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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劳动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我国公民劳动权的法律保护论文【1】
摘 要:劳动权是公民平等的享有劳动机会,并在从事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取得相当的劳动报酬、享有劳动保障的一项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劳动权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备受各国重视,相继写入宪法和法律给予肯定和保障的过程。
我国基于对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视,在宪法中把劳动权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各部门法也均有相关规定,并颁布多项单行法律对劳动权加以规制和保护,这对于我国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地位。
但是我国对劳动权的重视较西方国家起步较晚,所以对劳动权的保护不够完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立法不够完善、执法力度有待加强,这就要求我国能在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加大对劳动权的重视和研究,使劳动权的保护能够真正实现。
关键词:概念;缺陷;完善措施
1劳动权概述
1.1劳动权的概念
在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传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背景下,对于劳动权概念的理解与解释呈现了多样、不统一的局面。
我国学者有关劳动权的研究是对世界范围内劳动权研究成果的引进并在本国劳动实践的基础上加以结合,构建了中国学界对劳动权的探索性研究的基本框架。
其中,有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社会里公民的劳动权是指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有最大限度的从事劳动的可能性,国家对于这种可能不仅不加以限制,而且为之创造一切现实条件以保证期实现。
这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家对劳动者提供现成的就业机会,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分配就业,另一种是国家对劳动者提供各种便利,使劳动者自行就业"。
1.2劳动权的内容
劳动就业权即是工作权,任何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工作从事社会劳动的权利,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创造就业机会,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以保障公民劳动就业权的实现。
首先,公民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自愿选择就业与否,选择适当的就业职位,并且禁止被迫和强制劳动,即使公民出于自愿使自己置于被迫被强制的状态下进行劳动,也不符合劳动权权利保护的初衷,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其次,劳动主体间法律地位平等,公民获得就业机会平等,获得就业保障平等,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劳动者不因种族、性别、民族、身份、宗教信仰不同而遭到就业歧视,公民间具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同工同酬也是实现平等就业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2我国劳动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反就业歧视规定过弱
劳动权具有平等性的特点,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工会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均对此加以规定,以保证劳动者之间公平有序竞争,防止用人单位在挑选劳动者的过程中有歧视行为,扰乱用工秩序。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性别的就业平等保护。
在用工实际中,用工男女比例差距较大,部分用人单位歧视妇女,拒绝招用女性工作,这既是对公民劳动权的侵犯,同时也涉及对妇女权益的侵犯。
第二,对民族的就业平等保护。
中国民族种类多,但少数民族人数较少,为了各民族的团结繁荣,用工单位在招录劳动者的过程中不但不应歧视少数民族同胞,而应该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对传染病病源携带者的就业平等保护。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传染病类型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的易使病毒扩散的工作岗位以外,任何用工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对劳动者的录用。
2.2 失业救济机制不健全
相对于社会救济而言,失业救济是国家在劳动者失业后一段重新就业的时间内给予基本生活保障,是一种暂时代替工资维持失业者生活的制度,如果失业者在一定时期内未找到新的工作,则要转化为社会救济对象,享受国家给予的社会救济维持正常生活。
失业救济是国家对失业人群短期内的一种补偿行为,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失业,从有工作作为生活来源到失去生活保障,这个过程也是社会对劳动者造成的一种伤害,社会设立失业救济机制目的在于对失业者进行补偿,因为失业者由于失业的原因遭受损失,因此,为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是出于对人权的保护,失业救济机制的健全是很有必要的。
3劳动权法律保护的完善措施
3.1 加强对就业歧视问题的立法保障
宪法从根本上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劳动权,这是劳动者劳动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根基,宪法对劳动权的规定,目的在于构建一个完善的宪政国家,完善一个社会共同体的社会秩序,而相对的,劳动权的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决定了其在宪法中必有一席之地。
但是,我国宪法有关劳动权的规定不够具体和完善,除了对劳动就业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者休息、修养和休假的权利有所规定外,还应在宪法中增加针对劳动者就业过程中突出的就业歧视问题的规定,在宪法中对该方面的弊端进行修补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加之于宪法保护才能从宏观上提起对就业歧视问题的重视。
其次,还可以进行专门立法,制定单行法专门对该问题进行较为细致和完善的规定。
3.2 完善失业救济机制
针对不完善的失业救济机制,失业救济金由国家财政负担,行政法在此方面所起的作用更为具有针对性,对于劳动权的行政法保护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辅助的司法救济手段,但正是这种救济能够给予劳动者第二层保障。
行政法更多的约束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针对用人单位对雇员的管理权,采取行政监管,行政处罚,以保证用人单位确实做到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权,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得到切实的保障。
行政法采取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方法治理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许多劳动者的人格权需要行政法的保护,行政法作为平衡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权利义务对等的平衡器,作用很大。
民法在劳动权保护方面规定较全面体系也较完整,其主要针对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民法中的救济手段主要是损害赔偿即经济赔偿,这是对劳动者最实际的补偿手段。
在工伤事故中,不主张双重赔偿,即因为劳动法中规定了工伤赔偿,那么民法的损害赔偿就不需重复赔偿,然而工伤赔偿中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无形中劳动者的实际权利被削减,实际利益受到损失,那么工伤赔偿对劳动者就不是最有效有利的赔偿方式和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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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劳动权的保障【2】
【摘要】在社会经济基本权利的谱系中,劳动权不仅是公民获得有尊严生活的基础,而且是实现自我价值与人格发展的重要手段。
但是,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侵犯公民劳动权的行为,如就业歧视等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
针对此种状况,我国政府应尽快采取措施,提出对策,完善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强劳动监督执法,扩大就业机会,以保障公民劳动权的真正实现。
【关键词】公民劳动权;国家义务;劳动权保障
随着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到了工业革命时期,劳动者权利意识的上升,使得人类对自由劳动的要求通过权利术语来表达,这样劳动从一种生存需求变为一种权利需求。
一、劳动权的定义
劳动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是宪法权利,是一个权利集合概念,它所指向的功能是维系劳动者的生存。
