条 学生着装用品的价格,按质优价廉、保本微利原则,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审定,全市统一。
第十四条 特困生、孤儿统一着装的费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会同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学生着装用品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检,保证学生着装用品的质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校园。
对存在质量(包括服务质量)问题的定点供应企业,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者,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定点供应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从非定点企业购买学生统一着装用品的,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有关损失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生、家长及群众反映的与统一着装有关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各中、小学校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学生统一着装的具体规定,报其主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民办中小学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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