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2017年3月21日经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驻马店市(不含省直管县新蔡)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9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审议通过《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驻公积金委〔2015〕7号)等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供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8个科室,下设10个管理部。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8家,比上年新增0家。全年实缴单位3424家,实缴职工22.60万人,缴存19.50亿元(含年度结息6505万元),同比增长22.33%。当年新开户单位231家, 新开户职工2.53万人,净增单位163家,净增职工1.76万人。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94.13亿元,缴存余额54.36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6.12%、26.33%。
(二)提取
全年提取8.09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41.49%,比上年同期减少67.61个百分点。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39.83亿元,同比增长25.49%。
(三)贷款
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0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7家,比上年新增1家。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93万笔23.5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41%、21.49%。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22亿元。截至2016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13万笔75.04亿元(其中,含新蔡县管理部以前在中心发放的679笔6113万元贷款),贷款余额50.6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06%、45.62%、51.81%。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3.14%,比上年同期增加15.65个百分点。
(四)购买国债
全年,没有购买国债,国债余额0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亿元。
(五)资金存储
截至2016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9.70亿元。其中,活期4.53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00亿元,1年以上定期4.17亿元,其他(协定存款)0亿元。
(六)其他
为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2016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商业银行和市财政局共借款5.52亿元。其中,向商业银行借款4.92亿元,均为1年期。向市财政局借款0.6亿元,借款日期为2016年2月,该笔借款已于当年11月还清。
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93.14%,比上年同期增加15.6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2016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17706.08万元,同比上升40.02%。存款利息收入2995.09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4700.99万元,国债利息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10.00万元。
(二)业务支出
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8440.72万元,同比上升51.88%。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6563.96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393.92万元,其他支出1482.84万元。
(三)增值收益
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9265.36万元,同比上升30.72%。增值收益率1.94%,比上年同期增加0.36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5063.01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889.16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529.13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313.19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224.49万元。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6961.41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857.3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全年,管理费用支出1008.78万元,同比增加30.79%。其中,人员经费552.95万元,公用经费171.06万元,专项经费284.77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19.55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39‰。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6961.41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3.35%,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12%。
(二)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截至2016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0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0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为10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7%和23%。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1%,国有企业占9%,城镇集体企业占2%,外商投资企业占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其他占2%。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65%,中等收入群体占34%,高收入群体占1%。
(二)提取业务
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3.72万笔8.09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7.3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4.1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9.35%,租赁住房占1.75%,其他占2.05%);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2.6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7.8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87%,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13%,其他占1.84%)。
(三)贷款业务
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12.00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9.26%,比上年同期增加2.10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77573.99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9.50%,90-144(含)㎡占82.51%,144㎡以上占7.99%;新房占88.59%,二手房占9.39%。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0.60%,中等收入群体占38.24%,高收入群体占1.16%。
(四)住房贡献率
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52.67%,比上年同期减少77.8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8家,与上年相比没有变化。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7家,与上年相比增加1家。
(二)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201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照不超过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要求,确定为9960元,缴存基数下限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执行,缴存比例为8-12%。
2016年7月,市直、驿城区财政供养单位缴存比例由10%-12%调整为12%。截至2016年底,全市除西平、平舆和正阳三个县的财政供养人员缴存比例执行10%的标准外,市直和其他县区财政供养人员缴存比例均执行12%的标准。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要求,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计息。
2016年6月30日,全市公积金年度结息执行的存款利率为1.5%,共向职工支付利息65047579.2元。
2016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没有调整,五年以下(含五年)、五年以上利率为2.75%、3.25%。
(四)当年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
办理异地贷款488笔金额12663.00万元。暂未开展直接贴息贷款业务。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一是与驻马店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驻马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共同制定了《驻马店市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公积金操作规程》, 对缴存业务进行规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增加职工现金收入。二是制定了《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月冲还贷实施细则》,开展月冲还贷业务。三是制定了《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核定的暂行规定》,将贷款额度核定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以及账户余额等情况进行挂钩,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六)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对门户网站进行升级改版,新增了“可贷楼盘查询、业务网点查询、贷款计算器”等便民栏目,提供了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明细查询、贷款信息查询、贷款还款查询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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