基于这样的理念,宪法意义上的劳动权,应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具有求职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公民为维持其生存希望,始终享有从社会平等获得职业技能、实现有偿劳动就业愿望的机会和保障,及在社会经济组织中进行劳动时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益。
具体包括自由择业权、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职业培训权和职业保障权。
作为一项宪法权利的劳动权,主要针对的是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职业培训和保障以及不剥夺其从事劳动的权利,同时保障了劳动权的自由权性质及体现了劳动权的主观性特征;而作为民事权利的劳动权则在于排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侵犯行为、平等地对待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谐的完成两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实现双方利益的实现,同时体现了劳动权的受益权性质。
二、公民劳动权实现的困境
我国公民劳动权的实现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劳动力的供大于求导致就业难;二是公民在择业过程中存在着就业歧视的问题,使公民难以实现自主择业。
前者属于客观性原因,后者属于主观性或观念性原因。
两相比较,主观方面的就业歧视对劳动者自由就业权的侵害尤为严重。
并且,这两个方面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从而形成互相联系的,制约公民劳动权实现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1、用人单位及国家义务的履行不足
在我国实施劳动就业市场化改革以后,自由选择职业在法律和理论上已经不存在障碍,取而代之的是我国劳动力供过于求的问题,这使得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缺少自由选择职业的机会。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享有用工自主权,招用多少工人是企业的权利而不是它的义务。
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权所承担的义务只表现在不得实施歧视等不作为的义务,而没有承担责任性或主动作为的义务。
其次,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政府要努力创造就业机会;再一个是为劳动者就业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我国《劳动法》第10条、第12条对国家在就业方面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因此,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出,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责和义务。
2、多面化的就业歧视
在我国,造成就业歧视的原因很多,既有历史的影响也有现实的因素,还有观念上的原因等。
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第一,户口歧视。
目前,没有当地的户籍,城市农民工的居住、择业自由都受到很大限制,这些使得民工的宪法权利无法得到与城市居民获得同等保护,无法实现平等的劳动保护。
第二,性别歧视。
这种歧视很多时候是隐形的,这就决定了性别歧视更不易及时解决。
这种性别歧视也破坏了社会公平原则,造成了劳动力资源配置失衡与人力资源浪费。
第三,年龄歧视。
在求职者的其他条件符合用人单位要求时,用人单位往往倾向或者直接注明其所要求的年龄限制。
第四,学历歧视。
随着求职者整体学历的提高,用人单位在现实工作中对学历的要求往往过高。
在社会上现今流行的一个概念是教育过度深化(over _education),其通常的定义是:工人从事的工作所需要的教育水平低于工人实际接受的教育,而不管工人的薪水高低。
三、完善公民劳动权实现的保障机制
1、保障公民的劳动权是国家的义务
国家对公民劳动权的实现负有两项义务:一是干预劳动力市场,使劳动者获得适当的劳动机会;二是对没有获得劳动机会的劳动者给付确保其生活的资金。
宪法法律关系下国家对公民劳动权的保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民劳动权所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是政府。
2、完善劳动法制
之所以出现“就业歧视”现象,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方面有关调整就业市场的法律规范缺乏。
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规范操作性不强,对于男女平等权,在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做了相关的规定,但都是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落实措施,也没有规定相应的违法后果。
因此,要加强劳动者的就业保护就应当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法》,其不必使用繁杂的技术,主要能够体现“反就业歧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
3、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完善劳动监督执法体制
要切实维护作为劳动者的公民合法权益,就必须加强劳动监督执法力度,完善劳动监督体系,进一步说就是从以下几点出发:第一,提高思想认识。
地方政府各个劳动监督部门和劳动监督执法人员要深刻认识到自己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者。
第二,加强法制教育。
劳动监督部门与执法人员要加强对宪法、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自觉性,同时有关劳动行政与司法部门要组织专门组织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
第三,完善立法,提高劳动监督的可操作性。
要在劳动法中详细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种类与法律责任,并加大惩罚力度,使执法与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第四,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监督程序。
明确界定地方行政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完善行政部门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的程序,明确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形式。
第五,加大执法力度。
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有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应及时查正,严惩不贷。
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虽然我国在一段时间内不断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有不少缺陷。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保障公民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出发,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完善不足之处,做到:
第一,立足于我国当前城市改革的实际,构建一体化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实施统一的再就业工程和失业社会保障体系。
要加大社会保险资金投入,提高生活最低保障标准,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社会服务网络,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市反贫困社会服务体系,对城市中现存的较为分散的多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一体化、全方位的整合与构建。
第二,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是解决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
其次是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这是使农民工的健康得到保证的关键。
再次,确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这是缓解农民工意外生活负担的重要措施。
最后,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方面,可以根据他们的意向决定自己的保险方式,以保证养老保险的稳定性与流通性。
5、扩大就业机会
从总体上讲,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整个就业环境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国家应该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公民就业,具体可以做到:(1)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对困难群体加大政策扶助,对市场供求及时跟踪引导,对失业进行预防和调控,对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完善。
(2)积极扩大就业。
就是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开辟更多的就业渠道,让劳动者就业有岗位,创业有门路。
(3)做好重点群体的就业工作。
在就业工作中,要重点关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解决就业问题,根本靠发展,同时也需要通过培训提高劳动者技能,需要强化公共服务促进和扩大就业,需要宣传就业政策广泛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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