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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时间:2022-10-06 00:01:46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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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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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摘要】:损害赔偿范围和具体数额的确定是侵权案件中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关键,在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民事赔偿案件中亦是如此。但是,证券市场交易的特殊性,使得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确定比一般侵权责任更困难。我国证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本文立足实际,借鉴美国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 虚假陈述 损害赔偿 计算方法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是指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虚假陈述行为一旦发生,不仅会给投资者造成极大的损失,也会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是应严厉打击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民事赔偿案件中,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以及损失计算方法是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关键。我国证券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仍不完善,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有缺陷。因此,本文试图在分析美国发达国家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美国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

  美国是证券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但在如何确定证券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成文的规定。结合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12条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5规则的规定,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

  1.交易价差计算法,即根据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的价格与虚假陈述暴露之后一段时间内证券价格之差进行计算。

  2.实际价值计算法,即根据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所付出或者获得的价格与当时证券的实际价值之差进行计算。实际价值的计算规则为:原告的损害赔偿数额等于原告所支付的购买价与股票的真实价值之间的差额。对于因虚假陈述而卖出该证券的原告的损害赔偿数额为股票在出售时的真实价值减去出售所得到的价金或其他形式的对价。

  3.撤销交易法,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规定原告可以撤销交易,如果原告已不再持有该证券在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责任人承担解约或救济责任。第12条a(1)规定,对于违反《证券法》登记要求的,购买人可以提起撤销之诉。原告可以撤销交易,拿回本息,至于利率则按照对原告可能适用的通行利率加以决定。

  二、我国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证券法》第2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2003年《规定》对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赔偿的损失分别作出了规定:

  《规定》第29条:“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按本规定第三十条赔偿损失;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第30、34、35条规定对于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是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1、投资差额损失;2、投资差额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3、前两项所涉资金的利息。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上采取的是“交易价差计算法”。计算公式为:投资者实际损失=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投资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利息。另根据《规定》第31、32条规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具体计算公式为: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格买入总数量-卖出平均价格卖出总数量-揭露日至基准日平均收盘价剩余数量。

  三、我国相关规定的评析

  根据《规定》第18、19条规定,只有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或在之后卖出该证券或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的亏损才可认定。此规定有两方面不足:1、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卖出证券的受害投资者将不能获得赔偿,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2、仅考虑到了诱多性虚假陈述对投资者的影响,而忽略了诱空性虚假陈述的存在,这对投资者是显失公平的。

  四、完善我国有关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法律建议

  1.在证券市场上,与上市公司相比,广大中小投资者不论是在资金实力,还是信息获取上都处于弱势地位,而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主体大都为上市公司。

  2.完善现有立法对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计算方法规定的不足,明确规定诱空性虚假陈述的损失界定及计算方法。

  3.鉴于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专业性、复杂性,法院在具体审理该类案件时可以临时聘请一些专业人士给予意见,以做到真正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魏曼曼:《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研究》,吉林大学2006年法律硕士论文。

  黄振中:《美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0年国际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郭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虚假陈述证券侵权赔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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